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育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新 鄭雅心 上開被告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陳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 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109年度偵字第2439號、109年度偵字 第6555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109 年度偵字第10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壬○○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五)無罪。 丙○○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丙○○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五)無罪。 事 實 一、壬○○係址設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1樓同豐科技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豐公司)及址設臺南市○市區○○里○ ○000○00號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瑋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丙○○為同豐 公司、同瑋公司之會計,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其等均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 丁○○(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 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詎壬○○、丙○○計畫以虛 開統一發票之方式減少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庫存量,遂與丁○○共同謀議,為下列行為: (一)壬○○、丙○○、丁○○、戊○○(戊○○僅涉及附表一㈠所示同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正州公司部分)均明知同豐公司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銷貨與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壬○○、丙○○、丁○○、戊○○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丁○○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同豐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使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於各稅期內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㈠所示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營業稅,惟附表一㈡所示 公司未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壬○○、丙○○、丁○○、戊○○(戊○○僅涉及附表二㈠所示同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正州公司部分)均明知同瑋公司未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銷貨與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壬○○、丙○○、丁○○、戊○○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丁○○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同瑋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使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於各稅期內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㈠所示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㈠所示之營業稅,惟附表二㈡所示 公司未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立新公司告訴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等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 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 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 改為應併科罰金。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固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刪除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 指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 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壬○○係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 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丙○○係同豐公司、同瑋公司 之會計人員,係該等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其等就附表一㈠、附表二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罪;就附表一㈡、附表二㈡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被告2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附表一㈠、 附表二㈠所示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與同案被告丁○○ 、戊○○(附表一㈠有關正州公司取具、附表二㈠有關正州公司 取具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 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 (四)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以被告2人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稅期,以同 豐公司、同瑋公司實際並無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之事實,卻填製同一公司之多張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一㈠、附表二㈠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2人就附表一㈠、附表二㈠所示不同稅 期、附表一㈠、附表二㈠所示同一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數 公司所犯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2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 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七所示)。 (六)爰審酌被告壬○○為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 丙○○係該等公司之會計,其等明知同豐公司、同瑋公司與附 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非法手段,幫助附表一㈠、二㈠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惡 意欺瞞稅捐稽徵機關,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外,更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2人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幫 助附表一㈠、二㈠所示公司逃漏稅額合計達新臺幣(以下同) 1,667,191元,對國家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社會經濟,均產 生莫大影響,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壬○○自稱高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任職於同瑋公司、月收入約6萬餘元;被 告丙○○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任職於同瑋公司、月收入 約4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2.審酌被告壬○○係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丙 ○○係上開公司之會計,所為如附表一至二所示均屬與統一發 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又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各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壬○○、丙○○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 ,分別向國庫支付5萬元、3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 2.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2人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係以同豐公司、同瑋公司 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營業人,供各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並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一㈠、附表二㈠所示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㈠、 附表二㈠所示之營業稅,此等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該等營業人(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2人,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至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皆非違禁物,或為非被告2人 所有,或為同豐公司、同瑋公司營運之會計帳冊、發票等資料,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以: 1.被告壬○○、丙○○與同案被告丁○○、戊○○、己○○、庚○○(以上 4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同豐公 司、同瑋公司之名義,於附表四㈠㈡1、2⑴所示稅期,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予附表四㈠㈡1、2⑴所示之營業人,作為該公司扣 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附表四㈠㈡1、2⑴所示之營業人 逃漏稅捐,因認被告壬○○、丙○○此部分所為,另涉犯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2.