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47號 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清原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陳昭仁 選任辯護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劉玉媚 選任辯護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陳國欽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孫新發 被 告 邱燕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黃麒銘 選任辯護人 王思舜律師 被 告 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志 代 理 人 王子維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黃泊錫 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林隆盛 楊明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王國清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劉忠志 林侑德 顏見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9312號、第9419號、第9685號、第9686號、第9687號、第10401號、第10737號、第10929號、 第11300號、第12154號、第12155號、第12156號、第12172號、 第13281號、第13727號、第13728號、第14152號、第14153號、 第14975號、第15099號、第15446號、第15447號、第15448號、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第131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 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422號、110年度偵字第12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 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壹仟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昭仁犯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玉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國欽犯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九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七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參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新發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燕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黃麒銘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玖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黃泊錫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仟參佰零玖萬貳仟零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隆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明學幫助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忠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侑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國清無罪。 顏見名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壹、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竊佔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10月間某日起擅自佔用坐落臺南市官田區鎮田段201、202、203、205、393、395、396、399地號及同區隆東段587、588、589、590、591、635、636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鎮田 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等國有土地(竊佔面積共12070.83平方公尺)。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自108年7、8月間起,基於未經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將上開土地供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下稱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非法堆置廢棄物之犯罪事實詳後述)。【下稱犯罪事實壹、一】 二、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綽號「大頭仔」)均未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戊○○僱用均未領有 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且與渠等亦有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孫新發(綽號「阿發」,僱用期間為109年7、8月間起至110年3月1日) 、陳昱勳(原名陳春長,綽號「阿春」,僱用期間為109年12月間至110年3月1日)、己○○(原名陳科升 ,綽號「升仔」,僱用期間為110年1月間),負責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使用無線電設備從事管制大門車輛進出、把風工作,及黃豊珍(綽號「斌仔」,僱用期間為109年7、8 月間至109年11月25日)、張建洲(起訴書誤載為「張建州」,逕予更正,綽號「阿財」,僱用期間為109年11月中旬至110年3月2日) ,負責在上開棄置場擔任怪手操作員,進行廢棄物開挖、掩埋等作業。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則負責仲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司機,及駕車引導司機至上開棄置場,由司機入場傾倒廢棄物,陳國欽另負責指引場內傾倒廢棄物位置之工作,並均向司機收取仲介報酬。戊○○、陳昭仁、劉 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即 以上開分工方式,分別與如附表二、三所示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普公司)、品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品沁公司)、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通化學公司)、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星窯業公司)、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榮紙業公司)等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廢棄物所有人,陳家銘、劉忠志、林侑德等貨車、曳引車司機,或邱平順、林中春等仲介、其他參與人(除本判決當事人欄所列被告以外,其餘被告均另行審結)共同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或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司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自如附表二所示之來源處載運各該附表所示廢棄物,運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並由戊○○本人或由戊○○指示孫新發、陳昱 勳、己○○等人向前來棄置廢棄物之貨車或曳引車司機,收取 每車次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費用(戊○○ 等人曾經進出上開棄置場之日期如附表四所示)。嗣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土壤採證採樣作業,其中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 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致污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壹、二】。 三、邱燕秋、黃麒銘分別係址設於高雄市○○區○○○○○○○0號衛普公 司之課長、總務,黃泊錫則為址設於臺南市○○區○○里○○○00○ 0號登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廢棄物代碼: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日月泰有限公司清除(單價6元/公斤),因該廢擦拭布有明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氣味,遭日月泰有限公司拒收,渠等明知黃泊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仍與黃泊錫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以每公斤8.5元之價格,委託 黃泊錫清除、處理上開廢棄物【清理日期、數量、總金額如下:109年5月29日(12,800公斤)、109年6月9日(12,430公 斤)、109年6月16日(4,150公斤)、109年8月31日(10,030 公斤)、109年9月3日(7,500公斤)、109年9月18日(6,280 公斤)、109年12月8日(12,450公斤)、110年2月8日(10,83 0公斤),總金額共計64萬9,995元】。黃泊錫明知陳家銘未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委託陳家銘清除、處理上開廢棄物,陳家銘再經由邱平順仲介,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自大貨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上接犯罪事實壹、二之事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下稱犯罪事實壹、三】 四、鍾季仲、陳又銘分別係高雄市○○區○○○○000號晉通化學公司 之經理、環保專責人員。因晉通化學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污泥 、廢膠、廢離型紙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可寧衛公司清理,嗣為節省清理費用,渠等均明知黃泊 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黃泊錫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仍與黃泊錫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以污泥每公斤23元、廢膠處理費每公斤26元、廢離型 紙處理費每公斤21.5元之價格清除、處理,自109年1月6日起至 110年5月27日止,以總金額1,244萬2,059元委託黃泊錫清理。 黃泊錫再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黃泊錫以太空包裝污泥每公斤10元,而廢膠以鐵桶或塑膠桶裝每公斤以12元,委託陳家銘清理。陳家銘再經由邱平順仲介,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 車載運上開污泥、廢膠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上接犯罪事實壹、二之事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廢離型紙則載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00○0號之廠 房及土地(下稱永安廠房)堆置。【下稱犯罪事實壹、四】五、黃泊錫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00年間 起,提供永安廠房堆置其向晉通化學公司所清除之上開廢離型紙及自不詳事業機構所收集之廢棄物乙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已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下稱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至永安廠房稽查,發現現場堆置包括廢尼龍繩網、廢紙、廢棄口罩、混合廢棄物、廢紙、廢樹脂、不明污泥、桶裝廢液等廢棄物;於 110年6月9日稽查發現包括尼龍繩、含紙軸之廢塑膠、廢紙、 廢塑膠(包括離型紙)、廢塑膠混合廢棉絮廢紙等混合物、廠房內堆置有含金屬線廢棄罩、塑膠粒,廠後發現有藍色53加 侖3個、藍色15加侖11個(桶內現殘留廢液)、5加侖5個(桶 內現殘留廢液)等廢棄物】。其後與陳家銘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委託陳家銘清除、處理,陳家銘經由邱平順介紹,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將部分廢棄物載運 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上接犯罪事實壹、二之事實,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下稱犯罪事實壹 、五】 六、劉忠志、林侑德均未領有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渠等預見各於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時間、地點經委託載運之太空包可能為廢棄物,不得任意清除、處理,竟仍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6、9「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縱非法清理廢棄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犯意聯絡,各於上開時間、地點,駕駛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車輛載運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太空包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堆置、掩埋,並各獲得5 千元報酬。【下稱犯罪事實壹、六】 貳、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地 一、歐周何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兆鋒企業社 實際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陳冠文則係址設於臺中市○區○○里○○○路000號7樓之3玖如環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玖如公司)實際負責人,領有臺中市政府109中市府(環)廢乙清字第0006號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係乙級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而受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豪印刷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委託清除 該公司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欣環保公司)所有位於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係經行政院核定、改制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下稱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屬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之山坡地。林隆盛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為爭取在上開土地增設掩埋場之新聞曝光度,竟基於在私有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佔用、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透過網路與歐周何取得聯繫,並告知其可提供上開土地堆置廢棄物。 三、歐周何乃與陳冠文、黃泊錫、陳家銘、邱平順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歐周何以12萬3,160元之價格接受陳 冠文委託清理廢鋁箔塑膠袋、健豪印刷公司之印刷廠製版底片(pp加石粉之廢塑膠名片)、廢棉絮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其與黃泊錫、林隆盛約定分別以每車8,000元、10,000元、12,000元、15,000元之價格處理廢棄物。歐周何、黃泊錫復 與陳家銘約定以4車次共40,000元之價格,陳家銘再與邱平 順約定,每車次由陳家銘給付邱平順2,000元之報酬,由邱 平順陪同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分別於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7 日,將玖如公司所清除之廢鋁箔塑膠袋、健豪印刷事公司之製版底片、廢棉絮、黃泊錫之廢不織布等一般事業廢棄物運送至上開土地棄置,而擅自占用私人山坡地,幸未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14日許接獲檢舉,發現堆置上開土地之大量廢棄物,始循線查悉上情(歐周何、陳冠文、玖如公司、陳家銘、邱平順均另行審結)。【下稱犯罪事實貳】 參、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一、孫新發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10 年1月前後起,將其所租用臺南市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許銘財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0號)供 作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棄置地使用(下稱臺南市○○區○○ ○000○0號棄置地,堆置廢棄物之犯罪事實詳後述)。【下稱 犯罪事實參、一】 二、展璋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展璋 鋁業公司)及昇元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下稱昇元鋁業公司)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本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業者清理,以避免污染環境。然展璋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蔣清發、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均為減少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蔣清發經由鍾武國仲介,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鍾武國、吳宏倫再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仲介而結識馬大川,明知馬大川未領有上開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渠等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展璋鋁業公司、昇元鋁業公司以每公噸約3,000元之 顯低於市價之價格,委託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分別於110年2月3日上午11時許、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至11時、110年2月21日下午2時許、110年3月2日上午11時許前往展璋鋁業公司載運上開事業廢棄物;於110年2月9 日上午9時許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 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載運鋁二級冶煉廠之集塵灰離廠。馬大川轉與陳國欽達成上開犯意聯絡,再由陳國欽與孫新發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由孫新發將上開廢棄物堆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馬大川並支付每趟2萬元之仲介費用予陳國欽,陳國欽則 支付其中1萬5千元予孫新發,孫新發再支付其中1萬元予真 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挖土機司機,而由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廢棄物於現場掩埋而非法處理(陳冠廷、蔣清發、鍾武國、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杜浚鏵、馬大川均另行審結)。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47),而致污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參、二】 三、秦偉智(另行審結)、陳國欽、孫新發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秦偉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NP-73號拖車(或附掛92-YX號拖車)分別於110年4月4日0時50分許、110年4月6日22 時29分許、110年4月7日20時13分許至20時27分許、110年4 月8日20時01分許、110年4月9日22時55分許至11時6分許、110年4月10日23時32分許、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3分許、110年4月12日22時26分許、110年4月13日23時14分許、110年4 月14日19時24分許,將其自不詳事業機構載運之不詳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中總銅超出標準值15.0mg/L)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運送至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由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人駕駛BCQ-3367號自小客車引導,孫新發每趟向秦偉智收取12,000元報酬,其中2,000元交 付予陳國欽,陳國欽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外把風,將上開廢棄物傾倒後棄置、掩埋於上開棄置地。【下稱犯罪事實參、三】 肆、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戊○○、陳家銘、蔡其品共同基於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 及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意聯絡,由蔡其品與陳家銘約定以每車次3萬元之價格清理所經營品沁公司產 出之廢塑膠碎屑等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棄物容出液檢出總銅、總鉛超出容許值),陳家銘乃於110年3月4日晚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上開廢塑膠碎屑等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欲傾倒上開廢棄物,但戊○○因故不同意傾倒在官田清 潔隊前方棄置場,乃委託楊明學帶路找尋棄置地點。楊明學乃基於幫助未經同意在國有山坡地擅自占用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0年3月4日晚上7時1分許,由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車牌(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及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車,引領陳家銘將上開廢棄物傾倒棄置於國有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幸尚無致生水土流失或毀 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情形。嗣經檢警調閱附近車牌辨識資料與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楊明學駕駛懸掛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戊○○所駕駛AKP-5570號自小客車及陳家銘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行經該處,始查悉上情。【下稱犯罪事實肆】 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緣昇元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冠廷為減少製造過程中產生之爐(鋁)渣、集塵灰等廢棄物清理費用以降低營業成本,陳冠廷經由吳宏倫仲介,吳宏倫經由吳財鼎、鄭國彥介紹結識馬大川,渠等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許,由陳冠 廷以低於市價之每公噸4,500元代價委託吳宏倫清理廢棄物 ,吳宏倫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再由馬 大川以每公噸3,000元代價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 貨車前往昇元鋁業公司,由亦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昇元鋁業公司員工杜浚鏵負責在廠內引導後,馬大川即載運盛裝鋁二級冶煉廠集塵灰之太空包共16包離廠。馬大川轉與陳昭仁、陳國欽共同達成上開犯意聯絡,陳昭仁、陳國欽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陳國欽提供其與配偶所經營「ㄚ晴檳榔攤」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馬大川旋即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往上開土地堆置,馬大川並交付予陳昭仁15,000元之處理費用,陳昭仁收取其中2,000元仲介費,再將13,000元交予陳國欽,後因檳榔攤地主反 對,遂由陳國欽聯繫孫新發,其與孫新發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孫新發另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同意提供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堆置 上開16包太空包後,陳國欽即透過鄭育能聯繫馬大川,馬大川分別於110年2月19日13時41分許至14時7分許及同日14時45分至15時0分許以兩車次,駕駛上開營業大貨車載運上開16包太空包堆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後因臺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罰,陳 國欽旋在前一日即110年3月4日下午2時許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委託不知情之王國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由孫新發承前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接續犯意,指引王國清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分兩車 將上開16包太空包載運至孫新發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上開廢棄物日久經自然分解後即揮發惡臭至空氣中,因而造成異味污染,其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測定結果超出標準(管制標準為30,檢測值為55),而致污染環境。【下稱犯罪事實伍】 陸、戊○○另為以下犯行: 一、戊○○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 於110年1月15日凌晨某時、110年2月22日凌晨某時、110年2月24日(起訴書誤載,逕予更正)凌晨某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內,將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無償轉讓予其所僱用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之孫新發、陳昱勳、己○○施用(數量均不詳,無證據證明轉讓重量達淨重10公 克以上)。嗣因戊○○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員警依法 實施通訊監察而查獲上情(經本院110年5月20日南院武刑凱110聲監可字第000103號函認可)。【下稱犯罪事實陸、一 】 二、戊○○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空氣槍之犯意,於109年初某 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在網路上以2,000元之 金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非制式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並存放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街00巷0號住處內。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 於110年4月15日上午6時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 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上開空氣槍,而査悉上情。【下稱犯罪事實陸、二】 柒、黃麒銘係衛普公司之總務,係為衛普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負有管理衛普公司廢塑膠膜及報廢品等下腳料之任務。其於108年10月間至110年2月間之期間內,竟為獲取回扣,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接續於黃泊錫向衛普公司購買廢塑膠膜及報廢品等下腳料而過磅載運重量時,將黃泊錫每次載運之實際過磅重量減少計算約300至500公斤之重量,使黃泊錫得以給付較少價金,黃泊錫再於如附表五所示日期,給付如附表五收受現金欄所示回扣予黃麒銘,共計19萬1,364元,黃麒銘以此方式違背上開管理任務,致生損害 於衛普公司。【下稱犯罪事實柒】 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分隊偵辦後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共同被告黃麒銘、黃泊錫、陳家銘於警詢時或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邱燕秋表示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邱燕秋犯罪事實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黃泊錫、邱燕秋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黃麒銘表示均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黃麒銘犯罪事實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㈢共同被告黃麒銘、黃泊錫、陳家銘、邱平順於警詢時、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衛普公司表示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犯罪事實壹、三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㈣共同被告邱平順、陳家銘、陳又銘、鍾季仲、陳冠文、歐周何、林隆盛、證人即健豪印刷公司臺中精科廠廠長張智翔、證人即被害人歐欣公司工程師吳勅奇於警詢時或調查局詢問時所為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黃泊錫表示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黃泊錫犯罪事實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㈤共同被告戊○○、孫新發、陳國欽、秦偉智、鄭育能於警詢時 之陳述,均為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表示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渠等上開陳述,就證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犯罪事實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固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惟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就是否行使對質詰問權,自有處分權,倘證人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且經法院予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到庭對質詰問之機會,惟被告未聲請法院傳喚,應認其已捨棄對質詰問證人之權,則法院佐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該部分事證已明,而未再傳喚證人到庭與被告對質詰問,亦不能指摘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 ㈠共同被告黃麒銘、邱燕秋、陳家銘、黃泊錫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未經具結之陳述,因被告黃麒銘、邱燕秋、衛普公司分別表示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上開陳述分別就被告黃麒銘、邱燕秋、衛普公司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陳冠文、歐周何、林隆盛、陳家銘、邱平順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未經具結之陳述,因被告黃泊錫表示不同意具有證據能力,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上開陳述就被告黃泊錫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㈢被告黃麒銘雖主張,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之證述(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供述證據編號38),未經對質詰問, 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證人黃泊錫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業經具結部分,依上開規定,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理時已傳喚其到庭作證,賦予被告黃麒銘對質詰問機會,自得引為本院判決之依據。 ㈣證人陳又銘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具結,自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理時已傳喚到庭作證,賦予被告黃泊錫對質詰問機會,自得引為本件判決之依據。 ㈤證人即健豪印刷公司臺中精科廠廠長張智翔、證人即被害人歐欣公司工程師吳勅奇於偵查中之證述,業經具結,被告黃泊錫之辯護人雖主張未經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云云,惟上開於檢察官前所為證述既經具結,自有證據能力,被告黃泊錫之辯護人上開主張顯屬無據。而被告黃泊錫及其辯護人均未聲請本院傳喚渠等到庭作證,應認已捨棄對質詰問證人之權,上開證據自均得引為本件判決之依據。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 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5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卷內被告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以外之人於警詢之 陳述,於關於被告戊○○等四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不具 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其餘屬傳聞證據性質之證 據,被告或辯護人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乙、有罪部分 壹、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一、被告戊○○、陳國欽、陳昭仁、劉玉媚、孫新發部分: 訊據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壹、一及犯罪事實壹、二(即如附 表二編號1至25所示)部分,被告陳國欽、孫新發就犯罪事 實壹、二(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部分,被告陳昭仁 、劉玉媚就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編號7、12、1 3所示部分,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330頁、第495頁、 卷四第74頁、第192頁、第289頁、卷十第49頁),核與如附表六、㈠所示共同被告或證人之供述【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部分所引用如附表六、㈠所示供述證據不包括共同被告戊○○ 、孫新發、陳國欽、秦偉智、鄭育能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六、㈡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戊○○、陳 國欽、陳昭仁、劉玉媚、孫新發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渠等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被告黃泊錫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泊錫對於犯罪事實壹、三及犯罪事實壹、四關於廢膠、污泥部分均坦承不諱,惟對於犯罪事實壹、四關於廢離型紙部分及犯罪事實壹、五部分均矢口否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其與辯護人辯稱:被告黃泊錫從晉通化學公司載回來的東西有廢膠、污泥及離型紙,先載到永安廠房,準備將污泥、廢膠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由陳家銘載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離型紙就留下來送到臺南的工廠回收再利用;廢離型紙屬回收再利用,為製作塑膠粒之原料,永安廠房於110年4月15日、6月9日遭查獲之廢尼龍繩、廢紙、廢棄口罩、混合廢棄物、廢樹脂、不明污泥、桶裝廢液、含紙軸廢塑膠、廢紙、廢塑膠、廢塑膠混合廢棉絮廢紙混合物、含金屬線廢棄罩、塑膠粒,廠後發現藍色加崙桶、部分桶内殘餘廢液等,其中抽出鐵線、紙等均經分類後以回收物賣出,其他膠類、PP均為塑膠原料,被告黃泊錫將之作為塑膠粒原料庫存儲放於廠房内,並非以供他人堆置或棄置之目的提供自有廠房云云。 ㈡關於犯罪事實壹、三及犯罪事實壹、四廢膠、污泥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泊錫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四第220頁),核與被告邱燕秋、黃麒銘於調查局、偵查中之供述 (詳附表六、㈠編號76、77)、證人陳家銘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詳附表六、㈠編號25)、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又銘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六第223頁至第247頁),並有如附表六、㈡編號301、309至編號332所示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黃泊錫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㈢關於犯罪事實壹、四廢離型紙及犯罪事實壹、五部分: ⒈查晉通化學公司與被告黃泊錫約定由被告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以污泥每公斤23元、廢膠處理費每公斤26元、廢離型 紙處理費每公斤21.5元之代價清運處理,自109年1月6日起至11 0年5月27日止,以總金額1,244萬2,059元委託黃泊錫清理;被 告黃泊錫自100年間起,在其所有永安廠房堆置一般事業廢棄 物乙批(110年4月15日查獲廢尼龍繩網、廢紙、廢棄口罩、混 合廢棄物、廢紙、廢樹脂、不明污泥、桶裝廢液;110年6月9日 查獲包括尼龍繩、含紙軸之廢塑膠、廢紙、廢塑膠、廢塑膠混合廢棉絮廢紙等混合物、廠房內堆置有含金屬線廢棄罩、塑膠粒,廠後發現有藍色53加侖3個、藍色15加侖11個、5加侖5 個,且藍色15加侖及5加侖桶內發現有殘餘廢液)等事實,有 如附表六、㈡編號262、265、268、301、322至332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401頁),此 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⒉認定被告黃泊錫犯罪所憑證據及理由: ⑴登泰企業社屬廢塑膠(R-0201)再利用機構,登記地址為臺南 市○○區○○里○○○00○0號,負責人為黃泊錫,此有臺南市政府 環保局109年4月6日環事字第1090035437號函、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215 頁、本院卷二第346-4至346-7頁)。 ⑵證人陳又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晉通化學公司擔任環安人員,負責管理晉通化學公司產出之廢棄物,伊當初委託登泰企業社即黃泊錫處理廢離型紙、廢污泥、廢膠,總共三樣東西,委託登泰企業社處理污泥的部分是每公斤23元,廢膠的部分是每公斤26元,離型紙處理是每公斤21.5元;廢離型紙裡面有含雙面膠;當初給黃泊錫清運污泥、廢膠、廢離型紙有開「塑膠加工」的發票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23至247頁)。 ⑶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供稱: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其有為晉通化學公司處理OPP廢紙、廢膠、離型紙、污泥等。(經提示110偵9686卷一第73至77頁)改制前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在永安廠房發現有廢尼龍繩網、廢紙、廢棄口罩、混合廢棄物、廢紙、廢樹脂、不明污泥、桶裝廢液來源,第74頁下圖兩張是晉通化學公司請其處理的不明污泥。第75頁四張都是晉通化學公司請其處理的污泥。第76頁上圖兩張也是晉通化學公司的不明污泥。第76頁下圖左邊塑膠桶也是晉通化學公司的,右側也是晉通化學公司用鐵桶裝的廢膠。第77頁也是晉通化學公司用鐵桶裝的廢膠,第73頁左側是屏東一位姓蘇的不要的東西交給其處理的廢尼龍繩網,他有開發票,第73頁右側口罩是台中中盤商陳志成進口口罩沒有用給其處理做回收用,第74頁上圖是其跟衛普公司買的。這些都是對方不要的東西,永安廠房沒有資源回收資格,也沒任何的證明文件,沒有任何公司或企業社的名字,是其堆放自己東西的地方,所以不可以將廢尼龍繩網、廢紙、廢棄口罩、混合廢棄物、廢紙、廢樹脂、不明污泥、桶裝廢液放在永安廠房;不是合法貯存處所等語(見偵9686卷四第23至41頁)。其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調查人員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查獲到「鐵桶」、「貝克桶(四角桶)」,裡面放的是伊的壓注機射出的塑膠料廢料,其做出來的廢料叫陳家銘載等語(聲羈140卷第33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供稱:其從晉通化學公司載走的離型紙,是載到永安廠房,並未載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96 至397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黃泊錫跟伊認識1 0幾年以上,黃泊錫知道伊沒有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他有請 合法的清除業者,因為黃泊錫的垃圾量很多,如果是比較大塊、比較長的塑膠,或是塑膠類的廢棄物,焚化爐都不會收,所以就會請伊來處理合法清除業者沒有辦法處理的廢棄物。伊大概從幾個月前開始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黃泊錫的廢棄物一個月大概一台車,伊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的廢棄物是黃泊錫的,另外還有蔡其品的粉碎塑膠(即銅線攪碎後之塑膠),邱平順介紹伊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伊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都是傾倒雜七雜八的廢塑膠,例如黃泊錫抽塑膠粒子出來用網子過濾剩下的廢棄塑膠。(提示110偵9054卷八第45-50頁)張建洲於110年5月25日在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指認掩埋「鐵桶」、「貝克桶(四角桶)」是伊傾倒的,「鐵桶」、 「貝克桶(四角桶)」的來源都從黃泊錫「永安」那邊比較多,「永安」那裡有在抽塑膠粒子,過濾網塞的比較多比較髒;伊除了載運黃泊錫的鐵桶,沒有載運其他人的鐵桶;(提示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57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明 天要載黃董那邊喔」、「有啦,我載完幾點,明天再跟你確定啦」)是伊跟邱平順的對話,伊跟邱平順約要一起去官田 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傾倒廢棄物;(提示109年9月23日13時16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黃董那個明天要下(音譯)喔」、「我看幾點再跟你說,我工作這邊安排一下,他跟我說幾點,我說我下午再跟他說幾點要下」、「明天我會過去下,看幾點我不知道啦」)是伊跟邱平順的對話,也是伊 跟邱平順約要一起去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但是要看伊幾點到黃泊錫那裡載廢棄物,之後再打電話等語(見偵9054卷八第256至275頁),復有如附表六㈡編號99、107所示 監聽譯文在卷可參。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平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有為陳家銘牽線,讓他載運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陳家銘載運之數次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這幾次陳家銘載運 的廢棄物的來源,大多是從黃董,就是伊剛才指認的黃泊錫那邊而來的;還有堆置於陳家銘屋外的塑膠外皮,其他來源伊就不清楚;陳家銘有幫黃泊錫載運過鐵桶或塑膠桶至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傾倒,鐵桶或塑膠桶裡面裝的是類似樹脂黏黏的,因為我有聽陳家銘講過,他們都說是「狗啊」,聞起來有刺鼻的味道;(提示110偵9054卷六第279-282頁)第280、282頁的綠色桶子,伊有看過陳家銘幫黃泊錫載,另外第280、281頁的太空包伊也有看過陳家銘幫黃泊錫載;(提示110偵9686卷二第131-135頁)第131、135頁陳家銘有幫黃泊錫載過;(提示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9日12時04分2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他約4點到他那裡」、「2點半…你差不多3點到我這裡」、「早一點也沒關係」、「10幾桶狗阿」、「喔。這樣我知道」)這是伊要跟陳 家銘一起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狗阿」就是指伊剛才講的鐵桶,是陳家銘去黃泊錫永安廠那裡載的;(提示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2時25分37秒 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等一下如果去,你東西看一下跟我說,我才能跟元仔(音)說」、「喔,鐵桶多少?」、「鐵桶…前面可能10幾桶…有一些比較小桶的」)是伊要跟陳家銘一 起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這一次是傾倒陳家銘去黃泊錫那裡載的鐵桶以及其他的廢棄物等語(見他6705卷七第193頁、偵9054卷十第470至493頁),復有如附表六㈡ 編號116、120所示監聽譯文附卷可按。 ⑹證人即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員廖軒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10年4至6月份任職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 隊,110年6月9日在永安廠房,發現黃泊錫收的廢塑膠是混 有紙筒的,它是一個混合物,通常再利用機構所謂可以再利用的廢棄物是說純的廢塑膠,但是他的廢塑膠已經是混合物的型態了,所以說要處理這樣的廢棄物,就必須要有處理機構的資格,那也不一定他有辦法處理就代表說它是合格的,登泰企業社可以處理那些東西,不代表它就是一個合格的處理場所。在6月9日發現第一個主要是廢塑膠混有紙筒,有些廢塑膠好像是離型紙,離型紙是有紙類及塑膠膜,也是一種混合物,必需要有處理機構資格的工廠才能夠處理的。再來好像是還有廢棄口罩,那廢棄口罩除了不織布,還有鼻墊部分、還有金屬、棉線,也是混合物,並不是純的廢塑膠。在廠房的後方好像有一些有機溶劑的廢桶,盛裝溶劑的桶子若含有溶劑的話,那這個廢棄物就是要當作是溶劑的屬性去做處理,廢桶裡面其實含有殘餘的溶劑,伊記得大概有四類需要處理機構資格才能夠處理的廢棄物在廠內,偵9686卷一第332頁圖一是掃地的混合廢棄物,有廢土、廢塑膠,是混合 的廢棄物;圖二是污泥再混雜一些塑膠,可能是塑膠再利用場產出的一些污泥;圖三也是類似污泥類的廢棄物;圖四是廢塑膠夾著紙筒,中間是硬紙圓筒,外面是塑膠,這是一種混合物,這是伊在偵9686卷一P329稽查報告裡面寫的「含紙軸之廢塑膠」,稽查報告裡面提到有藍色桶子、白色桶子,白色桶子上面的收貨人為晉通化學公司,有去查證標籤去對應晉通化學公司裡面,就是晉通化學公司裡面所需要的原物料;110年6月9日這次稽查,在永安廠房這邊好像有發現廢 離型紙,伊在紀錄裡不會特別把它去挑出來,因為很明顯看到一些混合的廢棄物,裡面廢棄物那麼多,伊不會特別去挑一個不起眼的離型紙;當天稽查的時候有發現塑膠粒,廠內有一包一包的,那裡面應該是塑膠粒;廢離型紙在環保作業的編號跟屬於的項目是D,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 辦法,再利用是說可以直接依照附表裡面的規定去再利用,如果不是在附表裡面,就要個別申請再利用,那個案再利用要跟經濟部申請,核准了才可以做。一般講說R類、D類,R 類就是在附表裡面那個廢棄物,可以依照附表再利用,可是並不是說它是D類就不可以再利用,但是它必須經過合法的 申請程序,永安廠地應該是農地,自始自終都沒有辦法去申請為合格的再利用廠,所以認定它就是一個非法處理的場所,不管它之後要如何申請,它在那裡就是無法申請成功,它就是一個非法處理的場所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05至221頁)。 ⑺由以上證據可知:①登泰企業社雖屬廢塑膠(R-0201)再利用 機構,但登記地址係在臺南市○○區○○里○○○00○0號,永安廠 房並非係可從事合法再利用之工廠,該廠房所在土地亦非可合法堆置廢棄物。②被告黃泊錫將受晉通化學公司委託處理之廢離型紙、廢污泥、廢膠運至永安廠房堆置,其中廢污泥、廢膠另委託證人陳家銘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③永安廠房內堆置許多廢塑膠混合物,並非純廢塑膠。