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朱珮珊、鄭智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珮珊 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14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珮珊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鄭智仁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12、14、16部分無罪。 鄭智仁被訴附表一編號9、11、13、15及附表二編號1、3、4、14部分均免訴。 事 實 一、朱珮珊係設在高雄市○○區○○里○○00000號之「丸紅興業有限 公司」(下稱丸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鄭智仁係丸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總攬丸紅公司之運作事務。2人均係商業會 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竟仍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於民國104 年9月至105年12月間,明知丸紅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編號2、5至13、15、16所示之12家公司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仍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5至13、15、16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金額計58,553,865元,供如附表三編號1之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編號6、7之永達亨有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共265,11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陳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陳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再查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之非陳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朱珮珊、鄭智仁對上開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邱雅玟(證據卷第178-179頁)、證人黃云琦(證據卷第170-171頁)、證人莫備琳(證據卷第305-306頁)、證人翁莉雅(證據卷第183-184頁)之證述相合。此外,並有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1份、達駿公司之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宏馳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勝川公司之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 、淇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永達亨公司之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銘峰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周全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台江公司之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豪伸 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賀康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浩晟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義誠公司 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等各1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3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2003286號函(本院卷一第26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 年4月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43、245、247、249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5、261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1日南區國稅審 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1、253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3032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39、24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二第47、49、58、59、61至72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二第97、101、105、113、111、117、119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8月11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00157602號函(本院卷二第239、240頁)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實可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參照),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商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一種。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 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朱珮珊、鄭智仁於104年9月至105年12月間,八次稅期 所為,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詳如附表三所載)。另附表三編號1之浩晟環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編號6、7之永達亨有限公司部分,被告二人所為,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附表二編號2、5至7、9至13及16中關於達駿工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並無幫助逃漏稅捐之問題,詳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說明)。 ㈢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2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朱珮珊雖為丸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由卷附之「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可知,被告朱珮珊曾經稅務員訪問並告知有關「是否知道哪些進項憑證之稅額不得抵扣銷項稅額?」、「是否知道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掉換貨物時之發票處理及申報方式?」等事項,並簽名以確認乙節(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第1卷第38頁),堪認被告朱珮珊對於不 得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或據實申報等情,應有所知悉,卻擔任丸紅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讓被告鄭智仁等人從事事實欄所載事項,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朱珮珊、鄭智仁等人對事實欄之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另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謂「商業負責人」,因商業會計法第4條已明定「本法所稱商業負 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依被告「行為時」之公司法第8條(公司法第8條於107年8月1日有修正)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 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同此意旨)。是以被 告鄭智仁為丸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當時之上述法律,並非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鄭智仁雖非法律規 定之商業負責人,但與商業負責人即被告朱珮珊共犯本件(詳如後述),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 ㈤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 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 、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丸紅公司交付不實發票 與附表二之各家公司(其中編號1、3、4、14之穩統、高泰、允 力及隆大四家公司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另為免訴之諭知),經本院依本件案發期間之申報期限整理如附表三所示。因營業人均係以每2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 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義務,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依此,被告自104年9月起至105年12月止,開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予附表三所示公 司,共應論列8罪。 ㈥被告二人共同於同一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所填製不 實內容發票並提供各該公司、商號幫助逃漏稅捐,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侵害同一法益,復無明顯中斷的情形,是就本件犯罪事實整體觀之,其各次犯行在時間及空間上確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足認被告二人均係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自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即接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接續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朱珮珊、鄭智仁於附表三編號1、6、7各 稅期中,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上揭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8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⑴按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次按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被告鄭智仁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上易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0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依本案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所犯本件附表三編號1至6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⑵被告鄭智仁於106年間,因另案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年度他字第3173號案件偵查時,即於106年9月26日, 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狀「坦承」有不實開立丸紅公司統一發票之事(見本院卷一第283頁、第285頁),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07年3月1日始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告發丸紅公司開立不實發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始對本案進行偵查等情,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3月1日 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70000318號函所檢附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證據卷2第345頁至第346頁)。被告鄭智仁既於國稅局告發之前,主動向偵查另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坦承本案犯行,應係在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嫌前,坦承本案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爰依該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至國稅局屬行政機關,僅為稅務方面之行政調查,並非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故國稅局何時知悉丸紅公司開立不實發票,與被告鄭智仁是否成立自首之認定無關。另被告鄭智仁同時有累犯加重及自首減刑之適用,故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 之。 ⑶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鄭智仁雖非法律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但與商業負責人即被告朱珮珊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得」減輕其刑,惟審酌被告鄭 智仁乃居於主謀地位,其涉案程度與惡性,較僅擔任登記負責人為重,爰不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㈧本院審酌被告朱珮珊、鄭智仁明知開立不實發票以供其他公司使用,危害稅捐稽徵公正、擾亂稅務作業,並紊亂國家經濟秩序;被告朱珮珊、鄭智仁卻共同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幫助部分虛設公司逃漏稅捐,所為均屬可議;又被告鄭智仁居於主導地位,指導或參與各該犯行,而被告朱珮珊僅擔任登記負責人,兩人犯罪角色分工不同;另被告朱珮珊並無前科紀錄,而被告鄭智仁除上開論以累犯之前科外,亦有妨害公務、傷害、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素行,有被告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考量被告二人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以被告朱珮珊國中肄業,離婚後再婚,再婚夫已死亡,遺有一子、由其扶養,目前在臺中酒店工作,居住其兄處;鄭智仁高職肄業,曾從事鐵材買賣及擔任房屋仲介,離婚,有4子,均由前妻照顧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主文欄第1、2項所示之刑。另被告二人於附表三所犯八罪,因犯罪性質類似,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等刑罰累加因素,分別定其二人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欄第1、2項所載,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朱珮珊於本件為丸紅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於本件涉案不深,且無前科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本件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本院認為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起訴意旨亦認為:被告朱珮珊、鄭智仁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開立不實發票與如附表二所示之16家公司昶,而幫助該16家公司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因認被告二人此部分共同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 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㈢附表二所載16家公司中,除編號1之穩統公司、編號3之高泰公司、編號4之允力公司及編號14之隆大公司因另經判決確 定,應為免訴諭知外(詳如後述),僅編號8之永達亨公司 及編號15之浩晟公司確有逃漏稅捐(本院卷二第57、58頁、第67、68頁、第71頁),其餘各該營業人於涉案期間全部取得或開立之統一發票皆無進銷事實,故該期間尚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出處」欄所示資料。附表二所示16家公司 ,扣除免訴之4家外,及確有逃漏稅之2家公 司外 ,其餘10家公司並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實可認定 。 ㈣揆諸上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及說明,附表二編號2之達駿工業公司、編號5宏馳興業有限公司、編號6勝川興業有限公司、編號7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編號9銘峰工業有限公司、編號10周全工業有限公司、編號11台 江重工業有限公司、編號12豪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13賀康工業有限公司、編號16義誠工業有限公司等10家營業人,並無實質逃漏營業稅額之客觀事實,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上開10家公司既不成立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則被告二人即無幫助此部分逃漏稅捐之可能。因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各與本院所認定附表三各稅期之有罪部分,分別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於民國104年9月至105年12月間,明知公司 無向如附表一所示14家公司進貨之事實,仍基於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發票共180張、金額共新臺幣(下同)85,255,032元,作為進 項進憑證,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填具於各稅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申報當年度營業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朱珮珊、鄭智仁此部分共同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本院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詢丸紅公司104年9月至105年12 月之實際逃漏營業稅額,該局於110年10月5日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2110549號函復稱:「丸紅公司於104年9月至105 年12月間涉嫌開立及取得不統一發票,經本局107年3月30日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70104043號函告發在案,為一全部虛進虛銷之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即該營業人於涉案期間全部取得或開立之統一發票皆無進銷事實,故該期間無實際營業行為且尚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稅」(本院卷二第255頁)。 被告二人所營之丸紅公司於附表一除編號9、13以外之公司 取得發票,既無實質逃漏營業稅額之客觀事實,依前揭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意旨,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1 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論以該罪名。此部分,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朱珮珊瑋、鄭智仁有此部分之逃漏稅捐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免訴部分 一、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鄭智仁於附表一編號9關於寶鋼工業有限公司虛開發票供丸 紅公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同案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102號)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三B銷項部分編號⑯判處無罪確定;附表一編號11關於穩統 工業有限公司虛開發票供丸紅公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一判處罪刑確定;附表一編號13關於正極興業有限公司大寮分公司虛開發票供丸紅公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三判處罪刑確定;附表一編號15關於宗錸工業有限公司虛開發票供丸紅公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5、506號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二判處罪刑確定。 三、鄭智仁於附表二編號1關於丸紅公司虛開發票供穩統工業公 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二判處罪刑確定;附表二編號3關於 丸紅公司虛開發票供高泰工業公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二A進項部分編號3判處罪刑確定;附表二編號4關於丸紅公司虛開發票供允力工業公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一A進項部分編號3判處罪刑確定;附表二編號14關於丸紅公司虛開發票供隆大鋼業公司虛報營業稅一節,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判決以其附表二編號3判處罪刑確定。 