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八號
- 抗告人
- 黃盟凱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
0一年一月十一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准予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黃盟凱犯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盟凱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其中附表編號6、7及編號9、10 之罪,原已分別定執行刑確定,原定執行刑所減少之刑期,其利益應歸抗告人,此即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就附表編號6、7及9、10 之罪再與2、3、4、5、8 之罪合併定執行刑時,即不得高於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三月,爰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附表編號1之罪,犯罪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與編號3所示之罪屬同一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六九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影本一份可佐,自無從合併定執行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原審已予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固非無見。
惟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鑒於「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本院五十九年台抗字第三六七號判例),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其原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另定執行刑之界限範圍,並無應扣除被告原定執行刑所獲利益之問題。原裁定認附表編號6、7及編號9、10 之罪,原已分別定執行刑確定,原定執行刑所減少之刑期,其利益應歸抗告人,此即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就編號6、7、9、10之罪、再與編號2、3、4、
5、8之刑定執行刑時,不得高於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三月,即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爰衡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8係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編號4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則係抗告人自首犯罪,並帶警起出槍枝,其餘多為施用毒品罪等情狀,就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各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附表編號4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定執行刑範圍之內,抗告人盼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罰金刑,應向負責執行之檢察官聲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E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盟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7.06.29 │97.06.29 │97.06.29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82│署97年度毒偵字第1782│署97年度毒偵字第5662││年 度 案 號│號 │號 │號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9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9號│97年度簡字第9908號 ││事實審├──────┼──────────┼──────────┼──────────┤│ │判 決 日 期│98.04.16 │98.04.16 │98.04.30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9號│97年度上訴字第5669號│97年度簡字第9908號 ││判 決├──────┼──────────┼──────────┼──────────┤│ │判 決│98.04.16 │98.05.14 │98.05.25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 │否 │是 ││件 │ │ │ │├──────────┼──────────┼──────────┼──────────┤│備 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執字第2602號│署98年度執字第2602號│署98年度執字第9242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盟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97.10月間~98.04.01 │98.02.07 │98.03.31 ││ │向警方自首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5049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04 │署98年度毒偵字第697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78號 │98年度訴字第181號 │98年度審訴字第495號 ││事實審├──────┼──────────┼──────────┼──────────┤│ │判 決 日 期│98.08.27 │98.06.30 │98.06.12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78號 │98年度訴字第181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064號││判 決├──────┼──────────┼──────────┼──────────┤│ │判 決│98.09.18 │98.09.22 │98.07.30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 │否 │否 ││件 │ │ │ │├──────────┼──────────┼──────────┼──────────┤│備 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執字第4388號│署98年度執字第4567號│署98年度執字第4666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盟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8.03.31 │97.12.04 │98.03.06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毒偵字第697 │署98年度偵字第5049號│署98年度偵字第19176 ││年 度 案 號│號 │ │號 │├───┬──────┼──────────┼──────────┼──────────┤│ │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495號 │98年度上訴字第5040號│99年度上訴字第4315號││事實審├──────┼──────────┼──────────┼──────────┤│ │判 決 日 期│98.06.12 │99.05.25 │100.02.18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57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18號│99年度上訴字第4315號││判 決├──────┼──────────┼──────────┼──────────┤│ │判 決│98.10.08 │99.08.12 │100.03.14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 │否 │是 ││件 │ │ │ │├──────────┼──────────┼──────────┼──────────┤│備 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執字第4666號│署99年度執字第3348號│署100年度執字第3718 ││ │ │ │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盟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 │├──────────┼──────────┼──────────┼──────────┤│罪 名│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98.03.21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署98年度偵字第19176 │ │ ││年 度 案 號│號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4315號│ │ ││事實審├──────┼──────────┼──────────┼──────────┤│ │判 決 日 期│100.02.18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4315號│ │ ││判 決├──────┼──────────┼──────────┼──────────┤│ │判 決│100.03.14 │ │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 │ │ ││件 │ │ │ │├──────────┼──────────┼──────────┼──────────┤│備 註│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0年度執字第3718 │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