④證 人陳家銘數次受被告黃泊錫委託自永安廠房載運廢塑膠、「鐵桶」、「四角貝克桶」等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被告黃泊錫供稱「(桶)裡面放的是其壓注機射出的塑膠料廢料,其做出來的廢料叫陳家銘載」,則被告黃泊錫將從廢塑膠抽取塑膠粒後所生廢料存放在永安廠房,再交由證人陳家銘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傾倒。是以,被告黃泊錫明知永安廠房不得堆置廢棄物,亦不得在該廠房從事廢棄物再利用工作,其卻仍在永安廠房堆置大量廢塑膠混合物,其中包括晉通化學公司委託處理之廢離型紙,不論存放時間久暫,均已構成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行為。被告黃泊錫復自不詳事業處所收集廢棄物,運輸至不得進行廢棄物再利用工作,亦非合法廢棄物堆置場所之永安廠房堆置,再委託證人陳家銘將部分廢塑膠或廢塑膠加工後產生之廢料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掩埋,亦已構成非法清理、處理廢棄物行為。 ⒊對於被告黃泊錫辯解不採之理由: ⑴被告黃泊錫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晉通化學公司會以離型紙等其他物品貼廢膠、污泥之重量,以避免每趟車所載運之數量過少,如以帳冊上記載之各項單價代表之物品來計算廢膠、污泥,顯然會有過多之情云云。惟證人陳又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貴公司的帳冊裡面有一個每公斤21元的就是離型紙,那有沒有可能你在處理廢膠的費用裡面有混到離型紙的重量?) 沒有。」、「(問:所以固定的價錢就是 離型紙,廢膠或廢污泥都是固定的價錢,沒有互相混到就對了?) 對。」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24頁)。被告黃泊錫上開辯解顯無依據,自無可採。 ⑵被告黃泊錫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黃泊錫自晉通化學公司運回之廢離型紙及在永安廠房內所堆置之物,均係欲供被告黃泊錫進行廢塑膠再利用使用云云。惟按廢棄物清理法關於「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雖准許再利用,惟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各該目的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各種管理辦法為之,且須具有一定之設備和專業能力,符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許可、許可期限、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方可為之,同法第12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至第5項 、第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非可任意處置。符合上開規定,始不受同法第28條、第41條有關應經許可方得為事業廢棄物相關行為限制之規範。否則,依同法第39條第1 項反面意旨,仍應成立第46條第4款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3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永安廠房非屬合法進行再利用之工廠,該廠房所在土地亦非屬可合法堆置廢棄物之地點,業如前述。被告黃泊錫擔任負責人之登泰企業社雖具有廢塑膠再利用資格,但非謂取得此資格後,即可不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擅自收集各式各樣廢塑膠類之廢棄物堆置於未經許可之土地,並擅自在未經許可之廠房內進行所謂再利用工作,而藉以脫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之處罰。況其於永安廠房堆置上開大量廢棄物究竟是否屬可再利用物已有可疑,縱確屬可再利用物,其未依法進行再利用,自仍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行為,被告黃泊錫上開辯解顯屬無據,自無可採。再依被告黃泊錫及證人陳家銘所述,被告黃泊錫尚且將抽取塑膠粒之塑膠廢料委託證人陳家銘載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並未合法處理廢料,是縱其確曾從所堆置廢棄物中抽取塑膠粒進行再利用,但其將塑膠廢料委託證人陳家銘載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亦非屬合法再利用行為,益徵其確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被告黃泊錫上開辯解顯屬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⒋綜上所述,被告黃泊錫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被告邱燕秋、黃麒銘、衛普公司部分: ㈠訊據被告邱燕秋、黃麒銘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被告邱燕秋辯稱:衛普公司所委託登泰企業社處理之含油墨擦拭布及PE膜下腳料,均為廢塑膠(廢棄物代碼R-0201),而登泰企業社確為環境主管機關所許可一處理廢塑膠( 廢棄物代碼R-0201)之廠商,當認衛普公司係委託經許可之 合法廠商處理事業廢棄物,要無公訴人起訴意旨所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及第4款犯行存在,自不能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及第4款相繩云云。被告黃麒銘則辯稱:被告黃麒銘因辦理相關業務時間非長,且不具專業之環安知識,僅依一般人之認知相信黃泊錫稱可以送焚化爐之說詞,而誤認其具有合法廢棄物處理資格,主觀上係認黃泊錫具有廢棄物清理之合法資格,始請其報價,對於其未具備合法資格一事欠缺認識,應為構成要件不該當云云。被告衛普公司辯稱: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係可經由塑膠加工回收再利用之資源,被告黃麒銘、邱燕秋應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則本件被告公司不應科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罰金云云。 ㈡認定被告邱燕秋、黃麒銘犯罪所憑證據及理由 ⒈被告邱燕秋、黃麒銘分別係衛普公司之課長、總務,該公司之含廢油墨擦拭布等事業廢棄物,原委託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日月泰有限公司清除(單價6元/公斤),因日月泰有限公司拒收廢油墨擦拭布,衛普公司遂委請被告黃泊錫處理,議定由被告黃泊錫以每公斤8.5元之金額,分別於109年5月29日 (12,800公斤)、109年6月9日(12,430公斤)、109年6月16 日(4,150公斤)、109年8月31日(10,030公斤)、109年9月3 日(7,500公斤)、109年9月18日(6,280公斤)、109年12月8 日(12,450公斤)、110年2月8日(10,830公斤),以總金額6 4萬9,995元委託被告黃泊錫清除處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有幫衛普公司處理廢棄物,清理沾有油墨的不織布,自109年5月開始,每公斤8.5 元,伊自109年5月29日開始從衛普司處理廢棄物金額是64萬9,995元,伊跟衛普公司黃麒銘聯繫等語(見偵9686卷四第35至41頁)。復有如附表六、㈡編號309、310、312、313、31 5、316、321所示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 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里○○○路0號衛普公司之督察紀錄( 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號)、被告黃麒銘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31日報告書(主旨「有顏色有味道之廢棄物處理」 )、被告黃泊錫開立給衛普公司之109年9月1日、109年9月3日、110年1月4日、110年2月8日發票(名目「塑膠加工」)、109年7月23日秤量憑單(編號000084)【品名「垃圾」、 車號「601-BW」】;109年12月8日秤量憑單(編號000374) 【品名「垃圾」、車號「015-N6」】、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之現金帳、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自109年5月29日開始之帳目資料、通話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黃泊錫再委託被告陳家銘清理上開廢棄物,而由被告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等事實,業 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是收代碼D-2101事業廢棄物,代碼D-2101的下腳料是伊自己去載的,代碼D-0899是伊叫陳家銘去載的,含有機溶劑的布是陳家銘去載,廢棄物都是伊自己載,陳家銘只是去載「垃圾」而已,伊講的垃圾是衛普公司事業所產生的那些不要的廢不織布等語(見他6705卷七第354至355頁)。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黃泊錫知道伊沒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格;「(問:你是否知道載往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 置場之其他廢棄物來源?)除了黃泊錫以外,還有衛普公司 的一般廢棄物。」、「(問:你與衛普公司何人接洽?)是黃泊錫叫我去衛普公司載的,也是黃泊錫在接洽的,因為黃泊錫有在標衛普公司的廢塑膠。」等語(見偵9054卷八第260 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平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認識黃泊錫,伊都叫他「黃董」,他是做塑膠料的;伊有介紹陳家銘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提示110偵9054卷五第631至632頁109年12月8日10時05分13秒通訊監察譯 文之内容「黃董說衛普要下午馬上去載啦,我忙到不行,所以趕快跟你聯絡啊。」、「衛普要載啦,要檢查啦。」)這 是伊跟陳家銘的對話,陳家銘說「黃董」跟他聯絡,說衛普公司要檢查工廠,說裡面有一些廢棄物要陳家銘去載,這一次伊有陪陳家銘去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傾倒廢棄物等語(見偵9054卷六第108、109頁、第116至117頁)。此有上開監聽譯文、被告陳家銘於109年5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衛普公司載運廢棄物之蒐證畫面各1份 等證據在卷可稽(詳附表六㈡編號125、318),此部分事實亦堪可認定。 ⒊被告邱燕秋、黃麒銘所為構成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理由如下: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合峻企業社是登記在伊的兒子黃凱澤名下,由他經營的,登泰企業社在伊名下,是伊在經營,這二間公司都是回收再利用的機構,只有回收再利用的許可,回收廢塑膠類,沒有清理和處理的許可,合峻在高雄永安,登泰在臺南西港區,跟衛普公司有下腳料之往來伊是收代碼D-2101事業廢棄物,代碼D-2101的下腳料是伊自己去載的,代碼D-0899是伊叫陳家銘去載的,含有機溶劑的布是陳家銘去載,廢棄物都是伊自己載,陳家銘只是去載「垃圾」而已,伊講的垃圾是衛普公司事業所產生的那些不要的廢不織布,衛普公司有一些有牌的廠商,但他們無法進去載,因為焚化爐擋著不讓他們進去,所以衛普公司廢棄物愈積愈多,衛普公司就問伊能否幫忙處理;伊跟衛普公司在業務往來都是跟總務黃麒銘交涉等語(見他6705卷七第354至361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介紹過有乙級廢棄物清除執照的日月泰公司幫衛普公處理廢棄物,幫忙處理垃圾,就是他們工廠做出來沒用的垃圾,不能回收的垃圾,伊幫衛普公司處理不織布有油墨的膠;(提示偵9686卷二第206頁)伊在偵查中供稱「衛普公司做出來的不織布 如果有沾到油墨會有點黏,合法的公司無法處理,伊就幫忙處理」等語所述實在,(提示偵9686卷二第206頁)伊在偵 查中供稱「黃麒銘是管理廢棄物的,邱燕秋是黃麒銘的主管,但邱燕秋都是交代黃麒銘處理」等語,所述實在;伊當初與黃麒銘聯絡的過程是他來叫伊,伊就去載,垃圾滿了就會要伊們去載,廢料滿了就會要伊去載,廢料是指廢布;伊本來就與黃麒銘認識,後來他請伊處理廢布,因為這些布丟到垃圾車會被抽查,合法廠商不運,所以黃麒銘問伊能不能處理,伊說可以,但價格8.5元,發票要開廢棄物的塑膠加工 ,因為伊本身沒有廢棄物清除的,所以不能開廢棄物的,才改開用塑膠粒下去開發票;伊處理含廢油墨的布,並未與衛普公司簽約;(提示偵9686卷一P265)黃麒銘於環保署稽查時稱「黃泊錫入廠是以車號000-00或066-TR之車輛清除廢棄物,清除時主要由其會同清除,清除人為黃泊錫或其他司機,黃泊錫告知廢棄物流向係與其他廢棄物混合貯存」等語,所述實在;伊與陳家銘之監聽譯文『家銘,下禮拜二幫伊載衛普的垃圾』,垃圾係指含廢油墨的布,伊處理完後並未向黃麒銘表示已處理完畢的證明文件,黃麒銘都沒有向伊要證明文件或請伊出示證明,邱燕秋未向伊詢問有無廢棄物的清除許可,邱燕秋未問過伊就處理衛普公司的廢布有無向環保署的廢棄物系統去申報之事;(提示偵9868卷一P265)邱燕秋表示,在109年12月8日及110年2月9日的兩個車次所清除 廢棄物種類,主要為含廢油墨擦拭布,並夾有部分廢印刷膜,原委託的日月泰公司拒收,因為廢布會有氣味,所以改由黃泊錫處理,但雙方沒有簽訂契約,邱燕秋所述實在;伊向衛普公司收的可回收廢棄物是下腳料及含廢油墨的不織布,下腳料是指回收的東西,他們公司做產品剩下的料都叫下腳料,布這麼大塊,布的邊邊裁掉的就是下腳料,PE可以做塑膠袋,PP做花盆,PE及PP皆可回收,下腳料是伊花錢向衛普公司買的;(提示偵9686卷四第4頁)警察問「衛普公司黃 麒銘及邱燕秋是否知道你沒有合法清除許可處理文件?」,伊回稱「伊都是跟黃麒銘接觸,邱燕秋是黃麒銘主管,伊很少跟邱燕秋聯絡。黃麒銘知道伊沒有合法清除許可處理文件」,警察問「為何黃麒銘會知道你沒有合法清除許可處理文件?」,伊回稱「當時因為衛普公司的事業廢棄物滿了,黃麒銘請伊幫忙找人處理,伊告訴他伊會找人來處理」,警察問「你有告訴黃麒銘會怎麼處理?」,伊回稱「伊是告訴黃麒銘去載的人會有辦法處理」等語,所述實在;警察問「本處人員再次跟你確認,黃麒銘到底知不知道你沒有合法清除許可處理文件?」,伊回稱「他知道伊沒有合法清除許可處理文件,因為如果是合法的,要簽約及給衛普公司相關證明文件,所以黃麒銘知道伊只有再利用資格,沒有清除資格」,所述正確;警察問「你有無告訴過黃麒銘登泰企業社不能開立『清除費』的原因嗎?」,伊稱「有的,伊告訴黃麒銘因 為登泰公司沒有合法清除許可處理文件,所以發票要開立『塑膠加工』,不能開立清除費」所述正確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16頁至第357頁)。據此可知,被告黃泊錫並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被告黃麒銘、邱燕秋委託被告黃泊錫清理含廢油墨擦拭布前,並未向其確認有無合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許可文件,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就清理含廢油墨擦拭布之事並未簽約,且發票名目記載與實際情形不符之「塑膠加工」。被告黃泊錫所稱「垃圾」係指衛普公司所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一般事業廢棄物。被告黃泊錫委託亦無清除、處理廢棄物資格之被告陳家銘清運其所稱「垃圾」(即含廢油墨擦拭布)。 ⑵被告黃麒銘於109年5月28日提出報告書,上呈邱課長,主旨為「有顏色有味道之廢棄物處理」,說明內容為「一、公司產出廢棄物中有擦油墨及溶劑的布,之前都包起丟入垃圾子母車内,但因現在連子母車都要抽查,若其voc含量超過50ppm將被退運,故廠商回覆說子母車内不可丟有油墨及溶劑的布,若發現則不清運。二、詢問登泰企業社黃先生是否可將上述無法進焚化爐之廢棄物協助處理,登泰回應可協助處理。但發票需開非廢棄物方面之項目(塑膠加工)。三、登泰報其價格8.5/kg,目前廢棄物處理費6元/kg,故建議由登泰處理。」;被告邱燕秋在上開報告書批示:「焚化爐對於有味道有閃光點之溶劑廢棄物管制嚴格,且我司也曾因此物被拒絕收取,故同意此批廢棄物由登泰8.5/kg清除」等語;被告黃麒銘另於109年7月31日再度提出內容與上述大致相同主旨亦為「有顏色有味道之廢棄物處理」之報告書,此有上開報告書2份附卷可參(詳附表六、㈡編號310)。被告黃麒銘委託被告黃泊錫經營之登泰企業社清理含廢油墨擦拭布,事先經其主管即被告邱燕秋同意。 ⑶依衛普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所載,其產出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包括D-0803廢布、D-1506廢(污)水PH值介於6.0-9.0、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R-0201廢塑膠,其 中D-0803廢布於再利用管理方式欄記載「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此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1份在卷可參(詳附表 六、㈡編號314)。 ⑷被告邱燕秋於偵查中供稱:伊知道處理廢棄物公司需要有合格執照,登泰沒有出具執照,當時伊剛到任比較忙沒有注意到;衛普公司的事業廢棄物是擦拭過油墨的布,及場内掃地產生的垃圾等語【見他6705卷六第697至第705頁,此節供述未經具結,僅用以證明被告邱燕秋之犯罪事實】。 ⑸被告黃麒銘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可以辨識黃泊錫處理的 廢棄物,跟日月泰及茗葳公司處理的過程廢棄物,有無差異?)黃泊錫沒有三聯單、進焚化爐之後的妥適處理文件,以 及我事後無法申報。」等語【見偵9686卷二第455至第458頁,此節供述未經具結,僅用以證明被告黃麒銘之犯罪事實】。 ⑹綜合以上各節: ①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有顏色有味道之廢棄物)之前係委託合法清理業者包起丟入垃圾子母車處理,但後來因焚化爐拒收,合法廠商拒絕清運,被告黃麒銘乃委託被告黃泊錫經營之登泰企業社清理,且衛普公司出售下腳料予被告黃泊錫,但含廢油墨擦拭布卻是付費請被告黃泊錫清理,足見衛普公司自始至本案均未將含廢油墨擦拭布以廢棄物再利用之方式處理,而係以清理廢棄物之方式處理,此參諸衛普公司出具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亦可得知。 ②被告黃麒銘委託被告黃泊錫清理含廢油墨擦拭布,其事先提出上開報告取得其主管即被告邱燕秋同意,但被告黃麒銘、邱燕秋均未要求被告黃泊錫提出具有合法清理廢棄物資格之證明文件。且被告黃泊錫提出之發票名目記載「塑膠加工」,不僅與實際情形不同,此相較於衛普公司先前曾委託合法清運廠商日月泰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報價單、109年7月23日統一發票-品名「清運費」(詳附表六、㈡編號311)明顯不同。再參諸被告邱燕秋、黃麒銘上開陳述,堪認其二人均明知被告黃泊錫經營之登泰企業社並非合法清理廢棄物業者,自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 ③衛普公司既係以委託清除、處理方式清理含廢油墨擦拭布之事業廢棄物,被告邱燕秋、黃麒銘卻委託未持有清除、處理廢棄物許可文件之登泰企業社即黃泊錫清理含廢油墨擦拭布,渠等顯具有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甚明,自已構成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 ㈢對於被告邱燕秋、黃麒銘、衛普公司辯解不採之理由 ⒈被告邱燕秋、黃麒銘均辯稱: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屬登泰企業社得依法再利用之廢棄物,衛普公司將含廢油墨擦拭布交由登泰企業社清理,並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云云。惟查: ⑴按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①自行清除、處理。②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③委託清除、處理,此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所明定。是以,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包括再利用及以上三種清除、處理方式。縱屬可以再利用之物質,仍有種種規範限制(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非可任意處置,若有違反,依同法第39條第1項反面意旨,仍應 成立同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⑵證人即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員黃美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衛普公司產出的現場,伊看到一些廢塑膠,還有印刷過的廢塑膠,及廢布、沒有擦拭的廢布,也就是有含油墨的廢布跟沒有含油墨的廢布,還有有害廢液;D跟R這個是廢棄物代碼一個前面的代號項目,是用英文字母去分,D類 的話,它就是要委託清除處理,就是不能再利用的東西,R 類的話,是可以再利用,D類也不是完全不能夠再用,必需 經過通案或個案申請,它才可以再利用;伊在衛普公司現場看到的廢布是歸在D-0803,那個是廢不織布,當時代碼是用廢布,衛普公司自己申報的代碼,當時有看到含廢油墨的擦拭布,是歸類於D-0803這個部分,衛普公司是報在廢布部分D-0899它是混合物,性質應該有些業者會報在D-0803,有的會報在D-0899,廢纖維或其棉、布等混合物是0899,衛普公司原來的廢棄物申報裡面是報D-0803,所以伊就記載D-0803,不管是D-0803或D-0899,它如果沾到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這些氣味,跟沒有沾到的,處理上不一樣,因為有沾到跟沒沾到後端處理就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如果沒沾到,或許後端說不定還可以再利用,如果沾到的話,因為油墨那種東西沾上去,它就不是單純的一個可以再利用的東西,你可能要經過一段處理,才可以再去使用,可是正常就像你一塊廢布,你不會拿去再利用一樣,就常理來說;當天伊在現場看到的這種廢布有兩種,一個是有沾,一個是沒有沾,那有沾的它從外觀就看出整個都是油墨沾在布上面,然後它是綁著,不過它本身是工廠有使用油墨,所以會有那個氣味是正常,因為工廠本身裡面也有油墨的味道,那垃圾場也是會有,因為那邊也有儲存廢液;不是伊認為它應該歸類在D-0803,而是因為依業者他長期申報D-0803,所以伊就照業者申報的單,D-0803跟D-0899這兩個代碼,其實是有些種類是很難去釐清,所以說他報D-0803,也不是說不可以,可是如果嚴格來說他最好還是報D-0899;不織布要是沒擦拭過的話,那他報在R-0201的廢塑膠,因為不纖布本身也可能可以歸成塑膠,可是因為它擦拭過的話,那你只能把它歸在D-0299,不能歸在R字輩,因為它不是可以再利用的;伊個人的稽查 經驗已經30年以上,一個沾了滿是油墨的廢布,它怎麼能歸在R-0201,要不然邱燕秋她就不需要,她之前為何要委託日月泰,不去委託登泰;伊說是混合物,因為它不是單純的不織布了,它是沾了油墨了,是混合物;廢纖維是D-0801,它有擦拭過應該是報在D-0899比較適合,現場觀察到的廢油墨擦拭布,應該要報在D-0899廢纖維或其棉、布等混合物等語(見本院卷六第92頁至第115頁),足認上開含廢油墨擦拭 布之事業廢棄物之本質上難以再利用,被告邱燕秋、黃麒銘、衛普公司辯稱欲將之以再利用方式清理,顯屬牽強。 ⑶況揆諸上揭說明,縱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事業廢棄物屬可再利用之物,亦應依法事先申請許可,此參諸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前段規定:「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再利用」即明,否則仍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適用,自 非事後補申請許可即可解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 之罪責。 ⑷依上述衛普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記載,其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包括:D-0803廢布、D-1506廢(污)水PH值介於6.0-9.0、D-180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R-0201廢 塑膠,其中D-0803廢布於再利用管理方式欄記載:「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等語,足證衛普公司並未就含廢油墨擦拭布申請進行再利用許可。其於本案之前係委託合法清理業者包入焚化爐中處理,此自非進行再利用,是其自始至本案委託被告黃泊錫清理時均無意將該廢棄物進行再利用,僅因被告黃泊錫經營之登泰企業社具有廢塑膠再利用資格,被告邱燕秋、黃麒銘、衛普公司即臨訟設詞,企圖卸責,顯不足採信。 ⒉被告衛普公司之辯護人辯稱:卷内並無起訴書所稱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遭被告黃泊錫等人非法掩埋之積極事證或補強證據,則在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黃泊錫等人掩埋廢棄物有包含到被告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情形下,依罪疑惟輕之法理,不應科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罰金云云。查被告黃泊錫委託被告陳家銘將衛普公司產出之含廢油墨擦拭布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泊錫、陳家銘、邱平順證述明確,及如附表六㈡編號125、318所示監聽譯文、蒐證畫面附卷可參,已如前述。況被告黃泊錫並未持有清除、處理廢棄物許可文件,此為被告邱燕秋所明知,且被告黃麒銘亦供承「黃泊錫沒有三聯單,進焚化爐之後的妥適處理文件,以及我事後無法申報」等語,足見渠等明知將含廢油墨擦拭布交付被告黃泊錫清理,被告黃泊錫最終不可能以合法方式處理該廢棄物,則上開交付被告黃泊錫清理之含廢油墨擦拭布最後遭非法處理乃屬當然結果,上開辯解洵屬卸責之詞,自非可採。 ⒊被告黃麒銘雖辯稱其主觀上誤認被告黃泊錫具有廢棄物清理之合法資格云云。然參諸被告黃麒銘於偵查中供稱:「(問 :你可以辨識黃泊錫處理的廢棄物,跟日月泰及茗葳公司處理的過程廢棄物,有無差異?)黃泊錫沒有三聯單、進焚化 爐之後的妥適處理文件,以及我事後無法申報。」等語,顯見其知悉委託合法廠商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相關流程。而被告黃麒銘委託被告黃泊錫清理含廢油墨擦拭布時並未訂定正式合約,並任由被告黃泊錫提出與實際情形不符之發票(名目記載「塑膠加工」),且被告黃泊錫無法提供相關申報文件,足證被告黃麒銘於委託被告黃泊錫清除上開事業廢棄無時,明知被告黃泊錫未領有清除、處理廢棄物許可文件,其上開辯解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邱燕秋、黃麒銘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被告劉忠志、林侑德部分: ㈠訊據被告劉忠志、林侑德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被告劉忠志稱:其只載一次,其不知道太空包裡面是廢棄物,是林侑德調其的車,林侑德說是園藝的土云云。被告林侑德則辯稱:其只載一次,貨主說是園藝的土,其不知是廢棄物,太空包看起來像土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劉忠志、林侑德分別駕駛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車輛,於該附表所示時間,載運該附表所示白色太空包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事實,業據被告劉忠志、林侑德坦認明確,並有如附表六、㈡編號179至182、編號193至198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上開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劉忠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有於109年9月18日16時53分至17時3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7-62號營業半拖車載運廢棄物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 廢棄物,其載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廢棄物來源係在安平工業區新樂路良美壓克力旁倉庫,其不知道從哪裡來的,是林侑德叫其從新樂路載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其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沒有另外付錢,出來之後林侑德打電話叫其去台一線旁邊拿錢,其收到林侑德交付5千元現金其 只載一次,不知道重量,太空包差不多10包左右,其載的太空包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後,怪手從其車上把太空包推到一個挖好的洞裡面;林侑德跟那些老闆都認識,跟現場的人都認識,林侑德叫其去載貨跟下貨,他開昱寶公司的車,他那天也有去;太空包裡面好像是裝一些白白的粉狀物等語(見偵9054卷七第246至第250頁)。 ⒊被告林侑德於警詢時、偵查中供稱:綽號「阿超」之男子及其在警察局指認的編號17的人(顏見名)帶其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阿超」叫其的車載運貨物,並由他帶其到臺南市○區○○路00號旁(詳細地址應該是新樂路14號)的一間 工廠內,由該工廠内的人員駕駛堆高機,堆疊太空包到拖車的板架上;「阿超」說太空包内只有土而已;其曾於109年 間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只去過一次,當時是到南區新樂路16號隔壁的工廠倉庫載運太空包,其人在車上,他們用堆高機吊到其車上,他們放好之後,其下車綁太空包,其覺得太空包直接放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很奇怪,所以第二次阿超叫其載運,其就不敢幫他載了,其其與劉忠志一起過去的,也是載太空包,一樣是從新樂路載過去的等語(見偵12172卷第117至127頁)。 ⒋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稱為直接故意,後者則稱為間接故意。被告劉忠志、林侑德雖均辯稱不知太空包內是廢棄物,惟渠等於偵查中均已供承當時覺得奇怪,況倘若太空包內是園藝用土,卻將太空包推到事先挖好之洞內,亦悖於常情。參以被告劉忠志警詢時供稱其從事大貨車司機工作約10年;被告林侑德警詢時供稱從事聯結車司機工作約10年等情(見偵9054卷二第105頁、警327114卷第3頁),渠等從事載貨司機工作均 已約10年,對於所載運貨物內容、卸貨地點是否合法難認欠缺相當判斷經驗,渠等當時既已察覺怪異,卻未中止運貨、卸貨,顯已預見所載運之太空包為廢棄物,卻仍為非法棄置行為,渠等自具有縱非法清理廢棄物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自應構成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渠等上開辯解均無可採。 ⒌綜上所述,被告劉忠志、林侑德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貳、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地 一、認定被告黃泊錫、林隆盛犯罪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泊錫、林隆盛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9686卷四第97頁),核與證人及共同被告陳冠文、陳家銘、邱平順、證人即健豪印刷公司臺中精科廠廠長張智翔、證人即被害人歐欣公司工程師吳勅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明確(附表七、㈠編號2、4、7、9、11至13),並有如附表七、㈡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渠等於偵查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黃泊錫、林隆盛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對於被告黃泊錫、林隆盛辯解不採之理由 ㈠被告黃泊錫、林隆盛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均改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等犯行,被告黃泊錫及其辯護人辯稱:林隆盛以回收再利用為由向被告黃泊錫索要不織布,被告並無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云云。被告林隆盛則辯稱:其是為保護鄰居、親戚,拿這些廢料是供植被之用,不是為了圖利,歐欣公司不維護水土保持,遇到豪雨就一直坍方,其是為了水土保持云云。 ㈡惟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隆盛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伊認識歐周何,伊是上網去查才認識歐周何,伊找歐周何幫忙能不能弄4台廢棄物給伊,歐周何載運4趟廢棄物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伊跟歐周何直接 坦白說是要廢棄物,裡面都有攙雜一些東西,廢棄物還是比較多,伊跟歐周何講伊要的是歐周何沒有辦法再利用的東西,給伊4台車;司機陳家銘是歐周何找的;伊承認有收歐周 何處理廢棄物的錢等語(見偵9686卷四第61至67頁)。可知被告林隆盛要求被告歐周何提供廢棄物,以載運到上開土地,並非要求提供可再利用物。 ⒉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供稱:伊有將不織布丟棄在臺南市○○區○ ○段00地號,(經提示110偵9686卷四第69至71頁南區督察大 隊拍攝之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現場照片)69頁上圖及 70頁黑色的部分就是伊的不織布,因為伊的不織布是黑色的,這些不織布是從高雄楠梓區高速公路下一間三芳公司購買的,以前買太多放太久了,要處理的時候沒辦法一次處理那麼多的量,歐周何介紹伊跟林隆盛認識,林隆盛說他有辦法處理,照片中的不織布伊不記得是林隆盛或陳家銘載的,伊的部分只有載不織布,如果陳家銘說有去伊那裡載不織布,那就是陳家銘去載的,伊對於邱平順偵訊證述稱「有載黃泊錫的不織布廢棄物」沒有意見,伊知道伊的廢棄物要丟棄在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等語(見偵9686卷四第91至95 頁)。可知被告黃泊錫確將上開不織布交由被告林隆盛處理 。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冠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乙級清除文件,但沒有處理許可文件,玖如公司有負責清除健豪印刷廠的廢棄物,臺南市○○區 ○○段00地號土地上的東西,是玖如公司從健豪印刷廠載出來 的、已經累積一段時間;伊有付費請歐周何處理這些廢棄物等語(見偵10929卷第165至181頁)。可知被告陳冠文將健 豪印刷廠之廢棄物交由被告歐周何處理。 ⒋證人陳家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分別於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 日、109年4月17日有前往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傾倒廢 棄物,伊傾倒過4次,所傾倒廢棄物來源是黃泊錫和歐周何 的東西,黃泊錫的部分是不織布,歐周何的部分第一台是已經有打包過的,什麼東西伊也不知道,是歐周何不要的東西,如果是他要的東西,他會拿去回收賣錢,第二台車是印刷電路版;(經提示110偵9686卷四第69至71頁南區督察大隊 拍攝之臺南市○○區○○段00地號照片中之不織布)不織布是黃 泊錫的,是從黃泊錫的岡山本洲路載的;伊載兩趟黃泊錫的廢棄物,載兩趟歐周何的廢棄物;黃泊錫的不織布比較輕,大約5至6噸左右,歐周何的東西比較重,因為那是印刷電路版,一趟大約10噸;伊載廢棄物到臺南市○○區○○段00地號, 總共拿4台車共拿4萬元;伊確定幫歐周何載到臺南市○○區○○ 段00地號的東西,是歐周何不要的東西,因為歐周何有說可以回收的東西叫伊不要夾,歐周何可以夾去回收賣錢;伊確定幫黃泊錫載到上開土地的東西,是黃泊錫不要的東西;邱平順跟伊去臺南市○○區○○段00地號,伊每次都會給他2千元 報酬,因為邱平順跟林隆盛比較熟等語(見偵9054卷十三第14至20頁)。可知被告陳家銘載運2台車被告黃泊錫之不織 布及2台車被告歐周何提供之廢棄物,係在被告邱平順陪同 下一起前往上開土地棄置。 ⒌證人即共同被告邱平順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陳家銘有駕駛車牌 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前往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傾 倒過廢棄物,陳家銘去傾倒4趟,這4趟伊都有跟陳家銘一起去,伊只知道這4趟當中有黃泊錫的不織布,陳家銘裝貨時 伊並沒有在場,陳家銘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前往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傾倒廢棄物之地點,是林隆 盛開門讓伊與陳家銘進去,陳家銘開進去左轉再倒車直接倒在斷崖下面,4趟都是一樣等語(見偵9054卷十第489至496頁)。可知被告陳家銘所載運4車廢棄物直接傾倒在山坡下。 ⒍參諸卷附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地現場蒐證照片所 示(如附表七、㈡編號4、5、10所示),大量種類不一之廢棄物被棄置、堆放在山坡上及山坡下。 ㈢綜合以上各節,另參以被告黃泊錫乃廢塑膠再利用業者,其理應知悉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及查詢被告林隆盛是否為合法廢棄物再利用業者,其殆無可能毫無依據即輕率信任被告林隆盛能就上開不織布進行合法再利用。又縱其交付予被告林隆盛之上開不織布本質上確可進行再利用,但亦應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所定合法方式進行再利用,否則任何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僅需定性在再利用範疇內,即可恣意棄置處理,藉以規避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處罰規定,顯非合理。被告黃泊錫辯稱因被告林隆盛聲稱可處理不織布,即任意將上開不織布交由被告陳家銘載運予被告林隆盛,顯罔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相關法規規定,難認其所為確係基於再利用意思,其應是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意思甚明。又被告林隆盛雖辯稱其收集廢棄物是供植被之用,不是為了圖利云云,已屬空泛;況依上開現場照片,其所蒐集大量廢棄物遭棄置、堆放在山坡下或山坡上,顯與其所辯不符。是以,被告黃泊錫、林隆盛上開辯解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黃泊錫、林隆盛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新發、陳國欽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八、㈠所示被告、證人之供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八、㈡ 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孫新發、陳國欽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被告孫新發、陳國欽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肆、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楊明學均坦承不諱,核與如 附表九、㈠所示被告、證人之陳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九、㈡所 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戊○○、楊明學上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是被告戊○○、楊明學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楊明學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戊○○、陳 家銘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行為人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幫助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37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楊明學於偵查中供稱:110年3月4日19時2分許,伊駕駛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國小與165線路口,是要引導車輛去傾倒廢棄物,戊○○ 當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跟著伊的車,戊○○車 輛之後面還有一台大貨車,那台貨車伊不知道司機是誰,由伊引導到東山區的山區,大概是在南106鄉道附近,伊開在 第一台引導戊○○和大貨車上山,然後由戊○○選擇地點傾倒廢 棄物,因為伊都在那個地方出沒,伊今天也有帶警察去指認確切傾倒廢棄物的地方;一開始戊○○也沒有講報酬,他叫伊 幫忙找地方,伊跟戊○○約在隆田酒廠旁邊的隆田路橋下,戊 ○○叫伊幫忙找地方可以倒垃圾,伊跟戊○○說山區可不可以, 戊○○叫伊帶他過去看一下,到山區的時候戊○○就選擇一個橋 旁邊傾倒廢棄物,但傾倒過程伊沒有看到,伊就去前方迴轉到江南渡假村旁等戊○○,後來戊○○就給伊現金2千5百元當作 帶路費和加油錢,做為幫忙的費用等語(見偵9054卷六第75頁、第76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戊○○帶伊到臺南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傾倒廢棄物,他跟伊約在隆田 酒廠,之後他就帶伊去倒,戊○○有下車跟伊比要傾倒在哪裡 ,伊就把車輛轉頭,伊可以確定是戊○○本人指傾倒的地點等 語(見偵9054卷十第260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案 發當晚戊○○車前方還有一輛BMW,伊不知道案發當晚開BMW車 的人是誰,伊沒有跟他講過話,戊○○跟著那輛BMW一起帶伊 去的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17至23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陳家銘載垃圾 過來,但伊當時已經沒有在收了,所以叫楊明學開BMW帶伊 與陳家銘去山上倒,楊明學知道要去傾倒廢棄物等語(見本院卷十一第23至35頁)。 ⒋綜上,足認被告楊明學參與此部分犯罪事實之方式僅係駕駛上開車輛在被告戊○○、陳家銘之車前引路找尋廢棄物棄置地 點,其並未參與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且其對於被告戊○○、陳 家銘是否依其指引地點傾倒廢棄物,或廢棄物如何傾倒、棄置等節,均無從左右或參與被告戊○○、陳家銘之決定,其顯 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僅具有幫助故意,此部分公訴意旨尚無可採。 伍、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孫新發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十第49頁),核與如附表十、㈠所示被告、證人之陳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十、㈡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孫新發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上開被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陸、被告戊○○轉讓禁藥、持有空氣槍部分 一、轉讓禁藥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孫新發、 陳昱勳、己○○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 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昱勳使用之門號00000000 00號110年1月15日凌晨0時12分許通訊監察譯文、孫新發使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110年1月15日18時5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陳昱勳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110年2月22日15時59分許通訊監察譯文、陳昱勳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110年2月24日23時33分許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10年5月20日南院武刑凱110聲監可字第000103號函認可通知、孫新發採集尿液姓 名對照表(檢體編號:110K086號)、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陳昱勳採集尿液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110K099號)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各1份在卷 可稽(見警374830卷第15至16頁、第23頁、第47至48頁、第113頁、第97至99頁、第125至127頁、他2814卷第41、42、95、96、53頁、第111至114頁、第117、118頁、第123、124 頁、偵10737卷第123、275、276頁、偵15099卷第59、60頁 ),足認被告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此部 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持有空氣槍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搜索現場錄影截圖4張附卷可按。且扣案之空氣槍1支經鑑定結果略以:非制式空氣槍,以小型高壓氣體 鋼瓶内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次,其中彈丸 (直徑5.994mm、質量0.881g)最大發射速度為116.7公尺/秒,計算其動能為5.99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為21.2焦耳/平方公分,試射3次結果,其最大發射速度之單位面積動能為21.2焦耳/平方公分,已超越每平方公分20焦耳,堪認確 可穿入人體皮肉層而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0日刑鑑字第1100044451號鑑定書1份附卷 可查(見本院110年訴字1030案警卷第15至19頁、第21頁、第23至25頁、第27頁至29頁),復有上開空氣槍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此部分 犯行亦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柒、被告黃麒銘背信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麒銘坦承不諱(見偵9686卷二第452頁、本院卷二第313頁),核與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相符(見偵9686卷四第36頁、第37頁),並有被告黃泊錫扣案之現金簿影本、被告黃麒銘提出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含背信金額計算方式)、被告黃泊錫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麒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8月23日11時53分49秒、109年9月29日16時54分06秒、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麒銘在公司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1 月5日19時05分13秒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麒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於110年3月22日14時53分21秒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他6705卷七第557至595頁、第423、553頁、第435頁、第555至556頁、第465頁、偵9686卷二第第25至66頁、第77至118 頁、偵9686卷一第181頁、187頁),足認被告黃麒銘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捌、論罪科刑 一、法律之適用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其中「棄置」一語,依其文義解釋,應係指「捨棄放置」或「拋棄堆置」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例如將有害事業廢棄物予以掩埋或焚燬於某處等均屬之。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 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只要任意棄置有害之事業廢棄物即成立該罪,並不以對環境發生污染或不良影響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開挖處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為廢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並自開挖點採樣廢棄物,其中樣品編號0000000檢驗結果略以:總銅41mg/L超過毒性特性溶 出標準值15mg/L;總鉛7.23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5mg/L乙情,此有4月15日開挖說明、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段棄置場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各1份 在卷可稽(見偵9054卷七第375頁、偵9054卷十第115頁】。另於110年4月29日開挖17處,發現廢棄物之種類包括電線塑膠皮粉碎物、灰白色污泥、廢溶液、咖啡、泡麵、中藥包裝等,其中編號000000000號(開挖點廢棄物種類為2.0mm電線粉碎物及太空包裝塑膠粒、廢木材)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1.4 mg/L,超出標準值15.0 mg/L,溶出液中總鉛8.22mg/L,超出標準值5.0 mg/L,此有4月29日開挖說明1份、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參(見偵9054卷七第377頁、110偵9054卷九第274、284頁);及採驗編號000000000號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64.2mg/L,超出標準值15 mg/L,亦有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檢驗報告2份存卷可查(見110偵9054卷九第277頁、第287頁),足認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 土地上所棄置、掩埋之廢棄物當中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⒉犯罪事實參部分: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開挖臺南市○○區○ ○○000○0號棄置地,並自開挖點採樣廢棄物,其中採驗點編 號0000000C1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總銅313mg/L,超過標準值15.0 mg/L等情,此有5月4日開挖說明1份、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2份附卷可考(見偵9054卷七第379頁、偵9054卷七第561頁)。又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於110年4月16日就被告秦偉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上廢棄物溶出 液檢驗結果,發現溶出液中銅58mg/L,超過標準值15.0 mg/L,此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1份存卷可查(見偵9053卷第109至110頁)。是綜合上開檢驗報告,足認被告秦偉智就犯罪事實參、三部分,所傾倒於上開土地之廢棄物當中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⒊犯罪事實肆部分: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棄置地經臺南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派員稽查,並採集2個塑膠混合物送驗,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82.4 mg/L,超出標準值15.0 mg/L ,溶出液中總鉛15.7mg/L,超出標準值5.0 mg/L;採樣編號0000000-00號溶出液中總銅45.1mg/L,超出標準值15 .0mg/L,溶出液中總鉛11.2mg/L,超出標準值5.0 mg/L等情,此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 年6月2日10時至11時15分)、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檢驗 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81至216頁),足認被告陳家銘所載運,並棄置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廢棄物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⒋本案犯犯罪事實壹、參、肆部分之被告,將廢棄物移至上開土地後,均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渠等所為自均該當「棄置」要件。 