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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文欽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裕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裕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受刑人黃裕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2 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4日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1月1日  108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555號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48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4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0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4日 109年06月23日 109年07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0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 108年度訴字第1222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2日 109年07月29日 109年08月11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7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