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 原告
- 宏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原告
- 施鈴音
- 被告
- 鍾少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3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死亡,就刑事案件應為不受理判決,而就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表示不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