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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本良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佳蓉

傅家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996號、110年度偵續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蔣佳蓉明知標題為「防護效果」等口罩說明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重製上述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前某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5樓之6居所,透過網際網路於不詳網站上下載黃東其委託杭州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設計之上開口罩圖片,而非法重製之,隨後於109年6月間某日,在上開居所,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在該網站申請之「jjrong」帳號,將其下載重製之本件著作刊登並張貼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之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以此方式侵害童年往事企業社即黃東其就前揭圖片享有之著作財產權。㈡、被告傅家榛明知標題為「三層防護層層過濾」等口罩說明圖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重製上述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居所,持手機連結網際網路,於google網站下載黃東其委託杭州新文化創意有限公司設計之口罩圖片,而非法重製之,隨後先於109年10月間某日,在上開居所,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在該網站申請之「a0000000」帳號,將其下載重製之本件著作刊登並張貼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之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以此方式侵害童年往事企業社即黃東其就前揭圖片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蔣佳蓉、傅家榛均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東其告訴被告蔣佳蓉、傅家榛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分別於110年8月3日、同年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本良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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