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佳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謝佳峻因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簡字第二一五0號、一0八年度易字第一四八六號、一0九年度簡字第二三四號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再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孫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