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依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依筠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珊律師 吳金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營偵 字第57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如附表一印文沒收欄所示印文及如附表二所示扣案印章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倒數第五行「一四0」為「一四五」、(二)第四行「五八一九」為「二五三0」、(三)第七行「五十六」為「五十八」;附表二編號四交易金額「一五六五」為「一五六一」;附表五編號一收據交易日期「一0七年九月十三日」為「一0 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一0七年十月一日」及增列子○○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係經被告子○○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 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行使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九、十(其中粽子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 十五(其中熱氣球DIY教材一千一百三十四元)、二十六( 其中墨水匣、影印紙二千零三十二元)、二十七(其中彩色墨水匣八百元)、二十八、二十九(其中圖畫紙、色紙一千零八十元)、三0、三十一、三十四及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收據部分各詐得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七元、五千一百五十元,另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不實收據併同偽造印文後填載上揭傳票用以請款詐得款項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一、四、五、六、八、九、十),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被告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至十所示逐次分別行使核銷程序,各次收據、傳票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並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其各次行使核銷程序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又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0八年度台上大字第三五六三號裁定意旨:認實質上一罪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發覺,即難認其主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復按同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三號判決意旨亦謂:具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如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固仍生全部自首。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四編號二十四至二十七所示關於行使偽造「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 章印文之文書部分犯行,被告於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未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主動表明其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該署詢問筆錄在卷可佐(見該署證據資料卷第一至五頁),因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九之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九之全部犯行具自首之效力,此部分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法治觀念不足且任職偏鄉小學而便宜行事、貪圖小利之犯罪動機、無前科、偽造商家、校方點驗採購人員印章,隻手完成核銷程序,堪稱膽大妄為,嚴重破壞學校財務管控,惟詐得款項非鉅且已繳還學校,並獲被害人之諒宥,兼衡其犯後態度及自述學經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被告前任職台南市青山國小地處台南市東山區偏鄉,全校包括幼稚園七個班,學生人數僅一百人,社會資源較屬匱乏,欠缺法治觀念而便宜行事及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此罪名,雖檢察官建請不予緩刑之宣告,惟⑴被告係初犯;⑵先就部分犯行 自首,嗣於本院就全部犯罪自白,已將詐得款項全數繳回學校;⑶被害人表明宥恕,有陳述意見書九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一二三至一三九頁),合於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一、五、六目規定,其經此偵查審判科刑,已足促其警惕,且被告已退休,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四年,又為使其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四十萬元。 四、如附表一印文沒收欄所示印文及如附表二所示扣案印章,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均宣告沒收。又被告所詐得之財物,合計三萬八千七百三十七元,係其犯罪所得,業經被告分別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一一0年一月三日繳還青山國 小二萬六千四百二十六元、一萬二千三百十一元,有東山區農會代理市公庫送款憑單二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一0三頁、第一一九頁),堪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偽造傳票之犯罪範圍(以下為所列起訴書附表編號) 偽蓋點驗章及行使時間 宣告刑 印文沒收 一 附表三編號1 (詐得金額新臺幣〈下同〉2620元〉 附表五編號1 一0七年十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二 附表二編號1、2 一0七年十一月六、七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肆枚均沒收。 三 附表五編號2、3 一0七年十一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均沒收。 四 附表二編號3、4、5、6、7、8、9 (編號9詐得1600元) 附表四編號1、2、3、4、5、6 一0七年十二月一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參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參枚、「鴻億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肆枚、「亞樂蛋糕烘培坊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甲○○」私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肆枚、「戊○○」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五 附表二編號10、11、12、13、14、15、16(編號10詐得2000元) 附表四編號7、8、9、10、11、12、13、14、15、16、17 一0七年十二月七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捌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玖枚、「鴻億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肆枚、「丁○○」圓戳章印文參枚、「甲○○」私章印文肆枚、「丁○○」私章印文伍枚均沒收。 