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 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係以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同條第4款並無相類之「致污染環境」規定,自非與上述 第2款同屬「實害犯」或「結果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規定處理廢棄物,是否會造成環境污染之結果, 自應依廢棄物之種類、棄置之場所及棄置時間之久暫,而綜合判斷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查: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⑴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於110年4月15日經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現場督察,稽查狀況概述略以:「三個鑽探點靠近邊緣,其餘17個點深度約1.5公尺至2公尺都發現大量事業廢棄物,研判全區地面下皆填埋廢棄物」、「開挖出的廢棄物樣態以廢塑膠類為最大宗,其餘如不織布(口罩原 料)、海綿、泡綿、建築廢棄物、廢布、廢包裝材料」;廢 棄物名稱有D-05991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9991污泥混合物,D-11011爐渣,D-18011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02991廢塑膠混合物,D-07991廢木材混合物,D-11031 焚化爐底渣,D-24991其他未歸類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 此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 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份在卷可參(見他6705卷五第141至148頁)。 ⑵另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10年5月14日至上開土地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採證採樣作業,其中地下水檢測項目均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顯示尚未受污染,但關於土壤查證結果則顯示,採樣點F01-S2(位於官田區鎮田段202地號土地)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 制標準,顯示已受污染乙情,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7月15日環事字第1100075234號函及所附本市○○區鎮○段00 00○○○段0000○00○地號(官田清潔隊旁)廢棄物非法棄置場 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偵9054卷十 二第65至75頁)。足認上開土地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⒉犯罪事實參、伍部分: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2日針對臺南市○○區○○○00 0○0號棄置地及柳營區果毅後段2230地號土地進行周界異味官能檢測,結果顯示此二處遭棄置物土地周界異味污染物數值分別為47及55,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一農業區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30等事實,此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2份(檢驗編號:GC110A0501號、GC110A0500號)附卷可查(見本院110訴字第980 號案偵四卷第43至44頁、第80至113頁、第114至143頁), 堪認上開土地均已發生致污染環境之結果。 ㈢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提供土地供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不論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均應處罰,非謂該款僅規定處罰提供土地供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土地供自己回填、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上開條文所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罪,其處罰對象及行為,係提供土地者之提供行為,而非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之回填、堆置行為。至於在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行為,倘符合同條其他款次所定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例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等),仍應另成立各該罪名,並非不予論罪。又該提供土地者,包含提供自己或他人之土地,且不論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均應在規範處罰之列,始符本法係為改善整體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107年台 上字第3876號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戊○○、黃 泊錫、林隆盛、陳國欽、陳昭仁、孫新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自己所管領或他人所有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回填、堆置廢棄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論罪。 ㈣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參照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所謂「 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含:⒈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⒉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⒊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該所謂之「處理」,係指符合法令規定所為之處置行為;行為人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擅自將事業廢棄物傾倒於偏僻處所,係屬違法處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此行為態樣自不可能符合該標準就「處理」所為之定義性說明。然行為人上開違法處置行為,核其犯意應係對事業廢棄物為「最終處置」,自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處理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63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戊○○等人共同為廢棄物非法收集、 運輸、最終處置行為,核屬廢棄物之清理行為(包括清除、處理行為),而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論罪。 ㈤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再共同正犯犯意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刑事判決、77年 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刑事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 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又按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 填、堆置廢棄物罪之人,及犯同條第4款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之人,均不待與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即能各自獨立完成犯罪,皆非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判決要旨參照)。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除廢棄物罪雖可與多人共同實 施而成立,惟亦可單獨實施而成立該款犯罪,自非屬具有必要共犯之性質之對向犯(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共計63人 (含追加起訴部分),各被告間各有職司,包括:廢棄物棄置場人員即被告戊○○、孫新發、陳昱勳、己○○、黃豊珍、張 建洲等;載運廢棄物之司機即被告陳家銘、馬大川、秦偉智、劉忠志、林侑德等;能與廢棄物棄置場人員聯絡而擔任引路人之仲介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邱平順等;廢棄物來源端之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即被告邱燕秋、黃麒銘(衛普公司)、蔣清發(展璋鋁業公司)、陳冠廷(昇元鋁業公司)等;能與事業端人員聯繫而受託清理廢棄物之被告黃泊錫,各組被告之間經由部分被告居中聯絡後,因而直接或間接達成犯意聯絡。是當廢棄物來源端之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理事業廢棄物,並委託不具廢棄物清理資格之業者清理事業廢棄物,即明知該非法業者不可能合法清理該事業廢棄物,卻仍為之,其犯意自已不僅限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亦應兼有同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經由該非法業者覓得司機載運廢棄物,司機聯絡仲介引路而得以進入棄置場傾倒廢棄物等層層聯絡,終與棄置場端之被告達成間接犯意聯絡,是以,事業端人員亦應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另部分被告雖 不具事業負責人、受僱人資格,但僅需其在經過直接或間接犯意聯絡下,明知或預見該事業廢棄物係事業人員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理而運送前來棄置場掩埋,仍予以非法清理,致污染環境,其犯意即應兼及同法第46條第2款。 至被告邱燕秋、黃麒銘、衛普公司、黃泊錫之辯護人雖均主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第4款之被告間彼此為對向犯,無從成立共同正犯云云,然揆諸上開說明,上開犯罪行為人均不待與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能單獨實施而完成犯罪,並非對向犯,渠等上開辯解自屬無據,尚難憑採。二、論罪 ㈠被告戊○○部分 ⒈被告戊○○竊佔如犯罪事實壹、一所示國有及私人等他人土地 ,並將之作為非法堆置、掩埋廢棄物之棄置場使用,核其就犯罪事實壹、一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⒉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堆置、掩埋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且該棄置場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業如前述。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壹、二(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 所示)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 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 境罪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⒊查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係屬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 公告在案之山坡地範圍,經現場勘查尚無致生水土流失之情形乙情,有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7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05768號函文、110年7月16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66785號 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110偵9054卷十一第109頁、110偵9054卷十二第85頁)。又被告陳家銘所載運、棄置之廢棄物屬 有害事業廢棄物,業如前述。是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肆所 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 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水土保 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 ⒋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行為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 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陸、一所為,因無積極證據證明其轉讓 數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規定之「 淨重10公克以上」,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處斷,而均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 ⒌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陸、二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空氣槍罪。 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部分 ⒈查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7 、12、13部分,所仲介傾倒廢棄物包括廢塑膠、營建廢棄物等,而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土地,挖到大量事業廢棄物,主要包括廢塑膠混和物、營建廢棄物等,其中樣品編號0000000檢驗 結果總銅、總鉛超過毒性特性溶出標準值乙情,已如前述。是核渠等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 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此部分犯行亦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 環境罪(見本院卷三第217頁、本院卷四第13頁),惟基於 後述理由,尚非可採(詳本判決丙、參部分)。 ⒉查柳營區果毅後段2230地號土地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業如前述。核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伍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 罪、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 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㈢被告陳國欽部分 ⒈核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壹、二(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 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 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⒉查被告秦偉智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傾倒之廢棄物 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且該棄置地已實際發生污染環境之結果,業如前述。核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參、二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 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就犯罪事實參 、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 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⒊核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伍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 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㈣被告孫新發部分 ⒈核被告孫新發就犯罪事實壹、二(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 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⒉核被告孫新發就犯罪事實參、一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其就犯 罪事實參、二所為,係犯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其就犯罪事實參、三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⒊核被告孫新發就犯罪事實伍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㈤被告邱燕秋、黃麒銘、衛普公司部分 核被告邱燕秋、黃麒銘就犯罪事實壹、三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同法 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被告衛普公司因其受僱人邱 燕秋、黃麒銘於執行業務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 第4款之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處以同法第46條 罰金刑。被告黃麒銘就犯罪事實柒部分,另犯刑法第342條 第1項背信罪。 ㈥被告黃泊錫部分 ⒈核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壹、三及犯罪事實壹、四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起訴書第266頁原記載被告黃泊錫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 棄置有害廢棄物罪,業據檢察官當庭刪除,見本院卷三第393頁)。 ⒉核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壹、五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⒊核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貳所為,係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㈦被告林隆盛部分 查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地屬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 公告在案之山坡地,經勘查並無致生水土流失之情事乙情,此有臺南市水利局110年7月5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04568號 函文附卷可按(見偵9054卷十一第111至116頁)。是核被告 林隆盛就犯罪事實貳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 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及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 ㈧被告楊明學部分 查被告楊明學就犯罪事實肆所為既僅具有幫助故意,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4款前段之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水 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幫助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 ㈨被告劉忠志、林侑德部分 核被告劉忠志就犯罪事實壹、六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6所 示),被告林侑德就犯罪事實壹、六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三、移送併辦 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409號、第16971號、16972號、第16973號、第18344號、第19036號、第19904號、第22143號 移送併辦,經核與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等起訴書所載之犯 罪事實相同,乃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四、共同正犯及幫助犯 ㈠犯罪事實壹、二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包括犯罪事實 壹、三、四、五、六): 如附表二編號1至25「行為人」欄所示之人間,渠等就各該 編號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 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戊○○、陳國欽、黃豊珍、張 建洲、黃泊錫、陳家銘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 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均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犯罪事實貳部分: 被告黃泊錫、林隆盛與被告歐周何、陳冠文、陳家銘、邱平順間,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詳如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犯罪事實參部分: ⒈被告陳國欽、孫新發與被告馬大川、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間,各就犯罪事實參、二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十一編號3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國欽、馬大川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部分,係無身分之 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蔣清發、陳冠廷、杜浚鏵共同實行此部分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陳國欽、孫新發與被告秦偉智間,各就犯罪事實參、三所為犯行【詳如附表十一編號4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犯罪事實肆部分: 被告戊○○與被告陳家銘、蔡其品間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詳 如附表十一編號5所示】、水土保持法等犯行,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因被告楊明學僅具有幫助犯意,業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0條第1 項規定成立幫助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明學與被告戊○○、陳 家銘、蔡其品間應論以共同正犯,自非可採。 ㈤犯罪事實伍部分: 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孫新發與被告馬大川、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間,各就犯罪事實伍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各款犯行【詳如附表十一編號6所示】,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國欽、陳昭仁、馬大川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 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陳冠廷、杜浚鏵共同實此部分犯罪,均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 五、罪數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 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 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 為通常具有反覆數次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與複數性,而為集合犯,至同法第46條第4款後段 之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亦屬非法清除廢棄物罪,本質上同具反覆數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9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法第2款就事業負責人身分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該行為既同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同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自亦屬集合犯。另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係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且提供土地之行為人不以經營棄土場者為限,包括一般人,所提供之土地亦不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即令係第三人所有之土地亦可,因而即令係一般人,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即可構成該罪。可見從該條第3 款之文義解釋無從得出立法者已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情形。此與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該罪在本質上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尚有不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意 旨足資參照)。另按法院受理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是否具有集合犯之關係,應依具體個案事證為判斷。倘犯罪主體之共犯不同,犯罪時間相隔一段日期未部分重疊或密接,犯罪地點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場所並不相同,犯罪行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手法態樣亦不一致,自不能僅因行為人始終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即認行為人前後所為之清除、處理廢棄物行為,均係「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戊○○等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2款、第4款前段等罪,該行為固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有反覆實行之性質,而屬集合犯,但渠等分別犯本案犯罪事實壹、貳、參、肆、伍等部分,每部分事實之棄置場地均不同,共同犯罪之行為人、廢棄物種類、來源、犯罪方法亦各有不同,渠等之犯意尚非不可區分,故認應分別犯罪事實壹、貳、參、肆、伍各棄置地之犯罪事實,而分別論罪,先予敘明。茲分敘如下: ㈠被告戊○○部分 ⒈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壹、貳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 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之行為,均係反覆為清除 、處理廢棄物之行為,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本判決後述論以集合犯者,均同此理由,不再贅述)。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則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均應論以接續犯(本判決後述論以接續犯者,均同此理由,不再贅述),亦各僅論以一罪。是其所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前段等罪,核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⒉被告戊○○就犯罪事實肆部分,僅有一次傾倒、棄置廢棄物行 為,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 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及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⒊被告戊○○就犯罪事實陸、一所為,係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 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4日同時轉讓禁藥安非他命予被告 孫新發、陳昱勳、己○○施用,其於上開各日期,雖轉讓安非 他命予被告孫新發、陳昱勳、己○○施用,惟均係以一行為同 時為之,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僅論以一罪。其於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2日、110年2月24日三次轉讓禁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共3罪)。 ⒋被戊○○告就犯罪事實陸、二部分,其自109年初某日起至110 年4月15日為警查獲時,非法持有上開空氣槍,係於同一持 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上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⒌被告戊○○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犯罪事實壹、肆部分各1罪,犯罪事實陸、一部分3罪,犯罪事實陸、二部分1罪,合計共6罪)。 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部分 ⒈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7、 12、13部分,渠等數次共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 段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渠等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之 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亦均僅論以一罪。渠等均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⒉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伍部分,數次共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同法第4款前段非法 清理廢棄物等行為,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並與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 廢棄物罪,核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⒊被告陳昭仁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壹、伍部分各1罪,合計共2罪)。 ㈢被告陳國欽部分 ⒈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壹、二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 染環境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等行為,均 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亦僅論以 一罪。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⒉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參、二及犯罪事實參、三部分,數次為同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同法第46 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均為集合犯,各僅論 以一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 事業廢棄物,應論以接續犯,亦僅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⒊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伍所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 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同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⒋被告陳國欽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壹、參、伍部分各1罪,合計共3罪)。 ㈣被告孫新發部分 ⒈被告孫新發就犯罪事實壹、二(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 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 ,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亦僅 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⒉被告孫新發就犯罪事實參、二及犯罪事實參、三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為集 合犯,僅論以一罪;其就犯罪事實參、三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其就 犯罪事實參、一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其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斷。 ⒊被告孫新發就犯罪事實伍部分,先後提供臺南市○○區○○段000 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是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其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⒋被告孫新發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壹、參、伍部分各1罪,合計共3罪)。 ㈤被告邱燕秋、黃麒銘部分 核被告邱燕秋、黃麒銘就犯罪事實壹、三所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及同法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被告黃麒銘就犯罪事實柒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其就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背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㈥被告黃泊錫部分 ⒈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壹、三及犯罪事實壹、四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及就犯罪事實 壹、五所犯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 均為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其犯罪事實壹、五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 置廢棄物行為,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斷。 ⒉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貳部分,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為集合犯,僅論以 一罪。 ⒊被告黃泊錫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犯罪事實壹、貳部分各1罪,合計共2罪)。 ㈦被告林隆盛部分 被告林隆盛數次(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7日)共同為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行為,為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其數次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水土保持法 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等行為,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其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㈧被告楊明學部分 被告楊明學就犯罪事實肆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廢棄 物清理法46條第4款前段之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幫助 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六、刑之減輕 ㈠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 壹、三及壹、四部分,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就犯罪事實伍部分,所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 境罪,均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 刑。 ㈡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楊明學為幫助犯,其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幫助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依上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轉 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 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戊○○就轉讓禁藥部分,於 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其就所犯轉讓禁藥罪(共3罪)均合於上揭規定,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被告戊○○就犯罪事實陸、二部分,雖非法持有非制式 空氣槍,惟考量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其曾持該空氣槍為恐嚇、暴力或其他持槍自重行為,且該空氣槍經鑑定機關試射3次 結果,其最大發射速度之單位面積動能為21.2焦耳/平方公 分,僅略超越每平方公分20焦耳,堪認被告戊○○此部分犯罪 情節尚屬輕微,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⒈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壹、二部分,被告陳國欽就犯罪事實壹 、二及犯罪事實參部分,所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2款非法 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均係無身分之人而與事業負責人或受僱人之被告共同實行此部分犯行,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但如前所述,上開被告既以想像競合犯中之重罪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法定刑決定處斷刑,則上開減輕其刑事由僅作為量刑依據。 ⒉被告林隆盛所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之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原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惟因其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非法提供土地堆置 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屬 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但如前所述,既以想像競合犯中之重罪即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決定處斷刑,則上開減輕其刑事由僅作為量刑依據。 ⒊被告楊明學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 4項、第1項之幫助非法占用山坡地處理廢棄物,致生水土流失或毁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未遂罪,其中幫助犯部分原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未遂部分則應依刑法第25 條規定,減輕其刑,且有二種刑之減輕事由應依法遞減之,但因既以想像競合犯中之重罪即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決定處斷刑,上開二種減輕其刑事由僅作為量刑依據。 七、科刑 爰審酌以下各情: ㈠被告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均未領有廢棄 物清除、處理文件,竟非法為清理廢棄物行為,其中被告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長期共同參與反覆清 理廢棄物之工作,並從中獲利,被告戊○○、陳國欽、孫新發 所參與清理廢棄物當中竟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被告孫新發不僅受僱於戊○○共同為上開犯行,之後更為牟利轉由自己提 供所管理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渠等行為分別造成犯罪事實壹、參、伍之棄置場地污染環境之結果。其中遭最嚴重侵害者乃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範圍內18筆土地,侵害面積廣大,依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所示,上開土地遭掩埋廢棄物之總面積達12070.83平方公尺,此有上開複丈成果圖1份在卷可考(見偵9054卷 十二第491頁),且如前所述上開土地之土壤已遭污染,是 日後縱使能將所掩埋堆置之廢棄物均清除完畢,仍須進行環境復原工作,對土地及環境生態之侵害極深;況此些土地尚是被告戊○○竊佔使用,另侵害土地所有人之財產權甚鉅,渠 等所為均應予以嚴懲。另衡酌被告戊○○、陳昭仁、劉玉媚、 陳國欽、孫新發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年紀、素行(被告戊○○、孫新發、陳昭仁、陳國欽前均有犯罪科刑 紀錄,被告劉玉媚前無犯罪科刑紀錄,詳本院前科卷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戊○○自陳學歷為國中 畢業,現無業,未婚、無子女;被告陳昭仁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職業為砂石車駕駛,月收入約2萬元,需扶養母親及 目前患有末期腎疾病需常規洗腎(見本院卷三所附診斷證明書);被告劉玉媚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便當店的員工,每月收入1萬8千元至2萬元,其與被告陳昭仁係配偶關 係,育有二名子女,均已成年;被告陳國欽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平板車司機,每月收入5至6萬元,已婚、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二名成年,一名未成年,需扶養母親、子女;被告孫新發自陳國小肄業,職業為工地粗工,日薪約1,200元,未婚、無子女等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 及所非法清理之廢棄物內容、數量、犯罪所得,暨被告戊○○ 、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陳昭 仁、陳國欽、孫新發所犯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戊○○就所犯犯罪事實壹、肆、及陸、二等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就犯罪事實陸、ㄧ部分所犯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 被告戊○○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黃泊錫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其擔任負責人之登泰企業社僅具有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資格,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從事再利用工作,竟以合法掩飾非法,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而從中賺取高額報酬,甚有可責。另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年紀、素行(前有犯罪科刑紀錄,詳本院前科卷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無業,已婚、育有4名子女,均成年,其中一名子女車禍死亡、配偶已歿、 獨居等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所非法清理廢棄物內容、數量、犯罪所得,暨於本院審理期間僱工將犯罪事實貳棄置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清理 完畢,永安廠房部分則尚未全部清理完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黃泊錫提出之非列管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遞送三聯單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十第109頁、第119頁、第331頁),及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被告邱燕秋、黃麒銘為衛普公司受僱人,本應委託合法業者清理其公司產出之之事業廢棄物,雖因係先前遭合法業者拒絕清理,始轉而委託被告黃泊錫清理廢棄物,但以衛普公司之經營規模、資本額,理應再積極覓得合法業者承攬清理工作,卻罔顧企業社會責任,因貪圖一時便利,將事業廢棄物交由被告黃泊錫清理,衛普公司在被告邱燕秋、黃麒銘決定將廢棄物交由被告黃泊錫清理過程中未加以控管,自應予非難。另被告黃麒銘係為衛普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竟於執行業務時收受回扣,致生損害於衛普公司,實無可取。另衡酌被告邱燕秋、黃麒銘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年紀、素行(渠等均無犯罪科刑紀錄,詳本院前科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邱燕秋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任職於衛普公司,擔任課長,每月收入5至6萬元,已婚、育有二名子女,均成年;被告黃麒銘自陳學歷為專科畢業,任職於衛普公司,每月收入3萬5千元,離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需扶養子女、母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度肢體障礙)等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被告邱燕秋、黃麒銘所非法清理之廢棄物內容、數量、未獲有犯罪所得;暨被告邱燕秋否認犯行,被告黃麒銘否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及坦承背信部分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麒銘所犯背信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衛普公司部分,參酌其受僱人邱燕秋、黃麒銘之犯罪方法及所生損害,暨公司資本總額、實收資本總額(詳本院卷六第127頁所附衛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 果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林隆盛、劉忠志、林侑德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而非法為清理廢棄物行為,被告林隆盛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提供歐欣環保公司所有之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 地號土地予他人棄置廢棄物,所幸未造成水土流失之情事;被告楊明學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文件,卻幫助被告戊○○、陳家銘在山坡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非 法為清理廢棄物行為,亦所幸未造成水土流失之情事,均有可責;兼衡渠等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所生損害、參與程度、所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內容、數量、犯罪所得及年紀、素行(被告林隆盛、楊明學前均有犯罪科刑紀錄,被告劉忠志、林侑德前均無犯罪科刑紀錄,詳本院前科卷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劉忠志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職業拖板車司機,每月收入約7、8萬元,已婚,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被告林侑德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職業為拖車司機,每月收入平均3萬餘元,未婚、無子女;被告林隆盛自 陳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為物流司機,每月收入4萬3千元,離婚、育有二名子女,均成年;被告楊明學自陳學歷為高中肄業,目前在監服刑、入監前以種龍眼樹為生,每月收入1 至2萬元,未婚、無子女、需扶養祖母等智識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林隆盛、劉忠志、林侑德均否認犯行,被告楊明學曾否認犯行,而於最後審理期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至被告陳昭仁、陳國欽、劉玉媚雖均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然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案被告陳昭仁、陳國欽之宣告刑經合併定應執行均已超過2 年有期徒刑,自不合於上開緩刑宣告要件。