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葉淞旻、許春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淞旻 許春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淞旻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春菊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新臺幣參佰參拾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共同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㈠附件證據「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更正 為「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鑑定報告書各2份」,更正為「侵害 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及鑑定報告書2份」。 ㈡附件附表編號1「口罩4440件」,補充為「口罩4450件(含警 方蒐證購買10件)」;附件附表編號2「口罩1915件」,補 充為「口罩1925件(含警方蒐證購買10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淞旻、許春菊(下合稱被告2人,單指其一,逕稱其 姓名)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 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 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自民國108年7月間某日起至109年9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臉書網站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均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反覆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被告2人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 商標權,係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 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 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號、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葉淞 旻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 簡字第5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0月2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葉淞旻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構成累犯。葉淞旻既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經執行完畢,其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使其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葉淞旻卻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之罪,足見葉淞旻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毫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案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餘地,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方式營生,竟貪圖不法利益,透過 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標商品形象,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暨葉淞旻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許春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被告2人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30元,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2人均於警詢供稱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法所得約2萬元等語(警卷第3、7頁),該2萬元亦屬其等犯罪所得,扣除上 開扣案之330元後,尚餘1萬9,67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或圖樣 商標權人 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 1 Hello Kitty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壓瓶30件 提袋6件 夾鏈袋89件 袋子111件 保溫杯7件 名片貼180件 手機殼45件 毛毯7件 計算機5件 零錢包12件 壁貼49件 桌墊6件 牙刷架13件 水瓶13件 盒子9件 資料袋12件 水壺袋10件 鎖圈19件 掛勾57件 螢幕布7件 長桌巾4件 洗衣機布4件 桌布3件 口罩4450件(含警方蒐證購買10件) 環保袋15件 2 美樂蒂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盒子2件 資料袋2件 筆22件 提袋9件 口罩1925件(含警方蒐證購買10件) 3 雙子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鎖圈4件 口罩140件 4 蛋黃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口罩160件 5 角落小夥伴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鎖圈1件 口罩210件 6 哆啦A夢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口罩440件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801號被 告 葉淞旻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春菊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淞旻曾於民國106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6年10月2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與其配偶許春菊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或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明知其自大陸阿里巴巴網站向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或圖樣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註冊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仿冒品,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自109年7月間起,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之2居所, 透過網路臉書直播方式,陳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選購及販賣,並提供不知情之徐芳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戶名「愛購客國際服飾」)作為供客戶匯款之用。嗣經警於109年7月2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30元(含運費80元)至上開帳戶,購得「Hello Kitty」及「美樂蒂」商標口罩各10件,經送商標權人在台授權之商標鑑定人鑑定後認係仿冒品,復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許,在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總計葉淞旻與許春菊販賣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約2萬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葉淞旻與許春菊之自白。 ㈡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鍾文岳律師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份。 ㈢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警方蒐證購得之仿冒「Hello Kitty 」及「美樂蒂」商標口罩各10件及被告葉淞旻繳納之犯罪所得330元扣案。 ㈣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12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鑑定報告書各2份、直 播畫面及雙方交(易)談私訊截圖各1份、高雄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出貨單各1紙、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 細1份、蒐證照片多張及查獲照片16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 ㈡被告2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葉淞旻係累犯。 三、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檢察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王 可 清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或圖樣 商標註冊號 商標權人 註冊指定商品 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 1 Hello Kitty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塑膠製扣環/鉤環 非金屬製工具箱 非金屬製鑰匙圈 塑膠製瓶/罐 錢包 手提皮包 購物袋 手動計算機 行動電話外殼 紙製桌巾 貼紙 塑膠袋 冷熱水瓶 牙刷架 杯 毛毯 桌巾 帆布 醫療手術用口罩 壓瓶30件 提袋6件 夾鏈袋89件 袋子111件 保溫杯7件 名片貼180件 手機殼45件 毛毯7件 計算機5件 零錢包12件 壁貼49件 桌墊6件 牙刷架13件 水瓶13件 盒子9件 資料袋12件 水壺袋10件 鎖圈19件 掛勾57件 螢幕布7件 長桌巾4件 洗衣機布4件 桌布3件 口罩4440件 環保袋15件 2 美樂蒂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醫療手術用口罩 筆 手提皮包 購物袋 非金屬製工具箱 盒子2件 資料袋2件 筆22件 提袋9件 口罩1915件 3 雙子星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醫療手術用口罩 非金屬製鑰匙圈 醫療用口罩 鎖圈4件 口罩140件 4 蛋黃哥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醫療用口罩 口罩160件 5 角落小夥伴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鑰匙包 衛生口罩 鎖圈1件 口罩210件 6 哆啦A夢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衛生口罩 口罩44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