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豐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豐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刑,前雖經執行完畢(如同表備註欄),惟該罪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之全部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附表編號一、二)之定刑比率及本件新增入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之罪質(附表編號三),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三 聲請書附表編號1 聲請書附表編號2-3 聲請書附表編號4-5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㈠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㈡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㈠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㈡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02.22 ㈠109.04.08 ㈡109.04.16 ㈠107.07.20 ㈡108.03.2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毒偵字第951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056號 109年度簡字第2444號 110年度簡字第1294號 判決 日期 109.06.30 109.08.05 110.06.04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 日期 109.07.28 109.09.03 110.07.06 備註 ㈠編號一、二之罪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易刑從略,本院109聲2319號),於110.03.22執行完畢。 ㈡ 編號三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易刑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