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智仁、孫錦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被 告 孫錦彬 王亮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1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智仁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肆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孫錦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肆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鄭智仁、孫錦彬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四、王亮超無罪。 事 實 一、緣王亮超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設立而擔任址設臺南市○○區 ○○街000 號1 樓「超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超力工程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委由與其合作經營之友人邱學偉協助領取超力工程公司之空白發票及保管發票章,邱學偉為求便於按時將空白發票交還與會計師,將該等物品統一交由介紹會計師之友人所在之「創億建材有限公司」人員全權保管,詎鄭智仁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向「創億建材有限公司」股東郭家明稱:我本身有在做生意,需要借用超力工程公司名義去接一些工作、開幾張發票,是正常的生意往來,不會讓超力工程公司負擔稅捐等語,進而向其借用「創億建材有限公司」所保管之超力工程公司空白發票及發票章,並於102 年2 月間某日,持上開借得之物品,以超力工程公司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 末二列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 張與「澄風餐飲企業社」,供「澄風餐飲企業社」作為該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澄風餐飲企業社」於102 年1 月至2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新臺幣(下同)7,250 元。 二、嗣鄭智仁得知王亮超有意出售超力工程公司,即加以收購,並以每月1 萬5,000 元之報酬僱請孫錦彬,於102 年10月18日起至105 年11月21日期間,由孫錦彬擔任超力工程公司登記名義之人頭負責人,實際上則由鄭智仁總攬超力工程公司之運作事務。鄭智仁、孫錦彬明知超力工程公司未於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102 年11月至105 年4 月各申報營業稅期別之期間,銷貨與各營業人,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鄭智仁於各稅期內,以孫錦彬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超力工程公司名義,分別開立表彰「超力工程公司銷貨與各營業人」不實內容、屬原始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173 張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分別交付與各營業人充作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詳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供其等於各稅期內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同時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宇群實業社」於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103 年3 月至4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8,119 元,及於如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103 年5 月至6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8,075 元,足生損害於營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超力工程公司商業會計事務管理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稅務作業之公正性。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刑事訴訟法所定傳聞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檢察官、被告孫錦彬、鄭智仁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同意有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訴字卷一第222 頁至第241 頁,訴字卷二第135 頁至第136 頁),審酌前揭陳述作成之程序並無違法,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智仁、孫錦彬於偵訊中為部分供述,並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卷宗目錄對照情形,詳如附錄所示】他字卷第119 頁至第127 頁,偵一卷第139 頁至第140 頁,偵二卷第111 頁至第116 頁,訴字卷一第219 頁、第242 頁至第243 頁,訴字卷二第128 頁至第134 頁、第197 頁、第277 頁),核與證人邱學偉於審理中、證人即被告鄭智仁之行政助理黃云琦、邱雅玟、翁莉雅、證人即受鄭智仁委任處理相關申報事宜之莫備琳、證人即「創億建材有限公司」股東郭家明、證人即「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王啟彰、證人即「雍盛金屬有限公司」經理楊佑財於國稅局詢問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告發卷二第308 頁至第313 頁、第316 頁至第319 頁、第324 頁至第326 頁、第433 頁至第437 頁,告發卷三第627 頁至第629 頁、第718 頁至第722 頁、第729 頁至第730 頁,告發卷四第810 頁至第811 頁,訴字卷二第198 頁至第214 頁),並有超力工程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101 年9 月3 日設立登記申請資料、102 年10月18日變更登記資料、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2 月8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1472號函暨所附超力工程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3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3133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逐期計算逃漏營業稅彙整表、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宇群實業社之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繳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各1 份在卷可稽(告發卷一第21頁至第65頁、第189 頁、第220 頁至第221 頁、第232 頁至第242 頁,告發卷二第439 頁至第456 頁、第465 頁、第470 頁至第488頁、第500 頁、第502 頁至第510 頁、第525 頁、第528 頁至第533 頁、第544 頁,告發卷三第545 頁至第547 頁、第552 頁、第557 頁至第562 頁、第579 頁至第589 頁、第599 頁至第607 頁、第625 頁至第626 頁、第637 頁至第643頁、第652 頁至第659 頁、第669 頁至第683 頁、第695 頁至第709 頁、第752 頁、第759 頁,告發卷四第761 頁至第771 頁、第783 頁、第793 頁至第807 頁、第833 頁至第841 頁、第850 頁、第855 頁至第861 頁,訴字卷一第335 頁至第337 頁、第365 頁至第367 頁、第369 頁、第387 頁至第405 頁、第411 頁至第417 頁),足認被告鄭智仁、孫錦彬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鄭智仁、孫錦彬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核被告鄭智仁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共犯。 ⒉經查,被告鄭智仁依本件行為時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規定,雖不具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無上開特定身分關係,惟其既與具有商業負責人特定身分關係之被告孫錦彬共同實行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以共犯論。是核被告鄭智仁、孫錦彬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並就如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稅期「宇群實業社」部分,均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⒊按關於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被告鄭智仁、孫錦彬就此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鄭智仁、孫錦彬於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各稅期中,於「同一稅期」內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開立數張不實發票與「同一營業人」之行為,各係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逃漏稅捐之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⒌被告鄭智仁、孫錦彬就如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稅期「宇群實業社」部分,依社會通念,應認各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以上開接續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⒍又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具有相當之獨立性,於經驗、論理上亦無區別困難,是應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而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數名不同營業人逃漏數期營業稅之情形,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行為次數之計算基準。是被告鄭智仁、孫錦彬共同於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各稅期中,於「不同稅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開立不實發票與「不同營業人」之行為(詳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各期「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數量」欄所示),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行,共42次,犯意應屬各別。 ㈢被告鄭智仁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犯1 罪、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犯42罪,以及被告孫錦彬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犯42罪,犯意均屬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關於刑之加重、減輕與否之說明: ⒈被告鄭智仁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 度上易字第2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前案)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訴字卷二第301 頁至第408 頁),其於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共43罪,均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衡酌被告鄭智仁未因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本案犯罪之責任非難程度應予提升,且依本案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行為人所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予加重其刑。 ⒉被告鄭智仁於106 年間,因另案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他字第3173號案件進行偵查時,即於106 年9月26日,具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坦承利用超力工程公司開立不實同一發票之行為,有該日刑事陳報狀及附件公司名冊各1 份附卷可佐(訴字卷一第285 頁至第287 頁),嗣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始於107 年1 月3 日發函,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超力工程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鄭智仁本件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等案件,而由該署檢察官進行偵查,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 年1月3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70100004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各1 份在卷可按(他字卷第3 頁至第26頁)。被告鄭智仁既於國稅局告發前,主動向偵查另案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坦承本案犯行,堪認係在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罪嫌疑前,坦承本案犯行而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法減輕其刑。至國稅局屬於行政機關,僅為稅務方面之行政調查,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故國稅局何時知悉本件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與被告鄭智仁是否成立自首之認定無關,附此敘明。 ⒊被告鄭智仁雖不具前述商業負責人之特定身分關係,惟審酌其於本件犯行中係居於主導地位,負責實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各營業人,涉案程度及可責性,均較僅擔任超力工程公司登記負責人而具有該特定身分關係之被告孫錦彬為重,爰就被告鄭智仁部分,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鄭智仁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累犯)及減輕(自首)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智仁先借用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 張,供「澄風餐飲企業社」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而幫助「澄風餐飲企業社」逃漏營業稅7,250 元;嗣於收購超力工程公司後,復僱請被告孫錦彬擔任人頭負責人,與其共同以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73 張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供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數量非少,且合計不實銷售金額甚鉅,因而幫助「宇群實業社」逃漏營業稅8,119元、8,075 元,所為對於營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超力工程公司商業會計事務管理之正確性,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稅務作業之公正性,均產生相當程度之影響及危害,造成會計事務管理及稅捐稽徵查核之困難,紊亂國家經濟秩序,實屬可議。復衡酌被告鄭智仁就本件犯行居於主導地位,負責謀劃並實際實行各該犯行,其犯罪角色分工及可責性均較被告孫錦彬為重,而就其等共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中,尤以確有發生幫助「宇群實業社」實質逃漏2 期營業稅結果之2 次犯行,犯罪情節及危害程度較為嚴重,應反應於所量處之刑度。又被告鄭智仁除前已論以累犯之案件外,另有因重利、傷害,以及多次詐欺、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被告孫錦彬則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於本件不構成累犯),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參(訴字卷二第297 頁至第408 頁)。惟念被告鄭智仁、孫錦彬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鄭智仁前經鑑定有第1 類中度身心障礙,有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 份在卷可查(訴字卷一第328-2 頁),及於審理中自承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育有4 名子女(均由前妻扶養),入監前從事鋼材買賣、房屋仲介工作,每月收入約3 萬元,並與父親同住;被告孫錦彬自承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 名子女(均已成年),目前從事家庭代工工作,每月收入約1,000 元至2,000 元,女兒已有工作協助貼補家用,並與配偶、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訴字卷二第282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刑。 ㈥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依卷附被告鄭智仁、孫錦彬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除本案外,其等於本院或他院另有多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且部分另案已判決有罪確定,部分仍繫屬審理中。從而,為保障被告鄭智仁、孫錦彬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就其等本件所犯上開數罪所處有期徒刑,不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孫錦彬於擔任超力工程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由被告鄭智仁按月給付1 萬5,000 元與被告孫錦彬,作為被告孫錦彬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報酬,共獲取2 年之薪資等情,業據被告孫錦彬供承在卷(偵一卷第140 頁,訴字卷一第219 頁),依此計算其獲得之報酬總額應為36萬元(計算式:每月1 萬5,000 元×24月=36萬元),固堪認為屬於被告孫錦彬之犯罪 所得。惟查,此部分之報酬,應係被告孫錦彬依被告鄭智仁之指示,同時擔任數家不同公司登記負責人報酬之總和,其中就被告孫錦彬擔任「超力建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另案107 年度原訴字第13號、108 年度訴字第25號、第102 號判決有罪,並就上開犯罪所得36萬元宣告沒收、追徵確定等情,有被告孫錦彬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節本各1 份附卷可稽(訴字卷二第85頁至第88頁、第297頁至第299 頁),應認已足達成沒收制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根絕犯罪誘因之目的,是於本件尚無再予重複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㈡被告鄭智仁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以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澄風餐飲企業社」,而幫助「澄風餐飲企業社」於102 年1 月至2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7,250 元;被告鄭智仁、孫錦彬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共同以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宇群實業社」,而幫助「宇群實業社」於103 年3 月至4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8,119 元,及於103 年5 月至6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8,075 元等情,業經認定如前。此等「減省無需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堪認屬犯罪所得,惟此等消極財產上利益,係分別歸屬於「澄風餐飲企業社」、「宇群實業社」(商號),並非歸屬於被告鄭智仁、孫錦彬(自然人),核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鄭智仁、孫錦彬以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除「宇群實業社」(即前開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有罪部分)以外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該等營業人(共8 家公司,合計40人次)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因認被告鄭智仁、孫錦彬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因該幫助行為而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業稅捐之可言。 ㈢經查,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除「宇群實業社」(即前開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有罪部分)以外之各營業人,依前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2 月8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1472號函暨所附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3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3133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逐期計算逃漏營業稅彙整表、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創億建材有限公司、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之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繳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各1 份(訴字卷一第335 頁至第337 頁、第369 頁、第387 頁至第405 頁、第411 頁至第417 頁)可知: ⒈「正極興業有限公司」、「銘崑工業有限公司」、「碁財工業有限公司」之稅籍狀況均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所涉各稅期均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 ⒉「雍盛金屬有限公司」於本案查核前已自行全數補繳完畢,故無逃漏稅額。 ⒊「宇群興業有限公司」、「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均為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就所涉各稅期虛進虛銷金額逐期核算後,均無構成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⒋「隆大鋼業有限公司」部分,於105 年3 月至4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8,539 元;「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於102 年5 月至6 月、同年9 月至10月稅期,合計逃漏營業稅1萬2,752 元;「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於104 年7 月至8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3,101 元。