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張婉寧、黃鏡芳、陳嘉臨
- 當事人楊永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群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 第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永群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生薑壹仟零伍拾壹件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永群係址設臺南市○○區○○里○○○000○0號六六滿企業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六六滿公司)負責人楊重光之子,擔任六六滿公司之倉庫管理員,負責管理冷藏櫃及進出貨事宜,為從事倉庫管理業務之人。莊進得陸續於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至同年2月29日,委託六六滿公司冷藏冰存生薑合計6,153件,詎楊永群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9年1月31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不詳時間,接續將上開莊進得寄存之生薑1,051件,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 占入己。嗣因莊進得提領貨物不順,於109年12月間,會同 六六滿公司人員清查結果而發現生薑短少,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進得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楊永群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院卷第65至67頁、第235至24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對於其係六六滿公司負責人楊重光之子,擔任六六滿公司之倉庫管理員,負責管理冷藏櫃及進出貨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莊進得於109年1月31日起至同年2月29日,委 託六六滿公司冷藏冰存生薑合計6,153件;莊進得於109年12月間,會同六六滿公司人員清查結果而發現生薑短少,於110年1月8日與楊重光書立和解契約等事實供承不諱,然否認 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本件是冷凍設備故障,導致告訴人的生薑損害,大概是109年6、7月發現這個問題,當下 我就繼續觀察,沒有將發現的問題反應給告訴人,觀察到7 、8月確定有問題就通知告訴人夫婦,他們來的時候發現確 實有損壞狀況,就來整理,當下沒有辦法清點,109年12月 腐爛更嚴重,倉庫裡面有些慘不忍睹,我有做一些清除動作,他們再來看要如何處理,當時有做清點,但是雙方各有爭執件數,後面就以1,000件為估算件數,這是我父親與告訴 人夫婦雙方協調好而寫下的和解書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本件至多僅能推論生薑件數有短少,短少的原因係被告所述冷藏庫設備問題導致寄存生薑變質、逐漸腐爛而減少,被告於109年7月確實有通知告訴人去處理腐爛的生薑,告訴人也丟棄了一些生薑;被告並提出109年6月維修單,維修單記載壓縮機壞掉,證人温金源提到一次故障3台壓縮機,情 況很嚴重;證人劉朝仁證述110年1月和解時,楊重光已經清楚說是冷藏庫的問題,根本沒有盜賣乙事,既然和解書記載六六滿公司因冷藏庫的問題導致告訴人生薑受損1,000件, 願意賠償200萬元,告訴人知道本件係因冷藏庫問題導致生 薑受損,只是後來只拿到46萬元的賠償,所以才認為被告盜賣、侵占;被告所辯是有可能性的話,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請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經查: ㈠上開被告坦認部分,除據證人劉朝仁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證人楊重光於偵訊之證述(見營他卷第29至32頁、第115至119頁)外,且有被告書寫之生薑冰存明細1紙、三達托運出 貨單影本66張、和解契約影本1紙(見營他卷第23頁、第51至83頁、第5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莊進得於本院審理中結證:109年11月因為我叫 里長(即劉朝仁)載運生薑給我,但是里長載運來給我的都不是漂亮的薑,所以我才去查看,當時發現薑減少了,我有叫被告不要再偷賣,他說沒有,後來我又叫里長幫我載薑,我打給被告說我要編號幾號的薑,結果他都載偏小的薑給我,與我要的貨品編號不同,我再下去看,被告還是說沒有少,後來我跟被告父親(即楊重光)說,就叫里長來,全部卸貨清點發現生薑少了1,000多件...卸貨清點都沒有講到冷氣壞掉...直到簽立和解契約前,被告沒有告知我生薑壞掉或冷 凍設備壞掉的事情,也沒有找我清點...和解當場楊重光罵 得很難聽,說是把東西拿去哪裡了,還一直打被告巴掌,叫被告跪著爬出去,但是被告都沒有說半句話等語綦詳(見院卷第107至110頁、第113至120頁);證人即白河區河東里里長劉朝仁於警詢證述:我從事貨運行及里長,是貨運行負責人兼司機,我是透過楊永群介紹我與莊進得認識,讓我公司承運莊進得的生薑到新北市的店家,我是自108年初開始幫 莊進得載生薑到新北市的店家...108年間我未曾聽莊進得說生薑有短少,是109年9-10月莊進得說要出5號及6號的薑(型號比較大支的薑),但楊永群卻一直出2號及3號的薑(型號比較小支的薑),莊進得覺得不對以電話向我詢問,說他放置 六六滿公司冷藏櫃應該還有5號及6號的生薑,但我跟他說我平日出貨時看到都是2號及3號生薑,所以莊進得就自己來查看等語(見營他卷第29至32頁),且於偵訊、本院審理中亦結證:109年12月他們把在冰庫的生薑全部搬出來清點,以 莊進得入庫的數扣掉我所載運的生薑數,發現少了1千多件 ,那時候沒有查看紙箱內的生薑有沒有腐爛,六六滿公司都沒有解釋為何生薑缺少...該次過程中楊重光或被告或告訴 人沒有提到生薑腐爛的情形,也沒有特別針對腐爛的生薑數量去做計算...和解時楊重光說那是冷凍庫問題,被告沒有 說什麼,告訴人有意見,他堅持說是盜賣,當時楊重光有打被告、也有罵他、問他是不是把東西賣到哪裡去,被告沒有回答,也沒有說是冷凍庫的原因等語明確(見營他卷第117 至118頁,院卷第177至183頁、第186至193頁),核與告訴 人指訴渠於109年下旬察覺被告出貨生薑之編號與渠所欲提 領生薑之編號有所出入,因此向證人劉朝仁反應,並於109 年12月間,在六六滿公司進行清點,被告及其父親楊重光於斯時均未曾表示冷凍設備故障導致告訴人之生薑腐敗、亦未針對腐爛之生薑進行清點之過程大致相符,堪認告訴人係因渠所欲自六六滿公司提領之生薑編號與被告所出貨之生薑編號不同而起疑,始於109年12月間會同被告、楊重光及劉朝 仁進行清點,依據被告書寫之生薑冰存明細(見營他卷第23頁),告訴人於109年生薑入庫總件數為6,153件,扣除劉朝仁提領(自109年2月25日至110年1月16日)而出貨予告訴人之生薑件數合計5,102件(見營他卷第51至83頁),確認告 訴人於109年寄存之生薑短少1,051件(即6,153-5,102=1,05 1)。 ㈢被告雖辯稱:冷凍設備故障導致告訴人之生薑損害等語,並提出鋒展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109年6月15至17日、110年2月1日之服務紀錄單2紙附卷可稽,其中109年6月之設備名稱及規格:「太陽管冷庫(詠順製作)、冷庫冷藏機組保養」,故障現象及原因為:「1.日立壓縮機故障2.管路漏冷媒3.溫度不正常4.散熱不良,油品污髒」,維修內容為:「1.更換3台中古壓縮機2.查漏,銅喇叭頭破裂,冷媒系統清洗,重 新充填3.校正並更換感測器4.清洗,更換油品、乾燥劑」;110年2月之設備名稱及規格:「冷凍主機20RT機器」,故障現象及原因、維修內容為:「燒毀3台更新,冷媒不足補6桶,冷凍油補2台,更填水」,而證人温金源於偵訊、本院審 理時固證實有於上開2次時間,前往六六滿公司維修,緊急 狀態下先換了3個壓縮機,後續再換新的乙情(見營他卷第139至140頁,院卷第123至135頁),然據證人温金源同時證 稱:被告住家旁的冷凍設備大概有10台壓縮機左右,有分大庫、小庫...這兩次維修都剛好是那間庫的冷凍設備,一個 大庫有2個機組等語(見院卷第130至131頁),且對於六六 滿公司冰存之物品是否損壞,證人温金源表示:儲存的物品有無問題不是我的專業,我做冷凍設備的,我的判斷是只要散熱不良及漏冷媒,壓縮機一定會壞掉,壓縮機壞掉是否導致商品壞掉,這我無法判斷...