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子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子龍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 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109年度偵字第2439號、109年度偵字 第6555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109 年度偵字第10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五)無罪。 事 實 一、己○○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號1樓金陽企業社之登記 負責人(業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轉讓他人經營),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乙○○(另行審結)係名曜會計師事務 所之經理及業務,金陽企業社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詎己○○為能提高金陽 企業社之營業額,俾順利以金陽企業社名義貸得款項,遂與乙○○共同謀議,計畫以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虛增金陽企業社 之營業額,己○○與乙○○均明知金陽企業社未於如附表一所示 之各申報營業稅期別期間,銷貨與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乙○○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 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金陽企業社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使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於各稅期內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㈠所示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營業稅(除 附表一㈡部分未生逃漏稅捐結果外,其餘逃漏稅捐金額如附表一㈠所載,取得發票之營業人、發票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立新公司告訴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二、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等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 ,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 式,改為應併科罰金。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固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 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的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於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另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 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 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一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 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四)被告就附表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與同案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就附表一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 (五)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以被告填製同一公司同一稅期之多張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基於同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就附表一㈠所犯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六所示)。 (七)爰審酌被告明知金陽企業社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非法手段,幫助附表一㈠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惡意欺瞞稅捐稽徵機關,除增加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稅捐體制外,更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幫助附表一㈠所示公司逃漏稅額高達新臺幣(以下同)1,849,919元,對國家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 社會經濟,均產生莫大影響,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自稱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與父親同住之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八)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2.審酌被告係於擔任金陽企業社登記負責人期間為本案犯行,其所犯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末查,被告於本件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緩刑要件。復衡酌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7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皆非違禁物,且非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同案被告乙○○、丙○○、丁○○、戊 ○○(以上4人均另行審結)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以金陽企業社之名義,於附表四所示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銘工業公司),作為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維銘工業公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參、經查:如附表四所示之維銘工業公司並未發生逃漏稅之結果,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明細表在卷(詳本院卷三第327頁、第357頁至第366頁)可按,足見附表四所示維銘工業公司無實 質逃漏之營業稅額,是被告雖有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上開營業人,然此部分即無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不能逕認被告有何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本應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前揭附表一㈡所示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同案被告乙○○、丙○○、丁○○、戊 ○○(以上4人均另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 絡,由同案被告乙○○、丙○○、丁○○、戊○○指示名曜會計師事 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以代領或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金陽企業社之進項憑證,藉以完成表彰金陽企業社向附表五所示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附表五所示之銷售額,因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 參、金陽企業社於如附表五所示各稅期,涉嫌部分虛進虛銷,就其涉案期間以每期虛報進項金額扣除虛報銷項金額逐期計 算後,逃漏稅額為0元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 年9月14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4號函暨所附金陽企業社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1 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397頁、第369頁至第370頁) ,堪認被告雖為金陽企業社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金陽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金陽企業社之營業稅,惟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相繩。 肆、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就被告此部份涉犯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有被訴此部份之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伍、按公訴人如於法院準備或審判期日,以更正犯罪事實之方式請求法院予以審理,或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其起訴事實,僅係促使法院注意,而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惟公訴人更正或擴張後之事實,如與業經起訴且認應予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法院固應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從實體上併予以審判,若該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起訴部分不成立犯罪時,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雖以補充理由書(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13566號)擴張被告就附表五部分與同案被告丙○○、乙○○、丁○○、戊○○等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上製作金陽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該表上記載不實之銷項金額,持向南區國稅局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就附表五所示逃漏稅捐部分既未成立犯罪,則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擴張如上開所示未經起訴之事實,即不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自非本件起訴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 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呂舒雯、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金陽企業社開立統一發票(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 追加起訴書附表四之一金陽企業社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㈠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3年 5-6月 10306 欣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AQ00000000 455,200 22,760 有 100,00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6 欣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AQ00000000 610,500 30,5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306 欣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AQ00000000 378,000 18,900 有 10306 欣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AQ00000000 556,300 27,815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2 103年 7-8月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82,289 9,114 有 150,384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221,840 11,092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240,129 12,006 有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42,258 7,113 有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86,516 9,326 有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222,032 11,102 有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60,000 8,000 有 10307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54,064 7,703 有 10308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208,128 10,406 有 10308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216,256 10,813 有 10308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93,251 9,663 有 10308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212,576 10,629 有 10308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338,339 16,917 有 10308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61,661 