惟查,超力工程公司於各該稅期,均未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二所示,自難認上開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係因被告鄭智仁、孫錦彬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該等公司之幫助行為所致,尚難遽認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鄭智仁、孫錦彬之幫助行為與上開逃漏營業稅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⒌綜上,「正極興業有限公司」、「銘崑工業有限公司」、「碁財工業有限公司」、「雍盛金屬有限公司」、「宇群興業有限公司」、「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均無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雖有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惟難認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鄭智仁、孫錦彬之幫助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是揆諸前揭說明,此等部分均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得逕以該罪相繩。 ㈣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提出之證據,雖足認定被告鄭智仁、孫錦彬有共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惟不能證明其等此部分行為有被訴「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發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應諭知被告鄭智仁、孫錦彬無罪之判決,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鄭智仁、孫錦彬共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4 至14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有罪部分(即犯罪事實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王亮超於101 年9 月3 日至102 年10月17日期間、被告孫錦彬於102 年10月18日至105 年11月21日期間,分別擔任超力工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與被告鄭智仁共同於101年9 月至104 年6 月期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82 張,充作超力工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超力工程公司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超力工程公司之營業稅395 萬7,140 元。 二、被告3 人於101 年9 月至102 年10月期間,以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各該營業人(除被告鄭智仁幫助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澄風餐飲企業社」逃漏營業稅,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外)充作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幫助該等營業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因認被告3 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無罪之理由: 一、被告3 人被訴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超力工程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㈠經查,被告王亮超於101 年9 月3 日至102 年10月17日期間、被告孫錦彬於102 年10月18日至105 年11月21日期間,分別擔任超力工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及超力工程公司有於101 年9 月至104 年6 月期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82 張,充作進項憑證,並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超力工程公司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等情,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訴字卷一第242 頁),並有超力工程公司101 年9 月3 日設立登記申請相關資料、102 年10月18日變更登記申請相關資料、超力工程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超力工程公司於上開期間各營業稅申報稅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各1份在卷可稽(告發卷一第29頁至第65頁、第189 頁、第196頁至第219 頁、第222 頁至第231 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查,超力工程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各稅期,係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就其涉案期間虛進虛銷金額逐期核算後,尚無構成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2 月8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1472號函暨所附超力工程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 份在卷可查(訴字卷一第335 頁至第337頁、第365 頁至第367 頁),堪認被告3 人雖為超力工程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82 張,充作超力工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超力工程公司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逕以該罪相繩,應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3 人犯罪,應就被告3 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㈢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被告3 人另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部分,不為起訴效力所及: ⑴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由於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單一,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是以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348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故檢察官就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起訴一部者,其效力固應及於全部,如已起訴及未經起訴之事實俱屬有罪,此時案件之全部事實不容割裂,法院自應合一裁判,否則即有同法第379 條第12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然若已經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發生所謂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併予裁判,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93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⑵本件檢察官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雖於準備程序當庭 補充:被告3 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之,因認被告3 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訴字卷二第127 頁),並於審理期日,當庭補充:被告3 人所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所稱之文書,係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各稅期超力工程公司持以向國稅局報稅時,使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語(訴字卷二第196 頁),惟公訴意旨所為之補充,係認被告3 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並認屬想像競合犯,請求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訴字卷二第127 頁),顯係認被告3 人所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與經起訴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力所及,而促請本院擴張併予審理,並無追加起訴之意。況迄至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公訴意旨亦未明確表示追加起訴之意,是本件就被告3 人另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自不生合法追加起訴之效力,先予敘明。 ⑶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所載之內容,係「被告3 人明知超 力工程公司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之事實,仍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其中並未敘及按期申報超力工程公司營業稅係何人負責之業務、被告3 人是否為從事業務之人、申報營業稅使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何人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復未敘明被告3 人主觀上有形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更未提及其等於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後,有據以不實登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及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客觀行為,以及此等行為何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又此部分就起訴被告3 人涉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既已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如前所述,縱其等有如公訴意旨補充所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亦與起訴部分不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無庸予以審判。 二、被告3 人被訴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中,於101 年9 月至102 年10月期間,超力工程公司「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3 人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等罪嫌,係以證人邱學偉、證人即承辦超力工程公司會計業務之會計師張誌銘、證人黃云琦、邱雅玟、翁莉雅、莫備琳、證人郭家明、證人王啟彰之證述、超力工程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101 年9 月3 日設立登記申請資料、102 年10月18日變更登記資料、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如附表二編號1 至3所示各營業人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2 月8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1472號函暨所附超力工程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3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3133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逐期計算逃漏營業稅彙整表、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之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繳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等為其論斷依據。 ㈡訊據被告王亮超固坦承有於101 年9 月3 日至102 年10月17日期間,擔任超力工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期間超力工程公司客觀上有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與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並因此使「澄風餐飲企業社」於102 年1 月至2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7,250 元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辯稱:我朋友邱學偉原本有經營「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因為工程種類的需求不同,及他自己有信用問題,故又找我合夥於101 年9 月間、借用「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的地址,設立超力工程公司,由我擔任登記負責人,原本打算從事飲料店裝潢及設備等工作,之後我就去另外做我自己的工作,沒有了解太多,也沒有待在超力工程公司設立的地址,公司大小章放在會計師張誌銘那邊,都是邱學偉在跟會計師聯絡處理,有問題邱學偉才會跟我講,我也沒有注意超力工程公司的空白發票放在何處。超力工程公司設立後,1 年來完全沒有生意,後來是會計師打電話跟我說超力工程公司有開發票及積欠稅金數萬元的事情,我覺得很生氣也很奇怪,為何邱學偉有做生意卻沒跟我講,而且必須開出很多發票才會欠到幾萬元的稅金,我感覺不對,就去找邱學偉及他在「創億建材有限公司」的朋友共3 人出來對質,邱學偉的朋友說是因為超力工程公司的發票有被亂開的問題,並說會負責找人來接手超力工程公司,把積欠稅金的問題處理掉,我才知道超力工程公司的空白發票是放在「創億建材有限公司」那邊。後來我於102 年間就把超力工程公司賣給被告鄭智仁,並將賣得的錢拿去補繳稅金。我於擔任超力工程公司負責人期間,對於開立假發票的事情均不知情,是事後才知道的等語。被告孫錦彬、鄭智仁對此部分之事實則亦坦承不諱。 ㈢經查,前揭被告王亮超坦認之事實,業據其供承在卷(訴字卷一第242 頁至第243 頁,訴字卷二第129 頁至第135 頁、第277 頁至第280 頁),並有公訴意旨前揭引為論斷依據所列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㈣被告王亮超所涉部分無罪之理由: ⒈被告鄭智仁供稱:被告王亮超是賣超力工程公司給我的人,他確實是不知情的。超力工程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實際上都是由我所為,我的作法可以分成2 個階段,第1 階段是比較早之前,被告王亮超還是登記負責人的階段,空白發票都是邱學偉在保管,我去跟邱學偉或是公司股東他們接觸講說我本身有在做生意,需要借用超力工程公司名義去接一些工作、開幾張發票,是正常的生意往來,可以放心,不會讓超力工程公司負擔稅金,他們就讓我自己拿超力工程公司的發票來開立處理;第2 階段是我確定要向被告王亮超買下超力工程公司後,就開始有比較多家公司,因為公司印章、空白發票等物已經交給我了,我就開始大量開立不實發票等語(訴字卷二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4 頁)。 ⒉證人邱學偉於審理中證稱:我自己有設立「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本身是做飲料封口機設備的,有時遇到要接一些客戶或大公司的工程,需要開立發票,因為水電、裝潢跟設備的明細要分開,無法做同一個帳上,所以我找被告王亮超合作,在「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同一地址設立超力工程公司,由我的「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設備、被告王亮超的超力工程公司負責水電、裝潢部分,各部分工程的收益就各歸各的,這2 家公司及「創億建材有限公司」都是找同一位會計師張誌銘,跟會計師聯繫、接洽領取空白發票的事情,幾乎都是我在負責處理,但設立之後我們也沒有接到什麼需要開立發票的工程,我確定合作期間我們都沒有用超力工程公司開立發票,我也不知道是誰開的。一開始我都是把超力工程公司的空白發票放在上開公司設立之地址,但因為不論有無開立發票,都要將發票交還給會計師,空白的發票也要交還,會計師常常追著我要我交還發票,因為我的工作關係,沒辦法如期準時將發票拿給會計師,所以當初介紹該名會計師給我的「創億建材有限公司」負責人江定晏才說,既然如此,就把「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超力工程公司的空白發票都放在「創億建材有限公司」,反正他們每個月也要把「創億建材有限公司」的發票拿去給會計師,我想說方便,基於信任,也怕空白發票、發票章不見會有麻煩,就把「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超力工程公司整套的空白發票連同發票章,都交給「創億建材有限公司」人員,我想說他們應該都會按時把這些空白發票交還給會計師,因為如果沒有交還,會計師會一直打電話跟我要,被告王亮超也知道這件事情,但我跟被告王亮超當初也沒有想太多、沒有刻意去確認空白發票有無交回去給會計師,就是信任朋友。後來我們發現有被開立不實發票、被稅捐稽徵機關處以罰款,都很反彈,我跟被告王亮超有跟「創億建材有限公司」的人爭執為何會有發票、稅務的問題,「創億建材有限公司」的人就說開公司多多少少會需要開一些發票,純粹報一些簡單的流單,但我們還是有就為何會爆出這麼多不實發票跟他們爭論,「創億建材有限公司」的人就承諾說他們會負責,後續被告王亮超想要省事處理,就將超力工程公司過戶給「創億建材有限公司」介紹的人,應該就是被告鄭智仁跟「創億建材有限公司」接洽的等語(訴字卷二第198 頁至第214 頁)。 ⒊證人郭家明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證稱:我是「創億建材有限公司」的股東,一開始公司統一發票都是由我開立,後來因公司有資金需求,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被告鄭智仁,有跟被告鄭智仁借資金,被告鄭智仁並表示可以幫忙處理貸款的問題,就將「創億建材有限公司」的發票交給被告鄭智仁,後來發票都是由被告鄭智仁開立等語(告發卷三第627 頁至第628 頁)。 ⒋依上開證述內容及被告鄭智仁之供述,僅得證明邱學偉自會計師張誌銘處領得超力工程公司之空白發票,並為被告王亮超保管發票章,惟因超力工程公司始終未接獲需開立發票之工程,為求便於按時將空白發票交還與會計師,證人邱學偉即將超力工程公司之空白發票及發票章一併交與「創億建材有限公司」人員保管;及被告鄭智仁因協助「創億建材有限公司」處理資金、貸款問題,得知上情,進而向「創億建材有限公司」人員一併借用所保管之超力工程公司之空白發票及發票章,進而以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交與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進而幫助「澄風餐飲企業社」於102 年1 月至2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7,250 元(即被告鄭智仁有罪部分、犯罪事實一所示),均無足證明被告王亮超事先即知悉於其擔任負責人期間,超力工程公司有遭開立假發票之情形。被告王亮超身為超力工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知悉證人邱學偉將公司空白發票、發票章等物交由「創億建材有限公司」人員保管,雖疏未確認該等空白發票是否均有按時交還與會計師,未善盡保管、監督之責而有所疏失,致被告鄭智仁有機可乘、持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惟不能證明被告王亮超實際參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或主觀上預見被告鄭智仁會有此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自難認被告王亮超與被告鄭智仁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無從遽與被告鄭智仁論為共犯,而以該等罪名相繩。 ⒌至證人張誌銘於審理中證稱:我先前受委任處理超力工程公司設立登記及稅務申報,被告王亮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我通常會跟公司負責人告知要繳稅,發票也有交給公司的人,我只會看到申報期限前公司人員填載完作為稅務申報使用的相關文件,至於該公司內部的情形、負責人有沒有接觸到,我無法判斷。我記得有與證人邱學偉聯繫過超力工程公司的事情,據我所知他與被告王亮超是朋友,也是證人邱學偉介紹被告王亮超來給我們辦理,所以如果有時聯繫不到被告王亮超,會透過當初的介紹人即證人邱學偉聯繫提醒。關於超力工程公司支付會計相關服務費用之情形,我不太有印象。因為我們無法判斷公司是否要開立發票,所以我們一定都會交付空白發票給公司,至於有沒有使用,這是公司自己的運用,都是要等發票交還給我們之後才看的到,我對超力工程公司的印象不深,不太確定是否是將空白發票交與被告王亮超,也有可能是他們公司委任其他人來處理,而超力工程公司沒有開立的空白發票,我沒辦法確定是由誰交還給會計師事務所,我也無法確定有沒有發生過我們事務所的人去「創億建材有限公司」那邊拿回超力工程公司未開立空白發票之情形。我不太記得被告王亮超有無告知我超力工程公司有被開立不實發票的情形,後來超力工程公司發生欠稅的情形,我有聯繫被告王亮超,但時間有點久了,我沒有印象被告王亮超或證人邱學偉有反問我他們根本沒有營業為何要繳稅,細節我不記得了,我只是聯繫他們要快點在期限內繳納等語(訴字卷二第215 頁至第229 頁),核其證述內容,大抵均係針對通常、一般會計業務處理情形之標準作業流程進行回答,對於本案之具體情形,則因時間久遠、沒有印象而無法為確定之回答,至就其仍有印象部分所為之證述,亦與上開被告鄭智仁之供述、證人邱學偉、郭家明之證述情節並無明顯相左之處,自無從據為不利被告王亮超之認定。 ⒍綜上,就被告王亮超此部分所涉犯行,依公訴意旨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王亮超與被告鄭智仁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不得遽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名相繩。 ㈤被告鄭智仁所涉部分無罪之理由: 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⑴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如行為人不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亦未與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犯,即與上開犯罪主體之構成要件不該當,尚不得逕行論以該罪名。次按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4 條定有明文。再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⑵經查,被告鄭智仁雖於被告王亮超擔任超力工程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有以超力工程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 至3所示不實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如前所述,惟被告鄭智仁從未擔任超力工程公司之董事,依前述規定,尚非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於被告王亮超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亦非超力工程公司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超力工程公司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定之特定身分關係,是其雖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惟欠缺上開犯罪主體之特定身分關係,亦無從認其與具有該特定身分關係之被告王亮超有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之情形,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犯罪主體之構成要件尚屬不符,自不得遽以該罪相繩。⒉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被告鄭智仁所涉幫助逃漏稅捐部分,除就開立如附表二編號2 末二列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 張與「澄風餐飲企業社」,供「澄風餐飲企業社」作為該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澄風餐飲企業社」於102 年1 月至2 月稅期,逃漏營業稅7,250 元,經本院認定犯幫助逃漏稅捐罪(即有罪部分犯罪事實一)以外,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收受超力工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創億建材有限公司」、「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隆大鋼業有限公司」於各該營業稅期別,均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2 月8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1472號函暨所附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分析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3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3133號函暨所附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逐期計算逃漏營業稅彙整表、隆大鋼業有限公司、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創憶建材有限公司、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之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繳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各1 份在卷可稽(訴字卷一第335 頁至第337 頁、第369 頁、第387 頁至第402 頁、第407 頁至第413 頁),難認此等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有因該幫助行為而生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是被告鄭智仁此部分行為,自不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㈥被告孫錦彬所涉部分無罪之理由: 如附表二編號3 末六列所示超力工程公司開立與「隆大鋼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6 張,依卷內證據僅足認定係於102 年10月間所開立,惟尚無從確認其等確切之開立日期,客觀上難以排除係被告鄭智仁於被告王亮超仍擔任超力工程公司登記負責人之102 年10月17日前所開立,自難遽令被告孫錦彬就此部分負責。 