被告壬○○、丙○○與同案被告丁○○、戊○○、己○○、庚○○(以上 4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同瑋公 司之名義,於附表四㈡2⑵、3所示各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予日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寶公司),作為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日寶逃漏稅捐,因認被告壬○○ 、丙○○此部分所為,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三)被告壬○○、丙○○堅決否認有與同案被告丁○○以同瑋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日寶公司等語。 (四)經查: 1.被告2人固有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與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惟如附表四㈠㈡1、2⑴所示之營業人 並未發生逃漏稅之結果,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明細表在卷(詳本院卷三第327頁、第337頁至第339頁、第347頁至第349頁 )可按,足見附表四㈠㈡1、2⑴所示各營業人於所涉各稅期均 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是被告2人雖有填製上開不實統一 發票交付上開營業人,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2人有何幫助上開 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本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前揭附表一㈡、附表二㈡所示經本院認 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被告壬○○、丙○○並未與同案被告丁○○共同以同瑋公司之名義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日寶公司乙節,分論如下: ①同瑋公司與日寶公司並無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有附表四所示之交易,業據被告壬○○、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詳本院卷 三第253頁、第255頁、第258頁、第247頁)明確,核與證人即日寶公司之負責人郭正霖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詳本院卷三第262頁)相符,上情固堪認屬實。 ②然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同瑋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的 發票都是授權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由丙○○負責 與丁○○處理」等語(詳本院卷三第256頁、第254頁),另被 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述:「丁○○沒有拿附表四㈡2⑵、3的 發票影本給我」、「附表四㈡2⑵、3的發票不是我經手的,所 以不知道發票來源,我後來看到也是影本,因為不是我的字跡,所以我也不清楚是誰開立的」、「是我們公司開的,但不是我開的,因為不是我的字」等語(詳本院卷三第247頁 至第248頁),足見附表四㈡2⑵、3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非 被告壬○○、丙○○透過同案被告丁○○取得,是以被告壬○○、丙 ○○是否有填製附表四㈡2⑵、3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有疑義 。再參以證人郭正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四㈡2⑵、3 所示之發票)103年不知道是同瑋公司的誰拿給我的,這四 張發票我知道,也承認虛開」、「我也忘記透過誰取得」、「這四張發票的日期都是在103年間,不是丁○○拿給我的」 、「日寶公司是從106年12月或107年才委託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處理相關報稅及會計事務」等語(詳本院卷三第261 頁至第263頁),益證附表四㈡2⑵、3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 同案被告丁○○及被告壬○○、丙○○無關,其等並未有填製附表 四㈡2⑵、3所示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 認被告2人有何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犯行,本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附表二㈠1、2所示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壬○○、丙○○與同案被告丁○○、戊○○ 、己○○、庚○○(以上4人均另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丁○○、戊○○、己○○、庚○○指示名 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以代領或申報營業稅額而持有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扣抵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進項憑證,藉以完成表彰同豐公司、同瑋公司分別向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附表五所示之銷售額,因認被告2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之方 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參、同豐公司、同瑋公司於如附表五所示各稅期,涉嫌部分虛進虛銷,就其涉案期間以每期虛報進項金額扣除虛報銷項金額逐期計算後,逃漏稅額為0元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4號函暨所附捷瑋公 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 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329頁、第345頁至第346頁 、第355頁至第356頁),堪認被告2人雖為同豐公司、同瑋 公司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營業稅,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相繩。 肆、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2人此部份涉犯以不正當之方法 逃漏稅捐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確信,依罪證 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被訴此 部份之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伍、按公訴人如於法院準備或審判期日,以更正犯罪事實之方式請求法院予以審理,或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其起訴事實,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惟公訴人更正或擴張後之事實,如與業經起訴且認應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法院固應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從實體上併予以審判,若該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時,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雖以補充理由書(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13566號)擴張被告2人就附表五部分與同 案被告戊○○、丁○○、己○○、庚○○等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上製作同豐公司、同瑋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該表上記載不實之銷項金額,持向南區國稅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2人就附表五所示逃漏稅捐部分既未成立犯罪,則 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如上開所示未經起訴之事實,即不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自非本件起訴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呂舒雯、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之一同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 分) ㈠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3年 9-10月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200,00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90,000 14,500 有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90,000 14,500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70,000 23,500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30,000 21,500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510,000 25,500 有 小計 4,000,000 200,000 2 103年 11-12月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200,00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510,000 25,500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小計 4,000,000 200,000 3 104年 1-2月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10,000 10,500 有 101,205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95,000 9,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00,100 10,005 有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98,000 9,900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20,000 11,000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97,000 9,850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05,000 10,250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99,000 9,950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85,000 9,250 有 小計 2,024,100 101,205 104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780,000 39,000 有 152,25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570,000 28,5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丁○○、壬○○、丙○○ 10401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104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630,000 31,500 有 