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柯家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家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110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家榮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於民國109年7月11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偵字第115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7月21日確定,於110年7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足稽,惟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罪所用之物及其犯罪所得,業經被告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進男、黃筱雯、廖健鈞、林泰吉、吳雨珊、蔡伯端、蕭名均、陳衍廷、林惠雯、林儀珊、許文瑜、黃偲雅、詹佳幸、楊宥榆、楊惟竹、吳欣宜、陳品璇、李嘉浤、曾冠霖、徐苡柔、張家瑋、許卜水、陳郁琪、蔡侑恩、蔡欣穎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員工使用之電腦所擷取之檔案內容資料、報表、網頁資料及相關翻拍照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天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溢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員工名冊、內部組織價構圖、現場照片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柯家榮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件,於109 年7月11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58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7月21日確定,於110年7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柯家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附表溢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行政、客服部門)編號21、22為被告柯家榮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犯罪所得,有被告柯家榮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進男、黃筱雯、廖健鈞、林泰吉、吳雨珊、蔡伯瑞、蕭名鈞、陳衍廷、林惠雯、林儀珊、許文瑜、黃偲雅、詹佳幸、楊宥榆、楊惟竹、吳欣宜、陳品璇、李嘉浤、曾冠霖、徐苡柔、張家瑋、許卜水、陳郁琪、蔡侑恩、蔡欣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請節相符,並有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21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扣 案員工使用之電腦所擷取之檔案內容資料、報表、網頁資料及相關翻拍照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天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溢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員工名冊、內部組織架構圖、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附表天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行政部門)編號2、15之扣 押物品數量、編號3、12「扣押物品名稱」;天合國際行銷 有限公司(支付部門)編號1、2、5之扣押物數量及編號5之備註欄;溢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行政、客服部門)編號32之備註欄;溢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推廣部門)編號1之「 備註」欄之記載有誤載或漏載之情形,爰更正如附表所示。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