我沒有印象他們有跟我說東 西壞掉,但是有印象向我反應壓縮機頂不住(見院卷第125 至126頁、第132至133頁),從而,依照證人温金源之證詞 及上開服務紀錄單,僅得證明六六滿公司之冰庫設備先後於109年6月、110年2月,有因上開事由進行維修,尚無法據此認定前開進行維修之設備即係冰存告訴人生薑之冷庫,亦無法證明告訴人之生薑有因冷凍設備故障而損壞之情事。再者,被告於110年7月30日警詢時辯稱:我們冷凍設備只損壞1 次,那次是設備溫度過低造成生薑凍壞,當初只有更換感應器而已,該次是寒害凍傷的,所以才會整批損壞,才會一次損失這麼多等語(見營他卷第107至108頁),則被告所稱冷凍設備溫度過低、只有更換感應器,顯然與前開證人温金源所述及被告提出之服務紀錄單所載之維修紀錄並不相符;更何況,依照109年6月之維修紀錄,機械散熱不良、冷媒外漏理當會造成冷庫之溫度升高,且證人楊重光亦證稱:109年 好像是6月間,我有進去冷庫查看,覺得怎麼都不太會冷, 所以有請温金源來看等語明確(見院卷第159頁),殊難想 像為何會有被告所稱設備溫度過低致生薑凍壞之情形?是被告上開所辯,與查證之結果有違,並非可採。 ㈣被告雖辯稱:109年6、7月發現生薑損害,一開始同一個冷凍 庫裡面有冰存別人的生薑,送貨出去的時候,客戶反應物品不太對勁,感覺有損害,要我注意觀察一下我才注意的,當下我繼續觀察看看,沒有把問題反應給告訴人,觀察到7、8月間確定有問題就通知告訴人夫婦說這批109年冷凍的生薑 可能有損傷,請他來看看,告訴人夫婦有來看,先做一次丟棄的動作,只丟了一部分,但詳細數量沒有印象...設備壞 掉只有一些生薑先壞,後來即使冷凍設備維修好後,還是有生薑陸陸續續壞掉,大概是8、9、10月的時候發現的,我有以電話告知告訴人有這個狀況,但是告訴人沒有再來現場看等語(見院卷第41至42頁、第241至243頁),惟被告於警詢時先辯稱:(警問:當時是否也有其他客戶冰存之物品損壞 ?)沒有,某一個冰庫出問題,那個冰庫剛好冰存的是莊進 得的生薑,致他部份物品損壞等語(見營他卷第38頁),嗣於本院復改稱:會發現這個問題是因為同一冷凍庫有冰存別人的生薑,客戶反應有損害等語,前後所辯大相逕庭,顯係臨訟編纂之詞,不可採信。再者,告訴人縱有於109年7月間曾至六六滿公司處理生薑,然據告訴人結證:我去處理108 年冰存的生薑,有些爛掉、沒有賣完的,109年7月我有那裡撿、可以再利用的,我就撿起來再用,與109年冰存的沒有 關係...因為我當時沒有賣完,有的人要老薑,所以我放隔 年才出貨,但如果客人用不完,我就要自行吸收,繼續冰到明年再去整理等語(見院卷第112至113頁、第118頁),況 且,倘若真如被告所言,其已於109年8至10月通知告訴人受託冰存之生薑有損壞之情況,參酌生薑於秋、冬季節之價格行情較佳,告訴人怎有不前來查看、確認渠生薑冰存情形而任由損壞之理?至證人楊重光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109年7月告訴人夫妻有來一次,裡面有壞掉的他們夫妻自己整理丟掉,109年9月也有來一次,我忙他就自己開冷凍庫自己看...整理好幾百箱,壞的丟掉,好的就載運回北部,他叫里長 運上去,有打電話來跟我反應生薑腐爛的情形比去年還嚴重等語(見院卷第170至171頁),惟此除與被告所辯:後來即使冷凍設備維修好後,還是有生薑陸陸續續壞掉,大概是(109年)8、9、10月的時候發現的,我有以電話告知告訴人 有這個狀況,但是告訴人沒有再來現場看等語(見院卷第42頁)不符,亦與證人劉朝仁證稱:我在載運過程、陪同清點或寫和解書前,沒有人跟我講說生薑腐敗的問題...告訴人 未曾向我反應生薑腐爛的情形,只有反應型號不同等語(見院卷第186至187頁)有所不同,是證人楊重光刻意迴護被告之證詞,難認可採。因此,堪認告訴人於109年7月至六六滿公司處置之生薑應係108年冰存之庫存貨,與109年冰存之生薑無涉。 ㈤被告雖另提出生薑之傾倒照片3張及告訴人之裝薑箱子照片1張(見院卷第45至51頁),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之手機,生薑之傾倒照片3張(見院卷第45至49頁)拍攝時間為110年1 月10日下午1時25分、1時38分、1時30分(見院卷第63頁、 第71至73頁),然而觀諸上開3張生薑傾倒照片,縱使可見 有告訴人所委託六六滿公司冰存生薑之紙箱(即紙箱上印有 「進得」字樣),但同時混雜有其他非告訴人所有之紙箱( 即紙箱上印有「台灣薑」、「薑母」字樣,並有老薑圖案),亦經證人楊重光證述在卷(見院卷第165頁),且單從照 片無法看出遭傾倒之告訴人生薑之紙箱數量,更無法證明有1千餘件之多,無法據此作為對於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告訴人於110年1月8日,在劉朝仁之見證下,與六六滿公司負 責人楊重光簽立和解契約,和解契約固然記載:「本公司六六滿企業有限公司(稱甲方),因冷藏庫問題,使莊進得先生損失生薑壹仟件整,協商結果應賠償貳佰萬元整...」