被告劉玉媚之宣告刑雖於有期徒刑2年以內,本院考量被告劉玉媚雖坦承犯 行,且參與本案之程度較被告陳昭仁輕微,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範圍土地遭棄置、掩埋之廢棄物數量龐大,清除不易,渠等所為對於環境造成之侵害甚為嚴重,而被告劉玉媚並未參與廢棄物清除工作,此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26日環土字0000000000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六第409至410頁),難認其有何反省悔改之意,尚不宜給予緩刑宣告。 玖、沒收部分 一、扣案物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裁量沒收,以 該物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者為限,包括被告有所有權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對於非所有權人復無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則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 ㈠被告戊○○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一所示之手機1支(含SIM卡1張),被告 戊○○供稱係其所有,供其犯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所用 之物(見本院卷九第31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與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二所示被告戊○○所有空氣槍1支(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其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空氣槍, 經試射結果具有殺傷力乙情,此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0日刑鑑字第110004445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 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案警卷第27至29頁),核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彈匣1個、鋼珠6顆係上開空氣槍使用時之配備,應依上開規定一併宣告沒 收之。 ⒊扣案之無線電(型號HORA)2組、無線電(型號0AFENG)2組,檢察官起訴書雖認係被告戊○○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併與宣 告沒收,惟被告戊○○供稱上開無線電係放在家中,並未供本 案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九第312頁),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 證明上開無線電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三、四、五所示手機各1支,分別係被告 陳昭仁、黃麒銘、林隆盛所有供渠等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認明確(見本院卷九第315頁、第318頁、第322頁)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與宣告沒收。 ㈢此外,檢察官雖於併辦意旨書聲請就被告孫新發、劉玉媚、陳國欽、黃泊錫、邱燕秋扣案之手機宣告沒收,惟因渠等均堅稱未將扣案手機供本案犯罪使用(見本院卷九第313頁、 第315頁、第318頁、本院卷十一第280頁),且亦無證據證 明係供渠等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挖土機1台(HITACHI鴻瑋x200),檢察官雖亦於併辦意旨書聲請沒收,然因被告孫新發堅稱並非其所有(見本院卷九第313頁),復無證據證明係其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故亦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HBB-3370號營業半拖車,固係被告顏見名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而被告顏見名業已死亡(詳後述),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中聲請沒收,本院衡酌被告顏見名於本案僅參與如附表二編號9、15 、17等部分,參與次數並不多,況其已死亡,不可能再犯,如仍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上開車輛,有違 比例原則,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犯罪所得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參諸上開條文立法理由略以:「本法所指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另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惟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上字第39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戊○○部分 被告戊○○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竊佔臺南市官田區鎮田段201 、202、203、205、393、395、396、399地號及同區隆東段587、588、589、590、591、635、636地號等私人土地及同區鎮田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等國有土地,共18筆 土地,並自108年7、8月起供作非法回填、棄置、掩埋廢棄 物之場所使用,其自獲有不法犯罪所得。經查: ⒈關於竊佔部分: 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參以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此項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所謂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即土地所有人依土地法申報之地價,而公有土地以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第148條、平均地 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年息百分之10為限,乃指租金之最高限額而言,非必以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尚須斟酌土地之位置、附近繁榮程度、使用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等情事,以為決定。查被告戊○○竊佔上開土地,自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參以上開 土地均位於臺南市官田區、附近土地利用情形並不繁榮、被告戊○○竊佔土地供作廢棄物棄置場使用等情,認被告所獲相 當於租金之使用利益應以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為 適當。又被告戊○○係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竊佔上開土地, 迄至112年8月10日本案辯論終結時仍未全部清除廢棄物而仍佔用之,歷時5年餘,因被告戊○○開始佔用之日期認定有困 難,爰採有利被告戊○○之方式僅以69個月估算。 又被告戊○○在上開土地堆置廢棄物之面積及各筆土地法定地 價,有如附表六、㈡編號36、37所示上開18筆土地登記謄本、複丈成果圖附卷可查。據此估算,被告戊○○竊佔上開18筆 土地之犯罪所得共計為756,5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十三所 示)。 ⒉關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 被告戊○○之辯護人具狀敘明被告戊○○就此部分共獲取2,639, 500元報酬乙情(見本院卷四第49至55頁),核其係依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車次及報酬計算得出,經參酌被告 戊○○及相關司機於偵查中所述,堪認可採。惟被告戊○○主張 應扣除其給付被告孫新發、張建洲、黃豊珍、己○○之報酬云 云。然被告孫新發、張建洲、黃豊珍、己○○乃被告戊○○僱用 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工作之人員,其依法原應給付渠等薪資,此為被告戊○○之成本,揆諸上開立法說明自不應予扣 除,故應認其就犯罪事實壹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639,500元 。另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四部分供承獲得5,000元報酬,此 為其犯罪所得。 ⒊綜上,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壹、犯罪事實肆共獲得3,401,003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部分 ⒈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供稱仲介費係由被告陳昭仁收取,被告劉玉媚並未收取,參酌被告鄭育能、秦偉智於偵查中證述交付仲介費之對象,均未提及被告劉玉媚,堪認被告劉玉媚雖與被告陳昭仁共犯本案,但並未獲得犯罪所得。 ⒉犯罪事實壹、二附表二編號2部分: 被告秦偉智每次支付被告陳昭仁仲介費3,000元,合計共21,000元(7×3,000=21,000)。 ⒊犯罪事實壹、二附表二編號7、12部分 因此部分之仲介另包括被告陳國欽,故參酌被告陳昭仁、陳國欽之主張估算之。被告陳昭仁主張參照附表四所示被告陳昭仁、陳國欽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日期,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壹附表二編號7部分,賺取仲介費次數分別為109年10月29日、109年11月4日、14日、21日、109年12月7日、110年1月7日【共6次】;其就犯罪事實壹附表二編號12部分,賺取仲介費之次數為109年8月29日、9月5日、13日、18日、27日、10月31日(4:01)、10月31日(19:25)、11月12日 、11月14日【共9次】,其餘日期如被告陳國欽一同進入, 則由被告陳國欽賺取仲介費等情(見本院卷四第197頁); 參諸被告陳國欽主張其就犯罪事實壹部分共收取28次仲介費乙情(見本院卷四第207頁),經核亦係以如附表四所示被 告陳國欽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日期計算,是堪認被告陳昭仁上開主張為可採。據此計算,被告鄭育能每次支付仲介費2,000元,被告陳昭仁就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 號7部分,收取之仲介費共12,000元(6×2,000=12,000);其就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賺取仲介費18,000元(9×2,000=18,000)。 ⒋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13部分,被告馬大川支付被告陳昭仁之仲介費合計5,000元。 ⒌犯罪事實伍部分:被告陳昭仁收受被告馬大川交付之仲介費2 ,000元。 ⒍綜上,被告陳昭仁犯本案共獲得報酬58,000元,係屬於被告陳昭仁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陳國欽部分 ⒈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部所示部分,被告秦偉智支付 被告陳國欽每次仲介費2,000元,共8次,合計共16,000元。 ⒉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7部分(共10次),被告鄭育能支付每次仲介費2,000元,被告陳昭仁取得其中6次仲介費, 其餘4次仲介費則由被告陳國欽取得,共計8,000元。 ⒊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12部分(共22次),被告鄭育能 支付每次仲介費2,000元,被告陳昭仁取得其中9次仲介費, 其餘13次仲介費則由被告陳國欽取得,合計26,000元。 ⒋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14、18、19,合計共15次,被告 秦偉智每次支付2,000元仲介費,合計共30,000元。 ⒌犯罪事實參部分: 犯罪事實參、二部分,被告馬大川每次支付被告陳國欽仲介 費5,000元,共5次,合計為25,000元。犯罪事實參、三部分 ,被告陳國欽每次收取2,000元仲介費,共10次,合計為20,000元。 ⒍犯罪事實伍部分:被告陳國欽收取被告陳昭仁轉交之13,000元 。 ⒎綜上,被告陳國欽犯本案共獲得報酬138,000元,係屬於被告陳國欽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孫新發部分 ⒈犯罪事實壹部分 被告孫新發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受僱在官田清潔隊前方 棄置場工作每日薪資為1至2千元,有去就有領錢,差不多十 幾次,總共領了約2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九第455頁)。惟查 ,被告孫新發騎乘836-DXX號重型機車或駕駛被告戊○○所有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日期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自109年8月27日至110年3月1日,其進 出日數共達89日,其於本院訊問時就此節事實表示無意見(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90號第64頁),足認其供稱僅領有2萬元 薪資云云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茲依據上情並採較有利於 被告孫新發之方式估算其此部分犯罪所得,應為89,000元( 計算式:1,000×89=89,000)。 ⒉犯罪事實參、伍部分 犯罪事實參、二部分,被告孫新發每趟收15,000元,其中10,000元支付司機,共5趟,共收取2萬5千元報酬;犯罪事實參 、三部分,被告孫新發每趟收1萬元,共10趟,合計為10萬元;被告就犯罪事實五部分,並未收取報酬。 ⒊綜上所述,被告孫新發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214,000元,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邱燕秋、黃麒銘部分: 被告邱燕秋、黃麒銘就違犯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部分均查無獲 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至被告黃麒銘就背信部分獲 有犯罪所得共191,364元,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黃泊錫部分 ⒈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壹、三部分之報酬為649,995元,其就犯罪事實壹、四公司部分之報酬為12,442,059元,其未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收受上開報酬,分別為衛普公 司、晉通化學公司清理上開廢棄物,上開款項自屬犯罪所得 ,合計共為13,092,054元,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就犯罪事實壹、五部分永安廠房部分,因其將部分自衛 普公司、晉通化學公司蒐集之廢棄物堆置在永安廠房,故其 就永安廠房部分之犯罪所得應包括上開報酬,為免過苛,堪 認沒收上開報酬即為已足,爰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第2項, 不再諭知沒收其他犯罪所得。至被告黃泊錫就犯罪事實貳部 分,因被告黃泊錫已雇工清理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 置地上之廢棄物,且目前已清除完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及被告黃泊錫提出之非列管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遞送三聯單 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十第109頁、第119頁)。則被告黃泊錫既已自費清理上開土地上之廢棄物,核其清理費用應大 於所獲犯罪所得,此部分如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尚屬過苛 ,亦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㈦被告林隆盛部分: 被告林隆盛供稱其就犯罪事實貳部分獲得之報酬分別為8,000元、10,000元、12,000元、15,000元,共45,000元乙情(見 本院卷四第121頁),此係屬於被告林隆盛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㈧被告劉忠志、林侑德、楊明學部分: 被告劉忠志、林侑德分別供稱渠等就犯罪事實壹附表二編號6、9部分之報酬均為5千元,被告楊明學供稱其就犯罪事實貳 部分之報酬為2千5百元,核係分別屬於被告劉忠志、林侑德 、楊明學之犯罪所得,自均應依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 ㈨至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主張應依各廢棄物棄置地之清理費用計算 犯罪所得乙情(見起訴書第272頁至第273頁)。惟按「不依 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 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 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 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 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 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察官此節主張應屬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得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人課予之行 政處罰,核與刑法所定沒收犯罪所得之概念迥不相同,尚非 可採,併此敘明。 丙、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共同對於未透過仲介居間之司機實施強暴、恐嚇手段、出手毆打,或附近地主出面制止戊○○傾倒廢棄物即遭其他不詳之人以 強暴、脅迫、恐嚇命其遵從,而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脅迫、恐嚇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因認被告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操縱犯罪 組織罪嫌;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則均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所憑證據包 括告訴人丁○○、被害人庚○○、甲○○之證述及如附表六、㈡編 號74、75所示證據。訊據被告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 欽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犯行。 三、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組織犯罪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自非上開條文所稱「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則被告戊○○是否有發起、操縱犯罪組織之行為,即 應視其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所為是否已符合「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定。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戊○○沒有打過伊 或恐 嚇過伊,105年戊○○已經有設置鐵門,伊要進去,他問伊為 什麼可以進去,伊說裡面有伊的土地,伊為什麼不可以進去,戊○○就說叫伊小心一點,另外在105年設鐵門之前,伊要 進去不敢把車子停進去,戊○○都有7-8個小弟在那裡,7-8個 小弟有跟戊○○說有人來了,伊就進去看伊的土地,伊出去的 時候就發現伊車子的玻璃被打破了等語(見他6705卷五第13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年到110年間,伊有跟戊○○ 講過兩遍不能在伊的土地上傾倒廢棄物,但戊○○說他要種香 蕉,他挖小小的坑洞,連伊的土地他也一直挖、一直挖,挖了很深、很大的坑洞。伊質問戊○○的時候,他沒有用很兇的 口氣說恐嚇的話;伊跟他說的時候,沒看到他帶他的小弟,但是伊知道他很壞;伊與戊○○沒發生過糾紛,伊曾經有跟他 說你不要繼續倒,伊看到他都怕死了,怎麼可能會發生什麼糾紛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83-至419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戊○○除了將廢棄物掩 埋到伊的土地邊緣外,戊○○也曾侵占伊的土地來埋葬他的親 人,伊去找他協調,他一開始不理伊,且帶一群小弟去伊家打傷伊的先生陳秋煌,後來伊申請調解,數次找戊○○協調時 ,戊○○跟伊說:「你們有小孩吧,扶養長大了嗎?」他講這 些話的意思就是要警告伊,他真的很壞,因為怕他報復,對伊不利且又打傷伊的先生過,所以伊不敢提告等語(見偵9054卷十二第513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戊○○有使用到伊 的地,伊跟他說不可以使用,他不聽,繼續使用,陳秋煌就去做個籬笆,戊○○就找人來打陳秋煌;伊實在很怕戊○○等語 (見本院卷五第383至419頁)。 ㈢證人即被害人甲○○(已歿)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是伊的母親陳玉的土地,伊在上班前去巡伊 的土地,看到伊的土地被挖四米寬、四米深的洞,已經被放了三天,剛好有一台要倒污泥廢棄物的車進來,伊看到大車把廢棄物倒下去,伊跟司機說要把廢棄物挖起來清除掉,司機就打電話叫戊○○來,戊○○到現場跟伊吵架,因為伊要去上 班了,伊就說伊下班後會再來看,要戊○○把污泥清走,伊下 班後去看洞已經蓋起來,但是不知道污泥有沒有被清走,之後下雨天的時候,因為土地不實,所以整個就坍陷下去;戊○○看到什麼東西就會想要佔用,會去搞東搞西;戊○○有去打 隔壁土地種芒果的人,時間已經很久了,戊○○是靠官田清潔 隊前面土地生活;伊大約在108年間知道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被掩埋廢棄物,就是伊剛剛講被倒污泥的時間;戊○○之前喝酒稍微跟人家爭吵就會開槍,誰敢去報警,有很多 跟他吵過架的人都不敢講,理論上被埋這麼多廢棄物應該會有人去報案,但是大家都怕戊○○,所以不敢去報案等語(見 偵9054卷十三第45至47頁)。 ㈣檢察官雖以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 前方棄置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被告戊○○持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詳附表六、㈡編號74、75),主張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曾發生疑似持槍打架糾紛,然查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供稱:「 (你有於110年1月8日6時7分至7時54分許持槍打架糾紛?)有。我去的時候就打完了,我看到蝌蚪被人家打,我就問陳昭仁那不是你的司機嗎,陳昭仁就說沒有我的事情叫我離開,我看到蝌蚪有拿槍在那邊比他們,是真槍還是假槍我不知道。」等語(見偵9054卷九第427頁)。被告戊○○於偵查中供 稱:陳昭仁本來介紹「蝌蚪」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後來「蝌蚪」沒有經過陳昭仁進去,陳昭仁夫妻就帶人跟「蝌蚪」吵架等語(見偵9054卷十第62頁)。被告陳國欽於偵查 中供稱:伊當時有跟秦偉智拉扯,伊是第二台車進去,是載鄭育能過去,第一台車是劉玉媚的車,當時現場有三至四台車,伊不確定等語。被告陳昭仁於偵查中供稱:劉玉媚看到秦偉智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劉玉媚就打電話給伊,伊叫她確定是不是秦偉智進去,後來大家都在拉扯,之後清潔隊的人開始上班,因為戊○○說不要做了,秦偉智自己又跑 過去,伊要跟秦偉智理論等語(見偵9054卷十一第79頁)。足認被告秦偉智、陳昭仁雖曾於上開時間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發生肢體衝突,但應屬被告秦偉智、陳昭仁間因細故所致偶發事件,且該次衝突亦未廣泛擴及到其他不特定人;至當天是否有人持具殺傷力之槍枝打架,則因無槍枝扣案,自無從認定。 ㈤此外,被告戊○○雖聲請傳喚被害人甲○○到庭作證,惟查被害 人甲○○業於111年5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五第331頁),核屬不能調查,應認無調查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予以駁回。 ㈥公訴意旨所提出上開證據,僅足證明被告戊○○有以不法手段 竊佔他人土地,及被告秦偉智、陳昭仁曾在上開時間於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發生肢體衝突之偶發事件等事實,但無從據以證明被告戊○○與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以強暴、脅 迫、恐嚇之手段共同實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戊○○有何發起、操縱犯罪組織行為,或被告陳昭仁、劉 玉媚、陳國欽有何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此部分公訴意旨尚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意旨之舉證均不足證明被告戊○○有其 所指發起、操縱犯罪組織,及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被告戊○○ 、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其餘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與被告戊○○共同基於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負責仲介司機,開車引導司機至官田清潔隊棄置場門口,讓司機自行進入場內,並與被告戊○○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具有合作關係,故認被 告陳昭仁、劉玉媚同屬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現場工作人員,渠等就前已論罪科刑部分【即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7、12、13部分】亦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罪 嫌;就被告戊○○犯罪事實壹、二其餘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即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3至6、編號8至11、 編號14至25所示,下稱其餘被訴違反廢清法部分】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等情;因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此部分犯行亦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嫌【見 本院卷三第218頁、本院卷四第191頁;另關於起訴書所載「引導司機進場與傾倒位置等工作」,業據公訴人當庭敘明係指被告陳國欽所負責工作(見本院卷四第191頁)】。 二、訊據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堅決否認有參與上開其餘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之犯行,均辯稱: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並未與被告戊○○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渠等與戊 ○○亦無合作關係;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車次及附表二編號14 、19,秦偉智並未給付被告陳昭仁仲介費,該等車次並非被告陳昭仁所仲介;如附表二編號18部分,馬大川未經被告陳昭仁仲介,即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陳昭仁並不知情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如附表二編號2、編號14、編號19所示車次部分(司機 均為秦偉智),證人即共同被告秦偉智於偵查中證稱:109 年9月份,陳昭仁介紹伊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伊有跟 陳昭仁說無毒的伊才要載,有毒的伊不要載;陳昭仁以前也在跑車,伊是透過一起跑車的人認識陳昭仁的,伊認識他時間不久,開始去官田傾倒廢棄物之前半個月才認識陳昭仁,陳昭仁問伊車趟跑得如何,伊跟他說不太好,然後陳昭仁就說他有工作,問伊要不要跑;109年9月初到9月底進去官田 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前,需要在丫晴檳榔攤給陳昭仁一趟3千元,之後就沒有再給陳昭仁錢了等語(見偵9053 卷第33至47頁、第217至227頁)。上開證述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上開辯解相符。如附表二編號2、編號14、19所示車 次均係在109年10月以後,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辯稱被告 陳昭仁並未收取被告秦偉智交付之仲介費,並未仲介被告秦偉智入場傾倒廢棄物,應屬實情,堪可採信。 ㈡關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車次部分(司機為馬大川):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馬大川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10年1月1日 13時36分許至14時18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31分許至19時42分許、110年1月2日16時57分許至17時22分許、110年1月3 日12時41分許至12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廢棄物是從鄭育能的5885號拖板車上夾到伊的6663號車上,因為當天鄭育能的車壞掉,伊幫鄭育能跑四趟,事後鄭育能總共給伊3 千元的工錢;這4趟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沒有人跟 伊收錢,伊進去的時候看到樹下有人,可能是鄭育能有先跟他們講,所以就讓伊進去,伊進去也是直接找怪手司機,怪手在哪裡伊車子就要開到哪裡等語(見偵10401卷一第419至445頁)。可知被告馬大川於上開時間,受被告鄭育能所託 ,駕駛上開車輛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但未支付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內人員任何款項。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鄭育能於偵查中證稱:伊有一次車子壞掉,伊有請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去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伊有於110年1月1日13時36分許至14時18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31分許至19時42分許、110年1月2日16時57分許至17時22分許、110年1月3日12時41分許至12時48分許【共4次】,請馬大川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伊 有跟陳昭仁說伊的車子壞掉,請馬大川的車進去,以伊一台車的價格2萬5千元給陳昭仁,因為馬大川的車比較小等語(見偵9687卷二第25至39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馬大川駕駛KLG-6663營業大貨車在111年1月1日到1月3日一共運 了4次,馬大川從伊的車夾4台下來,這4次是算一趟的錢2萬5千元,這錢是給戊○○,因為伊有跟他說伊的車子壞掉,馬 大川載了4趟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1至59頁))。被告鄭育 能上開先後二次證述內容迥異,而依公訴意旨,其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間就此部分犯行具有共同正犯關係,則其於偵查中不利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之證述自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惟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補強證據佐證,則被告鄭育能於偵查中不利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之證述自難遽採。是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辯稱渠等未參與仲介此部分車次 亦堪可採信。 ⒊至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雖聲請傳喚共同被告秦偉智到庭作證,惟秦偉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囑警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本院111年12月8日刑事報到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2年1月3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110761067號函文及所附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回證卷二第495頁、卷六第9頁、第191頁),核屬不能調查,應認無調查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規定予以駁回。 ㈢關於被告陳昭仁、劉玉媚有無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部分: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若是經過伊的同意 到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不是被告陳昭仁介紹的,伊不會拿錢給他;伊不需要陳昭仁、劉玉媚同意,別人才能來倒在官田清潔隊前方的棄置場,要不要由伊決定;伊不會跟陳昭仁、劉玉媚討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這些東西要怎麼管理;劉玉媚、陳昭仁沒有與伊共同管理廢棄物清理場,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的事情,伊是叫孫新發管理,沒有跟陳昭仁、劉玉媚討論如何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1至28頁)。足見被告劉玉媚、陳昭仁並未與被告戊○○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 方棄置場,若前來傾倒廢棄物之司機並非被告陳昭仁介紹,被告戊○○亦不會給付被告陳昭仁任何金錢。 ⒉至被告戊○○於偵查中雖供稱:「(問:到底官田清潔隊前方廢 棄物棄置場現場除了你剛才講的以外,還有無其他人?)陳 昭仁夫妻兩個,陳國欽、孫新發、己○○、余木山,就這幾個 。」、「(問:上開你講的陳昭仁夫妻、陳國欽、孫新發等 人,何時開始在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一起『管理』? )108年7-8月間。」等語(見偵9054卷三第242頁、第243頁 )。可知被告戊○○上開供述係回答檢察官之詢問,但其並未 敘明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如何與其一起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則其上開陳述真意是否即為檢察官所指共同「管理」,尚非無疑,自無從遽引為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不利之認定。 ㈣關於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7、12、13部分: 此部分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均已坦承犯行,並經本判決認渠等均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罪 及同法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業如前述。惟公訴意 旨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亦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嫌。查如附 表二編號2、7、12、13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有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相關人員參與此部分犯罪事實,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自無從與之成立共同正犯,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 四、綜上所述,關於如附表二編號2、編號14、編號18、編號19 所示等車次部分,被告陳昭仁、劉玉媚辯稱渠等均未仲介收費,另渠等辯稱並未與被告戊○○共同管理官田清潔隊前方棄 置場等情,基於上述理由,非無可採,則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昭仁、劉玉媚就其餘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3至6、編號8至11、編號14至25所示 】亦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等罪, 即屬無據。另關於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7、12、13部分,因無證據證明渠等亦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惟上開各部分如成立犯 罪,因與被告陳昭仁、劉玉媚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陳國欽、孫新發被訴其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新發、陳國欽另於不詳時間、自不詳事業機構清除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中總鉛超出標準值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將之棄置於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因 認被告孫新發、陳國欽就此部分亦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等罪嫌(即起訴書第19頁第11至第13行部分)。 二、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立法目的在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合法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俾發現實質的真實,即使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然若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當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8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孫新發、陳國欽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固均坦承不諱,然此部分犯罪事實之廢棄物傾倒時間不詳,廢棄物內容、來源均不詳,載運廢棄物之司機身份不詳,且被告孫新發、陳國欽實行犯罪過程之方式、分工亦不詳,而公訴人已當庭陳明無法補足上開犯罪事實內容(見本院卷四第74頁),所憑證據僅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所載,關於採驗點編號0000000F1檢出溶出液中總鉛7.38mg/L,超出標準 值5.0mg/L之結果,此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按(見偵9054卷七第562頁),別無其他人證、物證 。則臺南市○○區○○○000○0號棄置地雖經檢出含鉛超出標準結 果,但是否確為被告孫新發提供上開土地及被告陳國欽仲介司機傾倒廢棄物所導致,非無疑問,而被告二人上開自白既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渠等自白與事實相符,自無從僅以渠等自白,而對渠等就此部分為有罪之認定。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被告孫新發、陳國欽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王國清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昭仁、陳國欽、馬大川、孫新發、王國清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經被告陳國欽仲介,被告孫新發同意,由被告馬大川將昇元鋁業公司產出之爐(鋁)渣、集塵灰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共16包太空包,載運至孫新發所管理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堆置,後 因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於110年3月5日前往現場稽查開 罰,被告陳國欽旋即在前一日即110年3月4日下午2時許於網路上找尋派遣司機,而由被告王國清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分兩車次,在被告孫新發指引下至臺南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將上開16包事業廢棄物轉載至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棄置。因認被告王國清涉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二、訊據被告王國清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辯稱:其不知那16包是什麼,孫新發說是肥料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王國清於偵查中供稱:其有從六甲載16包太空包廢棄物到果毅後,有一個人先打電話給柳營吊車,但是因為沒有吊卡車,就打給周國楠,但周國楠沒有空,周國楠就打電話問其有沒有空,周國楠留給其一支0000000000電話,其就打這支電話問對方,他說要吊太空包,要從六甲移到果毅後,其與對方相約於110年3月4日下午在官田營區對面的阿晴檳榔 攤載他們的人,就有一個中年人、一個老人,說要帶其去六甲載太空包,其到六甲有看到太空包,那個中年男子是自己開一部TOYOTA自小客車,那個中年男子跟其講,一包太空包有800公斤,之後就分兩次載到果毅後,抵達果毅後,中年 男子也到了,中年男子就拿一個帆布給老人,叫老人把有機肥蓋一蓋,叫渠等一下載那個老人回檳榔攤,順便拿運費3500元,之後其就回家了;(經檢察官提示指認表)編號3( 孫新發)就是其說的老人,編號7(陳國欽)就是其說的那 個中年男子;其知道太空包內是粉狀物等語 ㈡證人周國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3月4日伊有接到電話要 叫伊的車去載運貨物,是柳營吊車公司老闆吳樹琴打電話給伊,吳樹琴只有電話中跟伊說要吊太空包,吳樹琴沒有跟伊說太空包裡面的內容物,但伊沒有空去,就打電話給王國清,詢問王國清是否有空,請王國清去載,伊一樣跟他說要載太空包,沒有跟王國清講說太空包內容物,吳樹琴把要叫伊吊東西的人的電話給伊,伊直接給被告,叫王國清自己跟他聯絡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39至147頁)。可知證人周國楠並 未告知被告王國清太空包之內容物。 ㈢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供稱:陳國欽叫伊用帆布蓋著16包太空包等語(見偵9054卷九第433頁)。另參以卷附柳營區果毅 後段土地等處照片所示(見偵9054卷九第105頁、第406頁),上開太空包係放置在樹叢間、土地上僅以帆布隨意掩蓋,並未完整覆蓋,亦未放在挖好之坑洞中,而被告王國清僅知太空包內是粉狀物,經指示放置太空包之地點係在鄉間樹叢間、土地上,被告孫新發復僅以帆布簡單覆蓋,並未完整包覆,此於一般鄉間土地上以帆布覆蓋物品尚屬常見,並無過度掩飾而足以令人起疑之處,是被告王國清辯稱其以為太空包內是肥料,不知是廢棄物乙情,尚不悖於常情,猶有可信,此部分公訴意旨難以遽採。 ㈣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憑證據既無從證明被告王國清有其所指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王國清有上揭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王國清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見名與被告戊○○等人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時間、駕駛該附表所示車輛,載運該附表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另仲介司機林侑德、陳建政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9、17所示時間、駕駛該附表所示車輛,載運該附 表所示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因認被告顏見名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顏見名業於111年9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319頁)。依上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2款、 第3款、第4款、第47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6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佳潔、劉修言、粟威穆、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水土保持法第32條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8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但 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萬 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未遂犯罰之。 