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甲○○、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00樓 被 告 己○○ 協興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郭 全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