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8號聲 請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森 代 理 人 姚清欣律師 被 告 黃耀弘 簡銘皇 上列被告因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東證卷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232 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卷』,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