8,083 有 10308 國貫機電有限公司 BK00000000 168,339 8,417 有 小計 3,007,678 150,384 3 103年 9-10月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8,461 3,423 有 100,917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8,015 3,401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6,314 3,316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8,143 2,407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75,438 3,772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75,000 3,750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8,447 5,422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57,530 2,877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12,398 5,620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6,138 2,307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6,013 3,301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73,165 3,658 有 10309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74,320 3,716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2,873 2,144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13,187 5,659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9,482 3,474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5,304 3,265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6,373 5,319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70,444 3,522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32,687 6,634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66,935 3,347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75,250 3,763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35,890 6,795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75,480 3,774 有 10310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25,012 6,251 有 小計 2,018,299 100,917 4 103年 11-12月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1,970 3,599 有 200,972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58,310 7,91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16,000 10,800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4,870 3,244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30,795 6,540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1,828 3,091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06,444 5,322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1,972 3,599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96,427 14,821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12,350 10,618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3,738 3,687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92,754 9,638 有 10311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51,082 17,554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6,722 3,336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48,967 7,448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28,715 6,436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3,970 3,699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5,725 3,286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30,350 6,518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72,314 13,616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69,520 3,476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53,858 2,693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49,482 12,474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75,596 3,780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51,168 12,558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53,696 12,685 有 10312 聖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170,765 8,538 有 小計 4,019,388 200,972 5 104年 1-2月 10401 高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580,000 29,000 有 75,658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1 高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513,160 25,65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402 高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NN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小計 1,513,160 75,658 6 104年 3-4月 10403 聖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10,292 5,515 有 50,151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3 聖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72,552 8,62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403 聖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58,003 7,900 有 10403 聖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93,834 4,692 有 10404 聖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62,481 8,124 有 10404 聖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07,080 5,354 有 10404 聖釭有限公司 PG00000000 198,755 9,938 有 小計 1,002,997 50,151 7 104年 5-6月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85,942 9,297 有 150,371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00,605 10,03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98,012 4,901 有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86,940 9,347 有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80,688 4,034 有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05,645 15,282 有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66,850 8,343 有 104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76,508 13,825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356,780 17,839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208,605 10,430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98,540 4,927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67,850 8,393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94,865 9,743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99,462 9,973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85,548 4,277 有 104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QA00000000 194,600 9,730 有 小計 3,007,440 150,371 8 104年 7-8月 10407 聖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42,890 7,145 有 50,012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7 聖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61,482 8,07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407 聖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27,546 6,377 有 10407 聖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34,578 6,729 有 10407 聖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54,214 7,711 有 10408 聖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24,872 6,244 有 10408 聖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154,649 7,732 有 小計 1,000,231 50,012 10407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34,652 16,733 有 100,167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7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05,879 15,29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407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18,797 15,940 有 10408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95,122 19,756 有 10408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35,414 16,771 有 10408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QU00000000 313,469 15,673 有 小計 2,003,333 100,167 9 104年 9-10月 10409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75,142 8,757 有 50,45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09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87,245 9,362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409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42,114 7,106 有 10410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59,864 7,993 有 10410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48,954 7,448 有 10410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RN00000000 195,674 9,784 有 小計 1,008,993 50,450 10 104年 11-12月 104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45,738 12,287 有 104,725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63,849 8,192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4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91,373 