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三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三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營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三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件所示本院一一一年度南司智簡附民移調字第一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之賠償義務。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被告所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而其餘被害人則於本院所定之調查及調解期日均未派員到場以致被告無法與該等公司和解,暨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緩刑宣告: 被告素行及犯後態度良好已如前述,併審酌本件所查獲被告所販賣仿冒物品之數量及該物品真品之單價,其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警、偵程序及刑之宣判,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有機會得以改過,並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上開宣告刑罰之必要,自可先賦予其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又緩 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附件所示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 敘明。 ㈢、沒收部分: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3,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 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1 ADIDAS衣服 71 2 ADIDAS褲子 14 3 ADIDAS外套 2 4 PUMA衣服 24 5 PUMA褲子 17 6 PUMA外套 1 7 佩佩豬衣服 17 8 佩佩豬褲子 11 9 佩佩豬內褲 31 10 TB褲子 6 11 YSL衣服 4 12 CHANEL衣服 2 13 NIKE衣服 47 14 NIKE褲子 24 15 NIKE外套 2 16 Hello Kitty衣服 12 17 Hello Kitty內褲 1 18 FILA衣服 11 19 CHAMPION衣服 35 20 CHAMPION褲子 28 21 CHAMPION帽子 7 共 366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營偵字第965號 被 告 王三妹 (中國籍) 女 39歲(西元1982【民國71】年7 月13日生) 住○○市○○區○○○里○○○00號之18 居留證號碼:RB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三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業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衣服、內褲、帽子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且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又明知其向臺北五分埔店家所購買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1月起,在臺南市○○區○○路00號 彩虹童裝店面陳列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於109年12月15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 ,至臺南市○○區○○路00號彩虹童裝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3500元。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三妹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1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商標註冊資料1份、鑑定報告書5份、鑑定證明書1份、產品鑑定書3份、侵 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斐管字0000000號函、鑑定報告各1份、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復有如附 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犯罪所得3500元扣案可佐。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9年11月起至為警 查獲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以一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3500元,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檢察官 張 佳 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 智 聖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商標 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ADIDAS」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PUMA」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00000000號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3 「佩佩豬」及其圖樣 00000000號、00000000號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4 「TB」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英商布拜里公司 5 「YSL」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6 「CHANEL」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7 「NIKE」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8 「Hello Kitty」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9 「FILA」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10 「CHAMPION」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00000000號、00000000號、 00000000號 HBI品牌服裝公司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1 ADIDAS衣服 71 2 ADIDAS褲子 14 3 ADIDAS外套 2 4 PUMA衣服 24 5 PUMA褲子 17 6 PUMA外套 1 7 佩佩豬衣服 17 8 佩佩豬褲子 11 9 佩佩豬內褲 31 10 TB褲子 6 11 YSL衣服 4 12 CHANEL衣服 2 13 NIKE衣服 47 14 NIKE褲子 24 15 NIKE外套 2 16 Hello Kitty衣服 12 17 Hello Kitty內褲 1 18 FILA衣服 11 19 CHAMPION衣服 35 20 CHAMPION褲子 28 21 CHAMPION帽子 7 共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