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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威龍高如宜鄭銘仁

原告
陳國來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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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上 一 人 黃丑瑞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林品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簡字第4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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