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秀雄、蘇冠禎、蘇冠州、蘇晏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秀雄 法定代理人 蘇冠禎 選任辯護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 陳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987、3988、13373、13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秀雄背信等案件於民國110年3月9日繫屬本院 ,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3月9日南檢文義109偵3987字第1109014584號函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存卷可憑;惟被告業於111年10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987號 109年度偵字第3988號 109年度偵字第13373號109年度偵字第13374號被 告 蘇冠州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秀雄 男 8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晏代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冠禎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 以上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秀雄為蘇冠州、蘇晏代、蘇冠禎之父親,為旭泰刺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泰公司)之董事長,以及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東公司)前任董事長;蘇冠州為旭泰公司監察人及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誠泰公司)之前任董事長,武東公司之前任總經理;蘇晏代為千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代公司)董事長,於蘇秀雄及蘇冠州在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董事長任內負責實際財務事務之執行長;蘇冠禎原任武東公司財務長。均為受東誠泰公司或武東公司委託之人。旭泰公司、東誠泰公司、武東公司以及一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誠公司)、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柔詩美公司)為蘇秀雄親子、蘇正佑等蘇家其他親族,以及陳丁裕等其他股東共同組成之蕾絲刺繡紡織品之集團事業,武東公司負責花邊蕾絲之生產貿易,旭泰公司為刺繡織品生產貿易,武東公司生產之蕾絲可作為旭泰公司產品之網底,東誠泰公司從事紡織品染整業務,旭泰公司及武東公司之產品交由東誠泰公司進行染整服務,另有一誠公司專業生產棉紗纖維產品,柔詩美公司編製無縫服飾等上下游產業。蘇秀雄親子原為旭泰公司、東誠泰公司及武東公司之實權管理人員,另陳丁裕則擔任武東公司前總經理,東誠泰公司、一誠公司董事,實質參與該等公司經營,並為柔詩美公司董事長,主導該公司業務。於107年初,因蘇秀雄親子與陳丁裕間對於公司營運及財務處理 意見不合,武東公司董事會於107年4月3日解除陳丁裕之總 經理職務,其於東誠泰公司之職權亦受限制,並對簿公堂,集團營運產生人事紛爭。蘇秀雄於107年8月21日武東公司董事長任期屆至,蘇冠州於107年8月25日東誠泰公司董事長任期屆至,本應事先召集股東會進行改選,惟蘇秀雄親子等於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之股東會人事重組恐於己不利,於107年8月初之年度股東大會取消,至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管理人事屆期仍未改選,陳丁裕等股東乃要求召集股東會未果。陳丁裕等股東依公司法規定於107年9月25日聲請臺南市政府核准自行召集東誠泰公司、武東公司股東會。臺南市政府於107年11月15日函覆若東誠泰公司未於107年11月30日召集或延後股東會,將核准陳丁裕等召集股東會。蘇秀雄親子受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委託,明知以下事項將對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產生不利影響,仍共同意圖損害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之利益: 1、東誠泰公司前董事長蘇冠州,同時為旭泰公司董事,旭泰公司董事長為其父親蘇秀雄,卻明知旭泰公司於107年11月間 資產仍多於負債,並無不能清償東誠泰公司借款之能力,卻於107年11月30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洪謹嫻,將東誠泰公司 自104年起對旭泰公司累積之借款債權新台幣(下同)36,068,000元,提列轉為損失,不列於股東往來帳記上,無須積 極催討。進而於107年12月4日召集董事會(詳下)決議召集股東會表決解散東誠泰公司,並委由董事長蘇冠州全權處理清算時之公司財務處理事務,並預定107年12月17日召集股 東會決議處理。嗣經董事陳丁裕及監察人蘇正佑及等其他股東反對,107年12月17日之股東會流會。經臺南市政府於107年12月24日函覆陳丁裕等同意其召集東誠泰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陳丁裕等遂於108年2月22日自行召集東誠泰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改選董事及監事,並由陳丁裕擔任董事長。