104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45,000 2,250 有 104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470,000 23,500 有 10402 泰暉企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小計 3,045,000 152,250 4 104年 3-4月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200,75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95,000 19,7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10,000 20,50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95,000 19,75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70,000 18,500 有 小計 4,015,000 200,750 5 104年 7-8月 10407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98,000 14,900 有 150,175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7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01,000 15,0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407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03,000 15,150 有 10407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99,500 14,975 有 10407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00,500 15,025 有 10408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99,000 14,950 有 10408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02,500 15,125 有 10408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298,500 14,925 有 10408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01,000 15,050 有 10408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00,500 15,025 有 小計 3,003,500 150,175 ㈡未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3年 11-12月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00,000 30,000 有 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800,000 40,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00,000 35,00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小計 3,000,000 150,000 2 104年 1-2月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315,800 15,790 有 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44,700 12,23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409,200 20,460 有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530,600 26,530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22,800 11,140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384,200 19,210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504,100 25,205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398,500 19,925 有 小計 3,009,900 150,495 3 104年 3-4月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650,000 32,500 有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565,000 28,250 有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610,000 30,5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66,000 18,3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小計 4,212,000 210,600 附表二、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之一同瑋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㈠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3年 9-10月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65,413 8,271 有 100,529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87,868 9,39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壬○○、丙○○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83,427 9,171 有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71,235 8,562 有 10309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83,469 9,173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83,561 9,178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89,658 9,483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79,521 8,976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93,875 9,694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97,297 9,865 有 10310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75,258 8,763 有 小計 2,010,582 100,529 10309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50,00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丁○○、壬○○、丙○○ 10309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09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小計 1,000,000 50,000 2 103年 11-12月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85,975 9,299 有 161,343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2,500 15,1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87,500 9,375 有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90,250 9,513 有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4,225 15,211 有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4,950 8,748 有 103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9,775 8,989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84,850 9,243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92,275 9,614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3,850 15,193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3,500 8,675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83,950 9,198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7,925 8,896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03,575 15,179 有 103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81,700 9,085 有 小計 3,226,800 161,343 3 104年 1-2月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53,100 12,655 有 100,144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51,500 12,57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47,750 12,388 有 1040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48,500 12,425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49,750 12,488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51,750 12,588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48,000 12,400 有 1040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52,500 12,625 有 小計 2,002,850 100,144 4 104年 3-4月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52,100 12,605 有 100,295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50,500 12,5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49,000 12,450 有 10403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51,400 12,57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53,000 12,65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50,400 12,520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48,500 12,425 有 10404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PG00000000 251,000 12,550 有 小計 2,005,900 100,295 5 104年 5-6月 104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85,000 14,250 有 