三、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3 人如附表一部分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3 人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刑事犯罪須採嚴格證明之證據法則,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3 人有被訴此等部分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就被告3 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情形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告發卷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1 卷 2 告發卷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2 卷 3 告發卷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3 卷 4 告發卷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4 卷 5 他字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8312號偵查卷宗 6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432 號偵查卷宗 7 偵二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4112 號偵查卷宗 8 訴字卷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420號刑事卷宗卷一 9 訴字卷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420號刑事卷宗卷二 附表一:超力工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別 (民國)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民國)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01 年9 月至10月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1 年10月 EY00000000 1 61萬3,000 元 超力工程公司於左列各稅期,係屬涉嫌部分虛進虛銷之營業人,就其涉案期間虛進虛銷金額逐期核算後,尚無構成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 101 年9 月 EY00000000 1 57萬9,000 元 2 102 年1 月至2 月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 KN00000000 1 18萬0,000 元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 年2 月 KN00000000 1 11萬0,000 元 澄風餐飲企業社 102 年2 月 KN00000000 1 21萬0,000 元 澄風餐飲企業社 102 年2 月 KN00000000 1 12萬6,000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 KN00000000 1 27萬0,00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 KN00000000 1 21萬0,000 元 3 102 年9 月至10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3萬8,328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6萬7,393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2萬8,784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7萬5,81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4萬4,765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6萬2,772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80萬7,26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5萬4,988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2萬2,48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9萬8,915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6萬3,896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7萬2,012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4萬5,237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83萬1,450 元 4 102 年11月至12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79萬3,296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80萬2,74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73萬1,808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80萬4,023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74萬7,65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0萬3,58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6萬9,00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73萬0,75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7萬8,46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79萬4,008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4萬5,30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2萬9,50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74萬0,95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75萬0,50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7萬5,042 元 5 103 年1 月至2 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0萬5,90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4萬0,109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61萬3,375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1萬8,57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68萬7,257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1萬8,57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59萬2,375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2萬9,249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2萬3,928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1萬1,625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71萬8,57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72萬9,72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71萬8,570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0萬5,292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8萬0,326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8萬3,943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7萬1,200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7萬0,930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6萬4,745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70萬5,034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72萬5,078 元 6 103 年3 月至4 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3 月 ZV00000000 1 19萬6,437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8萬9,410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3 月 ZV00000000 1 16萬2,338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3 月 ZV00000000 1 12萬8,372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2萬2,711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6萬4,319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28萬5,608 元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7萬5,562 元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1萬9,122 元 7 103 年5 月至6 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22萬3,624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15萬7,745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17萬1,876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16萬1,319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6 萬3,626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28萬4,756 元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13萬7,992 元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14萬6,322 元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14萬5,156 元 8 103 年7 月至8 