蘇冠州於離職前要求管理東誠泰公司電腦帳記系統之文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中公司)派職員張義聖等於108年2月17日執行過去不曾執行之資料年度切割,將切割前帳記備份於另一硬碟,並刪除電腦中之前年度帳記,掩飾上開將對旭泰公司債權提列損失情事。陳丁裕擔任董事長後經檢查公司財務,於108年5月16日再請文中公司派員回存備份資料方發現上情,重新向旭泰公司追討該等債務,使蘇冠州上開損害東誠泰公司之行為未發生損害效果而未遂。 2、蘇秀雄、蘇冠州、蘇晏代親子均長期管理旭泰公司、東誠泰公司及武東公司財務,均明知旭泰公司於107年度(107年12月31日紀錄)之資產僅多於負債約4千餘萬元,加計前項隱 藏之對東誠泰公司債務3600餘萬元,僅有不足200萬元之償 債能力,蘇秀雄、蘇冠州、蘇晏代共同犯意聯絡,於108年2月18日自武東公司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提領新台幣(下同)300萬元,自武東公司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提領400萬元後,匯入旭泰公司上海儲蓄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於108年2月22日武東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改選 之日,自武東公司上海儲蓄東台南分行帳戶匯款2500萬元,自武東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匯款500萬元,均匯至上開旭泰公司上海儲蓄東台南分行 帳戶,總計自武東公司帳戶匯轉3700萬元至旭泰公司帳戶。於108年1月30日自東誠泰公司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轉帳1000萬元,匯入旭泰公司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於108年2月22日東誠泰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改選之日,自東誠泰公司 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上開帳戶匯款800萬元,至上開旭 泰公司上海儲蓄東台南分行帳戶,總計自東誠泰公司帳戶匯轉1800萬元至旭泰公司帳戶,若加前項債權36,068,000元,東誠泰公司對旭泰公司債權已超過東誠泰公司之資本額5400萬元,造成財務風險。以上在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人事交接程序間的大量匯款,使旭泰公司對武東公司與東誠泰公司之債務增加共達5500萬元,已超過旭泰公司之還債能力,且旭泰公司之105年至107年全年所得額均為負數,缺乏營利能力,更無法清償新增加之鉅額債務,明顯損害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之利益。嗣經陳丁裕擔任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董事長後經檢查公司財務,方發現上情。 3、蘇冠州、蘇秀雄、蘇晏代及蘇冠禎共同犯意聯絡,於107年12月4日在武東公司召集董事會,由董事長蘇秀雄擔任主席,董事蘇冠州及陳丁裕出席,監察人蘇正裕列席,蘇冠禎擔任記錄,明知會議中並未具體討論授權董事長處分武東公司商標權、蕾絲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以及相關設計圖、製圖繪圖文書軟體,僅係由董事蘇冠州簡略稱會議有共識由其推薦董事長全權處分公司財產,但為董事陳丁裕及監察人蘇正裕所反對,且未由主席董事長蘇秀雄宣布確認該決議結論,會議紀錄亦未依會議中的承諾提出予董事陳丁裕及監察人蘇正佑確認後簽字。卻於公司業務文書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上不實記載決議第二案為「為逐步減縮本公司營業規模並考量資金需求,擬處分如附件一所示公司資產,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對外議價簽約等事宜,提請同意。」、「本案經蘇秀雄、蘇冠州二位董事贊成,陳丁裕一位董事保留意見,多數決議通過。」等事項。旋即於107年12月14日由東誠泰公司代表 人蘇秀雄委託蘇冠禎為東誠泰公司代理人,蘇晏代為千代公司代表人,簽立包括武東公司英文名稱及圖案LOGO,以及蕾絲設計產品之專利權、著作權,設計圖、設計繪圖製圖及文書作業軟體等37項智慧財產之武東公司主要財產之「資產買賣契約」,以150萬元價格將上開財產權移轉予千代公司, 並為公證。同時由蘇秀雄代表東誠泰公司,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於108年1月31日簽立「商標移轉契約」,將原武東公司圖案標章(審定編號00000000號)商標權移轉予千代公司。使武東公司喪失上開商標、蕾絲產品之專利權及著作權,生產、販售相關專利及著作之產品有面臨不可預測智慧財產訴訟之風險,並因由千代公司取得上開商標、專利權及著作權,得以使用上開專利、著作,從事其衍生專利、衍生著作之研發,並設計相關產品分享市場,使武東公司全部之商標及同類專利權、著作權之獨占性喪失,陷入同業競爭之不利情勢。嗣武東公司於108年2月22日由陳丁裕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人事,由陳丁裕擔任董事長,對千代公司與武東公司上開商標移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以及對千代公司提出智慧財產權訴訟,聲請確認上開「資產買賣契約」及「商標移轉契約」無效,並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由智慧財產法院分別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108年度民暫字第7號案件審理。