犯本條之罰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 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一 戊○○ 犯罪事實壹、一及壹、二 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二 犯罪事實肆 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三 犯罪事實陸、一 戊○○犯轉讓禁藥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四 犯罪事實陸、二 戊○○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陳昭仁 犯罪事實壹、二如附表二編號2、編號7、12、13所示部分 陳昭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六 犯罪事實伍 陳昭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七 陳國欽 犯罪事實壹、二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八 犯罪事實參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九 犯罪事實伍 陳國欽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十 孫新發 犯罪事實壹、二 孫新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罪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十一 犯罪事實參 孫新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十二 犯罪事實伍 孫新發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三 黃麒銘 犯罪事實壹、三 黃麒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十四 犯罪事實柒 黃麒銘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五 黃泊錫 犯罪事實壹、三及壹、四及壹、五 黃泊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十六 犯罪事實貳 黃泊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附表二 編號 行為人 事業負責人、受僱人員或廢棄物所有人 廢棄物載運地點 廢棄物內容 司機、所駕駛車輛 仲介 其他參與人及參與方式 司機進出棄置場時間及次數(民國) 1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欄所示之人 ⑴衛普公司課長邱燕秋、總務黃麒銘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三部分】 衛普公司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三部分 陳家銘 (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寶積有限公司) 邱平順 黃泊錫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三部分】 109年7月3日18時37分許、109年7月25日19時許、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許、109年10月29日下午4時許、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109年12月14日18時40分許、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1月19日19時52分許、110年1月22日13時15分許、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5日12時許、110年2月15日17時許、110年2月18日下午4-5時許、110年2月20日18時30分許、110年2月22日18時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共21次】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⑵、、欄所示之人 ⑵黃泊錫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五部分】 永安廠房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三部分 無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⑶、、欄所示之人 ⑶品沁公司負責人蔡其品 【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品沁公司 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無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⑷、、、欄所示之人 ⑷晉通化學公司經理鍾季仲、環保專責人員陳又銘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四部分】 晉通化學公司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四部分 黃泊錫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四部分】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⑸、欄所示之人 ⑸陳家銘 【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廠房及土地 詳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無 2 戊○○、陳國欽、孫新發、 黃豊珍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港臨海路附近不詳處所 不詳 秦偉智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00-00號營業半拖車,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9月2日18時6分許至18時37分許、109年9月12日17時38分許至17時55分許、109年9月18日13時13分許至13時30分許、109年9月21日18時19分許至18時52分許、109年9月26日18時49分許至19時34分許、109年9月28日17時49分許至18時05分許、109年9月29日18時05分許至18時34分許 【下稱附表二編號2部分】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陳國欽 109年10月11日18時40分許至19時10分許、109年10月25日凌晨3時21分許至3時39分許、109年10月25日20時38分許至20時52分許、109年12月3日上午10時11分許至10時47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26分許至21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6時07分至7時54分許、110年2月22日21時25分許至21時46分許、110年2月24日4時53分許至5時16分許 【下稱附表二編號2部分】 【、欄共計15次】 3 戊○○、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所示之人 ⑴國榮紙業公司負責人曾國璽、環保專責人員曾華義【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國榮紙業公司 詳如附表三 編號3所示 黃豊珍(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偉傑企業行) 無 無 109年9月13日(11次)、109年11月6日(14次)、110年3月1日18時08分至18時13分許【共26次】 不詳 不詳 不詳處所拆除房屋之廢棄物 4 戊○○、陳國欽、孫新發、 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不詳 永康國中操場PU跑道刨除物 劉耀鴻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民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05南市廢清乙字第000-0000000-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暱稱「昇宏」、「城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無 109年9月28日17時16分許至17時25分許、109年9月28日晚上7時48分許 【共2次】 5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苗栗竹南鎮、海口鎮 豬舍建築廢棄物(包括磚塊、廢土、木材、樹枝等) 曾文生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聖億環保企業社) 鄭育能 無 109年10月24日4時08分許至4時16分許、109年10月25日3時41分許至3時49分許、109年10月27日5時許至5時10分許、109年10月29日4時15分許、109年11月4日4時許至4時8分許、109年11月14日21時7分許至21時43分許、109年11月21日17時52分許至18時04分許、109年12月12日、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27日17時32分許、110年1月1日20時36分許至21時09分許、110年1月3日17時50分許至17時59分許 【共12次】 6 戊○○、陳國欽、孫新發、 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路00號良美壓克力公司右側門 白色太空包(廢棄物不詳)約10包 劉忠志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7-62號營業拖車,宥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六部分】 無 無 109年9月18日16時53分許至17時34分許 【共1次】 7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苗栗香山西濱公路回收場棄物、臺北市內湖區 廢塑膠、廢木材、磚塊等建築廢棄物或其他不詳廢棄物 鄭育能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山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10月29日4時54分許至5時10分許、109年11月4日4時許至4時18分許、109年11月14日20時59分許至21時10分許、109年11月21日17時52分許至18時9分許、109年11月27日17時52分許至18時7分許、109年12月7日17時59分許至18時15分許、110年1月1日20時52分許至21時9分許、110年1月3日18時8分許至18時20分許、110年1月7日17時30分許至17時51分許、110年1月8日5時9分許至5時24分許 【共10次】 8 戊○○、陳國欽、孫新發、 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不詳 不詳 許荄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松根企業社) 余木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無 109月11月21日16時13分許至16時29分許 【共1次】 9 戊○○、陳國欽、孫新發、 黃豊珍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路00號良美壓克力公司右側門 白色太空包(廢棄物不詳 林侑德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富寶通運有限公司、昱寶通運有限公司) 【詳本判決犯罪事實壹、六部分】 顏見名 無 109年9月18日14時5分許至14時35分許 【共1次】 10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新營區東昇街工地旁、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某處倉庫 建築廢棄物、其他不詳廢棄物 陳世和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金嘉義通股股份有限公司) 綽號「阿寶」之人 無 10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4分許至12時16分許、109年11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至14時36分許、109年12月9日中午12時54分至13時16分許、109年12月9日下午3時18分許至3時45分許、109年12月26日下午2時4分許至2時19分許 【共5次】 11 戊○○、陳國欽、孫新發、 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街000號私立培德幼稚園附近建築工地 雜草、廢土等 蔡瑞榮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鴻鳴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張建洲 林源澈 (林源澈欲清理左列廢棄物,遂聯絡張建洲,經張建洲告知可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林源澈再聯絡蔡瑞榮載運) 109年11月25日13時50分許至13時53分許 【共1次】 12 戊○○、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新竹香山 營建廢棄物或廢塑膠 鄭育能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8月29日4時30分許至5時35分許、109年9月5日17時48分許至18時11分許、109年9月12日17時19分許至17時34分許、109年9月13日11時53分許至12時09分許、109年9月18日17時40分許至17時56分許、109年9月26日18時18分許至18時45分許、109年9月27日13時36分許至13時52分許、109年9月30日18時26分許至18時45分許、109年10月12日17時50分許至18時10分許、109年10月18日凌晨5時29分許至5時44分許、109年10月18日17時46分許至17時57分許、109年10月24日4時21分許至4時43分許、109年10月25日凌晨4時53分許至5時6分許、109年10月25日20時15分許至20時29分許、109年10月31日凌晨4時1分許至4時25分許、109年10月31日19時25分許至19時42分許、109年11月12日20時12分許至20時27分許、109年11月14日21時46分許至21時59分許、109年11月24日19時38分許至19時54分許、109年11月25日17時54分許至18時07分許、109年11月27日18時55分許至19時12分許、109年12月12日 【共22次】 13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欄編號⑵⑶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烏日 衛生紙、泡麵、草、塑料袋等廢棄物 馬大川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金泰興商行) ⑴陳國欽 ⑵陳昭仁 ⑶劉玉媚 無 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至22時03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11分許至20時21分許 【共2次】 14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港臨海路附近 不詳 秦偉智 (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國欽 無 109年12月28日17時48分許至18時16分許【共1次】 15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南北門、學甲、高雄 太陽能工地廢料 顏見名 (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半拖車,聯駿通運有限公司、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家銘 無 109年12月8日19時4分至19時22分許、109年12月20日13時45分許至14時03分許、109年12月20日17時6分許至17時20分許、109年12月23日17時39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12月27日10時32分許至10時55分許、109年12月31日18時57分許至19時09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47分許至20時16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10分許至18時33分許、110年1月4日18時55分許至19時20分許、110年1月7日13時36分許至13時57分許、110年1月7日20時38分許至20時50分許、110年1月8日21時28分許至21時40分許、110年1月9日18時17分許至18時29分許、110年1月9日22時24分許至22時34分許、110年1月11日13時44分許至13時55分許、110年1月11日19時32分許至19時44分許、110年1月16日凌晨5時36分許至5時50分許、110年1月16日上午8時16分許至8時26分許、110年1月17日3時23分許至3時36分許、110年1月18日21時24分許至21時35分許、110年1月19日20時15分許至20時25分許、110年2月23日17時57分許至18時07分許、110年2月26日18時40分許至18時53分許、110年3月1日17時29分許至17時37分許、110年3月2日17時28分許至18時10分許、110年3月2日21時42分許至21時55分許 【共26次】 16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隔壁空地上 雜草、廢土、廢木材等廢棄物 鄭安展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錫緯工程行(領有108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64號)】 張建洲 無 109年12月20日上午11時許、109年12月27日12時34分許至12時39分許【共2次】 17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嘉義朴子嘉源環保公司 不詳 陳建政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83-LN號營業半拖車,坤智通運有限公司、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顏見名 無 109年12月27日10時05分許至10時16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48分許至20時17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11分許至18時33分許、110 年1月4日18時51分許至19時07分許、110年1月7日21時08分許至21 時18分許、110年1月9日21時45分許至21時55分許、110年1月10日1時20分許至1時31分許 【共7次】 18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所示之人 不詳 不詳 不詳處所之木頭、磚塊、塑膠及碎塑料等廢棄物 馬大川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陵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⑴鄭育能 ⑵陳國欽 無 110年1月1日13時36分許至14時18分許、110年1月1日19時31分許至19時42分許、110年1月2日16時57分許至17時22分許、110年1月3日12時41分許至12時48分許 【共4次】 19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中港臨海路附近 不詳 秦偉智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誠億汽車貨運行) 陳國欽 無 109年12月9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5分許、109年12月10日17時32分許至18時03分許、109年12月28日18時52分許至19時48分許、110年1月16日9時12分許至9時31分許、110年1月17日4時30分許至5時04分許、110年1月19日0時29分許至1時13分許、110年1月22日2時25分許至2時44分許、110年1月23日4時41分許至5時23分許、109年1月24日4時許至4時12分許、109年2月24日4時53分許至5時16分許 【共10次】 20 戊○○、陳國欽、孫新發、 己○○、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東區、仁德區、永康區等處 拆除房屋或拆裝潢之裝潢棧板、樹枝、牆壁打掉的混泥土、廢水泥、樹枝、保鮮膜等廢棄物 潘信發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領有106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51號)】 林中春(綽號「湯仔」 無 110年1月8日凌晨2時18分到2時56分、1月10日19時36分、1月13日凌晨4時53分、2月10日23時24分到2月11日凌晨0時1分、110年2月12日19時01分、110年2月16日1時03分許至1時20分許 【共6次】 21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高雄市大寮區倉庫 不詳 李人中 (車牌號碼00-000營業用大貨車附掛車牌號碼 00-00號營業半拖車,乃旺交通有限公司) 不詳 無 110年2月23日14時55分許至15時25分許 【共1次】 22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高雄市大寮區倉庫 不詳 張簡春風 (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貨車,名舜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不詳 無 110年2月22日下午6-7時、110年2月23日15時許至15時32分許 【共2次】 23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高雄市○○區○○街000號倉庫 不詳 謝志成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銘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戊○○ 無 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至15時55分許 【共1次】 24 戊○○、孫新發、 陳國欽、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編號⑴、欄所示之人 ⑴億星窯業公司負責人蔡聰麟、課長蔡長龍 【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億星窯業 公司 詳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 余木山 (未懸掛車牌之拼裝車) 戊○○ 無 109年8月28日17時24分許、109年9月7日17時51分許、109年11月16日16時30分許、109年11月16日16時51分許、109年11月16日17時14分許、109年11月28日13時16分許、109年11月28日13時41分許、109年11月28日14時05分許、109年11月28日14時34分許、109年12月30日17時29分許 【共10次】 戊○○、孫新發、 陳國欽、陳昱勳、黃豊珍、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不詳 臺南市官田區某處 拆除房屋之廢棄物 25 戊○○、陳國欽、孫新發、 陳昱勳、張建洲及右列、、欄所示之人 國榮紙業公司負責人曾國璽、環保專責人員曾華義 【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國榮紙業公司 詳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 吳水興 (未懸掛車牌之拼裝車) 黃豊珍 無 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18時02分許、同日18時02分許至21時許期間4趟 【共5次】 共計194車次 附表三:廢棄物來源端之犯罪事實 編號 犯罪事實 備註 1 蔡其品係址設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品沁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處理電線電纜破碎篩選後產生之廢塑膠碎屑,因毒性特性溶出試驗之總銅逾法定標準而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總銅超出標準)。蔡其品基於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意,及與陳家銘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明知陳家銘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廢棄物,竟與陳家銘約定每趟收取3萬元之金額,而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9分許至19時21分許,由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該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棄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部分 2 陳家銘基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自108年間起,提供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廠房及土地,堆置其向不詳事業機構清除運輸前來之廢棄物乙批【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至現場稽查,發現堆置廢棄物種類包括電線外皮(塑膠)切後碎塑膠粒及PE塑膠粒共307袋、廢塑膠壓縮磚2個、廢塑膠圓盤4袋、含鋁箔之廢塑膠混合物1袋、含銅線棉絮輕質塑膠碎屑混合物6袋及油性粉砂狀之廢油混合物11袋等一般事業廢棄物】,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所載部分 3 黃聰麟、蔡長龍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號億星窯業公司之負責人、 課長。因公司生產過程產出之廢瓦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亟待清理,渠等明知余木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並與余木山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自109年5月起至110年4月間,委託余木山清理上開廢棄物,並給付32萬9,800元之清理費用予余木山,余木山則駕駛拼裝車將上開廢棄物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所載部分 4 曾國璽、曾華義分別係址設於臺南市○○區○鎮○○○○○00號國榮紙業公司之負責人、環保專責人員。其公司生產過程產出無機性污泥(D-0902)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渠等節省清理費用,明知黃豊珍、吳水興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可能合法清理上開廢棄物,竟仍與黃豊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黃豊珍每日收取1萬元之金額,分別於109年11月6日 (14次)、110年3月1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 載運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另透過黃豊珍與吳水興達成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黃豊珍以1萬元之金額,委託吳水興於110年3月1日17時57分許至21時許期間共清運5趟至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後堆置、掩埋。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所載部分 附表四 編號 被告駕駛之交通工具 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日期 (民國) 1 被告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8月29、30、31日 109年9月1、2、3、4、5、6、7、9、11、12、13、14、15、16、17、18、19、20、21、23、24、26、27、28、29、30日 109年10月2、3、5、6、7、8、11、12、14、15、16、18、19、20、22、23、24、25、27、29、31日 109年11月1、2、3、4、6、8、12、14、16、17、19、21、25日 109年12月2、3、4、5、6、7、8、9、11、12、23、25、26、27、28、29、31日 110年1月1、2、3、4、7、8、9、15、16、17、18、19、20、21、22、23、25日 110年2月23、26、28日 110年3月1、2日 2 被告孫新發騎乘836-DXX號重型機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 109年8月27、29、30、31日 109年9月2、3、5、6、8、9、10、11、12、13、14、16、17、18、20、21、22、24、26、27、28、29、30日 109年10月2、3、5、6、7、8、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5、26、27、31日 109年11月1、2、3、4、6、12、15、20、21、22、24、25、26、27日 109年12月8、10、11、12、13、14、15、16、20、21、23、25、27日 110年1月1、2、3、9、17、19、21、23、24日 110年2月28日 110年3月1日 3 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8月29日 109年9月2、5、8、9、11、12、13、14、17、18、19、20、22、26、27、29日 109年10月12、18、24、27、31日 109年11月4、10、12、14、18、21、24、25、27、29日 109年12月1、3、7、8、9、10、12、13、23日 110年1月7、8日 4 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9月5、28、29日 109年10月15、16、18、25、29、31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2月13、15、24、28日 5 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109年9月2、12、21、26、28、29、30日 109年10月11、12、15、18、24、25日 109年11月24、25、27日 109年12月3、8、9、10、12、20、22、27、28日 110年1月2、3、8日 6 被告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0年1月1、3、4、9、11、18、19、20、21、22、23、24日 7 被告張建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09年11月18、19、21、22、23、24、25、26、27、28日 109年12月2、3、4、5日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3月1日 8 被告張建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 109年11月21、25日 109年12月3、6、7、8、9、10、11、12、13、14、15、16、18、20、22、23、24、25、26、27、28、29、31日 110年1月1、2、3、4、8、11、17、18、21、23、24、25日 110年2月26、28日 110年3月1、2日 9 被告陳昱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110年1月19、20、21、22、23、25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3月1日 10 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 109年8月30日、109年9月12日、109年10月23日、109年11月6日、109年11月25日 附表五:黃麒銘收受回扣一覽表 編號 收受時間 (民國) 收受現金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108年10月9日 18,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記載「雜項-黃衛18000」 2 108年11月12日 36,500元 黃泊錫現金簿記載「雜項-衛黃36500」 3 108年12月18日 12,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及黃麒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扣款紀錄 4 109年1月7日 24,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記載「雜項-衛黃24000」 5 109年2月26日 12,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及黃麒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扣款紀錄 6 109年3月4日 12,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及黃麒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扣款紀錄 7 109年4月14日 10,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及黃麒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扣款紀錄 8 109年5月13日 12,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記載「雜項5/12黃興12000」 9 109年6月30日 8,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及黃麒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扣款紀錄 10 109年8月5日 7,000元 黃泊錫現金簿及黃麒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扣款紀錄 11 109年9月15日 10,500元 黃泊錫現金簿及黃麒銘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扣款紀錄 12 110年2月9日 29,364元 黃泊錫現金簿記載「雜項-黃普29364」 總計 19萬1,364元 附表六:犯罪事實壹證據 ㈠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戊○○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警1513卷第1-6頁 他6705卷六第531-537、527-528頁 偵9054卷一第135-137、173-179頁 偵9054卷三第125-144、241-246頁 偵9054卷十第59-64頁 偵9685卷第31-37頁 2 被告孫新發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635-638、631-632頁 偵9054卷一第139-141頁 偵9054卷三第285-292頁 偵9054卷四第541-548頁 偵9054卷六第217-218、342-343頁 偵9054卷九第425-427頁 3 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六第224頁 偵9054卷九第434-435頁 4 被告黃豊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一第357-364、441-449頁 5 被告黃豊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一第449-454頁 6 被告張建洲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471-481、465-469頁 偵9054卷一第159-161頁 偵9054卷五第313-323頁 偵9054卷八第281-291頁 偵9054卷十第505-509頁 偵9686卷一第133-143頁 7 被告張建洲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五第323-332頁 偵9054卷八第291-300頁 偵9054卷十第509-512頁 偵9686卷一第143-152頁 8 被告陳國欽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五第409-413、403-405頁 偵9054卷一第127-129頁 偵9054卷五第339-343頁 偵9054卷六第342-343頁 偵9054卷九第369-373頁 偵9054卷十一第76-79頁 偵9054卷十二第451-452頁 9 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偵9054卷九第381-384頁 偵9054卷十一第86-89頁 偵9054卷十二第456-457頁 10 被告陳昭仁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五第275-280、295-297、269-272、307-312、327-329頁 偵9054卷一第151-153頁 偵9054卷五第474-481頁 偵9054卷十第319-325頁 偵9054卷十一第76-79頁 11 被告陳昭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十第325-330頁 偵9054卷十一第86-89頁 12 被告劉玉媚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五第345-351、339-343頁 偵9054卷一第155-157頁 偵9419卷二第229-235頁 13 被告陳昱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四第381-388、455-463頁 偵10737卷第77-85、263-266頁 14 被告陳昱勳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10737卷第85-92、267-269頁 15 告訴人即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人員李政學於警詢時之陳述 警1513卷第31-36頁 16 告訴人即臺南市○○區鎮○段00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警1513卷第37-40頁 他6705卷五第101-105、135-137頁 17 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土地及鎮田段20地號土地所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9054卷九第69-72頁 偵10737卷第171-174頁 18 被害人即臺南市○○區鎮○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9054卷九第109-111頁 偵10737卷第143-145頁 19 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9054卷十二第425-427、511-513頁 20 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9054卷十二第429-431頁 偵9054卷十三第45-46頁 21 被告林中春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五第469-473、465-467、515-516頁 偵9054卷一第163-165頁 偵9419卷二第195-203頁 22 被告邱平順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七第215-235、183-191頁 偵9054卷一第147-149頁 偵9054卷五第345-352、361-362頁 偵9054卷六第93-105頁 偵9054卷十第479-488頁 23 被告邱平順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他6705卷七第192-193頁 偵9054卷六第107-118頁 偵9054卷十第489-498頁 24 被告陳家銘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七第19-45、3-14頁 他3101卷第19-29頁 偵9054卷一第143-145、205-209、211-217頁 偵9054卷四第247-252、289-292頁 偵9054卷七第7-20頁 偵9054卷八第237-253頁 偵9054卷十第247-255頁 偵9686卷一第89-108頁 25 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八第256-275頁 偵9054卷十第262-269頁 偵9686卷一第108-127頁 26 被告秦偉智於警詢時、羈押庭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2146卷第299-311、419-428頁 偵9053卷第21-24、33-41、217-221頁 偵9054卷五第474-483頁 27 被告秦偉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3卷第41-46、224-225頁 28 被告劉耀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356247卷第3-9頁 偵9419卷二第95-100、153-160頁 29 被告劉耀鴻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419卷二第157-160頁 30 證人蔡明芳、蔡潘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356247卷第51-57、45-49頁 偵9419卷二第5-11、27-31頁 31 被告曾文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13-19、3-7,9-10頁 偵9054卷十二第105-112 32 被告曾文生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十二第112-117頁 33 被告劉忠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356314卷第3-13、29-31頁 偵9054卷二第105-115、151-155頁 偵9054卷七第127—129、241-246頁 34 被告劉忠志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七第246-250頁 35 證人劉聖中於警詢時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115-117頁 36 被告許荄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288367卷第3-13、29-31頁 偵9054卷三第299-309、325-327、357-360頁 37 被告許荄棟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三第360-363頁 38 被告林侑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327114卷第3-13、15-17頁 偵12172卷第55-65、117-127、153-155頁 39 證人穆冠男於警詢時之證述 警327114卷第33-47頁 偵9419卷一第415-422頁 40 被告陳世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四第85-93、167-171頁 41 被告陳世和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四第171-174頁 42 被告蔡瑞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288366卷第29-39頁 偵9054卷三第369-379、449-451頁 偵9054卷八第205-209頁 43 被告蔡瑞榮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三第451-452頁 偵9054卷八第209-212頁 44 被告林源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288366卷第3-11頁 偵9054卷三第463-467、469-471頁 偵9054卷八第195-198頁 45 被告林源澈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三第471-473頁 偵9054卷八第198-202頁 46 被告鄭育能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羈押庭之供述 警288354卷第3-15頁 他6705卷六第163-186、155-160頁 偵9054卷二第297-309、385-389頁 偵9687卷一第85-90、153-160、197-207頁 偵9687卷二第25-32頁 47 被告鄭育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二第389-392頁 偵9687卷二第33-39頁 48 被告馬大川於警詢時、羈押庭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288354卷第45-69頁 偵9054卷二第217-241、367-371頁 偵9054卷十二第253-258頁 偵10401卷一第163-166、263-270、191-195、419-424頁 偵10401卷二第392頁 49 被告馬大川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二第372-376頁 偵9054卷十二第266-269頁 偵10401卷一第431-437頁 偵10401卷二第396頁 50 被告顏見名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五第549-554、543-547頁 偵9054卷一第131-133頁 偵9419卷一第81-86頁 偵9419卷二第265-277、293-305、317-329頁 51 被告顏見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419卷一第86-88頁 偵9419卷二第277-287、305-315、329-339頁 52 證人即聯駿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楝樑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偵9419卷一第47-50頁 53 被告鄭安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331809卷第11-21頁 偵9419卷一第147-157、219-222頁 54 被告鄭安展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419卷一第222-225頁 55 證人即錫緯工程行負責人黃素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警331809卷第3-9頁 偵9419卷一第237-240、263-265頁 56 被告陳建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四第9-21、139-143頁 57 被告陳建政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四第143-146頁 58 證人劉明職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9054卷四第65-66頁 59 被告潘信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警331787卷第13-21頁 偵9419卷一第269-277、351-354頁 60 被告潘信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419卷一第354-356頁 61 被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毓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警331787卷第3-11頁 偵9419卷一第279-287、371-373頁 62 被告李人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二第15-21、47-52頁 63 被告張簡春風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一第315-322、345-349頁 64 被告謝志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八第495-501、525-529頁 65 被告謝志成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八第529-532頁 66 被告余木山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413-420、405-411頁 他6705卷八第99-106頁 偵9054卷一第167-169、235-238頁 67 被告吳水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361-366、355-358頁 偵9687卷一第255-258頁 68 被告吳水興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687卷一第259-262頁 69 被告蔡長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八第369-373、449-454頁 70 被告蔡長龍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八第454-459頁 71 被告黃聰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八第397-401、463-468頁 72 被告黃聰麟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八第468-473頁 73 證人即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俊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偵9054卷十二第471-473頁 74 被告蔡其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十二第43-47、51-56頁 75 被告蔡其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十二第56-61頁 76 被告黃麒銘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6705卷七第485-505、481-484頁 偵9686卷二第17-23、413-418、451-458頁 77 被告邱燕秋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707-718、697-704頁 偵9686卷二第463-469、487-494頁 78 被告黃泊錫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6705卷七第377-391頁 偵9686卷一第395-402、421-435頁 偵9686卷二第69-75頁 偵9686卷四第3-8、23-32頁 79 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他6705卷七第349-351、353-358頁 偵9686卷二第212-224頁 偵9686卷四第32-40頁 80 被告陳又銘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686卷二第121-130、329-337、343-349頁 81 被告鍾季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686卷二第277-287、319-327頁 82 晉通化學公司代表人高文正於臺南市調查處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686卷二第351-357、369-375頁 83 證人即日月泰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香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偵9686卷一第343-348、375-383頁 84 被告曾國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275-279頁 他6705卷八第65-69頁 偵9054卷一第353-355頁 85 被告曾國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他6705卷六第275-279頁 偵9054卷一第454-455頁 86 被告曾華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6705卷六第319-324、309-315頁 87 被告曾華義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他6705卷六第309-315頁 88 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1030追加卷 偵9054卷八第341-348頁 110偵緝422卷一第165-169、47-54、123-137、385-387頁 110偵缉422卷二第27-31頁 89 被告己○○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110訴1030追加卷 110偵緝422卷一第137-151、387-389頁 110偵緝422卷二第31-35頁 90 被害人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人丙○○之女兒陳曉嬿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110訴1030追加卷 110偵緝422卷二第17-18頁 91 被告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1030追加卷 110偵12343卷第51-55、105-109頁 92 證人江祥偉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110訴1030追加卷 110偵12343卷第161-162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在位置即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地貌變化照片 偵9054卷二第85-89頁 2 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現已改制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下稱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0年6月3日農測供字第9100414號函附臺南市○○區鎮○段000○00○○○○段000○00○地號自106年至108年間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108年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 偵9054卷九第47-51頁 3 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10年6月16日農測供字第9100432號函附臺南市○○區鎮○段000○00○○○○段000○00○地號自95年至105年間放大航空照片(50cmX50cm) 偵9054卷十第17-21頁 4 改制前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提供之50cmX50cm放大航空照片翻拍照片(105年11月5日、106年10月24日、107年10月14日、108年11月29日) 偵9054卷十二第433-439頁 5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自106年5月21日至107年11月6日期間受理案件,前往臺南市官田區官田清潔隊前方案址稽查11次資料 偵9054卷十二第507-509頁 6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第一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他6705卷五第141-148頁 他2146卷第77-84頁 偵9054卷七第381-388、511-518頁 偵9054卷九第245-252頁 偵9054卷十第381-388頁 偵9054卷十一第453-460頁 7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督察紀錄與現場照片 他6705卷五第155-216頁 他2146卷第85-98頁 偵9054卷一第249-258頁 8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査核成果-總表 偵9054卷一第249-251頁 偵9054卷七第363頁 9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第二次)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389-395、541-547頁 偵9054卷九第265-271頁 偵9054卷十第407-413頁 偵9054卷十一第467-473頁 10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29日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土地査核成果-總表 偵9054卷七第363頁 11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段4月15日、4月29日開挖說明 偵9054卷七第375-379頁(更正) 12 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段110年4月15日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測報告 偵9054卷十第115-125/127-137頁 偵9054卷十—第461-466頁 13 臺南市官田區隆東段、鎮田110年4月29日開挖紀錄表(開挖標示A至9等16處)、開挖點廢棄物採樣檢驗結果 偵9054卷七第369頁 偵9054卷八第5、7頁 偵9054卷十一第475-483頁 