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岳融、曾裕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岳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7630、19529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岳融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編號1至37部分,追徵其價額之 半數,編號38至94部分,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岳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固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該次修正僅係該條文原定而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予以換算後明定,該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新法規定即可。 四、核被告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著作 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1、編號22至37,分別與同案 被告曾裕展、陳宥辰(均經判決確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起訴書附表所示業務侵占行為,時間、地點關係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將告訴人之視聽著作下載重製,再上傳至所申請之臉書網頁上而公開傳輸,其前階段之重製行為顯係為遂行後階段之公開傳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吸收關係,因公開傳輸行為將使不特定消費者得經由網路閱覽著作內容,對於本案視聽著作之侵害程度,較之單純重製行為為重,是非法重製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公開傳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本院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務主任,利用職務之便,以夾帶出貨方式,將起訴書附表所示貨品予以侵吞並變賣牟利,貨品數量甚多,嚴重損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任意將告訴人之機器操作及使用說明影片,予以下載後上傳至所屬帳號之臉書網頁,用以行銷產品,所為均屬不該,應予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後並未積極處理賠償事宜,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分文,暨其於本院所述之學歷、家庭及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遭被告變賣牟利,且案發迄今業已數年,客觀上顯然不能沒收,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價額,因其中編號1至21、編號22至37部分,分別 與同案被告曾裕展、陳宥辰共犯,而曾裕展、陳宥辰於偵查中均供稱變賣所得與被告平分(他字偵卷第340、223頁),是此部分應追其價額之半數,其餘部分(即編號38至94),則應追徵其價額之全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7630號107年度偵字第19529號被 告 李岳融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裕展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宥辰(原名:陳品健)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岳融自民國103年6月23日起,擔任創傑包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創傑公司)業務主任,曾裕展、陳宥辰為創傑公司之負責維修之送貨司機,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利用保管倉庫貨品及指派送貨職務之便,由李岳融指示曾裕展、陳宥辰及不知情之送貨司機鄭誌鎵、王日榆,將未列於送貨單內如附表所示機器夾帶出貨,並駕車運送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復由不知情之謝侊頲、盧致廷、鍾昀霖、余天泰、楊宗德將如附表所示機器出售,所得部分款項並匯入不知情之郭曉香(原名郭堯君)即李岳融之前配偶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內,並由李岳融、曾裕展、陳宥辰等人朋分牟利(鄭誌鎵、王日榆、 謝侊頲、盧致廷、鐘昀霖、余天泰、楊宗德、郭曉香涉犯業務侵占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李岳融明知創傑公司之官方網站上之介紹「350連續印字 機」、「300A家用真空包裝機」等機器之操作流程及使用說明等影片,均係創傑公司拍攝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創傑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仍於107年5月間,先擅自重製上開視聽著作,再上傳至其所申請之臉書(FACEBOOK)「東品包裝」之網頁上,及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等方式,供不特定人瀏覽。 三、案經創傑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岳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李岳融坦承確實將創傑公司之產品請司機即被告曾裕展、陳宥辰及不知情之司機鄭誌鎵、王日榆運出侵占,並交給謝侊頲、盧致廷、鍾昀霖、余天泰、楊宗德販售之犯行之事實。 2 被告曾裕展於警詢機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與被告李岳融共犯上開業務侵占告訴人創傑公司貨品之犯行。 3 被告陳宥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與被告李岳融共犯上開業務侵占告訴人創傑公司貨品之犯行。 4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誌鎵之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證明證人鄭誌鎵係告訴人維修部員工,為被告李岳融下屬,負責維修及送貨,送貨時除了送貨單上所載地點,其他地點均係依被告李岳融指示運送。 5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日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王日榆係告訴人公司外務,負責送貨及維修,被告李岳融係主管,確曾依被告李岳融指示將與送貨單不符之貨品送至被告余天泰、楊宗德處之事實。 6 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侊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證明證人謝侊頲認識被告李岳融,並曾在告訴人公司任職,確有於106年9月間,經被告李岳融報價後,向被告李岳融買斷告訴人公司商品4、5次並轉售,每次可獲取1,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利潤之事實。 7 證人即同案被告盧致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盧致廷與被告李岳融相識,並曾在告訴人公司任職,向被告李岳融買斷商品賺取差額之事實。 8 證人即同案被告鐘昀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鍾昀霖透過被告曾裕展認識被告李岳融,係被告曾裕展表示被告李岳融有盤商的機台,可以購入後再以二手轉賣,在網路上PO廣告出售機台,其中型號260T係以1萬5,000元購入,再以1萬8,000元至2萬元之價格出售,型號310T以2萬5,000元購入,再以2萬8,000元出售,款項係匯入同案被告郭曉香帳戶內之事實。 9 證人即同案被告余天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余天泰與被告李岳融係朋友,未曾在告訴人公司任職,被告李岳融係表示機台自盤商進貨,證人余天泰有在臉書二手社團上PO文販售,買家匯款後,再向被告李岳融領機台,固定每台給被告李岳融2萬元之事實。 10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宗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李岳融向證人楊宗德表示向盤商拿貨,並提供地方讓被告李岳融寄放機台,亦有向其買斷機台,然僅賣1、2台,被告李岳融一開始有表示以二手貨販賣之事實。 11 證人即同案被告郭曉香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證人郭曉香與被告李岳融前為夫妻關係,並提供其玉山銀行帳戶供被告李岳融使用。 12 被告曾裕展、陳宥辰、證人鄭誌鎵、王日榆運送侵占告訴人公司貨品明細;被告曾裕展、陳宥辰、證人鄭誌鎵、王日榆、謝侊頲、鍾昀霖、余天泰、楊宗德、盧致廷出具之證明書;證人謝侊頲、被告李岳融間之對話紀錄;證人楊宗德提供之告訴人公司網頁資料及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李岳融、曾裕展、陳宥辰共犯本案業務侵占犯行。 