智慧財產法院於108年7月17日裁定聲請 人武東公司得以提供擔保後禁止上開「資產買賣契約」及「商標移轉契約」標的移轉及其他處分,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提出抗告,並於108年9月9日提出民事爭點整理暨補充理由 (一)狀中,提出上開107年12月4日不實記載之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據而行使之,惟仍為智慧財產法院以108年度民暫 抗字第5號駁回,千代公司提出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號於109年1月21日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智慧財產法院復於109年4月21日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判決 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未具體決議授權董事長處理公司相關智慧財產及軟體財產,且該等智慧財產權等資產係屬武東公司之主要財產,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 第4項規定,應經股東大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故上開「資產買賣契約」及「商標移轉契約」均屬無效,千代公司提出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仍於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故上開「資產買賣契約」及「商標移轉契約」自始無效,蘇秀雄、蘇冠州、蘇晏代、蘇冠禎損害武東公司利益之行為因而未遂。 二、案經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告訴人代表人陳丁裕、告訴代理人王志剛律師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蘇秀雄供述 承認有犯罪事實一、2、3 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於108年2月間匯款予旭泰公司,以及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武東公司商標權及智慧財產權等資產移轉契約,但辯稱旭泰公司、東誠泰公司及武東公司為集團事業,股東組成大部分重疊,原有業務及資金上互相支援之慣例,依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可提供資金借貸,本案於108年1月30日至2月22日由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帳戶匯予旭泰公司之款項,均屬借貸關係,立有借貸契約,約定利息及帳款期別期限,旭泰公司用於公司營運,且已給付部分利息,及提前償還部分借款。 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程序合法,會議紀錄並無不實。相關智慧財產權如武東圖案標章於武東公司並非單一,武東公司尚有其他商標,且其產品係對公司,並非直接予消費者,沒有特別使用商標之必要。又其他蕾絲設計之專利及著作權已老舊,無市場價值,武東公司仍每年重新設計,有其他具價值之專利及著作權等語。 3 被告蘇冠州供述 承認有犯罪事實一、2、3之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匯款予旭泰公司,以及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武東公司智慧財產權等資產移轉契約,但辯稱旭泰公司、東誠泰公司及武東公司為集團事業,股東組成大部分重疊,原有業務及資金上互相支援之慣例,依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可提供資金借貸,本案於108年1月30日至2月22日由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帳戶匯予旭泰公司之款項,均屬借貸關係,立有借貸契約,約定利息及帳款期別期限,旭泰公司用於公司營運,且已給付部分利息,及提前償還部分借款。又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程序合法,會議紀錄並無不實。 另否認犯罪事實一、1指示會計人員將東誠泰公司對旭泰公司3600餘萬元之債權列為損失。同時否認有此債權存在。 4 被告蘇晏代供述 承認有犯罪事實一、2、3之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匯款予旭泰公司,以及千代公司與武東公司智慧財產權等資產移轉契約,但辯稱旭泰公司、東誠泰公司及武東公司為集團事業,股東組成大部分重疊,原有業務及資金上互相支援之慣例,依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可提供資金借貸,本案於108年1月30日至2月22日由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帳戶匯予旭泰公司之款項,均屬借貸關係,立有借貸契約,約定利息及帳款期別期限,旭泰公司用於公司營運,且已給付部分利息,及提前償還部分借款。 又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程序合法,會議紀錄並無不實。相關智慧財產權如武東圖案標章於武東公司並非單一,武東公司尚有其他商標,且其產品係對公司,並非直接予消費者,沒有特別使用商標之必要。又其他蕾絲設計之專利及著作權已老舊,無市場價值,武東公司仍每年重新設計,有其他具價值之專利及著作權,伊係因為感情因素所以將其移轉為千代公司所有等語。 5 被告蘇冠禎供述 承認有犯罪事實一、3擔任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職務,及代表武東公司與千代公司夜智慧財產權等資產移轉契約,但辯稱董事會會議紀錄並無不實,相關智慧財產權如武東圖案標章於武東公司並非單一,武東公司尚有其他商標,且其產品係對公司,並非直接予消費者,沒有特別使用商標之必要。