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信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信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信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7年12月27 日前案為警查獲後,至108年8月21日為警搜索查獲止,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睿亮手機配件行民生店、臺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1樓睿亮手機配件忠義店、高雄市○○區○○路 00號睿亮手機配件行三誠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前往選購而公開販售,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 ㈡、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解釋文及理由意旨,係指構成累 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的 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並非指前案為同性質之案件始有累犯加重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8號、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智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之罪,構成累犯。被告既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使被告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足見被告有 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毫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又本案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餘地,亦無加重最低法定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成立和解,共計賠償新臺幣(下同)9萬元完畢,有告訴人提出 之刑事陳報㈡狀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89頁),但尚未與告 訴人美商蘋果公司及附表所示之其他商標權人和解,參以其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其前曾有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職業為商,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件) 商標權人 備註 1 Supreme手機掛繩 528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含警方購得之1件) 2 Supreme手機殼 17 (同上) 未據告訴 3 Supreme磁鐵片 12 (同上) (同上) 4 Supreme氣囊支架 2 (同上) (同上) 5 佩佩豬氣囊支架 34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提出告訴 6 佩佩豬集線器 37 (同上) (同上) 7 佩佩豬磁鐵片 9 (同上) (同上) 8 GUCCI手機掛繩 7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未據告訴 9 GUCCI氣囊支架 4 (同上) (同上) 10 APPLE充電線 296 美商蘋果公司 提出告訴 11 香奈兒氣囊支架 2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12 櫻桃小丸子集線器 58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3 櫻桃小丸子氣囊支架 53 (同上) (同上) 14 蠟筆小新氣囊支架 21 日商双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5 蠟筆小新手機掛繩 9 (同上) (同上) 16 Hello Kitty氣囊支架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7 Hello Kitty玻璃殼 11 (同上) (同上) 18 美樂蒂氣囊支架 19 (同上) (同上) 19 美樂蒂玻璃殼 12 (同上) (同上) 20 LINE熊大氣囊支架 73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21 LINE熊大手機掛繩 11 (同上) (同上) 22 LINE熊大集線器 129 (同上) (同上) 23 LINE熊大手機殼 59 (同上) (同上) 24 LINE熊大磁鐵片 7 (同上) (同上) 25 LINE熊大小背包 2 (同上) (同上) 26 LINE熊大零錢包 9 (同上) (同上) 27 LINE熊大隨意貼 14 (同上) (同上) 28 LINE兔兔集線器 37 (同上) (同上) 29 LINE兔兔氣囊支架 29 (同上) (同上) 30 LINE兔兔背包 2 (同上) (同上) 31 LINE兔兔磁鐵片 10 (同上) (同上) 32 LINE兔兔隨意貼 4 (同上) (同上) 33 SAMGSUNG充電頭 1 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據告訴 (警方購得) 共 1520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24號被 告 陳信介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信介於民國10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於108年4月8日以108年智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8年6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業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充電頭、充電線、手機帶、手機架、手機吊飾、耳機收線器、磁鐵、貼紙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且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又明知其向中國進貨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前案為警查獲後,在其經營之臺南市○○區○○路0段00 0號睿亮手機配件行民生店、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 樓睿亮手機配件忠義店、高雄市○○區○○路00號睿亮手機配件 行三誠店,陳列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於108年1月22日以新臺幣(下同)20元、60元,在睿亮手機配件行民生店分別購得仿冒「Supreme」商標之手機掛繩、「SAMSUNG」充電頭各1個,經送鑑後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08年8月21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 睿亮手機配件行民生店、忠義店、三誠店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各3份、商標註冊資料1份、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 鑑定報告書4份、鑑定意見書2份、鑑定證明書、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商品鑑定報告書各1份、查扣證物一覽表2份、發票及蒐證照片19張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7年12月27日起至 為警查獲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以一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犯意,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公開陳列仿冒「APPLE」商標 之充電線12件等節。惟查,查扣之「APPLE」商標充電線中 ,有12件因未標有美商蘋果公司之商標圖樣,而不予驗證,有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參,自難認此部分屬仿 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商標權之情事。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行為,屬事實上一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檢察官 蔡 佩 容 檢察官 張 佳 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 智 聖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 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Supreme」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2 「佩佩豬」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3 「GUCCI」及其圖樣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4 「APPLE」及其圖樣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美商蘋果公司 5 「香奈兒」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6 「櫻桃小丸子」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7 「蠟筆小新」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双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8 「Hello Kitty」及其圖樣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9 「美樂蒂」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10 「大耳狗」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11 「布丁狗」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12 「熊大」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13 「兔兔」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14 「SAMSUNG」及其圖樣 00000000號、00000000號 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1 Supreme手機掛繩 528 含警方購得之1件 2 Supreme手機殼 17 3 Supreme磁鐵片 12 4 Supreme氣囊支架 2 5 佩佩豬氣囊支架 34 6 佩佩豬集線器 37 7 佩佩豬磁鐵片 9 8 GUCCI手機掛繩 7 9 GUCCI氣囊支架 4 10 APPLE充電線 296 另有12件充電線,並未標有「APPLE」商標,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11 香奈兒氣囊支架 2 12 櫻桃小丸子集線器 58 13 櫻桃小丸子氣囊支架 53 14 蠟筆小新氣囊支架 21 15 蠟筆小新手機掛繩 9 16 Hello Kitty氣囊支架 2 17 Hello Kitty玻璃殼 11 18 美樂蒂氣囊支架 19 19 美樂蒂玻璃殼 12 20 LINE熊大氣囊支架 73 21 LINE熊大手機掛繩 11 22 LINE熊大集線器 129 23 LINE熊大手機殼 59 24 LINE熊大磁鐵片 9 25 LINE熊大小背包 7 26 LINE熊大隨意貼 2 27 LINE熊大隨意貼 14 28 LINE兔兔集線器 37 29 LINE兔兔氣囊支架 29 30 LINE兔兔背包 2 31 LINE兔兔磁鐵片 10 32 LINE兔兔隨意貼 4 33 SAMGSUNG充電頭 1 警方購得 共 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