14,569 有 104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84,875 9,244 有 104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75,624 8,781 有 104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37,375 11,869 有 10411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85,667 9,283 有 104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99,635 9,982 有 104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176,649 8,832 有 10412 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 SG00000000 233,715 11,686 有 小計 2,094,500 104,725 11 105年 3-4月 10503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45,586 12,279 有 101,63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3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5,486 12,77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503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36,586 11,829 有 10503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75,930 13,797 有 10504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43,552 12,178 有 10504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84,535 14,227 有 10504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54,235 12,712 有 10504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 BM00000000 236,689 11,834 有 小計 2,032,599 101,630 12 105年 5-6月 10505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65,874 8,294 有 101,311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5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03,868 5,19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505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01,152 10,058 有 10505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45,693 7,285 有 10505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30,844 6,542 有 10505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63,648 8,182 有 10505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01,345 5,067 有 10506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01,666 10,083 有 10506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55,472 12,774 有 10506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65,818 8,291 有 10506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249,556 12,478 有 10506 聖釭有限公司 CD00000000 141,280 7,064 有 小計 2,026,216 101,311 13 105年 9-10月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161,410 8,071 有 151,16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94,885 4,74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11,360 10,568 有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130,650 6,533 有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98,790 4,940 有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24,100 16,205 有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07,813 10,391 有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150,314 7,516 有 10509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131,670 6,584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30,711 11,536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175,330 8,767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90,385 4,519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07,250 15,363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122,057 6,103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04,351 10,218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97,515 4,876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92,561 4,628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97,740 4,887 有 10510 聖釭有限公司 DM00000000 94,228 4,711 有 小計 3,023,120 151,160 14 105年 11-12月 10511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34,551 6,728 有 101,061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11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41,897 12,09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511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95,313 9,766 有 10511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21,974 11,099 有 10511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23,178 11,159 有 10512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85,766 9,288 有 10512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30,197 11,510 有 10512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61,883 8,094 有 10512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45,663 12,283 有 10512 聖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80,774 9,039 有 小計 2,021,196 101,061 15 106年 1-2月 1060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15,000 20,750 有 100,37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51,749 17,587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02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395,060 19,753 有 10602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12,000 20,600 有 10602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MP00000000 433,590 21,680 有 小計 2,007,399 100,370 16 106年 3-4月 10603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85,000 24,250 有 201,026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3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598,980 29,94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03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531,798 26,589 有 10603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16,790 20,840 有 10603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500,800 25,040 有 10604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40,120 22,006 有 10604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573,000 28,650 有 10604 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74,040 23,702 有 小計 4,020,528 201,026 17 106年 5-6月 106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56,239 12,812 有 100,821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96,180 14,80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29,931 11,497 有 106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68,579 13,429 有 106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03,719 10,186 有 106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24,947 11,247 有 106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63,145 13,157 有 106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73,684 13,684 有 小計 2,016,424 100,821 10605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51,750 17,588 有 76,253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5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400,100 20,00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06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77,200 18,860 有 10606 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96,000 19,800 有 小計 1,525,050 76,253 18 106年 7-8月 10607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93,241 9,662 有 101,67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7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77,172 8,85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07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17,866 5,893 有 10607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38,376 11,919 有 10607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94,852 14,743 有 10608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52,624 7,631 有 10608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16,735 10,837 有 10608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70,545 8,527 有 10608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23,973 11,199 有 10608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05,447 5,272 有 10608 聖釭有限公司 PL00000000 142,564 7,128 有 小計 2,033,395 101,670 10607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65,707 13,285 有 100,411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7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74,082 13,70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07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47,078 