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蔡永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蔡永暉 陳美瑤 被 告 吳浚凱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被 告 振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