14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14日(第三次【鑽探】)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397-403頁 偵9054卷十一第503-509頁 15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25日(第四次)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十一第511-519頁 16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26日(第五次-確認棄置範圍)前往臺南市○○區○○段○鎮○段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十三第27-34頁 17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4月15日10時至14時50分、現勘圖片檔案資料7張 偵9054卷七第505-506、507--509頁 偵9054卷九第239-240、241-243頁 偵9054卷十第375-380頁 18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4月29日9時至16時30分、現場照片14張、檢驗報告 偵9054卷七第529-530、531-535、519-527/549-557頁 偵9054卷九第253-254、255-259、273-291頁 偵9054卷十第171-179、395-401、423頁 19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110年4月29日開挖紀錄(編號A至Q點,共17處)、採樣情形與送驗編號 偵9054卷八第5、7頁 偵9054卷九第261、262頁 偵9054卷十第403、405頁 20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摘要、開杯式分悉檢驗記錄表 偵9054卷九第292-297頁 偵9054卷十第425-426頁 21 元智大學環科中心檢測實驗室樣品檢驗報告 偵9054卷十第427-428頁 22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7月15日環事字第0075234號函附本市○○區鎮○段0000○○○段0000○00○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 偵9054卷十二第65-75頁 23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3日環稽字第1100020535號函臺南市○○區鎮○段000○○○段000地號土地不明廢棄物檢驗報告、採樣現場照片2張 警1513卷第87、88頁 他2146卷第105-107、101-103頁 他6705卷—第255-261頁 他6705卷三第519-521頁 他6705卷四第191-193、189頁 24 土地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現況照片圖、保七拍攝現場照片6張、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鎮田段202、203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航照圖 警1513卷第56-59、62-64、70-85頁 他2146卷第109、110-111、112-114、115-118、120-134頁 他6705卷一第263-288頁 他6705卷三第523、524-525、526-528、529-532、533-548頁 25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臺南市○○區鎮○段000○000○000地號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警1513卷第43-44、45、46、60、61頁 他6705卷五第129-133頁 26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0年1月19日、110年1月26日會勘紀錄 警1513卷第50、54頁 27 110年4月15日【第一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空拍暨現場照片 他2146卷第185-231頁 偵9054卷一第253-258、389-408頁 偵9054卷六第181-188頁 28 110年4月29日【第二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空拍照片 偵9054卷三第7-12頁 偵9054卷六第189-194頁 29 110年5月14日【第三次】鑽探空拍照片 偵9054卷六第201-204頁 30 110年5月25日【第四次】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廢棄物棄置場空拍蒐證照片32張 偵9054卷八第349-364頁 31 掩埋面積初估測量圖(約9,605.59平方公尺) 偵9054卷二第91-93頁 32 被告戊○○提出之琮傑企業社聯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現場相片資料(官田區鎮田段204及隆東段657地號土地,拍攝日期:110年1月26日) 警1513卷第21-25、19-20頁 他6705卷三第513-517頁 他6705卷四第561-565頁 33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4月29日 偵9054卷六第319-327頁 34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14日 偵9054卷九第163-171頁 35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25日 偵9054卷九第173-181頁 36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4日所登記字第0047494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17筆土地及鎮田段184地號等11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偵9054卷八第81-149、159-193頁 37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 偵9054卷十二第491頁 3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戊○○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他6705卷六第597-600、601、602、805頁 39 扣案物編號4記帳本 他6705卷五第97-100頁 40 被告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 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358頁 他6705卷四第132頁 41 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自110年3月2日至110年4月6日蒐證畫面 他6705卷四第211-219頁 42 被告孫新發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駕駛戊○○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晝面 他6705卷三第359、372頁 他6705卷四第133、164頁 偵9054卷三第251-257頁 43 被告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2月30日11時28分許、109年12月30日23時11分許、110年1月3日18時5分許、110年1月7日17時51分許、18時36分許、22時2分許、110年1月8日7時33分許、7時40分許、110年1月9日18時16分許、21時42分許、21時43分許、21時56分許、22時18分許、22時25分許、110年1月10日1時33分許、1時38分許、110年1月14日4時45分許、110年1月15日15時50分許、18時0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8分許、5時37分許、110年1月22日13時16分許、15時9分許、110年2月10日22時18分許、22時42分許、14時8分許、110年2月12日22時55分許、110年2月23日13時0分許、110年3月5日0時38分許、110年3月8日16時1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111-114、116-117、333-355頁 44 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載運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 偵9054卷一第302、304、415、427頁 45 噴有「日揚工程行」怪手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現場照片 偵9054卷一第425、426頁 46 被告黃豊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AZL-8389號自小貨車、ARZ-2378號自小貨車AHW-6170號自小客車、BFK-2378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晝面 偵9054卷一第296-300、409-413頁 47 被告黃豊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054卷一第303、416頁 48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AZL-8389號自小貨車、ARZ-2378號自小貨車、AHW-6170號自小客車、BFK-2378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054卷一第301、409-414頁 49 被告黃豊珍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二第339-407頁 他6705卷三第454頁下圖 偵9054卷一第305-313、429-439頁 50 被告張建洲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指認照片 偵9054卷八第35-50頁 偵9686卷一第155-170頁 51 被告張建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晝面 他6705卷三第407-409頁 他6705卷四第138-139、163頁 偵9054卷五第391-403頁 52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1月20日12時7分許LINE對話「阿財如晤:我將斌仔推掉了〜!你明白吧!?」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77頁 53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2月13日0時3分許LINE對話「阿財阿對講機有沒有一支在你車上」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44頁 54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2月18日12時56分許LINE對話「今晚嘉義菜市場菜車〜6點〜多下來到魚市場〜!事先準備好攤位〜()就緒〜!中小兩車一道來喔」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35頁 55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2月25日18時23分許LINE對話「嘉義菜市場〜保養車輛!改周六日〜兩車一起下〜大約三回合〜2X3=6趟」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25頁 56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2月27日7時25分許LINE對話「財仔〜菜車的網子耽誤了時間〜!目前說在三十多分鐘會來兩輛同進入」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24頁 57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2月27日18時45分許LINE對話「現在兩位在檳榔攤〜!今晚請他們最後一回〜!您認為可以方便幫大家一次忙?!」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21頁 58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2月31日LINE對話「今(傍晚)菜車1〜明元旦〜2後天〜2=5五回次!BW〜明元旦〜2〜2〜2!最基本面:確定〜合計11回」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19頁 59 被告戊○○、張建洲於109年12月31日15時30分許LINE對話「慎重告訴您(阿財)做不好或無能為力沒本事圓滿完成的話〜?我請您〜馬上退場〜!」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218頁 60 被告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建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7時45分許、110年1月9日22時56分許、23時6分許、110年1月10日0時45分許、1時6分許、110年1月11日12時34分許、110年1月13日3時38分許、110年1月16日4時48分許、4時55分許、5時58分許、110年1月18日16時46分許、21時15分許、110年1月19日19時49分許、110年1月22日9時24分許、110年2月10日9時33分許、9時36分許、110年2月16日0時56分許、110年3月1日6時59分許、110年3月3日7時30分許、110年3月5日10時0分許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111、299-309頁 61 被告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建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6日4時48分許、4時55分許、5時5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戊○○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1月16日8時32分許LINE對話「布袋〜現在人到〜!8:30分〜8〜9點來此下網〜!?蝌枓」紀錄内容 他6705卷四第116-118頁 他4055卷第191頁 62 被告戊○○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10日15時37分許LINE對話「40個小捅〜兩個大桶!在路上了;午后5點錢會送到〜!?先準備妥善處置〜!」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184頁 63 被告戊○○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22日凌晨3時20分許LINE對話「明晚嘉義市場(阿明)載兩臺菜雜葉要過來漁塭餵小魚」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167頁 64 被告戊○○與被告張建洲於110年2月22日14時50分許LINE對話「太空包一趟12包明晚再19包!請過來詳談」紀錄内容 他4055卷第165頁 6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他6705卷六第501-503、505、507頁 66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昱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5日15時10分許、110年1月16日4時49分許、9時30分許、110年1月17日2時46分許、110年1月18日16時49分許、110年1月20日12時57分許、110年1月21日13時51分許、110年1月22日7時3分許、19時6分許、110年1月23日2時18分許、2時29分許、20時22分許、110年1月24日1時55分許、110年2月11日16時18分許、110年2月12日17時55分許、110年2月15日20時28分許、110年2月22日20時15分、22時45分、110年2月23日14時41分許110年3月14日14時51分許等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113、116、118、122-124、136、461-474頁 偵9054卷四第325-338頁 67 陳昱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414頁 68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705卷三第415頁 69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張簡春風)蒐證畫面 偵9054卷一第283-285頁 70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41-YE號拖車(駕駛:李人中)蒐證畫面 偵9054卷一第287-290頁 71 被告陳昭仁、劉玉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傾倒廢棄物車輛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384頁 他6705卷四第141-148頁 他6705卷五第299-306、331-338、381-382、383-388頁 偵9054卷一第489-499頁 72 被告劉玉媚手機内容翻拍照片 偵9419卷二第237-245頁 偵9054卷八第543-551頁 73 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導車輛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392頁 他6705卷四第149-155頁 他6705卷五第457頁 偵9054卷一第501-507頁 74 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至7時58分在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雙方發生衝突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四第167-168、171-178頁 他6705卷五第373-380頁 他2146卷第151-158頁 偵9054卷四第193-246頁 75 被告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8日上午7時33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0分許、110年1月8日上午7時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 他2146卷第135-139頁 他6705卷四第157-161頁 偵9054卷八第11-14頁 76 其餘不詳車號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269-356頁 77 告訴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丁○○提出之被告戊○○設置鐵皮照片、95年時現場照片、108-109年間現場照片 他6705卷五第115、117-119、121頁 78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7日23時12分許「你是不是什麼時候車要進來這樣講比較快啦」、「對啦對啦」、「那個2趟啦2趟」、「沒有啦,2啦」;110年1月8日2時18分許「我到了捏」;110年1月8日2時56分許「我有交代」、「我知道我知道」之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360-361頁 他6705卷五第522-523頁 79 110年1月10日19時14分許「你沒有打打看,看出車了沒?」、「我知道」、「他出車,馬上說」、「我知道」;110年1月10日19時36分許「我跟你說,馬上到,財仔在這,我跟財仔說」之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362-363頁 他6705卷五第524-525頁 80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13日4時54分許「我馬上過去,我在你們後面啦」、「OK」之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363頁 他6705卷四第111頁,他6705卷五第525頁 81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0日20時44分許「晚上至少這台幫他處理一下」;110年2月10日21時39分許「對啊,你要聯絡我啊,打給我一下捏」;110年2月11日0時01分許「阿開燈我鍊子解開,我在這裡」、「喔我知道,我叫他從這裡出去,我也是從這裡走過去而已」之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367-368頁 他6705卷五第529-530頁 82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2日18時24分許「他在外面這裡等我啦,他到了,今天說沒什麼車提早到,阿你看怎樣馬上打給我啦,現在到了在外面這裡而已啦」;110年2月12日18時57分許「喔好,我現在要進去了喔」之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372頁 他6705卷五第534頁 83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林中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2月15日16時14分許、110年2月15日20時10分許、110年2月15日23時51分許「大約再半小時至40分」、「大約12點半左右」;110年2月16日0時56分許「我要進去了,這樣可以嗎?」之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119-123、373-378頁 他6705卷五第539-540頁 84 被告林中春手機檢視翻拍照片-與被告潘信發間對話紀錄 偵9419卷二第205-219頁 偵9054卷八第553-567頁 85 被告陳家銘【附表二編號1】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分別於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二第275-297頁 偵9054卷八第335-337頁 偵9054卷十二第77-79頁 偵9686卷一第317-319頁 86 109年7月3日18時37分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七第47、238、394頁 他4055卷第23-24、75-76頁 偵9054卷三第146頁 偵9054卷七第39頁 87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3日之通話譯文「倒一倒倒一倒,快點車開出來」 他2560卷一第263頁 他4055卷第24、77頁 8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3日上午8時32分許之通話譯文「你疊的完啦,因為他那些土沒多少包7動多低低的,也沒多少還有桶子,差不多13、14噸一定有」 他2560卷一第250、271、316頁 89 109年7月3日行動蒐證暨被告陳家銘與被告黃泊錫見面畫面 他4055卷第18-21、70-74頁 偵9054卷七第39頁 9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3日11時09分1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黃ㄟ說那邊10幾噸啦」、「土啦土啦」、「你看聯絡的怎樣,加減賺」 他6705卷七第54、244、400頁 偵9054卷七第41-42頁 偵9686卷一第203頁 9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4日14時26分0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明天是幾點要過去載你」、「差不多6點半左右」 他6705卷七第54、244、400頁 偵9054卷七第42頁 偵9686卷一第204頁 92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2時02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不用太早去載,原阿跟我說7點至7點半」 他6705卷七第55-56、245、401頁 偵9054卷七第43頁 偵9686卷一第205頁 9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6時41分1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差不多6點半到高速公路下面這」 他6705卷七第56、246、402頁 偵9054卷七第44頁 偵9686卷一第205頁 94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7月25日18時16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到路竹了啦,要下去了」 他6705卷七第56、246、402頁 偵9054卷七第44頁 偵9686卷一第206頁 95 被告陳家銘駕駛之015-N6號自大貨車109年7月25日車牌辨識資料 他6705卷七第57、247、403頁 偵9054卷七第45頁 96 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偵9054卷四第613頁 他6705卷六第751-753頁 偵9054卷七第55頁 偵9054卷八第335頁 97 109年8月31日行動蒐證照片 他6705卷六第743-751頁 他6705卷七第81-91、259-269、411-421、541-551頁 偵9054卷四第610-612頁 偵9054卷七第52-54頁 98 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8月31日) 偵9054卷四第614頁 偵9054卷七第56頁 99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57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明天要載黃董那邊喔」、「有啦,我載完幾點,明天再跟你確定啦」 他6705卷七第93、253、405、535頁 偵9054卷四第605頁 偵9054卷七第47頁 偵9686卷一第207頁 10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8月31日12時29分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工作慢慢做就好,他說那邊沒辦法這麼早進去」、「應該要5點多,他說今天有長官要去開會」 他6705卷七第96-97、256-257、409、538-539頁 偵9054卷四第609頁 偵9054卷七第50-51頁 偵9686卷一第210頁 10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8月31日16時13分2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要在那邊等你?」、「上次要去新化,對面加油站,我彎過去那邊啦」、「嘿嘿,你一樣要在這邊下,要從加油站新化那邊過去就對了。」 他6705卷七第97、257、539頁 偵9054卷四第609頁 偵9054卷七第51頁 偵9686卷一第210頁 102 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晝面 他6705卷七第101、273、427頁 偵9054卷四第617頁 偵9054卷七第59頁 偵9054卷八第335頁 103 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9月3日) 偵9054卷四第618頁 偵9054卷七第60頁 104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3日上午10時43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四點前來得及嗎?」、「好啦,我盡量,我要過去會打給你」 他6705卷七第100、272頁 偵9054卷四第605頁 偵9054卷七第58頁 偵9686卷一第212頁 105 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七第106-107、278-279、432-433頁 偵9054卷四第622-623頁,偵9054卷七第64-65頁 偵9054卷八第335頁 106 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9月26日) 偵9054卷四第623頁 偵9054卷七第65頁 107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3日13時16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黃董那個明天要下(音譯)喔」、「我看幾點再跟你說,我工作這邊安排一下,他跟我說幾點,我說我下午再跟他說幾點要下」、「明天我會過去下,看幾點我不知道啦」 109他6705卷七第103、275、429頁 偵9054卷四第619頁 偵9054卷七第61頁 偵9686卷一第213頁 10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3日14時24分1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阿,那個要禮拜六喔」、「他去遊覽三天」 他6705卷七第275、429頁 偵9054卷四第619頁 偵9054卷七第61頁 偵9686卷一第213頁 109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4日14時49分0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禮拜六看什麼時間,他說什麼時間提早跟他說一下」、「可以的話,不要拖到太晚」 他6705卷七第104、276、430頁 偵9054卷四第620頁 偵9054卷七第62頁 偵9686卷一第213-214頁 11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1時28分0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剛下(台語)好了,錢算好了」、「這樣喔,你休息日要載你兒子回去喔?」、「對阿,我要回去,阿我那邊再看有沒有東西加減疊一下,再蓋網子,不然怎麼辦,阿總共7萬5,快要11噸」、「你就先大約問看幾點再跟我說」 他6705卷七第104-105、276、430-431頁 偵9054卷四第620頁 偵9054卷七第62-63頁 偵9686卷一第214頁 11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1時35分1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說要6點到他那裡」、「6點。那個就說去工作,要5點才能下班」、「說做人家的工作,要五點才能下班」、「幹你娘,好啦,6點就6點,不能怎麼辦」、「原仔叫我們早點去那邊泡茶」 他6705卷七第105、277、431頁 偵9054卷四第621頁 偵9054卷七第63頁 偵9686卷一第215頁 112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9月26日15時44分2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打算幾點要來我這裡?」、「我4點出發,我過去再打給你」、「好,你4點出發差不多」、「對阿,我這邊一點點,疊一疊」、「幹你娘,你上回來看,整堆像山」、「…其實我都疊一些而已,也沒有很多可以車(台語),你看要多少,是說如果有的話弄整台而已,不然…」、「是沒差啦,這樣說而已,有的話就疊一疊,不然在那邊幹嫩。」、「對阿,就有空間阿,而且時間充裕…」 他6705卷七第105-106、277-278、431-432頁 偵9054卷四第621-622頁 偵9054卷七第63-64頁 偵9686卷一第215-216頁 11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4分47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就下太空包過去,你整理一下,去的話就用起來…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好。A: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差不多12桶。A:剩下都是土(有毒廢土)嗎?B:對。」;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 他6705卷七第109、281、437頁 偵9686卷一第216-217頁 114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8日17時11分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我跟他約三四點,你來的及嗎?」 他6705卷七第110、282、438頁 偵9686卷一第217頁 115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9日10時48分1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載土跟膠水(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這樣而已嗎?」 他6705卷七第、282、438頁 偵9686卷一第218頁 116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0月29日12時04分2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他約4點到他那裡」、「2點半…你差不多3點到我這裡」、「早一點也沒關係」、「10幾桶狗阿(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喔。這樣我知道」 他6705卷七第-111、282-283、438-439頁 偵9686卷一第218頁 117 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七第116、288、446頁 偵9054卷三第196頁 偵9054卷五第628頁 偵9054卷七第74頁 偵9054卷八第336頁 118 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11月22日) 偵9054卷四第629頁 偵9054卷七第75頁 119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8時43分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那你差不多三點到我這裡」、「阿你載什麼東西啊?」、「不知道我還沒去看,可能都一樣吧,兩種都有吧」 他6705卷七第113-114、285-286、443-444頁 偵9054卷四第625-626頁 偵9054卷七第71-72頁 偵9686卷一第219-220頁 12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2時25分3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等一下如果去,你東西看一下跟我說,我才能跟元仔(音)說」、「喔,鐵桶多少?」、「鐵桶…前面可能10幾桶…有一些比較小桶的」、「他那邊不夠再疊一些漁網,總共13噸,他就說那些網子3噸多,那裏9噸多,就怕我不夠才叫我疊那些。」、「沒關係,你就要出發再跟我說,看你多久要到這裡,我先跟他 說,叫他處理工作。」、「他今天安排好了嗎?」、「我看看,我吃飯完看怎樣,我等一下要出發會打給你」 他6705卷七第114-115、286-287、444-445頁 偵9054卷四第626頁 偵9054卷七第72-73頁 偵9686卷一第220-221頁 12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2時36分3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家銘,你也不用太早出發,你兩點多吃飯休息一下再出來,開到那裏大概四點多」、「他說他四點才有空,我怎麼知道」、「好,我知道了」 他6705卷七第115、287、445頁 偵9054卷四第627頁 偵9054卷七第73頁 偵9686卷一第221頁 122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1月22日15時12分1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15分、20分在那邊等喔」 他6705卷七第115、287、445頁 偵9054卷四第627頁 偵9054卷七第73頁 偵9686卷一第221頁 123 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進去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七第118-119、290-291、448-449頁 偵9054卷三第198-199頁,偵9054卷四第633頁 偵9054卷七第79頁 偵9054卷八第336頁 124 被告邱平順基地台位置分析(109年12月8日) 偵9054卷四第634頁 偵9054卷七第80頁 125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2月8日10時05分1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黃董說衛普要下午馬上去載啦,我忙到不行,所以趕快跟你聯絡阿。」、「衛普要載啦,要檢查啦」 他6705卷七第117-118、289、447頁 偵9054卷四第631-632頁 偵9054卷七第77頁 偵9686卷一第222頁 126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09年12月8日16時46分5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5點5分到加油站那邊,你要提早到,不要讓我等,現在下班時間」 他6705卷七第118、290、448頁 偵9054卷四第632頁 偵9054卷七第78頁 偵9686卷一第223頁 127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9年12月14日行動蒐證被告陳家銘前往被告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載運鐵桶裝化學廢棄物,離開後於同日18時40分許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等過程照片 他6705卷七第127-131、299-303、453-457頁 12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14時31分59秒、109年12月14日15時08分28秒之通話譯文,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9時20分32秒之通話譯文内容「禮拜一那邊桶阿會出,禮拜一下午會過去載一載」;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4日10時24分35秒之通話譯文 他6705卷七第125-126、297-298、451-452頁 偵9686卷一第224頁 129 110年1月5日18時02分許至18時32分許蒐證畫面 偵9054卷八第336頁 130 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1月5日) 偵9054卷四第647頁 偵9054卷七第97頁 13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顏見名0000000000號門號110年1月5日14時40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沒有啦,高捷那邊要載3趟,你什麼時候回來?」、「你先問臺南,你那個朋友,看他這種東西,他有沒有辦法收」、「我有跟他說啦,我跟他說這種東西沒辦法給他太多,這樣我們沒錢賺」、「要不然我先不要落,我這邊就13噸多,我回去看小包的能不能多塔,網子蓋著,我就要過去了。」 他6705卷七第135頁 偵9054卷四第641頁 偵9054卷七第91-92頁 132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5日16時09分2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家銘啦,我現在要出發過去了」、「差不多要1、2個小時啦」 他6705卷七第139頁 13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顏見名0000000000號門號110年1月5日18時34分14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處理好了嗎?」、「處理好了,他搞錯了,來要跟我拿錢,我跟他說沒錢」 他6705卷七第139頁 134 110年1月7日16時06分許16時28分許蒐證畫面 偵9054卷八第337頁 135 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1月7日) 偵9054卷四第650-651頁 偵9054卷七第105頁 136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7日14時24分1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原阿(戊○○),名阿不是有過去跟你算帳了,我現在在大發工業區,過去大概1個鐘頭」、「1個鐘頭喔,昨天來落的嗎,怎樣?」、「他交代我付給你」、「我要跟他講,現在電話中,你到那邊前半個小時打給我。」 他6705卷七第142頁 偵9054卷四第649頁 偵9054卷七第99頁 137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7日15時54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到了啦」、「到了喔,阿你在外面嗎?我馬上過去啦,在那等我」 他6705卷七第142-143頁 138 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蒐證畫面 他6705卷四第128頁 偵9054卷八第337頁 139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2時48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講,算起來2萬給人,我也..,我幫你試1台看看,你等一下我,我過去幫名阿夾的時候,順便搭那邊的,我先試1台」、「我看怎樣啦,你這邊沒處理也不行,我先幫你載10幾包過去,等名阿載,我順便搭那邊的」、「我有跟他講啦,剛剛我打給他,他跟我說,你要幫他跑就幫他跑」、「我們一起話就講清楚啦,我帶他去那邊我也沒有藏阿」 他6705卷七第145頁 偵9054卷四第649頁 偵9054卷七第103頁 14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5時09分1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幾點?可以啦,要烤魚吼(暗語丟廢棄物),要過去跟我說。幾個朋友?」、「5、6點我比較有空啦。」 他6705卷四第112-113頁 他6705卷七第145-146頁 偵9054卷四第653-654頁 偵9054卷七第103-104頁 14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5時41分5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剛剛跟這邊的長官啦」、「可以啦,我以為是阿財啦,可以啦你要進去可以」 他6705卷七第146頁 142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5時17分1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家銘啦,晚一點我要過去抓草魚喔」、「可能7點到7點半」 他6705卷七第149頁 14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5時22分5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差不多7點半那時候」 他6705卷七第150頁 144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9時14分0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要來抓魚了」、「等我一下,等網子夠大」 他6705卷七第150頁 145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9日19時52分1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油錢拿給他就好」、「進去就好嘛」、「好好,你沒空進去嘛」 他6705卷七第150頁 146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1時29分0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要載土過去喔」、「我現在出門,差不多2個小時」 他6705卷七第151頁 147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2時04分4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叫人魚塭門打開,看你要倒哪裡會跟你說」 他6705卷七第151-152頁 14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2日13時15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打給他,我叫他開門」 他6705卷七第152頁 149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10年2月10日9時34分5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可以出發了」 他6705卷七第158、462頁 偵9686卷一第228頁 15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8時54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可以載來沒關係」、「那12點左右」、「粉阿」 他6705卷七第159頁 15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11時48分08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馬上到」、「好,我等你」 他6705卷七第159頁 152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15日17時10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在外面等就很不好」、「很遠嗎」、「外面而已啦」 他6705卷七第160頁 15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邱平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110年2月18日10時56分3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他講好了啦,下午跑一趟,晚一點再一趟」 他6705卷七第161、463頁 偵9686卷一第229頁 154 110年2月20日17時08分至18時06分許路口監視器翻拍畫面 他6705卷一第115-119頁 他6705卷三第475-477頁 偵9054卷九第15-24頁 155 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2月20日) 偵9054卷四第657頁 偵9054卷七第117頁 156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0日18時13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張建洲)還沒啦,你在外面等一下,差不多我打電話跟你講」 他6705卷七第163頁 偵9054卷四第657頁 偵9054卷七第117頁 157 110年2月20日18時13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10幾包而已啦,不會很多」、「10幾包而已啦,不會很多」 他6705卷七第163頁 偵9054卷四第657頁 偵9054卷七第163頁 15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張建洲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2日17時07分23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原阿有打電話給你嗎?我大概6點多到」、「又不是只有一出而已,好幾出ㄟ,我來找地方應付你啦,我來找地方啦」、「我到路竹了」、「你有辦法,後面這麼寬,昨天禮拜天就打給我,問我還有沒有」 他6705卷七第165頁 159 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蒐證畫面 偵9054卷十二第79頁 160 被告陳家銘基地台位置(110年2月26日) 偵9054卷四第660頁 偵9054卷七第122頁 16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09分47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銘哥,明天挖一挖,禮拜五、六都可以。」、「今天不要嗎?」、「明天比較..」 他6705卷七第167頁 偵9054卷四第659頁 偵9054卷七第121頁 162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12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說,那裡現在還沒乾,要明天才可以進去」、「那你現在要怎樣?屏東那邊明天才要放嗎?」、「對阿,他們車去那裏那個,明天放,你還不用車去,你明天一次疊一疊就好。」 他6705卷七第167頁 偵9054卷四第659頁 偵9054卷七第121頁 16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戊○○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6日10時07分56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銘哥,你今天來一點就好吼」、「好好,我知道,我再跟你聯絡」 他6705卷七第167頁 偵9054卷四第659頁 偵9054卷七第121頁 164 110年2月26日17時41分0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銘兄,你到哪了」、「我到新市了,我吃個飯」、「你到跟我講」、「我吃個飯」 他6705卷七第168頁 偵9054卷四第660頁 偵9054卷七第122頁 165 110年2月26日18時57分0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你到那邊了嗎?」