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22萬3,583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15萬7,274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19萬6,378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15萬9,758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13萬0,011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8 萬7,707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13萬7,752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15萬1,688 元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19萬9,777 元 永達亨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22萬8,837 元 9 103 年9 月至10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40萬3,977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40萬3,709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17萬9,097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34萬1,591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33萬6,830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42萬0,021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35萬1,520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41萬9,411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8萬0,995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8萬4,799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9萬2,978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49萬7,856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41萬6,528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52萬2,816 元 10 103 年11月至12月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29萬0,839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26萬6,567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0萬4,482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7萬3,559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24萬0,735 元 暔台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5萬3,325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24萬8,983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5萬1,581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5萬6,810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40萬4,767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7萬7,989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5萬6,877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1萬1,292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22萬1,645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1萬6,727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0萬1,424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2萬3,055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2萬3,955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5萬6,119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2萬6,389 元 11 104 年1 月至2 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40萬6,575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1萬4,752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23萬0,588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7萬3,667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28萬4,689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4萬2,028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2萬5,028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2萬4,776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0萬9,082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1萬8,682 元 12 104 年3 月至4 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2萬8,775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0萬7,976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0萬9,970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4萬3,647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2萬8,619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41萬7,584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42萬0,124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1萬8,299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4萬9,792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0萬8,908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8萬7,702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3萬7,590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7萬7,711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8萬7,438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4萬4,771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3萬9,828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6萬5,005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50萬4,115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51萬4,648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36萬4,976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32萬4,442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5萬9,002 元 永力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12萬9,122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39萬6,286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8萬7,454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5萬7,329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28萬5,737 元 13 104 年5 月至6 月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2萬3,543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3萬2,347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5萬3,519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6萬5,728 元 義誠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2萬8,827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6萬4,455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5萬1,725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2萬5,782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0萬7,123 元 玖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5萬6,541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7萬0,692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5萬5,036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4萬9,670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1萬7,418 元 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1萬2,275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4萬9,125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8萬1,970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8萬9,667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8萬7,454 元 昶富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9萬6,924 元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4萬0,012 元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0萬8,223 元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9萬9,222 元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9萬7,006 元 寶鋼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6萬0,442 元 - - - 發票張數合計 182 - - 附表二:超力工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別 (民國)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數量 開立年月 (民國)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金額 (新臺幣) 有無因此發生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新臺幣) 備註 1 101 年9 月至10月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3 101 年10月 EY00000000 1 6 萬1,000 元 無 -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1 年10月 EY00000000 1 11萬0,000 元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1 年9 月 EY00000000 1 56萬4,200 元 和歌山興業有限公司 101 年9 月 EY00000000 1 48萬4,200 元 2 102 年1 月至2 月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 102 年1 月 KN00000000 1 14萬0,000 元 無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 KN00000000 1 18萬3,00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2 月 KN00000000 1 6萬0,000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2 年1 月 KN00000000 1 12萬0,000 元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年 1 月 KN00000000 1 14萬5,000 元 創億建材有限公司 102 年2 月 KN00000000 1 7萬1,000 元 澄風餐飲企業社 102 年2 月 KN00000000 1 10萬8,000 元 有,本稅期合計幫助澄風餐飲企業社逃漏營業稅7,250 元 澄風餐飲企業社 102 年2 月 KN00000000 1 3 萬7,000 元 3 102 年9 月至10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80萬2,620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9萬3,026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91萬1,516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80萬6,963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76萬6,638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80萬5,00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9 月 PE00000000 1 90萬3,75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7萬5,332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8萬4,221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91萬4,59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79萬4,20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91萬0,98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0月 PE00000000 1 80萬5,058 元 4 102 年11月至12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83萬9,311 元 無 期間超力工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孫錦彬,所涉各稅期取得發票之不同營業人數量合計為42家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79萬8,75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81萬5,302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89萬7,036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82萬5,097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79萬2,774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90萬3,75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1月 QC00000000 1 79萬7,111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2萬3,09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0萬7,75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1萬5,411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91萬4,59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93萬9,90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83萬4,813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2 年12月 QC00000000 1 76萬3,875 元 5 103 年1 月至2 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2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9萬8,750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81萬5,302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0萬0,06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82萬5,097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81萬2,976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5萬8,20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80萬7,75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81萬5,411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83萬4,813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39萬0,49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83萬6,718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80萬3,25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39萬0,49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62萬8,223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64萬6,723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1萬5,377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 月 ZA00000000 1 79萬7,68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79萬2,155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61萬7,985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 ZA00000000 1 59萬7,395 元 6 103 年3 月至4 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4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9萬3,460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8萬9,15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9萬1,10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23萬9,25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23萬7,800 元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21萬6,288 元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10萬5,939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8 萬6,136 元 有,本稅期合計幫助宇群實業社逃漏營業稅8,119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4 月 ZV00000000 1 7 萬6,248 元 7 103 年5 月至6 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4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17萬6,460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19萬4,34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19萬9,853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21萬3,90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25萬8,750 元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15萬5,235 元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15萬7,514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5 月 AQ00000000 1 7 萬8,259 元 有,本稅期合計幫助宇群實業社逃漏營業稅8,075 元 宇群實業社 103 年6 月 AQ00000000 1 8 萬3,237 元 8 103 年7 月至8 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3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10萬5,264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14萬5,307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13萬0,277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29萬3,342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17萬9,308 元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7 月 BK00000000 1 21萬4,709 元 宇群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8 月 BK00000000 1 25萬8,175 元 9 103 年9 