13 告訴人提出之光碟6片及通訊軟體臉書、LINE截圖各1份 證明被告李岳融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二、核被告李岳融、曾裕展及陳宥辰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被告李岳融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被告李岳融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非法下載重製後,非法公開傳輸予其他不特定人觀看,故此兩行為間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補充或吸收關係,是請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李岳融、陳宥辰、曾裕展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岳融、曾裕展及陳宥辰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相同地點、密接時間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被告李岳融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著作權罪嫌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等侵占之財物均未扣案,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請審酌被告 陳宥辰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1 日檢 察 官 白 覲 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黃 瑀 謙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侵占機器型號 數量 單價(新臺幣) 總金額 運送人 存放或出售地點 1 105年1月至5月 真空包裝機CJ-260T 12台 2萬9,500元 35萬4,000元 曾裕展 被告李岳融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10台 3萬9,500元 39萬5,000元 2 105年7月至12月 真空包裝機CJ-260T 80台 2萬9,500元 236萬元 曾裕展 被告李岳融臺南市○○區○○街000號租屋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60台 3萬9,500元 237萬元 真空包裝機CJ-500S2 1台 6萬7,000元 6萬7,000元 飲料封杯機CJ-95SN 4台 1萬2,500元 5萬元 真空包裝機CJ-300A 144台 1,650元 23萬7,600元 3 105年4月24日 飲料封口膜 10箱 2,100元 2萬1,0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4 105年5月2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5 105年5月4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6 105年5月16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7 105年5月18日 飲料封口膜 10箱 2,100元 2萬1,0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8 105年5月26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9 105年5月27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10 105年5月31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11 105年6月1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12 105年6月2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13 105年6月6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14 105年6月16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15 106年4月24日 飲料封口膜 20箱 2,100元 4萬2,000元 曾裕展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之合成塑膠行 16 106年5月16日 飲料封口膜 20箱 2,100元 4萬2,000元 曾裕展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之合成塑膠行 17 106年6月14日 飲料封口膜 30箱 2,100元 6萬3,000元 曾裕展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之合成塑膠行 18 106年7月3日 飲料封口膜 30箱 2,100元 6萬3,000元 曾裕展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之合成塑膠行 19 106年6月 飲料封口膜 10箱 2,100元 2萬1,000元 曾裕展 被告李岳融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袋 30箱 4,000元 12萬元 20 106年7月4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4台 3萬9,500元 15萬8,0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21 106年7月14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6台 2萬9,500元 17萬7,000元 曾裕展 被告鍾昀霖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22 106年2月 真空包裝機CJ-260T 5台 2萬9,500元 14萬7,500元 陳宥辰 被告李岳融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30台 3萬9,500元 118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OOOOO巷OO弄O號、O街00巷0號(被告陳宥辰母親經營之麵店、住處及承租車庫) 飲料封口膜 150箱 2,100元 31萬5,000元 飲料封杯機95SN 1台 1萬2,500元 1萬2,500元 23 106年3月13日、7月13日、11月17日 飲料封口膜 3箱 2,100元 6,300元 陳宥辰 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泉威布丁店 24 106年6月 真空袋 1箱 4,000元 4,000元 陳宥辰 案外人張藝壽住處 25 106年8月 三明治袋 1箱 7,800元 7,800元 陳宥辰 臺南市○○路0段00號之東方美早餐店 26 106年9月 PP膜 1箱 2,400元 2,400元 陳宥辰 臺南市海佃路早餐店 27 106年9月 PP膜 2箱 2,400元 4,800元 陳宥辰 案外人黃小姐臺南市國安街處 28 106年9月 L型漢堡袋 1箱 4,800元 4,800元 陳宥辰 臺南市永康區OO街麥味登早餐店 29 106年8月8日、12月4日 飲料封口膜 2箱 2,100元 4,200元 陳宥辰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之美德早餐店 30 106年10月 真空包裝機CJ-380A 4台 3,800元 1萬5,200元 陳宥辰 於網路上出售 31 106年10月 真空包裝機CJ-300A 6台 1,650元 9,900元 陳宥辰 於網路上出售 32 106年10月 三明治袋 6箱 7,800元 4萬6,800元 陳宥辰 於網路上出售 33 106年11月 飲料封口膜 1箱 2,100元 2,100元 陳宥辰 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之幸新早餐店 34 106年11月17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陳宥辰 被告謝侊頲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 35 106年11月22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陳宥辰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36 106年12月1日 醬包膜180 4箱 5,700元 2萬2,800元 陳宥辰 臺南市○○路0段000巷000○0號之新同益公司 37 106年12月12日 PP膜130 30箱 2,400元 7萬2,000元 陳宥辰 被告盧致廷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薑母鴨店 38 106年8月4日 真空包裝袋 1箱 4,000元 4,000元 鄭誌鎵 被告李岳融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39 106年8月4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鄭誌鎵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40 106年8月10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鄭誌鎵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41 