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楊佩慈、蝴彩工程行、黃蝴彩、寬洋商行、郭宸甫、陳炬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楊佩慈 被 告 蝴彩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蝴彩 被 告 寬洋商行 法定代理人 郭宸甫 被 告 陳炬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