又其他蕾絲設計之專利及著作權已老舊,無市場價值,武東公司仍每年重新設計,有其他具價值之專利及著作權 6 證人陳宇茜陳證 犯罪事實一、2 原任職武東公司會計,武東公司銀行匯轉業務由她與被告蘇晏代執行,107年1、2月間武東公司大額匯款至旭泰公司係由主管階層蘇家,特別是被告蘇晏代為其主管,指示她去作的。她只是跑銀行,被告蘇秀雄會指示要轉多少錢。網銀部分都是被告蘇晏代才有權限。 她自103年任職後,就處理旭泰公司、東誠泰公司及武東公司的轉帳匯款,主要是由蘇秀雄及蘇晏代指示匯款。被告蘇冠州較少,主要是關於自己私人的部分。 7 證人洪謹嫻陳證 犯罪事實一、1 被告蘇冠州指示將東誠泰公司歷年對旭泰公司36,068,000元債權提列為損失。 8 證人張義聖陳證 犯罪事實一、1 證人為替東誠泰公司維護電腦帳記系統(軟體MERP管理佈政使,管理進銷會計的系統)之文中公司職員,於108年2月至東誠泰公司第一次作年度會計切割,將之前年度會計帳目移至其他硬碟備份,電腦只保留切割後資料,當時東誠泰公司負責人被告蘇冠州在場。復於108年5月16日到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切割前帳記資料從備份檔案回存。會計年度結轉之資料會鎖定無法變更。證明告訴人東誠泰公司所述被告蘇冠州將東誠泰公司對旭泰公司36,068,000元債權提列為損失屬實。 9 證人蘇正佑陳證 犯罪事實一、2 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之董事會並未決議由董事長蘇秀雄全權處理公司資產,及將武東公司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財產移轉予他人。 10 臺南市政府旭泰公司登記卷宗資料 犯罪事實一、1及2 被告蘇秀雄、蘇秀雄分為旭泰公司董事長及監察人。 11 臺南市政府東誠泰公司登記卷宗資料 (含陳丁裕等股東聲請臺南市政府同意其等召集東誠泰公司及武東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函、臺南市政府107年11月15日、107年12月24日函文同意陳丁裕等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東誠泰公司改選董監事變更登記) 犯罪事實一、1、2 被告蘇冠州為東誠泰公司前董事長及董事,召開107年12月4日董事會討論事項為解散東誠泰公司。陳丁裕等股東乃聲請臺南市政府同意其等召開股東大會改選董監事,於108年2月22日股東大會改選董監事,並選任陳丁裕為新任董事長。 東誠泰公司之股東組成不只被告蘇秀雄親子,尚有陳丁裕、蘇正佑等多位其他股東,被告蘇冠州將東誠泰公司對旭泰公司36,068,000元提列損失不積極催討乃至不催討,將損害東誠泰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 東誠泰公司於108年1月30日及2月22日匯款予旭泰公司之債權,加計上開歷年累計債權,超過其資本額5400萬元,形成財務風險。 12 臺南市政府武東公司登記卷宗資料 犯罪事實一、1、2、3 被告蘇秀雄、蘇冠州為武東公司前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召開107年12月4日董事會討論事項為召開股東會解散武東公司、授權董事長蘇秀雄擔任清算人處理公司財產,召開臨時股東會,卻為不實記載。陳丁裕等股東乃聲請臺南市政府同意其等召開股東大會改選董監事,於108年2月22日股東大會改選董監事,並選任陳丁裕為新任董事長。 武東公司之股東組成不只被告蘇秀雄親子,尚有陳丁裕、蘇正佑等多位其他股東。移轉武東公司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資產,將對武東公司產生損害。 13 東誠泰公司107年11月30日電腦日記帳,以及自104年至107年之電腦會計帳紀錄(含損益表及資產負責表、暫付款科目、同業往來科目、利息收入科目、營業收入、以旭泰名義之日記帳,107年度分類帳) 犯罪事實一、1、2 東誠泰公司累積歷年對旭泰公司債權有36,068,000元,於107年11月30日經前董事長蘇冠州指示會計洪謹嫻將其提列為損失,不列於股東往來帳上,無須積極催討,配合解散東誠泰公司及由蘇冠州擔任清算人之規劃,上開債權未行催討,將生損害於東誠泰公司。 14 109年7月3日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告訴人代表及被告等代表在場簽名) 犯罪事實一、1、2 檢察事務官至東誠泰公司勘驗電腦帳記資料,東誠泰公司對旭泰公司36,068,000元債權屬實,107年11月30日電腦日記帳將此債權列為損失。 15 文中公司109年9月11日函覆本署 犯罪事實一、1 應東誠泰公司要求於108年5月16日派職員張義聖至東誠泰公司回存被刪除之公司會計帳資料。 16 東誠泰公司於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花旗商業銀行港都分公司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乙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乙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資金往來紀錄(上海儲蓄銀行部分帳戶只存於光碟電子檔中) 犯罪事實一、1、2 東誠泰公司對旭泰公司36,068,000元債權屬實。各帳戶有電腦帳記中絕大部分各相應之對旭泰公司匯款或現金提領款項。 東誠泰公司於108年1月30日及2月22日自其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匯轉1800萬元至旭泰公司同銀行帳戶。 