106年8月11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鄭誌鎵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42 106年8月24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鄭誌鎵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43 106年9月6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鄭誌鎵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44 106年9月25日 真空包裝機CJ-500S2 1台 6萬7,000元 6萬7,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45 106年9月28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46 106年9月29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47 106年10月2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48 106年10月3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49 106年10月6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0 106年10月11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1 106年10月12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2 106年10月13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3 106年10月17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4 106年10月18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5 106年10月19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6 106年10月23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7 106年10月25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3台 2萬9,500元 8萬8,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8 106年10月26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59 106年10月27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0 106年10月30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1 106年10月31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2 106年11月1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3 106年11月2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4 106年11月6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5 106年11月7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6 106年11月9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7 106年11月10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8 106年11月13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69 106年11月14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70 106年11月15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71 106年11月16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72 106年11月20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3台 3萬9,500元 11萬8,500元 真空包裝機CJ-300A 48台 1,650元 7萬9,200元 73 106年11月21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74 106年11月22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余天泰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 75 106年11月22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2台 2萬9,500元 5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00A 12台 1,650元 1萬9,800元 76 106年11月23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真空包裝機CJ-380A 4台 3,800元 1萬5,200元 真空包裝機CJ-300A 1台 1,650元 1,650元 77 106年11月24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78 106年11月27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2台 3萬9,500元 7萬9,0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79 106年11月28日 真空包裝機CJ-260T 1台 2萬9,500元 2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80 106年11月29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81 106年12月1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82 106年12月6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83 106年12月7日 真空包裝機CJ-310T 1台 3萬9,500元 3萬9,500元 王日榆 被告楊宗德臺南市○○○路0000○0號住處 84 104年6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30箱 2,100元 6萬3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85 104年11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50箱 2,100元 10萬5,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86 105年5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50箱 2,100元 10萬5,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87 105年6月 三明治袋 20箱 7,800元 15萬6,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88 106年3月 飲料封口膜130*290m 160*350M 50箱、10箱 2,100、2,480元 10萬5,000 2萬4,8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89 106年4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50箱 2,100元 10萬5,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90 106年6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100箱 2,100元 21萬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91 106年6月 三明治袋 20箱 7,800元 15萬6,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92 106年8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50箱 2,100元 10萬5,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93 106年9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50箱 2,100元 10萬5,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 94 106年10月 飲料封口膜 130*290m 30箱 2,100元 6萬3,000元 盧致廷 臺南市○○路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