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星宇
- 訴訟代理人
- 夏宗漢
- 被告
- 金園美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紹軒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岳世晟律師
張佩珍律師
茆臺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如「民事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四、經查:被告黃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不受理及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