17 武東公司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乙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之資金往來紀錄 犯罪事實一、2 武東公司於108年2月18日及2月22日自其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等帳戶匯轉共3700萬元至旭泰公司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18 旭泰公司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上海儲蓄銀行部分帳戶只存於光碟電子檔中) 犯罪事實一、2 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於108年1月30日與2月22日自其等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等帳戶匯轉共5500萬元至旭泰公司上海儲蓄銀行東台南分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此部分為新增加之債務,已超過旭泰公司償債能力。 19 東誠泰公司105、106、107年會計師財務查核簽證報告、105至107年資產負責表、損益表 犯罪事實一、1、2 105、106、107年度應收帳款及備抵呆帳均未列入對旭泰公司36,068,000元債權。 東誠泰公司財務狀況。被告等於108年1、2月匯款1800萬元至旭泰公司,加計列為損失的36,068,000元,總共00000000元,已超過東誠泰公司資本額,形成財務風險。 20 武東公司105、106、107年會計師財務查核簽證報告、105至107年資產負責表、損益表 犯罪事實一、2 武東公司財務狀況。 21 旭泰公司105、106、107年會計師財務查核簽證報告、105至107年資產負責表、損益表 犯罪事實一、1、2 105、106、107年度債務中均未 列入對東誠泰公司36,068,000元債務。 旭泰公司於107年度之資產為000000000元,負債總計為000000000元,且其中大部分為長期借貸等非流動負債,故資產仍大於負債約4千餘萬元,107年11月30日增加隱藏之3600餘萬元對東誠泰公司債務,仍具清償之能力。但增加隱藏之3600餘萬元對東誠泰公司債務後,即只剩不足200萬元之資產,其105年至107年全年所得額均為負數,缺乏營利能力,無法清償於108年1月30日至2月22日增加之對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共5500萬元之新債務。 22 被告等提出旭泰公司於107年12月間至108年2月間與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簽立之借貸契約(武東公司部分107年12月18日700萬元、108年1月15日500萬元及2500萬元;東誠泰公司部分107年12月20日1000萬元、108年1月22日800萬元),以及對武東公司、東誠泰公司之部分清償證明(108年3月5日代清償武東公司銀行債務2000萬元之放款清償對帳單及取款憑條,108年12月30日支付武東公司借款利息273797元匯款單;108年12月支付東誠泰公司借款利息288395元匯款單) 犯罪事實一、2 旭泰公司於107年11月30日加列隱藏之3600餘萬元對東誠泰公司債務後,即只剩不足200萬元之資產,沒有能力清償於108年1月30日至2月22日增加之對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共5500萬元之新債務。其於108年3月5日代武東公司清償2000萬元債務及給付利息,但對財務風險較高之東誠泰公司只支付部分利息,仍未清償大部分債務。 23 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於107年6月至108年3月之大額提款紀錄 犯罪事實一、2 被告蘇晏代同時擔任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財務工作,108年2月22日武東公司提款800萬元,東誠泰公司提款3700萬元為被告蘇晏代前往提領。 24 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於108年2月22日及23日向股東蘇晏代、蘇冠翰及吳培莉買回庫存股匯款單 犯罪事實一、2 多筆匯款單由被告蘇晏代臨櫃處理。另網路銀行匯款交易依證人陳宇茜證述,係由被告蘇晏代處理。 25 千代公司登記資料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晏代為千代公司負責人 26 武東公司與千代公司商標權移轉契約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秀雄代表武東公司,被告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將武東公司(審定編號00000000號)商標權移轉予千代公司。 2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2月27日、108年3月22日函文、告訴人武東公司108年3月18日函文 犯罪事實一、3 告訴人武東公司於108年3月間知悉商標權遭移轉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 28 武東公司與千代公司資產買賣契約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冠禎代表武東公司,被告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將武東公司37項智慧財產及軟體財產等主要財產移轉予千代公司。 29 智慧財產法院分別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109年度民商上字第13號判決書;108年度民暫字第7號案、108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裁定書;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智執全字第1號執行命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 犯罪事實一、3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未決議授權董事長處理公司相關智慧財產及軟體財產,上開「資產買賣契約」及「商標移轉契約」均屬無效。 