等 語(見營他卷第5頁),然而,在和解過程中,告訴人強烈 質疑短少的生薑遭被告變賣,但被告卻都不講話,反倒是證人楊重光表示願意賠償損失,假使真如被告所言,其已於109年8至10月多次通知告訴人前來清點生薑,卻不知何故告訴人不再來現場查看,被告在和解當下大可表明係因冷凍設備故障導致生薑損壞,且經通知告訴人卻置之不理,但是實際上被告竟隻字未提,甚至遭楊重光打、罵、甚至質疑其做壞事,此據證人莊進得、劉朝仁、楊重光證述綦詳(證人莊進 得部分見院卷第110、113、115頁,證人劉朝仁部分見營他 卷第118頁、院卷第181頁、第190至191頁,證人楊重光部分見院卷第163頁),衡酌當時告訴人尚未對被告提出侵占告訴,在楊重光表示願意賠償以示負責之情況下,告訴人除就短少生薑之件數(實際短少1,051件,和解契約記載1,000件)、賠償金額(實際損失逾200萬元,協商結果賠償200萬元)均有所退讓,對於造成生薑短少之原因亦未再堅持,實與常情無違,且證人劉朝仁復證稱:和解當天楊重光說是冷凍庫問題,他沒有提出證據說真的是冷凍庫壞掉,也沒有看到薑爛掉等語(見院卷第192頁),從而,自無法僅憑和解契約 內容記載「因冷藏庫問題,使莊進得先生損失生薑壹仟件整」,即認本案係因冷凍設備故障導致生薑損壞。 ㈦綜上所述,被告辯稱其所保管告訴人之生薑1,051件因冷凍設 備故障導致毀壞變質,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應認上開短少之生薑1,051件為被告所侵占入己。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被告在六六滿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負責管理冷藏櫃及進出貨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告訴人委託六六滿公司冰存之生薑1,051件,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而侵占入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於109年1月31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不詳時間,陸續將其保管告訴人之生薑合計1,051件侵占入己,係基於單一目的 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未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院卷第13頁),素行尚可,其身為六六滿公司之倉庫管理員,卻未忠實履行職務責任,反昧於貪念,圖一己之私,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告訴人委託冰存之生薑1,051件,數量及價值非低,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 後猶飾詞卸責,難認有何悔改之意,六六滿公司負責人楊重光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迄今僅賠償46萬元(見院卷第254頁),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 ,目前從事冷凍倉庫管理員,月收入約3萬元,現與父、母 親同住,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等一切情狀(見院卷第248頁)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檢察官雖具體 求處至少有期徒刑2年之刑度(見院卷第254頁),稍嫌過重,附此敘明。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生薑1,051件,為其本案之犯 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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