150,50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戊○○、丁○○、壬○○、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戊○○、丁○○、壬○○、丙○○ 104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104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10405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90,000 14,500 有 104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104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104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4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70,000 13,500 有 10406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35,000 16,750 有 小計 3,010,000 150,500 ㈡未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3年 7-8月 10308 皆詮塑膠有限公司 BK00000000 703,093 35,154 有 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703,093 35,154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10308 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 BK00000000 703,500 35,174 有 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703,500 35,174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2 103年 9-10月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85,000 9,250 有 0 壬○○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22,500 21,1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丁○○、壬○○、丙○○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37,000 16,850 有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45,500 12,275 有 103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514,000 25,700 有 103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41,000 22,050 有 小計 2,450,000 122,500 附表三、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壬○○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追4]偵八卷P183-188、P199、P205-207、[追4]偵二卷P327-329(同[追4]偵三卷P481-483)、[追4]本院卷一P257-260、[追4]本院卷三P251-259)】 ⒉被告丙○○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追4]偵八卷P189-196、P199-206、P208、P227-231、P233、[追4]偵二卷P365-367(同[追4]偵三卷P527-529)、P359-361(同[追4]偵三卷P523-524;【[追4]偵八卷P000-000)(P230起具結證述)、[追4]本院卷一P257-260、[追4]本院卷三P242-251、P271、[追4]本院卷五P422-430、P435】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4]偵八卷P239-242、[追4]本院卷一P243-245、[追4]本院卷二P207-240、P292-304、P309、P335-401、P412-497、P517-554、P566-605、[追4]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2-153、P166-200、P232-234、P239-265、P383-405、[追4]本院卷四P2-446、[追4]本院卷五P412-434、P484-497、[追4]本院卷六P20-178】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成利吉公司負責人)辛○○於國稅局、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4]偵八卷P103-106、P171-177、[追4]偵十一卷P273-274、[追4]本院卷一P257-260、[追4]本院卷五P430-433、P439(同[追4]偵十一卷P177-180、P263-268)】 ⒌證人(正州公司代表人)蔡博全於國稅局及本院中之證述【[追4]偵二卷P315-317、[追4]本院卷三P9-26、P41(同[追4]偵三卷P473-475)】 ⒍證人(正州公司會計)楊幸妤於國稅局之證述【[追4]偵二卷P319-320(同[追4]偵三卷P477-478)】 ⒎證人乙○○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之證述(【[追4]偵一卷P209-212(同[追4]偵二卷P213-216)、[追4]本院卷二P414-452、P511)】 ⒏證人陳瑞典於本院之證述(【[追4]本院卷二P452-470、P507)】 ⒐證人郭又甄於本院之證述(【[追4]本院卷二P470-482、P503)】 ⒑證人王雪芳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二卷P293-297(同[追4]偵三卷P443-447))】 ⒒證人蔡博全於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之證述(【[追4]偵二卷P315-317(同[追4]偵三卷P473-475)、[追4]本院卷三P9-26、P41)】 ⒓證人楊幸妤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二卷P319-320(同[追4]偵三卷P477-478)) ⒔證人(皆詮公司負責人)莊盈強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三卷P391-397】 ⒕證人(珀楷公司委任代理人)莊錦昌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三卷P435-437、P417-423】 ⒖證人(成利吉公司委任代理人)邱雅鈴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十一卷P185-187、P189-190、P191-193】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21-30(同[追4]偵二卷P305-314、[追4]偵三卷P463-472)】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維銘工業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97-106】 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4]偵二卷P21-27(同[追4]調查卷P37-43)】 ⒋同豐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暨變更登記資料【[追4]偵二卷P31-57】 ⒌同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二卷P59-67】 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同豐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追4]偵二卷P71】 ⒎同豐公司(稅籍編號000000000)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追4]偵二卷P277】 ⒏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同豐公司【[追4]偵二卷P279】 ⒐同豐公司(稅籍編號000000000)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103年1月至107年12月【[追4]偵二卷P281-287】 ⒑維銘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二卷P291(同[追4]偵四卷P367)】 ⒒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二卷P301】 ⒓泰暉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二卷P323】 ⒔申請作廢開立發票之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同豐公司異常發票明細資料【[追4]偵二卷P332-355】 ⒕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同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追4]偵二卷P371】 ⒖同豐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銷項發票)【[追4]偵二卷P409-411】 ⒗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開立買受人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二卷P413-454】 ⒘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開立買受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二卷P419-448】 ⒙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2月開立買受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二卷P427-439】 ⒚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至2月開立買受人泰暉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二卷P427-439】 ⒛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4]偵二卷P481】 同瑋公司103年度至105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追4]偵三卷P111-145】 同瑋公司(稅籍編號000000000)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追4]偵三卷P359-362】 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同瑋公司【[追4]偵三卷P363-366】 同瑋公司(稅籍編號000000000)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追4]偵三卷P367-386】 皆詮塑膠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389】 皆詮塑膠有限公司申購發票資料查詢列印【[追4]偵三卷P401-40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皆詮塑膠有限公司【[追4]偵三卷P407-410】 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415】 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申購發票資料查詢列印【[追4]偵三卷P427-430】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4]偵三卷P431-432】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追4]偵三卷P43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441】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451】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455】 