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新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新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9007號、第9008號、第9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新吉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新吉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其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不法牟取本件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暨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並未經警員尋獲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等,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皆諭知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所竊得之H型鋼13塊、白鐵3片,既均已返還給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動自行車 1輛 2 鋁材 1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007號110年度偵字第9008號110年度偵字第9338號 被 告 郭新吉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新吉前於民國86年至92年間有毒品、妨害兵役、竊盜、強盜等前科紀錄,最近復因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毒偵字第99號為緩起訴處分(110年5月7日緩起訴期滿) 。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對象所有之物品,得手後即離開現場。嗣經FRENDIONO、賴永結、洪耀宗發 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扣得H型鋼13塊、白鐵3片,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FRENDIONO、受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翔有限公司訴 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新吉於警詢與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FRENDIOIO、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耀宗、 證人邵俊男、陳賀元、蕭清山、劉榮貴於警詢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賴永結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地磅憑單、切結書、收據、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暨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所 竊之電動自行車1輛、鋁材1支均未經扣案或發還,核屬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竊得之H型鋼13塊、白鐵3片業經發還告訴代理人洪耀宗,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檢察官 吳 惠 娟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李 俊 頴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手法 犯罪所得 卷號 犯罪地點 1 FRENDIONO (有提告) 民國110年3月23日凌晨2時33分許 徒手竊取電動自行車1輛(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 左列物品未經扣案或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9007號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2 受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提告) 110年3月23日凌晨2時44分許 徒手竊取鋁材1支(共價值2,000元) 左列物品未經扣案或發還 110年度偵字第9008號 臺南市○○區○○○路00號前 3 光翔有限公司 (有提告) 110年3月29日凌晨4時10分許至4時40分間 徒手竊取H型鋼13塊、白鐵3片(共價值2萬3,000元) 左列物品扣案後均經發還 110年度營偵字第9338號 臺南市○○區○○○街000號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