12,354 有 10607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20,174 11,009 有 10608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67,703 13,385 有 10608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34,998 11,750 有 10608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74,086 13,704 有 10608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PL00000000 224,403 11,220 有 小計 2,008,231 100,411 19 106年 9-10月 10609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19,015 15,951 有 101,903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09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61,379 8,06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09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356,774 17,839 有 10609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78,126 8,906 有 10610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434,780 21,739 有 10610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137,858 6,893 有 10610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23,362 11,168 有 10610 聖釭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26,755 11,338 有 小計 2,038,049 101,903 10609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35,286 11,764 有 26,713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0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QB00000000 298,980 14,949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小計 534,266 26,713 20 106年 11-12月 10611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20,850 11,043 有 101,82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11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50,720 12,53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611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20,500 11,025 有 10611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92,000 14,600 有 10611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88,500 14,425 有 10611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02,000 5,100 有 10611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02,400 10,120 有 10612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89,000 9,450 有 10612 聖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270,410 13,521 有 小計 2,036,380 101,820 21 107年 1-2月 10701 聖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28,850 11,443 有 80,638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1 聖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20,000 11,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701 聖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92,000 14,600 有 10701 聖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78,500 13,925 有 10701 聖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02,000 10,100 有 10702 聖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202,400 10,120 有 10702 聖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89,000 9,450 有 小計 1,612,750 80,638 22 107年 3-4月 107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573,000 28,650 有 125,922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675,800 33,79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7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523,400 26,170 有 107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345,700 17,285 有 107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AN00000000 400,540 20,027 有 小計 2,518,440 125,922 23 107年 5-6月 10705 聖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290,000 14,500 有 87,616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5 聖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230,550 11,52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705 聖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279,800 13,990 有 10705 聖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198,000 9,900 有 10706 聖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248,000 12,400 有 10706 聖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250,880 12,544 有 10706 聖釭有限公司 CL00000000 255,080 12,754 有 小計 1,752,310 87,616 24 107年 7-8月 10707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5,00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100,000 5,000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10707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00,345 25,017 有 50,787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07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EH00000000 515,400 25,77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乙○○、己○○ 小計 1,015,745 50,787 ㈡未生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3年 11-12月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5,500 10,275 有 0 己○○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514,800 25,74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乙○○、己○○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64,400 23,22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69,000 18,45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48,600 12,43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97,700 24,885 有 小計 2,300,000 115,000 附表二、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己○○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追4]偵三卷P311-313、[追4]偵七卷P91-108、P109-115、P85-86、[追4]本院卷一P257-260)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4]偵八卷P239-242、[追4]本院卷一P243-245、[追4]本院卷二P207-240、P292-304、P309、P335-401、P412-497、P517-554、P566-605、[追4]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2-153、P166-200、P232-234、P239-265、P383-405、[追4]本院卷四P2-446、[追4]本院卷五P412-434、P484-497、[追4]本院卷六P20-178】 ⒊證人王雪芳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二卷P293-297(同[追4]偵三卷P443-447)) ⒋證人蘇麗香於本院之證述([追4]本院卷二P483-497、P499) ⒌證人沈家寶於本院之證述([追4]本院卷三P125-141、P155) ⒍證人許萍萍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4]偵九卷P233-235) ⒎證人邱雅玲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證述([追4]偵九卷P345-346) ⒏證人史麗姣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供述([追4]偵十一卷P163-164) ⒐證人林湘婷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之供述([追4]偵十一卷P165-166)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聖釭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11-19】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盛立機電有限公司、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123-131】 ⒊台南振昌公司異常進項來源分析表【[追4]調查卷P132-135】 ⒋維銘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二卷P291(同[追4]偵四卷P367)】 ⒌維銘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441】 ⒍金陽企業社103年1月至108年4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追4]偵四卷P293-296】 ⒎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金陽企業社【[追4]偵四卷P297-300】 ⒏金陽企業社103年1月至108年4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追4]偵四卷P301-331】 ⒐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337】 ⒑緯翔開發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341】 ⒒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345】 ⒓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追4]偵四卷P361-364】 ⒔高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377】 ⒕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381】 ⒖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追4]偵四卷P393-410】 ⒗聖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413】 ⒘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431】 ⒙欣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435】 ⒚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欣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追4]偵四卷P443-445】 ⒛國貫機電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453】 慧同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四卷P457】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金陽企業社【[追4]偵四卷P483-486(同[追4]偵七卷P123-126)】 金陽企業社103年6月開立買受人欣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523、665】 金陽企業社103年7月至8月開立買受人國貫機電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523-531】 