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陳淑勤、周宛瑩、張郁昇
- 法定代理人吳明發
- 當事人陳永宗、劉哲源、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王俊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陳永宗 劉哲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原 告 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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