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梁淑美、鍾邦久、陳品謙
- 當事人勤雅國際有限公司、黃峻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17號 原 告 勤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雅 被 告 黃峻杰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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