四、上揭鄭智仁於附表一編號9、11、13、15,及附表二編號1、3、4、14部分犯行既曾經判決確定,依法自應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丸紅興業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份(進項) 編號 出售發票公司 統一編號 發票日期 稅期 總件數 銷售額合計(元) 稅額(元) 逃漏稅額 出處(稅捐機關函文及資料) 1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12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 25 12,705,098 635,254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3032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10月5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2110549號函暨附件該局107年3月30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70104043號函、本案刑事案件告發書(本院卷一第239、241頁、本院卷二第247至288頁) 2 永力興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2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 14 7,704,131 385,207 0 同上 3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10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 16 7,655,599 382,778 0 同上 4 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6 7,237,631 361,881 0 同上 5 懋發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4 6,523,485 326,172 0 同上 6 耀東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3 5,333,605 266,679 0 同上 7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0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 9 5,038,947 251,948 0 同上 8 岡燕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0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 9 5,037,290 251,867 0 同上 9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0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 9 5,028,938 251,447 0 同上 10 宜百昱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9月至105年2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 9 4,283,444 214,173 0 同上 11 穩統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1 4,229,395 211,470 0 同上 12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4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1 4,219,681 210,986 0 同上 13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大寮分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9 4,210,712 210,536 0 同上 14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11月至105年12月 105年11至12月 4 2,380,844 119,041 0 同上 15 宗錸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2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 6 1,904,528 95,225 0 同上 16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2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 5 1,761,704 88,086 0 同上 總計 180 85,255,032 4,262,750 0 附表二:丸紅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份(銷項) 編號 收受發票公司 統一編號 發票日期 稅期 總件數 銷售額合計(元) 稅額(元) 幫助逃漏稅額 出處(稅捐機關函文及資料) 1 穩統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2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 15 8,905,258 445,263 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43、245頁、本院卷二第47、61頁) 2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2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 14 8,134,143 406,709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1、253頁、本院卷二第47、49、59、61、63頁) 3 高泰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9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 18 7,821,332 391,066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1、253頁、本院卷二第97、101、105頁) 4 允立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2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11至12月 13 7,228,695 361,434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1、253頁、本院卷二第97、101、107頁) 5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4 6,094,629 304,732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5、261頁、本院卷二第97、101、109頁) 6 勝川興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5 6,057,174 302,859 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43、249頁、本院卷二第47、61頁) 7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4 5,429,707 271,486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1、253頁、本院卷二第47頁、第61至72頁) 8 永達亨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9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 9 5,076,699 253,836 180,59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43、247頁、本院卷二第47、49、57、58頁) 9 銘峰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5年5月至105年10月 105年5至6月、7至8月、9至10月 10 5,038,347 251,347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3032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39、241頁、本院卷二第97、101、111頁) 10 周全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2 4,952,093 247,602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2003032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39、241頁、本院卷二第97、101、113頁) 11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5年4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2 4,903,672 245,183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本院卷一第255、261頁、本院卷二第97、101、115頁) 12 豪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4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1 4,340,926 217,046 12,7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43、245頁、本院卷二第47、61、69、70頁) 13 賀康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4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月 10 3,715,046 185,752 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一第255、261頁、本院卷二第97、101、117頁) 14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3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3至4 7 2,733,650 136,682 8,5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7月30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110006929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二第97、101、119頁) 15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0月至104年12月 104年9至10月、11至12月 7 2,667,646 133,383 145,8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7月2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7123號函暨附件實際逃漏之營業稅額彙整資料(本院卷二第47、61、71、72頁) 16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04年12月至105年2月 104年11至12月、105年1至2月 6 2,143,783 107,189 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3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2003286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0年8月11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00157602號函(本院卷一第263頁、本院卷二第239、240頁) 總計 187 85,242,800 4,262,139 347,714 附表三:丸紅興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營業人 發票 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幫助逃漏稅額 1 104年9月至10月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338,260 16,913 0 10410 RN00000000 417,971 20,899 10410 RN00000000 382,540 19,127 10410 RN00000000 384,523 19,226 勝川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371,101 18,555 0 10410 RN00000000 376,047 18,802 10410 RN00000000 301,236 15,062 10410 RN00000000 380,155 19,008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323,684 16,184 0 10410 RN00000000 298.891 14,915 10410 RN00000000 330,689 16,534 周全工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425,653 