月至10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6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14萬3,192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2萬6,127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33萬3,688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3萬3,641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3萬3,641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14萬9,144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15萬8,60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4萬8,802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41萬4,19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5萬5,122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4萬5,791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7萬8,288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1萬8,056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5萬1,089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1萬4,724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2萬1,054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2萬0,34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5萬8,475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0萬7,575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1萬9,903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2萬3,430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2萬6,918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2萬1,145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2萬3,272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2萬1,382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5 萬0,000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6萬2,255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3萬7,867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3萬0,265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3萬4,718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1萬1,030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25萬7,495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28萬5,470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3 年9 月 CE00000000 1 13萬0,824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3 年10月 CE00000000 1 16萬3,576 元 10 103 年11月至12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5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7萬8,271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8萬1,938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26萬6,976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6萬9,308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1萬8,299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7萬5,537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7萬5,353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27萬6,000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0萬4,500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8萬2,965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0萬1,461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43萬2,062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7萬2,464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3萬8,917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38萬0,113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3 年12月 CZ00000000 1 38萬3,413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41萬9,651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3 年11月 CZ00000000 1 45萬4,994 元 11 104 年1 月至2 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7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5萬0,526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26萬9,310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6萬6,278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8萬4,118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8萬1,905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4萬2,267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4萬6,453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26萬4,141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8萬0,944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4萬1,462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25萬8,726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25萬7,404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0萬7,202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7萬4,199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33萬1,481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28萬2,047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3萬7,967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1 月 NN00000000 1 21萬7,513 元 銘崑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25萬8,779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0萬0,975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2萬7,379 元 雍盛金屬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32萬4,739 元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2 月 NN00000000 1 46萬6,576 元 12 104 年3 月至4 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4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1萬9,334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51萬5,799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5萬0,544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41萬0,686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45萬1,319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39萬3,250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42萬1,847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32萬6,317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4 月 PG00000000 1 40萬7,867 元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38萬5,085 元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3 月 PG00000000 1 35萬5,270 元 13 104 年5 月至6 月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5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6萬2,981 元 無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28萬7,02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0萬1,292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1萬3,445 元 隆大鋼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3萬9,954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3萬2,580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28萬4,749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1萬6,461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6萬0,546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2萬0,358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6萬6,475 元 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29萬8,596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29萬4,354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0萬4,708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6萬6,818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7萬5,282 元 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6萬4,121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36萬3,031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4萬9,949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44萬3,296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4萬3,590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43萬6,759 元 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34萬4,258 元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5 月 QA00000000 1 24萬4,829 元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04 年6 月 QA00000000 1 23萬2,077 元 14 105 年3 月至4 月 碁財工業有限公司 1 105 年3 月 BM00000000 1 47萬9,748 元 無 - - - 編號4至14發票張數合計 17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