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日東商事有限公司、林星宇、金園美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宗漢 被 告 金園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紹軒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張佩珍律師 茆臺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附件一)。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如「民事答辯狀」所載(附件二)。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四、經查:被告黃紹軒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判決不受理及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 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