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天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天一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061 號、第1717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起至109年1月21日止任職於華新麗 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麗華公司),擔任採購管理師,負責華新麗華公司鹽水廠及臺中廠各類採購案工程發包與採購物料備品,並與廠商詢價、比價及議價之業務,具有決定採購廠商及採購價額之權限,為華新麗華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背信之犯意,自104年1月間起至108年間,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其承辦華新麗 華公司向附表所示廠商採購工程之機會,以附表所示方式,收取附表所示廠商所交付之回扣,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且使附表所示廠商將回扣轉嫁於各採購案之報價或底價,致華新麗華公司因而無法按公正之市場價格採購附表所示廠商之商品或服務而受有財產上利益之損害。 二、案經華新麗華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均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 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祥鑫、甲○○、證人即附表所列廠商人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在卷可證。復有被告之自白書及附表所示各項文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利用與各家廠商採購之機會,以相同手法獲取回扣,係於密接時間反覆實施同類型犯罪,侵害均屬華新麗華公司之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利用在華新麗華公司工作機會,未能盡己職務上責任,利用職位之便從中謀利,素行非佳,圖得附表所示高額不法所得,紊亂交易秩序,造成華新麗華公司損害,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已經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華新麗華公司達成和解,將附表所示犯罪所得均賠償華新麗華公司,並已依約履行,此有華新麗華公司刑事陳報狀、陳報(一)狀所附之和解書在卷足佐(見偵一卷第47頁、本院卷第89至93頁),顯見被告犯後態度尚佳,並衡酌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仍任職其他企業擔任採購職務,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父親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之刑。 五、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華新麗華公司達成和解,取得該公司諒解,業已論述如前,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使 被告記取教訓,勿再蹈法網,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應給付之期間。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規定,若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2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廠商 索賄時間 收取回扣方式、金額 書證(卷宗簡稱見卷面標示) 1 宥慶工程行負責人黃俊銘 104年1月6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現金334萬6915元 1.收取金額一覽表(警一卷卷一第109至111頁)。 2.被告與左列廠商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第119至145頁)。 2 威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建宏 106年8月25日起至108年9月20日止 現金65萬元、支票305,000元 1.收取回扣金額明細表及支票票號、金額一覽表(同上卷第163頁,同上卷二第653至657頁)。 2.被告與左列廠商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一第173至201頁)。 3 非洲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丁豐德 108年中秋節前夕 現金5萬元 無 4 泰安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主管李文宏 104年起至108年9月12日止 現金50萬元 無 5 明祥室內裝修工程行實際負責人王明田 106年6月22日起至108年8月26日止 現金6萬元(採購金額之5-10%) 無 6 恩旭電機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正仁 106年9月27日起至108年11月26日止 現金136萬9300元(採購金額之10%) 1.被告與左列廠商電話錄音譯文(同上卷第252-1至252-2頁)。 2.被告與左列廠商間索賄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同上卷第205至267頁) 7 味而達科技有限公司前業務徐文一 105年1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3日止 現金60萬元 無 8 新瑞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文益 104、105年 現金31萬元 1.左列廠商之採購案件原始報價單及修改後報價單各2份(同上卷第295至309頁)。 2.被告經手左列廠商之採購明細(同上卷第311頁)。 9 奇恩國際有限公司業務蘇暉文 107年6月至8月。 107年6月26日匯款5萬元、107年8月31日匯款1萬5千元至右列2.帳戶 1.左列廠商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紙。(偵一卷第127頁)。 2.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紙(警一卷卷二第655頁)。 10 益烽企業有限公司經理陳健華 107年至108年間 (107年7月20日匯款10萬元、同年9月3日匯款2萬元、同年11月2日匯款75,900元、108年1月5日匯款24,000元及同年月18日匯款12,500元至上開帳戶(約採購金額之5%) 1.左列廠商之匯款單據5紙(偵一卷第123頁)。 2.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5、657頁)。 11 益烽企業有限公司前經理李俊淵 106年間(以李林秀梅名義於106年8月14日、18日及24日各匯入25,000元、25,000元、3萬元至上開帳戶);現金4萬元。 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3頁)。 12 佑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巫偉仁 104年起至108年12月9日止 現金20萬元 無 13 詠盟機械五金行實際負責人胡良主 107至108年間(107年6月8日、108年9月12日匯票;108年2月1日匯款) 匯票7萬元、3萬元及匯款4萬元 1.郵政匯票申請書2紙(偵一卷第131頁) 2.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5頁) 14 瑞添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謝蒨甄 106年1、2月過年起至108年11月12日止 每月1至2萬元,共計現金30萬元存入上開帳戶 無 15 承凱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沈懿萱 107年4月27日起至108年10月1日止 現金5萬元 無 16 超雄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前員工黃海印 107年間 現金3萬元 無 17 雄鎂科技儀器企業有限公司員工陳士法 107年3、4月起至108年11月止 (107年6月5日、108年1月23日、108年11月20日匯款4,500元、5,500元、6,000元至上開帳戶) 1.被告與左列廠商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卷第467至469頁) 2.左列廠商存摺及內頁明細。(偵一卷第223頁)。 3.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警一卷卷二第655、657頁)。 18 祥宏機電有限公司員工陳彥霖 106年起至108年5月間 現金、無摺存款存入上開帳戶共計14萬9800元。 無 19 和運工程行員工林文謙 107年起 以現金袋寄至被告住處共3萬元 無 20 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國容 106年8月7日匯款3萬元;翌日匯款1萬元;106年10月11日匯款1萬元;107年2月4日匯款3萬元;107年12月10日匯款3萬元;108年5月29日匯款1萬5千元;108年8月27日匯款1萬4千元至上開帳戶 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同上卷第653、655頁) 21 順源機械工程行郭其能 105年12月27日 匯款10萬元至上開郵局帳戶 被告之子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份(同上卷第653頁) 總計不法所得876萬3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