金陽企業社103年9月至10月、104年11月至12月開立買受人台南振昌電機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531-545、P581-587】 金陽企業社103年11月至12月、104年3月至8月、105年5月至12月、106年7月至12月、107年1至6月開立買受人聖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545-563、P573-577、P591-613、P627-665】 金陽企業社103年11月開立買受人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545-559】 金陽企業社104年5月至6月、106年5月至6月開立買受人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565-571、P621-627】 金陽企業社103年11月開立買受人慧同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573-581、P587-591】 金陽企業社106年1月至2月開立買受人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615-617】 金陽企業社106年1月至2月開立買受人仟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617-621】 金陽企業社106年5月至6月開立買受人鉅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621-625】 金陽企業社106年7月至10月開立買受人緯翔開發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627-639】 金陽企業社107年3月、7月開立買受人可杰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653-661】 金陽企業社107年7月開立買受人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661】 金陽企業社104年1月開立買受人高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四卷P66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3月2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331號函【[追4]偵七卷P5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4月7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2604號函【[追4]偵七卷P89】 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第13566號補充理由書【[追4]本院卷一P327-33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15381號補充理由書【[追4]本院卷一P363-365】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金陽企業社(永康區)【[追4]本院卷二P158-16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追4]本院卷三P3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附之開立、取具不實發票明細表、繳款書查詢清單、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反漏稅額計算表【[追4]本院卷三P331-380】 附表三、扣押物品 扣押時間、扣押依據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保管人 扣押物編號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之人員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南院刑搜字第2610號搜索票於108年7月31日上午8時56分至11時整至臺南市○○區○○○街00巷0號1樓及相通之場所(金陽企業社)進行搜索、扣押時所扣得之物品。 1 己○○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臺 己○○ 4-2-1 2 金陽企業社發票及帳冊 2箱 金陽企業社 4-2-2 附表四、不另為無罪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1 103年 11-12月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05,500 10,275 有 0 備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暨檢附之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追4]本院卷三P327、P357-366】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514,800 25,740 有 103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64,400 23,22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69,000 18,45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48,600 12,430 有 103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CZ00000000 497,700 24,885 有 小計 2,300,000 115,000 附表五、無罪(即金陽企業社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元) 主文 1 105年 11-12月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00,500 15,025 有 0 己○○無罪。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9,000 14,950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01,000 15,050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00,500 15,025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8,000 14,900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150,500 7,525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01,000 15,050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02,000 15,100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99,500 14,975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01,000 15,050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302,000 15,100 有 1051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D00000000 246,000 12,300 有 小計 3,401,000 170,050 2 106年 3-4月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10,400 10,520 有 0 己○○無罪。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32,403 21,620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23,280 16,164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5,680 1,284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424,000 21,200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2,900 645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57,000 17,850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80,840 14,042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83,240 14,162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71,870 8,593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4,570 729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77,500 13,875 有 10603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24,250 11,213 有 10604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21,510 1,076 有 10604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65,570 18,278 有 10604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63,720 8,186 有 10604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4,540 727 有 10604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383,000 19,150 有 10604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8,855 942 有 10604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NE00000000 15,400 770 有 小計 4,020,528 201,026 3 106年 5-6月 10605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13,500 15,675 有 0 己○○無罪。 10605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10,000 15,500 有 10605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14,000 15,700 有 10606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312,500 15,625 有 10606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75,050 13,753 有 小計 1,525,050 76,253 10606 三雨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53,455 12,673 有 10606 三雨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54,425 12,721 有 10606 三雨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55,455 12,773 有 10606 三雨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NV00000000 246,665 12,333 有 小計 1,010,000 50,500 4 106年 11-12月 10611 大日和興業有限公司 QS00000000 1,005,000 50,250 有 0 己○○無罪。 小計 1,005,000 50,250 5 107年 1-2月 10701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YR00000000 1,612,750 80,638 有 0 己○○無罪。 小計 1,612,750 80,638 6 107年 7-8月 10707 和耀盛企業有限公司 EH00000000 1,095,745 54,787 有 0 己○○無罪。 小計 1,095,745 54,787 附表六、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己○○ [金陽企業社] 負責人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30 附表七、卷目對照表 1.[追4]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2]調查卷) 2.[追4]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3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一卷) 3.[追4]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4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二卷) 4.[追4]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93號偵查卷宗 5.[追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62號偵查卷宗 6.[追4]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三卷) 7.[追4]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四卷) 8.[追4]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偵查卷宗 9.[追4]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49號偵查卷宗 10.[追4]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715號偵查卷宗 11.[追4]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55號偵查卷宗 12.[追4]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17號偵查卷宗 13.[追4]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 14.[追4]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偵查卷宗 15.[追4]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95號偵查卷宗 16.[追4]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一) 17.[追4]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二) 18.[追4]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三) 19.[追4]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四) 20.[追4]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五) 21.[追4]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