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附民原告 甲○○
附民被告 林○賢(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2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之兒童身分之資訊,而被告本件利用其未滿12歲之胞妹林○萍實行加重竊盜犯行,若揭露被告身分之資訊,亦有揭露其胞妹身分之疑慮,爰不予揭露其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8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