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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8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盧鳳田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續字第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補充「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7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9年4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又被告於本件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毒品、強制猥褻、恐嚇等犯罪前科,可認被告主觀上具特別惡性;又被告於前案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之徒刑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益徵被告漠視法令,對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故本院審酌上情,並參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被告有加重其刑之必要,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本刑(含最低本刑)」,認無「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之情形,尚屬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容未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再被告於本件已著手於詐欺犯罪之實行,因告訴人嗣後發覺有異而未得逞,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私利,竟欲施用詐術詐取他人財物,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行為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128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自己並無還款之能力,亦無還款之意願,竟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6
    日,以其有穩定收入為由,於109年5月10日向廿一世紀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資融公司)之特約商雷將有限
    公司購買蘋果「iPhone 11 64G」手機,並填寫廿一世紀資
    融公司提供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由雷將有限公
    司將前開申請書交予廿一世紀資融公司申請貸款新臺幣(下
    同)31,000元,約定分18期繳納,以每月為1期,每期繳納1
    ,927元,然經廿一世紀資融公司發覺甲○○之前購買手機之分
    期,業已遲繳,並去電甲○○任職之正興起重工程行,知悉甲
    ○○於5月間已離職,故認甲○○無還款能力而予以婉拒,甲○○
    之詐欺犯行始未得逞。嗣經廿一世紀資融公司告訴本署偵辦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公司告訴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代理人乙○○偵查中證述、證人即被告母親邱世秀、證人即
    正興起重工程行負責人黃文宗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被告
    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交易明細、被告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告訴人提供109年7月6日與被告之錄音節錄譯文、廿一世紀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
    罪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 榮 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信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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