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00樓
- 被告
- 己○○
- 被告
-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郭 全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被告
- 丙○○
-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