正州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459】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追4]偵三卷P489-492】 申請作廢開立發票之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同瑋公司異常發票明細資料【[追4]偵三卷P493-52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銷項發票)【[追4]偵三卷P575-577】 同瑋公司現金收入傳票【[追4]偵三卷P579-585】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開立買受人皆詮塑膠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三卷P587】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開立買受人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三卷P587】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至104年6月開立買受人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三卷P588-617】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至10月開立買受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三卷P588-595】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至12月開立買受人日寶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收執聯)【[追4]偵三卷P619-6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519號函【[追4]偵五卷P59】 被告壬○○、丙○○辯護人高峯祈、嚴珮菱、陳永群律師109年12月21日提出之刑事準備狀暨檢附之補稅及罰款繳款書一份【[追4]本院卷一P301-32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院聲搜字第488號搜索票暨附件[刑搜字第2017號]【[追4]本院卷二P33-3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院聲搜字第654號搜索票暨附件[刑搜字第2342號]【[追4]本院卷二P123-124】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追4]本院卷二P125-13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追4]本院卷三P3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4號函【[追4]本院卷三P32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附之開立、取具不實發票明細表、繳款書查詢清單、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反漏稅額計算表【[追4]本院卷三P331-380】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 ㈠同豐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1 103年 11-12月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00,000 30,00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追4]本院卷三P327、P337-339】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800,000 40,000 有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00,000 35,00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小計 3,000,000 150,000 2 104年 1-2月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315,800 15,79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追4]本院卷三P327、P337-339】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44,700 12,235 有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409,200 20,460 有 104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530,600 26,530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222,800 11,140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384,200 19,210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504,100 25,205 有 104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398,500 19,925 有 小計 3,009,900 150,495 3 104年 3-4月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40,000 17,00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追4]本院卷三P327、P337-339】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65,000 23,250 有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650,000 32,500 有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565,000 28,250 有 104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60,000 18,0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610,000 30,5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40,000 22,0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366,000 18,300 有 104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小計 4,212,000 210,600 ㈡同瑋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1 103年 7-8月 10308 皆詮塑膠有限公司 BK00000000 703,093 35,154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追4]本院卷三P327、P347-349】 小計 703,093 35,154 10308 珀楷塑膠鋼有限公司 BK00000000 703,500 35,174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追4]本院卷三P327、P347-349】 小計 703,500 35,174 2 103年 9-10月 ⑴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85,000 9,250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追4]本院卷三P327、P347-349】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22,500 21,125 有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37,000 16,850 有 103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45,500 12,275 有 103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514,000 25,700 有 103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05,000 15,250 有 103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41,000 22,050 有 小計 2,450,000 122,500 ⑵ 10309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34,500 31,725 有 65,475 10310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75,000 33,750 有 小計 1,309,500 65,475 3 103年 11-12月 10311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42,500 37,125 有 70,875 10312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75,000 33,750 有 小計 1,417,500 70,875 附表五、無罪 ㈠同豐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元) 主文 1 104年 9-10月 104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38,095 11,905 有 0 壬○○無罪。 丙○○無罪。 104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37,670 6,884 有 104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13,617 15,681 有 104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92,502 24,625 有 104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65,500 18,275 有 10409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72,926 23,646 有 104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553,740 27,687 有 104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589,220 29,461 有 104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39,060 21,953 有 104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104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95,500 19,775 有 104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435,500 21,775 有 10410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RN00000000 397,800 19,890 有 小計 5,046,130 252,307 2 104年 11-12月 104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83,300 24,165 有 0 壬○○無罪。 丙○○無罪。 