、「早就到了」、「我現在過去」 他6705卷七第168頁 偵9054卷四第660頁 偵9054卷七第122頁 166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秦偉智)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5次】蒐證畫面 他6705卷二第307-338頁 他6705卷三第121、447-448、461頁 他6705卷四第131、251-257、527、527-535頁 他2146卷第151-158、159-171、341-353頁 167 被告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秦偉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5日16時2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157、311頁 他2146卷第135頁 168 被告秦偉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晝面 他2146卷第149-150頁 169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駕駛:劉耀鴻)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2次】蒐證畫面 警356247卷第25-27、73-75頁 他6705卷二第409-412頁 偵9419卷二第33-35、117-119、167-168頁 170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照片 警356247卷第77-79頁 偵9419卷二第37-39頁 171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自用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356247卷第29、81頁 偵9419卷二第41、121、169頁 172 被告戊○○以LINE暱稱「昇宏」、「城隍」與被告劉耀鴻聯繫紀錄 警356247卷第31-43頁 偵9419卷二第123-135頁 173 民益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偵9419卷二第161-166頁 174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曾文生)如附表二編號5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2次】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3-26、465頁 他6705卷四第261-266、537-542頁 他6705卷六第29-34頁 17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聖億環保企業社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6張、聖億環保企業社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攬契約書、聖億環保企業社與寬裕企業有限公司之工程承攬契約、工程承攬契約 他6705卷六第47-50/105-111、51、53、55-57、59-65、69-75、77-81頁 176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曾文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他6705卷五第151-152頁 他6705卷六第11-12頁 偵9054卷七第461-466頁 177 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054卷十二第97頁 178 聖億環保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 偵9054卷十二第98頁 179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7-62號拖車(駕駛:劉忠志)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次】蒐證畫面 警356314卷第49頁 他6705卷三第27-28頁 偵9054卷二第71、133頁 偵9054卷七第145頁 180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V7-62號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356314卷第51頁 偵9054卷二第72、135頁 偵9054卷七第147頁 181 被告劉忠志與被告林侑德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 警356314卷第53-55頁 偵9054卷七第155-237、251-254頁 182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劉忠志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483-486頁 18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查隊查訪表 警356314卷第47頁 184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鄭育能)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31-56、469頁 他6705卷四第267-271、543-547頁 他6705卷六第123-127頁 偵9054卷八第311-317頁 18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對鄭育能之督察紀錄 他6705卷五第149頁 他6705卷六第161頁 186 劉聖中與被告曾文生間LINE截圖 他6705卷六第121-122頁 187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705卷三第468頁 偵9054卷十二第93、95、387-388頁 188 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他6705卷六第133-135、137、139頁 189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許荄棟)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警288367卷第33-35頁 他6705卷三第57-58頁 偵9054卷三第329-331、349頁 19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照片 警288367卷第37頁 偵9054卷三第333頁 19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288367卷第39頁 偵9054卷三第335、350頁 192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被告余木山親等資料 警288367卷第41、43頁 193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駕駛:林侑德)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警327114卷第53-55頁 他6705卷三第61-62頁 偵9419卷一第375頁 偵12172卷第81-83、131-145頁 194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327114卷第73-75頁 偵9419卷一第376頁 偵12172卷第101、103、129-130頁 195 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於109年9月18日之車牌辨識資料 警327114卷第59-67頁 偵12172卷第85-95頁 196 富寶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配偶梁明昱之查訪表 警327114卷第77頁 偵9419卷一第377、427頁 197 穆冠男與富寶通運有限公司簽立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同意書 警327114卷第79-83、85頁 偵9419卷一第381-391/403-407/428-433、393/409/434頁 198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牌號碼00-000營業半拖車照片 警327114卷第69-71頁 偵9419卷一第423-424頁 偵12172卷第97-99頁 199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駕駛:陳世和)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65-74頁 偵9054卷四第109-113、175-179頁 200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曳引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054卷四第115頁 201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蔡瑞榮)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警288366卷第13、41頁 他6705卷三第75-76頁 偵9054卷三第381、409、455頁 202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照片 警288366卷第43頁 偵9054卷三第383頁 203 證人即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鴻章之查訪紀錄表 警288366卷第63頁 偵9054卷三第427頁 204 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瑞榮簽立之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 警288366卷第65-66頁 偵9054卷三第429頁 205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288366卷第59頁 偵9054卷三第433、456頁 206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駕駛:鄭育能)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22次】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79-120、473頁 他6705卷四第273-284、549-560頁 他6705卷六第203-214頁 偵9054卷一第187-198頁 偵9054卷二第403-414頁 207 查訪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行車執照 他6705卷六第223、227-229、231、233、247-248、249/253頁 208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6705卷三第472頁 警288354卷第97頁 2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對鄭育能之督察紀錄 他6705卷五第149頁 他6705卷六第161頁 2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駕駛:馬大川【附表二編號13、18】)於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至22時03分許、109年12月3日20時11分許至20時21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晝面 警288354卷第31-33、85-87頁 他6705卷三第123-126、205-214頁 偵9054卷二第75-76、325-327頁 21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288354卷第101頁 偵9054卷二第77、285、357頁 212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馬大川)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警288354卷第35-41、89-95頁 他6705卷三第205-214頁 偵9054卷二第79-82、329-335頁 213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288354卷第99頁 偵9054卷二第83、283、355、363頁 214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照片 警288354卷第43頁 2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對陵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俊升之查訪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車籍資料 警288354卷第103、107頁 216 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秦偉智)如附表二編號14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129-130頁,偵9053卷第77頁 217 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車輛詳細資料 偵9053卷第78頁 21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訪表 偵9053卷第79頁 219 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同意書、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行照 偵9053卷第83-93、95、97、99頁 220 車牌號碼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HBB-3370拖車(駕駛:顏見名)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共26次】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133-187、433、456頁 他6705卷四第125、129、231-243、507-519頁 他6705卷五第35-95頁 偵9419卷一第63-75頁 221 車牌碼245-X2營業貨運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419卷一第55-56頁 222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顏見名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12月27日7時23分許、109年12月27日8時18分許、110年1月2日17時27分許、110年1月2日18時8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52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21分許、110年1月16日5時45分許、110年1月16日8時1分許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111、114-115、116-118、391-439頁 22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駕駛:鄭安展)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於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傾倒廢棄物蒐證畫面 警331809卷第37-39頁 他6705卷三第189-190頁 偵9419卷一第183-185、229頁 224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鄭安展與被告張建洲分別於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7日LINE對話紀錄及廢棄物來源端對話截圖 警331809卷第81-89頁 偵9419卷一第173、181頁 225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331809卷第51頁 偵9419卷一第203頁 22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照片 警331809卷第41-49頁 偵9419卷一第187-195頁 227 臺南市政府108年8月23日府經工商字第1080009986號函、商業登記抄本 警331809卷第91-95頁 偵9419卷一第197-199、201頁 228 錫緯工程行之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偵9419卷二第145-150頁 229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警331809卷第23-35頁 230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83-LN號營業半拖車(駕駛:陳建政)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193-203、239-247頁 他6705卷四第125、381頁 他6705卷五第13-15頁 偵9054卷四第39-49、149-151、153-156頁 231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83-LN號營業半拖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054卷四第51、53、152、157頁 23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訪表 偵9054卷四第59頁 233 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被告陳建政與坤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偵9054卷四第61-62頁 234 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拖車新領照登記書、車輛過戶明細 偵9054卷四第69/81、71、77、81頁 235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秦偉智)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215-237、458頁 他6705卷四第130、245-249、257-259、521-525頁 他2146卷第173-183、329-339頁 236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駕駛:潘信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警331787卷第39-41頁 他6705卷三第253-254頁 他6705卷四第131、383-384頁 偵9419卷一第289-291、363頁 237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331787卷第47頁 偵9419卷一第325、364頁 238 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大貨車照片 警331787卷第43-45頁 偵9419卷一第293-295頁 239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警331787卷第77頁 偵9419卷一第327頁 240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EUIC基本資料 偵9419卷一第359-361頁 241 臺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偵9054卷一第475-477頁 242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警331787卷第23-37頁 偵9054卷七第467-474頁 243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41-YE號拖車(駕駛:李人中)如附表二編號21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所示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257-258頁 偵9054卷一第287-290頁 244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張簡春風)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261-262頁 偵9054卷一第287-290、331-332頁 偵9054卷二第37-38頁 245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張簡春風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475-482頁 246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駕駛:謝志成【附表二編號23】)於110年2月23日15時35分許至15時55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265-266頁 偵9054卷八第511-514、537-540頁 247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054卷八第517、519頁 248 拼裝車(駕駛:余木山)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共10次】之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三第452頁 他6705卷四第134-135、197-200、329-332頁 他6705卷八第151-154頁 偵9054卷八第389、395、421、481、483頁 偵9054卷十第347-350頁 249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被告余木山持用之0000000000號於109年12月30日8時7分許、16時37分許、110年1月9日6時45分許、20時50分許、110年1月14日7時47分許、9時24分許、110年1月18日14時25分許、110年1月20日11時27分許、12時14分許、14時54分許、110年2月28日10時49分許、15時7分許、17時48分許、110年3月3日7時32分許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112、195-196、201-207、313-328頁 他6705卷六第397-403頁 25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他6705卷六第437-440、441、443頁 251 被告余木山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439-441頁 252 被告吳水興駕駛拼裝車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三第454頁上圖 他6705卷四第209、389頁上圖 他6705卷六第153、283、325、395頁上圖 偵9054卷八第309頁 253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吳水興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110年2月28日上午7時4分32秒、110年3月1日上午10時50分42秒通訊監察譯文 他6705卷四第204-207、385-388頁 他6705卷六第145-151、381-384頁 254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吳水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他6705卷五第153頁 偵9054卷七第487-493頁 255 被告陳家銘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被告黃泊錫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 偵9054卷三第43-48頁 256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國榮紙業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423-432頁 偵9054卷十二第325-335頁 257 國榮紙業公司EUIC基本資料、場區平面配置圖、污染關聯表、其他紙製品製造程序、事業申報資料整合性統計勾稽報表 他6705卷六第287-308頁 25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國榮紙業公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他6705卷六第343-347、349、351-353頁 25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 偵9054卷十第163-167頁 26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往被告黃豊珍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偵9054卷一第367-370、371、375頁 261 被告吳水興駕駛拼裝車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蒐證晝面 他6705卷六第153、283、325、395頁上圖 偵9054卷八第309頁 262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415-421頁 偵9686卷一第53-59頁 263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0號1樓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686卷一第65-71頁 264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 偵9054卷十第157-161頁 偵9686卷一第61-63頁 265 110年4月15日前往黃泊錫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搜索現場照片 偵9054卷六第280-282頁 偵9686卷一第130-132頁 26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整理合竣永安廠内不屬於廢塑膠再利用之廢棄物 偵9686卷一第73-77、351-359、409-417頁 267 被告張建洲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指認掩埋桶與四角貝克桶位置並開挖出來照片 偵9054卷八第35-50頁 偵9686卷一第165-170頁 26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本日110年6月9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督察紀錄、110年6月9日現場照片 偵9686卷一第329-330、331-333頁 269 合竣企業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再利用機構 偵9686卷一第79-86頁 270 合竣企業社製程 偵9686卷一第195頁 271 合竣企業社事業申報資料整合性統計勾稽報表、月申報表 他6705卷七第367頁 偵9686卷一第87、189-193頁 272 登泰企業社列管狀況資料 他6705卷七第369頁 27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3月18日17時30分44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大,那邊處理好了嗎?A:那邊還沒啦,那邊處理好,我會幫你處理啦,那邊要進去那邊被裝監視器啦,他現在看要用後面,還是要找其他地方,說要給他10幾天讓他想一下,這2天就要討論了啦,忍耐一下,拍謝啦,我這邊都沒路了。B:要不然載一台回去好嗎?A:也要那邊可以阿,放我這邊就多的。B:好。」 偵9686卷一第231頁 偵9686卷二第119頁 274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2日上午11時8分25秒之通話譯文「B:有差不多10噸。A:好啊,我看這兩天我過去幫你處理。B:你連絡完再提早跟我說。」、109年7月3日上午8時32分10秒之通話譯文「B:你疊的完啦,因為他那些土沒多少包7動多低低的,也沒多少還有桶子,差不多13、14噸一定有。A:好啦,你要回來之前再跟我聯絡。B:阿下午他也要來嗎?A:對啊,他說如果沒有下雨就可以過去可以裝。」、109年7月3日上午9時40分58秒之通話譯文「A:好啦,我跟你講3點到3點半就可以了啦。在你哪一邊?B:永安啦。」 他6705卷七第49、239、395-397頁 偵9686卷一第199-202頁 275 109年7月3日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七第47-48、237-238頁 276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7月23日上午8時54分8秒之通話譯文「B:我跟你說阿,要有十噸。A:阿捏喔,阿捏我先聯絡好在打給你,好不好?」於109年7月25日上午9時24分4秒之通話譯文「A:我想說早上載一載,我差不多10點到那邊差不多10點半,夾一夾(台語)差不多中午。B:好啦。」 他6705卷七第53-55、399-401頁 偵9686卷一第203頁 277 109年7月25日車牌辨識資料 他6705卷七第57、247、403頁 27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8月30日上午9時56分2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ㄟ,明天要過去下(台語)喔。B:好,明天要過去下,幾點?A:我早上就拿太空包過去,早上去下(台語)一下。B:好。」;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4分29秒之通話譯文「A:我現在到你永安這邊了,現在要落太空包了。B:好好。」 他6705卷七第93-94、405-406、535頁 偵9686卷一第206、207頁 279 被告陳家銘於109年8月31日17時32分許至17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 偵9686卷一第317頁 280 109年8月31日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七第81-91、259-269、411-421、541-551頁 281 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8分23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等一下要進去載垃圾。B:載圾垃?載什麼垃圾啊?A:要做外車,外車要進去載你們裡面的那些…有塞的「薄子」(?)什麼…。B:黃麒銘跟你說的喔?A:對啊。」 他6705卷七第536頁 偵9686卷一第207頁 282 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黃麒銘於109年9月3日13時25分20秒之通話譯文「我跟你講,匯錢我給你匯,垃圾要不要禮拜四載」 他6705卷七第99、271頁 偵9686卷一第211頁 28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9月03日上午10時04分30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要過去載什麼?A:你那邊有睡大(音,台語)嗎?B:應該是沒有啦。A:沒有,你那邊多重?B:5嘲半。」 他6705卷七第99-100頁 偵9686卷一第211-212頁 284 被告陳家銘於109年9月3日16時16分許至16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七第101、273、427頁 偵9686卷一第317頁 285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9月23日13時15分35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明天喔。B:好,明天好,幾點知道嗎?早上還是下午?」、109年9月26日8時38分09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10點喔。B:10點喔。A:過去永安嗎?B:永安對。」 他6705卷七第103、104、429-430頁 偵9686卷一第212-213頁 286 被告陳家銘於109年9月26日17時56分許至18時0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七第106-107、278-279、432-433頁 偵9686卷一第317頁 287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4分47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就下太空包過去,你整理一下,去的話就用起來…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好。A: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多少桶?B:狗阿(臺語,使用後廢棄之化學黏著劑)差不多12桶。A:剩下都是土(有毒廢土)嗎?B:對。」;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 他6705卷七第、281頁 偵9686卷一第216-217頁 28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8日16時59分58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我跟你說,我改明天過去下。B:明天要過來下喔?A:因為我這邊工作突然打電話來…說後天要處理,我明天先處理。B:明天幾點要下?A:明天我下太空包下一下後就過去。」 他6705卷七第-111、281-282、437-438頁 偵9686卷一第217頁 289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0月29日10時48分16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載土跟膠水(臺語,應係使用完之廢棄黏著劑)這樣而已嗎?A:對。B:你磅完來本州(音)算帳。」 他6705卷七第、282、438頁 偵9686卷一第218、403-404頁 29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1月21日11時56分06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明天幾點過去比較好?B:都好。A:不然我要過去時再打給你。B:好。」、109年11月22日8時3分57秒之通話譯文「B:你幾點要來我這裡?A:差不多九點多。B:沒關係,你就確定要來,如果要來我就整理一下。A:有啦,一定會去。B:九點多十點都沒關係。A:好。」、109年11月22日8時41分53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差不多幾點要過來我這裡?A:大概九點半到十點間。B:好,那我叫元仔(音)來整理。A:好。」 他6705卷七第285-286、443頁 偵9686卷一第219頁 291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1月22日12時25分37秒之通話譯文「B:喔,鐵桶多少?A:鐵桶…前面可能10幾桶…有一些比較小桶的。B:喔。A:他那邊不夠再疊一些漁網,總共13噸,他就說那些網子3噸多,那裏9噸多,就怕我不夠才叫我疊那些。」 他6705卷七第114、286、444頁 偵9686卷一第220頁 292 被告陳家銘於109年11月22日16時25分許至16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七第116、288、446頁 偵9686卷一第318頁 29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8日9時32分52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拜託一下,下午來衛普載垃圾好不好。A:你娘的,你都臨時說,沒辦法啦。B:今天臨時說要檢查,剛剛跟我說的,下午啦。A:我喬一下,你那PE要不要啦。」;109年12月8日12時45分4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我現在要過去了B:好好,直接去衛普。」;109年12月8日12時45分41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你在哪?B:我開進去秤重。A:我開進去秤,到後面載喔。」 他6705卷七第117-118、289-290、447-448頁 偵9686卷一第221-223頁 294 被告陳家銘於109年12月8日18時10分許至18時2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七第118-119、290-291、448-449頁 偵9686卷一第318頁 295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於109年12月14日行動蒐證照片(被告陳家銘前往被告黃泊錫位永安廠房載運桶裝化學廢棄物,離開後於同日18時40分許進入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棄置) 他6705卷七第127-131、299-303、453-457頁 偵9054卷六第279頁 偵9686卷一第129、407頁 296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14時31分59秒、109年12月14日15時08分28秒之通話譯文,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1日9時20分32秒之通話譯文内容「禮拜一那邊桶阿會出,禮拜一下午會過去載一載」;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邱平順0000-000000號門號於109年12月14日10時24分35秒之通話譯文 他6705卷七第125-126、297-298、451-452頁 偵9054卷六第279頁 偵9686卷一第129頁 297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3日19時58分24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下禮拜二幫我載衛普的垃圾。A:那邊不知道可不可以倒。B:你先載回去放阿。A:那有味道阿,你不是不幫忙處理了」 他6705卷七第477頁 偵9686卷一第225頁 298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8日10時24分57秒之通話譯文「A:黃董,什麼時候要載?B:明天下午。A:要漲價喔,要漲1塊,現在非常時期。B:膠阿有漲嗎?A:膠阿漲3塊那個漲1塊。B:好啦好啦」、110年2月8日10時29分20秒之通話譯文「B:家銘你早點來載啦。A:不行啦。B:大概幾點?A:太空包可以進去嗎?B:有路嗎?A:1台啦。B:好啦好啦。」 他6705卷七第459、477頁 偵9686卷一第225-226、405頁 299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18日10時46分40秒之通話譯文「B:你多久要來載,木阿頭?A:要不然,我想一下過去,我人在阿蓮。B:要馬上去載喔。A:跟你說你先出個2台啦,不要捨不得啦,不會騙你。B:好啦,我會交代利阿。」 他6705卷七第463頁 偵9686卷一第229頁 300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黃泊錫0000-000000號門號於110年2月18日13時12分39秒之通話譯文「A:我磅好了,阿利沒帶錢,你打給你會計給阿利,讓它拿出來給我。B:多少噸?A:11領6阿多,扣1噸啦。B:剩10噸多吼。A:嘿啦,5萬3啦。B:好好。」 偵9686卷一第230頁 301 被告黃泊錫與晉通化學公司自109年1月開始之帳目資料 偵9686卷二第169-184頁 302 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自109年5月29日開始之帳目資料 偵9686卷二第185-193頁 303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09年7月28日17時26分32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朋友他的處裡場,有垃圾牌啦,你的車有要靠行嗎?」;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20日13時43分41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他說有人報,保7有進去啦,我本來聯絡好了,要跟名阿一起進去」、「保7去很吃力ㄟ」;110年1月20日13時47分25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保7有進去,就盡量別跟他聯絡了」 偵9054卷十二第21、23頁 304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1月15日12時48分4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講,算起來2萬給人,我也..,我幫你試1台看看,你等一下我,我過去幫名阿夾的時候,順便搭那邊的,我先試1台」、「我看怎樣啦,你這邊沒處理也不行,我先幫你載10幾包過去,等名阿載,我順便搭那邊的」、「我有跟他講啦,剛剛我打給他,他跟我說,你要幫他跑就幫他跑」、「我們一起話就講清楚啦,我帶他去那邊我也沒有藏阿」 他6705卷七第145頁 偵9054卷四第649頁 偵9054卷七第103頁 偵9054卷十二第15頁 305 被告陳家銘持用之0000-000000號與被告蔡其品0000000000號門號之110年2月25日11時12分29秒通訊監察譯文内容「我跟你說,那裡現在還沒乾,要明天才可以進去」、「那你現在要怎樣?屏東那邊明天才要放嗎?」、「對阿,他們車去那裏那個,明天放,你還不用車去,你明天一次疊一疊就好。」 他6705卷七第167頁 偵9054卷四第659頁 偵9054卷七第121頁 偵9054卷十二第19頁 306 被告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分別於110年1月15日18時05分許至18時19分許、110年2月26日19時09分許至19時21分許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畫面 偵9054卷十二第79頁 307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南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品沁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檢測報告 偵9054卷十二第25-33、35頁 308 被告陳家銘駕驶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進出品沁公司工廠處蒐證畫面 他3101卷第31-42頁 309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里○○○路0號衛普公司之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號) 偵9686卷一第263-273頁 310 衛普公司之黃麒銘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31日報告書(主旨「有顏色有味道之廢棄物處理」) 他6705卷六第731、729頁 他6705卷七第480、511、515頁 311 衛普公司委請合法清運廠商日月泰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報價單、109年7月23日統一發票-品名「清運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清運日109年7月23日、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過磅單 他6705卷六第735頁 他6705卷七第519、531頁 偵9686卷二第432、433、472、473、474頁 312 被告黃泊錫開立給衛普公司之109年9月1日、109年9月3日、110年1月4日、110年2月8日發票(名目「塑膠加工」) 他6705卷七第521、523頁 偵9686卷二第435-439、475-479頁 313 109年7月23日秤量憑單(編號000084)【品名「垃圾」、車號「601-BW」】;109年12月8日秤量憑單(編號000374)【品名「垃圾」、車號「015-N6」】 他6705卷七第527頁 偵9686卷二第436-438、475-479頁 314 衛普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 偵9686卷一第275-289 315 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0000000000號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48分23秒之通話譯文「A:我跟你說,我等一下要進去載垃圾。B:載圾垃?載什麼垃圾啊?A:要做外車,外車要進去載你們裡面的那些…有塞的「薄子」(?)什麼…。B:黃麒銘跟你說的喔?A:對啊。」;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衛普公司0000000000號於109年8月31日上午8時52分22秒之通話譯文「啊,黃老闆我知道你的意思了啦,報少一點,那就是扣多一點就對了,是這樣嘛,是嗎?」、「我知道你講的意思了,因為他是錢要給你的嘛」;被告黃泊錫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告黃麒銘使用之0000000000號之通話譯文「黃先生,我車子要進去了,要磅那個垃圾捏」、「好啊,你進來我們辦公室」、「你要不要給那個碎」、「不用啦,沒關係啦」 他6705卷六第738-740頁 偵9686卷一第207、209頁 316 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之現金帳 偵9686卷二第185-193頁 偵9686卷四第15-19頁 317 110年4月15日前往衛普公司搜索拍攝之現場照片 偵9686卷二第251-255頁 318 被告陳家銘於109年5月29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前往衛普公司載運廢棄物之蒐證畫面 他6705卷七第171頁 319 被告邱燕秋扣案手機與被告黃麒銘(暱稱「harryhuang」)的LINE對話紀錄内容「黃先生下午要再來載嗎」、「全部清完」、「之前不載的都載」 他6705卷六第721頁 320 被告邱燕秋扣案手機在「永安警衛通報群」内容「來訪人員黃泊錫。受訪人:邱課長」 他6705卷六第724頁 321 被告黃泊錫與衛普公司自109年5月29日開始之帳目資料 偵9686卷二第443-445、483-485頁 322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9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晉通化學公司之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偵9686卷二第5-13、229-249頁 偵9054卷十二第337-349、351-359頁 323 被告即晉通化學公司總務課環安人員陳又銘於109年1月9日晉環字第000000000號簽呈 偵9686卷二第16、143、311、339、361頁 324 被告陳又銘於110年1月22日晉環字第01004號簽呈 偵9686卷二第15、139、309、341、359頁 325 110年6月29日搜索晉通化學公司之現場照片 偵9686卷二第131-135頁 326 被告陳又銘與被告黃泊錫108年7月6日LINE對話記錄 偵9686卷二第145-149頁 327 被告黃泊錫用「登泰企業社」以「塑膠粒」名目,開立給晉通化學公司之清運廢棄物發票 偵9686卷二第155頁 328 被告黃泊錫與晉通化學公司之現金帳 偵9686卷二第169-184、293-308頁 329 晉通化學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偵9686卷二第377-378頁 330 晉通化學公司之製程流程圖 偵9686卷二第379-392、397頁 331 晉通化學公司趙玉華隨身碟資料光碟 偵9686卷三第11-15頁,偵9686卷四第9-11頁 332 被告黃泊錫以登泰企業社名義清運晉通化學公司廢棄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貨品過磅單、晉通化學公司非常備驗收單、採購單、非常備物料請購單 偵9686卷三第21-520頁 333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被告陳家銘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九第195-208頁 偵9054卷十第277-289頁 334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檢測報告 偵9054卷九第209-212頁 偵9054卷十第139-145、291-294頁 33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 偵9054卷十第147-156頁 336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前往陳家銘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他6705卷七第177-178、179、180-181頁 337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4月15日前往億星窯業公司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405-413頁 偵9054卷八第321-329頁 33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轉帳傳票及現金支出傳票與被告余木山請款資料 偵9054卷八第441-444、445-446、447、423-437頁 339 億星窯業公司廢棄物傾倒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照片 偵9054卷八第389、421、481頁 340 110年4月29日、110年5月25日開挖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發現許多億星窯業公司破瓦廢棄物之畫面 他6705卷八第155-160頁 偵9054卷八第391、417-419、477-481、483頁 341 被告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己○○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1月9日20時42分許、同日21時48分許、110年1月11日凌晨2時12分許、19時41分許、110年1月15日18時16分許、110年1月16日15時2分許、19時5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卷第59-62頁 342 被告己○○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進出官田清潔隊前方棄置場之蒐證晝面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卷第50-58頁 343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卷第49頁 34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25頁 345 臺南市○○區○○○○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27-435頁 34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37-445頁 34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鎮田段201等地號土地之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7月26日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緝422卷一第447-455頁 附表七:犯罪事實貳證據 ㈠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陳家銘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偵9054卷一第205-208、211-214頁 偵9054卷七第20-23頁 偵9054卷八第253-256頁 偵9054卷十第255-260頁 偵9054卷十三第9-14頁 偵9686卷一第105-108頁 2 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八第272-274頁 偵9054卷十第269-272頁 偵9054卷十三第15-19頁 偵9686卷一第124-127頁 3 被告陳冠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10929卷第119-127頁 4 被告陳冠文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10929卷第159-181頁 5 被告歐周何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五第179-188、209-215頁 偵10929卷第61-67、83-87、263-270、303-313頁 偵9686卷四第93-97頁 6 被告林隆盛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五第45-52、57-60、61-64、87-94頁 偵10929卷第243-248頁 偵9686卷四第43-47、57-61、96-97頁 7 被告林隆盛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五第94-100頁 偵10929卷第248-252頁 偵9686卷四第61-64頁 8 被告邱平順於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六第105-106、118-120頁 偵9054卷十第486-488頁 9 被告邱平順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六第118-119頁 偵9054卷十第495-498頁 10 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之供述 偵9686卷一第431-435頁 偵9686卷二第212頁 偵9686卷四第30-32、91-98頁 11 被告黃泊錫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686卷二第224-225頁 偵9686卷四第37-40頁 12 證人即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精科廠廠長張智翔於臺南市調查處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偵9054卷五第217-221、203-206頁 13 被害人即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吳勅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偵10929卷第35-40,49-53頁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5日所登記字第1100048379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偵9054卷八第65-70頁 2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5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04568號画附臺南市山坡地違法開發行為涉及致生水土流失案件現場會勘紀錄 偵9054卷十一第111-116、117-118頁 3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時間109年4月20日、109年4月29日(稽查編號:454347、458401號) 偵9054卷五第17-18頁 4 109年4月20日、109年4月29日稽查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現場照片 偵9054卷五第19-25頁 5 110年5月12日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廢棄物現場照片 偵9054卷五第105-111、223-241頁 偵9686卷一第299-312頁 6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遭傾棄廢棄物案報告 偵9054卷五第385-389頁 偵9686卷一第321-326頁 7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圖片檔案資料-拍攝日期109年4月(不織布部分) 偵9686卷四第53-55、69-71頁 8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9年4月29日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五第35-42頁 9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臺南市○區○○路000號稽查紀錄 偵9054卷五第43-44頁 10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棄置現場空拍照片 他2560卷一第3、5、41-45頁 11 被告陳家銘指認其駕駛015-N6號自大貨車前往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傾倒廢棄物之現場照片 偵9054卷一第229-230頁 12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20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稽查紀錄 偵9054卷一第231頁 13 龍崎歐欣環保遭傾棄之廢棄物後續追縱結果資料 他2560卷一第219頁 14 被告陳家銘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分別於109年3月30日17時30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3月31日17時38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4月1日13時4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109年4月17日11時28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 他2560卷一第33、51、87/34、53、87/35、55、87/23-27、39、57-61、88、91、95頁 偵9054卷五第27-33頁【109年4月17日】 偵9686卷一第313-315頁 15 109年3月30日車牌辨識系統、109年3月31日車牌辨識系統、109年4月1日車牌辨識系統、109年4月17日車牌辨識系統 他2560卷一第21、31-32、67-69/31、67/31、65/63-65、89頁 偵9054卷四第597、599、601、603頁 16 被告陳家銘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前揭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7日等日之基地台位置分析。 