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高如宜
- 當事人劉庭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庭妤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8年某日起 至109年7月14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在蝦皮拍賣網站上陳列並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侵害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業已與被害人即商標權人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上開被害人所受損失,並獲上開被害人諒解,有被害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2紙、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至59頁),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 ,表示知錯,並與上開商標權人和解並賠償其損失,獲得商標權人之諒解,諒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款項新臺幣3,100元,雖 為被告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已賠償被害人,為免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另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6至18之物,其中編號6至15之物未經鑑定,編號16至18部分則無證據證明被告有販賣仿冒商品之情形,均經檢察官不另為起訴之處分,是此部分與本被告案犯行無關,均不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 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櫻桃小丸子」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2 「雷納德」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3 「熊大」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4 「莎莉」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5 「Supreme」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1 櫻桃小丸子繞線器 2 警方購得 2 熊大繞線器 5 3 雷納德繞線器 1 4 莎莉繞線器 1 5 Supreme手機吊繩 5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332號 被 告 劉庭妤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庭妤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業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商標權期間內,就所指定之電線收線器、手機帶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期限內,且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又明知其向中國廠商、睿亮手機行鎖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商品,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起,在 臺南市○○區○○○街0巷00號之住處,使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 「yuyu0303」刊登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嗣經警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新臺幣(下同)84元(含運費)向劉庭妤購得仿冒「櫻桃小丸子」商標之繞線器2件,經送鑑後認屬仿冒商標商品,再於109年7月14日,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0段 000號7樓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3100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庭妤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影 本2紙、商標註冊資料、商品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 品比對報告、鑑定意見書、蝦皮購物網站註冊帳號「yuyu0303」之申登人基本資料、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各1份、 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截圖8頁、訂單查詢1張、扣案物品照片18張、搜索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3100元扣案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8年起至為警查獲 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以一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附表二編號6至15之迪士尼相關商品,商標權人迪士尼公 司以業務量龐大為由,無法參與本案鑑定並出具鑑定意見書,有博仲法律事務所電子郵件1紙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6至18之Hello Kitty保護貼、蛋黃哥貼紙、哆啦A夢撲克牌等商 品部分,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參,惟被告於蝦皮拍 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之商品,並無附表二編號16至18所示商品,有蝦皮網站網頁截圖8頁在卷可憑,是上開商品雖為仿冒 商標商品,然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販賣附表二編號16至18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情。應認被告就販賣附表二編號6 至18所示商品部分,犯罪嫌疑均有不足。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行為,屬事實上一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檢察官 張 佳 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李 智 聖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 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櫻桃小丸子」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2 「雷納德」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3 「熊大」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4 「莎莉」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5 「Supreme」及其圖樣 00000000號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件) 備註 1 櫻桃小丸子繞線器 2 警方購得 2 熊大繞線器 5 3 雷納德繞線器 1 4 莎莉繞線器 1 5 Supreme手機吊繩 5 6 史迪奇貼紙 71 迪士尼公司不予鑑定 7 琪琪蒂蒂貼紙 53 8 小飛象貼紙 53 9 米奇繞線器 1 10 維尼繞線器 1 11 三眼怪繞線器 1 12 維尼線套 1 13 琪琪蒂蒂線套 6 14 巴斯光年線套 1 15 毛怪線套 1 16 Hello Kitty保護貼 2 17 蛋黃哥貼紙 42 18 哆啦A夢撲克牌 108(2副) 共 355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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