104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89,520 24,476 有 104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65,000 18,250 有 104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48,200 12,410 有 104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93,480 24,674 有 1041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16,570 20,829 有 104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43,750 22,188 有 104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104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29,000 31,450 有 104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61,670 18,084 有 104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58,500 7,925 有 1041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SG00000000 372,800 18,640 有 小計 4,961,790 248,091 104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104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00,000 30,000 有 10411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412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10412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412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小計 3,000,000 150,000 10411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520,000 26,000 有 10411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60,000 23,000 有 10411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411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10412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40,000 32,000 有 10412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80,000 34,000 有 10412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SG00000000 660,000 33,000 有 小計 4,000,000 200,000 ㈡同瑋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元) 主文 1 105年 9-10月 1050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0 壬○○無罪。 丙○○無罪。 1050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50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40,000 27,000 有 1050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510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80,000 29,000 有 10510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10510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40,000 12,000 有 10510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510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70,000 28,500 有 10509 光佃塑膠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小計 5,000,000 250,000 10509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10509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90,000 14,500 有 10509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509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10509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510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510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20,000 26,000 有 10510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30,000 31,500 有 10510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40,000 12,000 有 10510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小計 4,005,000 200,250 10509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10509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10509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10510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10510 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小計 2,040,000 102,000 2 105年 11-12月 10511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520,000 26,000 有 0 壬○○無罪。 丙○○無罪。 10511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540,000 27,000 有 10512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560,000 28,000 有 10512 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小計 2,040,000 102,000 附表六、扣押物品 扣押時間、扣押依據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扣押物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院刑搜字第2342號搜索票於108年5月6日上午5時50分至下午12時30分至臺南市○市區○○里00○0號(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物品。 1 開立發票明細 2張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 2 物件點交清單 4張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2 3 出貨請款明細光碟(謝玉嬋電腦) 1片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3 4 108年3-4月請款單 1張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4 5 107年度銷貨淨額計算表 1張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5 6 同瑋公司物品交運單 2箱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6 7 廠商名單 2張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7 8 同瑋公司帳(105年10至12月) 1份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8 9 同瑋公司帳(106年11月) 4張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9 10 買賣發票收支傳票暨發票影本 2份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0 11 丙○○隨身碟 1支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1 12 丙○○電腦主機硬碟 1台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2 13 同瑋發票憑證(103年至105年) 3箱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3 14 同豐發票憑證(103年至105年) 3箱 同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4 15 同瑋會計憑證 1箱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5 16 同瑋會計憑證 1箱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16 附表七、罪數 編號 被告 主文 刑度 罪數 1 壬○○ [同豐、同瑋] 負責人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18 2 丙○○ [同豐、同瑋] 會計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18 附表八、卷目對照表 1.[追4]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2]調查卷) 2.[追4]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3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一卷) 3.[追4]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4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二卷) 4.[追4]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93號偵查卷宗 5.[追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62號偵查卷宗 6.[追4]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三卷) 7.[追4]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四卷) 8.[追4]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偵查卷宗 9.[追4]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49號偵查卷宗 10.[追4]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715號偵查卷宗 11.[追4]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55號偵查卷宗 12.[追4]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17號偵查卷宗 13.[追4]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 14.[追4]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偵查卷宗 15.[追4]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95號偵查卷宗 16.[追4]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一) 17.[追4]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二) 18.[追4]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三) 19.[追4]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四) 20.[追4]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五) 21.[追4]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