被告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於訴訟中提出不實記載之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 30 智慧財產法院分別以108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電子卷證光碟、109年2月4日審判筆錄 犯罪事實一、3 智慧財產法院當庭勘驗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錄音,與逐字稿相同,並無授權董事長出售武東公司商標權、專利權、著作財產權以及製圖繪圖軟體、設計圖等資產。 31 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107年第2次董事會之會議過程錄音光碟及譯文 犯罪事實一、3 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錄音,與逐字稿相同,並無授權董事長出售武東公司商標權、專利權、著作財產權以及製圖繪圖軟體、設計圖等資產。 32 千代公司於108年9月9日在108年度民暫抗字第5號案審理中,提出民事爭點整理暨補充理由(一)狀,及附件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不實記載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本案中提出該次董事會開會通知書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提出不實之武東公司107年12月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 33 武東公司104年8月22日股東名錄 犯罪事實一、3 武東公司之股東組成不只被告蘇秀雄親子,尚有陳丁裕、蘇正佑等多位其他股東,總計70名股東。移轉武東公司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資產,將對武東公司產生損害。 3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9年5月25日(109)智商50056字第10980305170號函附武東公司註冊第00000000號標章於108年2月1日申請商標移轉案登記申請書及附件契約書、委任書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秀雄代表武東公司,被告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將武東公司(審定編號00000000號)商標權移轉予千代公司。 35 千代公司給付武東公司購買智慧財產等資料之匯款紀錄及統一發票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冠禎代表武東公司,被告蘇晏代代表千代公司,以150萬元價格出售武東公司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等財產。 36 武東公司無形財產清冊、歷年蕾絲設計樣式經臺灣、美國、中國認證專利權或著作權登記之書籍封面及目錄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秀雄、蘇冠州、蘇冠禎、蘇晏代移轉予千代公司之武東公司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取得時間有至104、105年間,最晚至105年12月,故並非過時之設計。且各商標、專利設計及著作權樣式多有類似,原為武東公司獨占局面,移轉部分予千代公司,使千代公司取得相關類同的商標、蕾絲設計專利及著作權,其使用商標衍生設計及著作得不必經武東公司授權,足以和武東公司形成商業競爭,損害武東公司利益。 37 武東公司蕾絲設計樣式光碟A、B 犯罪事實一、3 被告蘇秀雄、蘇冠州、蘇冠禎、蘇晏代移轉予千代公司之武東公司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取得時間有至104、105年間,最晚至105年12月,故並非過時之設計。且各商標、專利設計及著作權樣式多有類似,原為武東公司獨占局面,移轉部分予千代公司,使千代公司取得相關類同的商標、蕾絲設計專利及著作權,其使用商標衍生設計及著作得不必經武東公司授權,足以和武東公司形成商業競爭,損害武東公司利益。 故被告蘇冠州、蘇秀雄、蘇晏代、蘇冠禎等背信未遂、背信及行使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事證明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蘇冠州於犯罪事實一、1,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 、2項背信未遂罪嫌,被告蘇冠州、蘇秀雄、蘇晏代於犯罪 事實一、2中共同借貸武東公司及東誠泰公司共5500萬元予 旭泰公司,係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被告蘇秀雄、蘇冠州、蘇晏代、蘇冠禎犯罪事實一、3中非法移轉武東公 司商標權等主要財產未遂,係同犯刑法第342條第1、2項背 信未遂罪嫌,被告蘇秀雄、蘇冠州、蘇晏代及蘇冠禎犯罪事實一、3偽造並提出不實董事會會議紀錄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不實登載之業務上文書罪嫌。被告蘇冠州、蘇 秀雄、蘇晏代於犯罪事實一、2借款背信部分,被告蘇秀雄 、蘇冠州、蘇晏代、蘇冠禎犯罪事實一、3背信未遂及行使 偽造不實登載業務文書部分,均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蘇冠州2次背信未遂、1次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蘇秀雄、蘇晏代1次背信罪及1次背信罪未遂、1次行使偽造文書罪,均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檢察官 陳 鋕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洪 邵 歆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