21,283 0 10410 RN00000000 389,255 19,463 10410 RN00000000 422,758 21,138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472,211 23,611 0 10410 RN00000000 479,933 23,997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349,503 17,475 145,824 10410 RN00000000 336,677 16,834 10410 RN00000000 340,935 17,047 10410 RN00000000 306,792 15,340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4年11月至12月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380,318 19,016 0 10411 SG00000000 366,658 18,333 10412 SG00000000 378,121 18,906 10412 SG00000000 398,361 19,918 勝川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333,535 16,677 0 10411 SG00000000 376,841 18,842 10412 SG00000000 370,376 18,519 10412 SG00000000 347,681 17,384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352,968 17,648 0 10411 SG00000000 287,042 14,352 10412 SG00000000 313,063 15,653 周全工業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411,885 20,594 0 10411 SG00000000 412,788 20,639 10412 SG00000000 413,510 20,675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301,104 15,055 0 10412 SG00000000 323,320 16,166 10412 SG00000000 327,642 16,382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292,059 14,603 0 10412 SG00000000 290,788 14,539 10412 SG00000000 280,566 14,028 賀康工業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317,016 15,851 0 10412 SG00000000 312,728 15,636 10412 SG00000000 323,251 16,163 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430,583 21,529 0 10411 SG00000000 463,623 23,181 10412 SG00000000 439,533 21,977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342,739 17,137 0 10412 SG00000000 374,248 18,712 10412 SG00000000 378,761 18,938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5年1月至2月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498,551 24,928 0 10501 AU00000000 523,142 26,157 10501 AU00000000 501,745 25,087 勝川興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58,670 17,934 0 10501 AU00000000 474,281 23,714 10502 AU00000000 381,766 19,088 10502 AU00000000 385,220 19,261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464,077 23,204 0 10501 AU00000000 417,113 20,856 10501 AU00000000 452,812 22,641 10502 AU00000000 428,100 21,405 周全工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410,589 20,529 0 10501 AU00000000 412,824 20,641 10502 AU00000000 414,709 20,735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01,739 15,087 0 10502 AU00000000 321,430 16,071 10502 AU00000000 328,929 16,446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87,759 19,388 0 10501 AU00000000 388,088 19,404 10502 AU00000000 320,166 16,008 賀康工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16,978 15,849 0 10502 AU00000000 313,430 15,671 10502 AU00000000 321,971 16,099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28,723 16,436 0 10502 AU00000000 373,231 18,662 10502 AU00000000 346,081 17,304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5年3月至4月 宏馳興業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493,387 24,669 0 10504 BM00000000 509,039 25,452 10504 BM00000000 522,013 26,101 勝川興業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540,562 27,028 0 10504 BM00000000 518,785 25,939 10504 BM00000000 540,918 27,046 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433,793 21,690 0 10503 BM00000000 378,902 18,945 10504 BM00000000 425,993 21,300 10504 BM00000000 522,580 26,129 周全工業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410,589 20,529 0 10504 BM00000000 412,824 20,641 10504 BM00000000 414,709 20,735 台江重工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541,499 27,075 0 10504 BM00000000 516,465 25,823 10504 BM00000000 492,885 24,644 10504 BM00000000 496,515 24,826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04 BM00000000 478,495 23,925 0 10504 BM00000000 465,896 23,295 10504 BM00000000 481,691 24,085 10504 BM00000000 484,088 24,204 10504 BM00000000 471,330 23,567 賀康工業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438,842 21,942 0 10503 BM00000000 459,749 22,987 10504 BM00000000 444,398 22,220 10504 BM00000000 466,683 23,334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5年5月至6月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505 CD00000000 514,402 25,720 0 10506 CD00000000 540,267 27,013 10506 CD00000000 517,058 25,853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505 CD00000000 533,016 26,651 0 10505 CD00000000 496,763 24,838 10506 CD00000000 542,117 27,106 銘鋒工業有限公司 10505 CD00000000 535,174 26,759 0 10505 CD00000000 521,248 26,062 10506 CD00000000 515,237 25,762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5年7月至8月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507 CV00000000 610,522 30,526 0 10508 CV00000000 630,531 31,527 10508 CV00000000 644,753 32,238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507 CV00000000 638,616 31,931 15,153 10507 CV00000000 634,197 31,710 10508 CV00000000 612,683 30,634 銘鋒工業有限公司 10507 CV00000000 521,126 26,056 0 10507 CV00000000 612,683 30,634 10508 CV00000000 374,920 18,746 10508 CV00000000 377,034 18,852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5年9月至10月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509 DM00000000 514,331 25,717 0 10510 DM00000000 525,507 26,275 10510 DM00000000 541,512 27,076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509 DM00000000 530,235 26,512 104,133 10509 DM00000000 556,140 27,807 10509 DM00000000 532,932 26,647 銘鋒工業有限公司 10509 DM00000000 592,443 29,622 0 10510 DM00000000 499,208 24,960 10510 DM00000000 489,274 24,464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5年11月至12月 達駿工業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651,391 32,570 0 10511 ED00000000 598,552 29,928 10511 ED00000000 550,643 27,532 10511 ED00000000 628,355 31,418 10512 ED00000000 666,319 33,316 主 文 朱珮珊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智仁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總 計: 58,553,865 2,927,694 265,110 總計張數:134張 卷證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共三卷(證據卷) 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766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569號偵查卷宗(偵 二卷)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51號偵查卷宗(偵 三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4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一、 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