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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盈貞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佳政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佳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佳政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5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3日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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