偵9054卷四第597、599、601、603頁 17 陳家銘使用之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 他2560卷一第141、142、143頁 18 被告陳家銘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隆盛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7日通聯紀錄 偵9054卷三第29頁 偵9054卷五第65頁 19 被告林隆盛之財圑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他2560卷一第291、293頁 20 本院109年聲調字第000303號通信調取票、調閱結果 他2560卷一第335頁 偵9054卷五第7、9頁 21 被告陳家銘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歐周何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 偵9054卷三第51-52頁 22 陳家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2560卷一第7頁 23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地點:玖如公司位於南投縣○○鎮○○里○○路0段000000號停車場處) 偵10929卷第115-116頁 24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臺中市○區○○里○○○路000號7樓之3玖如公司) 偵10929卷第319-326頁 25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玖如公司 偵10929卷第91-95頁 2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兆鋒企業社(獨資,105年11月17日歇業)、名片 偵10929卷第143,185頁 2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察會同被告陳冠文前往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現場照片、0417清運估算照片 偵10929卷第133-135、137、277-280頁 28 被告陳冠文與兆鋒歐小姐(歐芯菱)於110年6月1日下午6時4分對話紀錄截圖 偵10929卷第140、275-276頁 29 玖如公司109年3月20日出貨單品名為「鋁箔」、「壓克力粉」(編號000993);109年3月30日品名為「塑膠」(編號000204)及109年3月31日品名為「PET」之出貨單(編號000213) 偵10929卷第189/293/354、191/294/353頁 30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495-503頁 31 健豪印刷公司廢棄物清運合約書 偵9054卷五第113-178頁 32 109年5月27日郭祐良警員職務報告 他2560卷一第133、135頁 33 張裕聰偵查佐109年6月11日職務報告、蒐證照片2張 他2560卷一第149、157頁 34 被告林隆盛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2560卷一第155頁 35 被告歐周何手機翻拍照片 偵9054卷五第11-13、195-197頁 36 被告林隆盛前往現場指認照片4張 偵9054卷五第67-68頁 37 寳積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他2560卷一第9頁 38 被告歐周何、陳家銘、林隆盛、邱平順等人的通話紀錄與基地台位置分析 偵9054卷三第29、31-42、43-53頁 偵9054卷六第179-180頁 附表八:犯罪事實參證據 ㈠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孫新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三第288-290頁 偵9054卷四第541-548頁 偵9054卷六第218-220、343-345頁 偵9054卷九第427-431頁 2 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六第223-226頁 偵9054卷九第435-437頁 3 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供述 偵9054卷五第342頁 偵9054卷六第343-345頁 偵9054卷九第373-375、430頁 偵9054卷十一第79-81頁 偵9054卷十二第452-454頁 4 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九第384-387頁 偵9054卷十一第89-91頁 偵9054卷十二第457-458頁 5 被告秦偉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他2146卷第299-311、419-428頁 偵9053卷第33-41、221-224頁 偵9054卷五第474-483頁 偵9054卷十第223-235頁 6 被告秦偉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3卷第225頁 7 被告馬大川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10401卷一第163-166、191-197、334-336、424-427頁 偵10401卷二第13-15、23-27、392-394頁 偵9054卷十二第258-265頁 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000-000 00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9-14頁 8 被告馬大川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10401卷一第437-440頁 偵10401卷二第28-32、396-398頁 偵9054卷十二第269-275頁 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5110卷二第15-21頁 9 證人即出租人許銘財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偵9054卷三第290-292頁 10 被告鄭國彥於偵查中之供述 110偵13931卷一第5-11、83-85、115-121頁 110偵13931卷二第123-129、168-173、193-196頁 110偵15110卷二第67-83頁 11 被告鄭國彥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21-126頁 110偵13931卷二第130-135、197-200頁 110偵15110卷二第85-95頁 12 被告吳財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33-336、451-455頁 110偵13931卷二第168-173、176頁 110偵15110卷二第51-53、121-123、315-321頁 13 被告吳財鼎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二第321-325頁 14 被告陳冠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405-408、449-453頁 110偵19349卷第9-13、16-18頁 15 被告杜浚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431-433、455-459頁 110偵19349卷第6-8、14-18頁 16 被告吳宏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39-343、473-477頁 110偵15110卷一第99-107、117-122、3 71-372頁 110偵15110卷二第9-14、73-83頁 110偵19349卷第13頁 17 被告吳宏倫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122-126、387-390、451-452、457-458頁 110偵15110卷二第15-21、85-95頁 110偵19349卷第11-13頁 18 被告蔣清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7813卷第31-35、11-23頁 19 被告鍾武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63-367、459-463頁 110偵13931卷二第174-176頁 20 被告鍾武國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464-467頁 110偵13931卷二第177-179頁 110偵15110卷一第359-360、365-367頁 110偵17813卷第17-21頁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上午9時至15時25分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七第573-575頁 偵9054卷九第305-307/323-325頁 偵9054卷十第437-439頁 偵9054卷十一第485-492頁 2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4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査核成果-總表 偵9054卷七第363-367頁 3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時間110年5月4日、現勘圖片檔案資料9張、檢驗報告 偵9054卷七第567-568、569-571、559-565頁 偵9054卷九第299-300/317-318、301-303/319-321、309-315/327-333頁 偵9054卷十第431-432、433-435、441-447頁 偵9054卷十一第493-499頁 偵9054卷十一第501頁 4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戴奥辛檢驗報告總表 偵9054卷九第334頁 偵9054卷十第448-449頁 5 臺南市官田區番子渡頭段棄置場110年5月4日開挖紀錄表、照片 偵9054卷七第371、379頁 6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馬大川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十三第35-43頁 7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時間:110年5月3日 偵9054卷六第329-337頁 8 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24日所登記字第1100047494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偵9054卷八第73-79、151-157頁 9 臺南市官田區番子渡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 偵9054卷十第81-87頁 10 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偵9054卷十第89-99頁 1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小隊長林勇志於110年5月17日職務報告 偵9054卷五第405-406頁 12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處之蒐證照片 他6705卷三第373-375、398頁 偵9054卷五第407-419頁 13 被告秦偉智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 偵9054卷五第421-427頁 14 被告陳國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辨識資料 偵9054卷五第429-441頁 15 110年5月4日開挖空拍照片 偵9054卷六第195200頁 16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之棄置場之地貌變化照片 偵9054卷三第55-58、259-264頁 17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GOOGLE圖 偵9054卷三第265頁 18 110年5月4日開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標示圖 偵9054卷三第267頁 19 110年5月4日開挖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各點開挖深度與廢棄物種類 偵9054卷八第319頁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就臺南市官田區番仔渡頭段5月4日開挖說明 110訴1030追加卷(110偵11299第81-86頁) 21 110年7月13日被告馬大川上網歷程分析職務報告 偵9687卷一第313-323頁 22 110年7月13日就綽號「阿倫」之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馬大川上網歷程分析職務報告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第99-103頁 23 110年7月19日被告馬大川、吳宏倫上網歷程分析 偵9054卷十二第245-249、399-403頁 24 110年7月22日被告馬大川前往展璋鋁業公司上網歷程基地臺分析職務報告 偵9054卷十二第393-398頁 25 被告秦偉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分別於110年4月7日晚上8時13分許至8時27分許、110年4月9日晚上10時55分許至11時6分許、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3分許前往臺南市○○區○○○000○0號傾倒廢棄物之蒐證畫面 他2146卷第233-234、235-237頁 26 110年4月7日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 他2146卷第243-245頁 27 110年4月7日、110年4月9日、110年4月10日、110年4月11日等日蒐證臺南市○○區○○○000○0號現場畫面 他2146卷第239-242頁 他6705卷四第485-505頁 偵9054卷十第207-221頁 28 被告秦偉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00-00號營業半拖車搜索現場蒐證照片 他2146卷第255-261頁 29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481661)、現勘圖片檔案資料5張 偵9053卷第105-106、107-108頁 偵9054卷十第389-390、391-392頁 30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R-000-00-000,RR-000-00-000)、採驗時照片16張 偵9053卷第109、110、111-118頁 偵9054卷十第393-394頁 3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之鄭勝文查訪表、在臺南市○○區○○○000○0號扣案怪手照片 偵9054卷八第221、227頁 32 鴻瑋交通有限公司與林俊銘買賣合約書 偵9054卷八第223頁 33 内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 偵9054卷八第225頁 34 被告秦偉智行動電話上網歷程 偵9054卷十第183-199頁 35 被告秦偉智使用之0000000000號上網歷程分析 偵9054卷十二第281-301頁 36 被告陳國欽自110年1月至110年4月14日上網歷程資料 偵9054卷十二第303-307頁 37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前往被告孫新發位於臺南市○○區○○○000○0號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照片28張 他6705卷六第649-651、653、655、657-668頁 110年7月19日被告馬大川上網歷程分析報告暨上網歷程查詢 110訴980追加卷 偵15110卷一第85-98頁 38 被告鄭國彥手機還原資料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05-109頁 39 被告鄭國彥與被告馬大川(綽號「左左」)之LINE對話紀錄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45-150、153-154頁 40 被告鄭國彥與被告吳財鼎(綽號「景仔」)之LINE對話紀錄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51頁 41 被告馬大川之手機還原資料與勘驗被告馬大川手機翻拍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33-138、139-156頁 42 110年7月15日被告馬大川手機内容勘驗紀錄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275-305頁 43 被告吳宏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73頁 44 被告鍾武國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79頁 45 被告馬大川指認現場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83頁 46 被告馬大川指認第一次與被告鍾武國會合前往展璋鋁業公司現場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83頁 4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之棄置地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23-324頁 48 戊○○等犯臺南市官田隆東段、鎮田段、番子渡頭段工作報告-110年5月20日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185-196頁 49 被告鍾武國於110年8月4日前往「展璋鋁業有限公司」指認現場位置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361-362頁 50 被告鍾武國手機翻拍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18/379、319/377頁 51 被告鍾武國手機勘驗報告及翻拍照片、還原資料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407-416頁 5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85-387、389、391頁 53 被告吳宏倫之手機還原資料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45-362頁 54 被告吳宏倫之手機LINE通訊軟體聯絡人暱稱「劉頭鏵」、臉書帳號「情深意濃情」資料及人籍分析報告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153-168頁 55 被告吳宏倫與LINE通訊軟體聯絡人暱稱「劉頭鏵」之蒐證結果報告 110偵15110卷一第169-175頁 56 被告吳財鼎手機之勘驗報告及翻拍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93-405、489-504頁 57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馬大川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關聯分析之職務報告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二第127-162頁 58 被告杜浚鏵(暱稱「劉頭鏵」)之手機還原資料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二第59-118頁 59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0號「昇元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忠義)督察紀錄-稽查時間:110年6月24日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185-191頁 110偵15110卷二第235-241頁 6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6月24日、110年8月4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昇元鋁業有限公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二第227-229、231-232、233頁 110偵15110卷一第423-425、427、429頁 61 110年8月4日昇元鋁業公司搜索時現場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203-206頁 62 昇元鋁業公司之付款簽收簿影本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343-356頁 63 110年8月4日被告吳宏倫至昇元鋁業公司現場指認處理銘二級冶煉廠集塵灰地點與人員之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207-209、379-381頁 64 110年8月4日被告吳宏倫與被告馬大川相約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三田資源回收處之現場指認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211-212、383-385頁 65 昇元鋁業公司與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二第189-199頁 66 昇元鋁業公司與與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二第201-218頁 67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前往臺南市○○區○○里○○○路00號「展璋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蔣慶璋)督察紀錄-稽查時間:110年6月24日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193-201頁 110偵17813卷第95-105頁 68 展璋鋁業公司與金士盛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書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7813卷第43-53頁 69 展璋鋁業公司與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事業廢棄物清除合約書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7813卷第55-62頁 7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6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7813卷第65-67、69、71頁 71 110年6月24日執行展璋鋁業公司搜索現場照片9張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7813卷第75-83頁 72 110年6月24日執行展璋鋁業公司搜索扣押物翻拍照片5張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7813卷第85-93頁 73 被告陳冠廷之手機還原資料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213-218、219-342頁 74 被告陳冠廷、被告吳宏倫(暱稱「賣鬧」)之手機翻拍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391-392頁 75 110年9月13日被告馬大川、鄭國彥、鍾武國、蔣慶璋等人通話與上網歷程綜合分析職務報告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二第287-307頁 76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GC110A0501號)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9349卷第43-44、80-113頁 附表九:犯罪事實肆證據 ㈠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戊○○於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偵9054卷一第275-277頁 偵9054卷三第244-245頁 偵9685卷第35頁 2 被告楊明學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四第353-357頁 偵9054卷六第5-9、73-77頁 3 被告楊明學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六第77-80頁 4 被告陳家銘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羈押庭之供述 偵9054卷一第208-209、214-216頁 偵9054卷八第255-256頁 偵9054卷十第260-261頁 5 被告陳家銘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八第274-275頁 偵9054卷十第272-273頁 6 被告蔡其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十二第46、55-56頁 7 被告蔡其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十二第61頁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0055563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 偵9054卷九第237頁 偵9054卷十第31-33頁 2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7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05768號函 偵9054卷十一第109頁 3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0年7月16日南市水保字第1100866785號函 偵9054卷十二第85頁 4 110年3月4日19時02分在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國小與165線路口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他6705卷一第121-127頁 他6705卷三第478-481頁 偵9054卷一第223-226頁 5 被告陳家銘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於110年3月4日行經國道紀錄 偵9054卷一第227頁 6 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號自大貨車監視器晝面及車牌辨識資料 他6705卷一第129-183頁 他6705卷三第482-509頁 他6705卷五第27-34頁 偵9054卷六第45-51頁 7 附近民宅監視器畫面 偵9054卷六第35頁 8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2日前往臺南市柳營區廢棄物棄置點(陳家銘棄置)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十第461-466頁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於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空拍照片6張 偵9054卷八第365-367頁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地圖、現場照片5張 偵9054卷六第85、86-87頁 11 110年6月2日勘驗現場照片及標示太空包數量 偵9054卷八第331、333頁 偵9054卷十二第37-42頁 12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供現場勘驗(含坡度與深度)與採驗過程照片 偵9054卷九第183-193頁 偵9054卷十第297-300頁 13 被告楊明學指認廢棄物棄置點與現場照片 偵9054卷六第25/85、27-29/86-87頁 1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6月23日南市警鑑字第1100288041號鑑定書 偵9054卷十一第7-9、63-65頁 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懸掛偽造RVJ-1738號車牌自小客車採證案 偵9054卷十一第13-56頁 16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23日刑紋字第1100058397號 偵9054卷十一第57-62、143-148頁 17 偵查佐職務報告 他6705卷五第19頁 18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10年3月19日函 他6705卷三第511頁 附表十:犯罪事實伍證據 ㈠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被告孫新發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三第286-287頁 偵9054卷四第541-547頁 偵9054卷六第205-207、220-222、 345-348頁 偵9054卷九第431-433頁 2 被告孫新發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六第226-228頁 偵9054卷九第437-438頁 3 被告馬大川於警詢時、羈押庭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10401卷一第I63-166、270-276、191-197、331-336、427-431頁 偵10401卷二第13-15、23-27、37-42、43-45、205-211、394-395頁 偵9054卷十二第258-265頁 4 被告馬大川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10401卷一第440-444頁 偵10401卷二第28-32、398頁 偵9054卷十二第269-275頁 5 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五第342-343頁 偵9054卷六第345-349頁 偵9054卷九第375-379頁 偵9054卷十一第81-86頁 偵9054卷十二第454-455頁 6 被告陳國欽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六第350頁 偵9054卷九第387-390頁 偵9054卷十一第91-94頁 偵9054卷十二第459頁 7 被告陳昭仁於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五第482-483頁 偵9054卷十第323-325頁 偵9054卷十一第82-86頁 8 被告陳昭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十第328-330頁 偵9054卷十一第91-94頁 9 被告王國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七第273-279頁 偵9054卷八第19-22頁 10 被告王國清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八第22-25頁 11 證人周國楠於警詢時之證述 偵9054卷七第269-270頁 12 證人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约僱人員劉德成、約僱人員施男遜、約用人員柯學浤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偵9054卷六第239-243頁 13 被告戊○○於偵查中之供述 偵9054卷十第64頁 14 證人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施博祥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偵9054卷十二第145-146頁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1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6月11日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棄置場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十第467-473頁 2 改制前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15日(第二次-借提馬大川確認傾倒位置)前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廢棄物填埋案督察紀錄(督察編號:000000000000) 偵9054卷十三第35-43頁 3 被告孫新發之自白信 偵9054卷三第249頁 4 被告孫新發指認棄置16包太空包於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現場照片 偵9054卷五第459-461頁 偵10401卷一第393、390-391頁 5 被告馬大川之自白信 偵10401卷一第323-324頁 6 被告馬大川於110年6月11日指認16包太空包棄置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處照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照片 偵10401卷一第355-356、357頁 7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照片-時間:110年2月19日;地點:臺南市六甲區蓮花池前 偵9054卷四第529-539頁 偵9054卷五第445-449頁 偵10401卷一第395-398頁 8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R-000-00-000、RR-000-00-000)-採樣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偵9054卷五第443-444頁 偵10401卷一第399-400頁 9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地點: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處 偵9054卷五第363頁 10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錄(稽查編號:14-W478833、14-W478847、14-W478B48) 偵9054卷五第365、366、368頁 11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偵9054卷五第367頁 12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110年2月19日於下午1時43分許至2時7分許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9054卷五第363-373頁 偵10401卷第379-387頁 13 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大貨車於110年2月19日下午12時46分許至下午3時51分許之車牌辨識資料 偵9054卷五第467-469頁 14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科約僱人員劉德成、約僱人員施男遜、约用人員柯學宏與陵益交通公司負責人、被告鄭育能、馬大川於110年03月05號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錄音逐字譯文 偵9054卷七第265-267頁 偵9054卷十二第477-479頁 15 於110年03月05號在陵益交通公司就六甲區棄置案稽查過程現場照片 偵9054卷七第263頁 偵9054卷十二第475頁 16 被告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孫新發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10年3月5日凌晨0時3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 他2146卷第141-143頁 偵9054卷十第459-460頁 17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 偵9054卷十第369-370頁 18 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17日所測字第1100055541號函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測量成果圖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地號全部) 偵9054卷九第233-237頁 偵9054卷十第23-29頁 19 被告孫新發指認新置放地點-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的香蕉園地籍圖、現場照片3張 偵9054卷五第457、459-461頁 20 被告孫新發指認原置放地點-六甲池塘 偵9054卷五第463、465頁 21 丫晴檳榔攤後方空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等處照片 偵9054卷九第399-400、401-404、405-406頁 22 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框式附加吊桿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偵9054卷七第301頁 23 被告馬大川、被告鄭育能、被告陳國欽、被告陳昭仁等人上網歷程分析暨被告馬大川、鄭育能、陳國欽等人上網歷程資料 偵9687卷一第313-323、325-330、331-355、357-537、539-541頁 24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丫晴檳榔攤)之棄置地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110偵13931卷一第325-326頁 25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27-328頁 26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棄置地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329-332頁 2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與昇元鋁業公司之外包裝比對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3931卷一第273頁、110偵15110卷一第419頁 2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堆置之太空包照片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一第413-417頁 29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31日環事字第1100095391號函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5110卷二第173頁 30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5日環事字第1100092244號函附台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分析檢驗報告(檢驗編號:GC110A0500號) 110訴980追加卷 110偵19349卷第43-44、114-143頁 附表十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之共同正犯論列表 編號 犯罪事實/犯罪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行為 1 犯罪事實壹、二 (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包括犯罪事實壹、三、四、五、六) 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蔡其品各僅就渠等參與部分與戊○○、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戊○○、陳國欽、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鍾季仲、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 【黃豊珍、張建洲、黃泊錫、邱燕秋、黃麒銘、蔡其品、陳又銘、曾國璽、曾華義、黃聰麟、蔡長龍、陳家銘各僅就參與部分與戊○○、陳國欽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無 戊○○、陳昭仁、劉玉媚、陳國欽、孫新發、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 【陳昭仁、劉玉媚、陳昱勳、己○○、黃豊珍、張建洲、如附表二、、、欄所示之人各僅就參與部分與戊○○、陳國欽、孫新發成立共同正犯,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 2 犯罪事實貳 無 無 無 黃泊錫、林隆盛、歐周何、陳冠文、陳家銘、邱平順 3 犯罪事實參、二 無 陳國欽、馬大川、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 【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各僅就參與部分與陳國欽、馬大川、吳財鼎、鄭國彥成立共同正犯】 無 陳國欽、孫新發、馬大川、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 【蔣清發、鍾武國、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各僅就參與部分與陳國欽、孫新發、馬大川、吳財鼎、鄭國彥成立共同正犯】 4 犯罪事實參、三 陳國欽、孫新發、秦偉智 無 無 陳國欽、孫新發、秦偉智 5 犯罪事實肆 戊○○、蔡其品、陳家銘 無 無 戊○○、蔡其品、陳家銘 6 犯罪事實伍 無 陳昭仁、陳國欽、馬大川、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 陳昭仁、陳國欽 陳昭仁、陳國欽、孫新發、馬大川、陳冠廷、杜浚鏵、吳宏倫、吳財鼎、鄭國彥 附表十二: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一 OPPO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戊○○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二 瓦斯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及鋼珠6顆) 1支 戊○○ 臺南市政府警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案警卷第19頁) 三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陳昭仁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四 行動電話 1支 黃麒銘 IMEI: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不含SIM卡 五 三星廠牌galaxy a71行動電話 1支 林隆盛 IMEI: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不含SIM卡 附表十三 編號 臺南市○○區○地地號 法定地價 佔用面積 犯罪所得 (新臺幣) 1 鎮田段201、202、203、205、395、396地號、隆東段587、588、589、590、591、635、636地號 每平方公尺120元 9134.8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20元× 9134.88平方公尺×5%)÷ 12月×69月≒315,15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2 鎮田段393、399地號 每平方公尺104元 178.5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104元× 178.57平方公尺×5%)÷ 12月×69月≒5,339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3 鎮田段184、204地號、隆東段657地號 每平方公尺550元 2757.38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550元× 2757.38平方公尺×5%)÷ 12月×69月≒436,01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共18筆土地 12070.83平方公尺 756,503元 【卷宗編號對照】 一、警卷: 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保七七大刑偵字第1100001513號】卷 1宗,即警1513卷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54號】卷1宗,即警288354卷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66號】卷1宗,即警288366卷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警偵字第1100288367號】卷1宗,即警288367卷 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27114號】卷1宗,即警327114卷 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31787號】卷1宗,即警331787卷 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00331809號】卷1宗,即警331809卷 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356247號】卷1宗,即警356247卷 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356314號】卷1宗,即警356314卷 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字第110037483 0號】卷1宗,即警374830卷 二、偵字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53號】卷1宗,即偵905 3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54號】卷13宗,即偵90 54卷1至偵9054卷13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12號】卷1宗,即偵931 2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19號】卷3宗,即偵941 9卷1至偵9419卷3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5號】卷1宗,即偵968 5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6號】卷4宗,即偵968 6卷1至偵9686卷4 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687號】卷2宗,即偵968 7卷1至偵9687卷2 ㈧【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01號】卷2宗,即偵10 401卷1至偵10401卷2 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37號】卷1宗,即偵10 737卷 ㈩【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929號】卷1宗,即偵10 929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00號】卷1宗,即偵11 300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4號】卷1宗,即偵12 154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5號】卷1宗,即偵12 155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56號】卷1宗,即偵12 156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172號】卷1宗,即偵12 172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81號】卷1宗,即偵13 281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27號】卷1宗,即偵13 727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28號】卷1宗,即偵13 728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52號】卷1宗,即偵14 152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53號】卷1宗,即偵14 153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75號】卷1宗,即偵14 975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099號】卷1宗,即偵15 099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6號】卷1宗,即偵15 446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7號】卷1宗,即偵15 447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448號】卷1宗,即偵15 448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318號】卷1宗,即營偵1318卷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偵字第1319號】卷1宗,即營偵1319卷 三、他字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560號】卷2宗,即他256 0卷1至他2560卷2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055號】卷1宗,即他405 5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6705號】卷8宗,即他670 5卷1至他6705卷8 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146號】卷1宗,即他214 6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814號】卷1宗,即他281 4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101號】卷1宗,即他310 1卷 四、聲字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02號】卷1宗,即聲802卷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31號】卷1宗,即聲1731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53號】卷1宗,即聲1853卷 五、聲羈卷: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90號】卷1宗,即聲羈90卷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92號】卷1宗,即聲羈92卷 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21號】卷1宗,即聲羈12 1卷 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22號】卷1宗,即聲羈12 2卷 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31號】卷1宗,即聲羈13 1卷 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40號】卷1宗,即聲羈14 0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