六 附表二編號17、19、20、21、22、23、24(編號19、20、21、24共詐得11704元) 附表四編號19、20、21、22 一0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壹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壹枚、「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僮書房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星星百貨文具行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明達成裝潢行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清安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乙○○」私章印文壹枚、「庚○○」私章印文肆枚、「寅○○」私章印文貳枚、「辛○○」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七 附表四編號18 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壹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壹枚均沒收。 八 附表三編號2 (詐得2530元) 附表五編號4 一0七年十二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貳枚、「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丙○○」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九 附表二編號25、26、27、28、29、30、31 (以上共詐得16683元) 附表四編號23、24、25、26、27 一0八年一月十六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拾貳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拾貳枚、「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肆枚、「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印文壹枚、「僮書房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印文貳枚、「洪彥維」私章印文陸枚、「丙○○」私章印文壹枚、「乙○○」私章印文貳枚均沒收。 十 附表二編號32、33、34 (編號34詐得1600元) 附表四編號28、29 一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伍枚、「教師兼總務主任癸○○」印文伍枚、「鴻億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貳枚、「丁○○」圓戳章印文貳枚、「亞樂蛋糕烘培坊統一發票章」印文壹枚、「甲○○」私章印文貳枚、「丁○○」私章印文貳枚、「戊○○」私章印文壹枚均沒收。 十一 附表五編號5 一0八年一月間 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教保員壬○○」印文壹枚沒收。 總計印文數:214枚(起訴書附表二總計145枚、附表三總計6枚、附表四總計58枚、附表五總計5枚) 附表二: 編號 被告子○○偽刻之印章 數量單位 1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 1枚 2 「教保員壬○○」職名章 1枚 3 「丁○○」圓戳章 1枚 4 「丁○○」私章 1枚 5 「鴻億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6 「甲○○」私章 1枚 7 「亞樂蛋糕烘焙坊」統一發票章 1枚 8 「戊○○」私章 1枚 9 「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10 「洪彥維」私章 1枚 11 「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 1枚 12 「丙○○」私章 1枚 13 「僮書房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 1枚 14 「乙○○」私章 1枚 15 「星星百貨文具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6 「庚○○」私章 1枚 17 「明達成裝潢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8 「寅○○」私章 1枚 19 「清安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 1枚 20 「辛○○」私章 1枚 共計 20枚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營偵字第578號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子○○係臺南市東山區青山國民小學(下稱青山國小)附設幼 兒園(下稱青山幼兒園)教師兼主任,詎其明知請購青山幼兒園所需物品,需核實檢具發票或收據黏貼在「傳票(付款憑單)」上,先經由點驗人確認採購項目、數量等無訛,核章確認驗收,並續陳青山國小總務主任、會計室主任、校長核定後,由會計室辦理核銷,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前某日,委託不詳之刻印行,在未經附表一所示人員同意或授權下,偽刻附表一所示印章,分別: (一)明知其並未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亞樂蛋糕烘 培坊購買8吋蛋糕(新臺幣(下同)1,600元);未於附表二編 號34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亞樂蛋糕烘培坊購買8吋蛋糕(1,600元);未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鴻億商行購買「粽子」(共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於附表二編號19所示收據交易日向僮書房兒童圖書社購買益智拼圖、益智積木、圖形條碼、益智圖書、借書簽套等物(共3,223元);未於 附表二編號28所示收據交易日向僮書房兒童圖書社購買墨水匣、幼兒作品資料簿、影印紙等物(共2,404元);未於附表 二編號31所示收據交易日向僮書房兒童圖書社購買繪本、書套、幼兒塗鴉等物(共3,414元);未於附表二編號20所示收 據交易日向星星百貨文具行購買聖誕Q版糖、聖誕帽DIY、亮片、彩帶、PP版等物(共2,739元);未於附表二編號21所示 收據交易日向星星百貨文具行購買留言板、新年掛飾、彩色膠帶、緞帶等物(共4,642元);未於附表二編號25所示收據 交易日向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購買熱氣球DIY教材(共1,134元);未於附表二編號24所示收據交易日向清安機車農機行購買門弓器(1,100元);未於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收據交易日 向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購買墨水匣、影印紙(共2,032元) ;未於附表二編號27所示收據交易日向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購買彩色墨水匣(共800元);未於附表二編號29所示收據 交易日向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購買圖畫紙、色紙(共1,080元);未於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小太陽幼教社 購買相框、輕黏土、黏土器具、模型、圖畫紙等物(共5,819元),卻仍於辦理附表二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以空白收據 填寫自不特定商號或小農處購得之交易品項、金額。且在未經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及壬○○、癸○○同意或授權下,以偽刻 之「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蓋印,黏貼於附表二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附表二所示行使日期以偽刻之「教保員壬○○」、「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分別於點驗人、採 購單位欄位蓋章,於附表二所示之收據、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140枚,並送出逐級陳核,足生損害於 附表二所示交易對象、壬○○、癸○○及青山國小對於請購物品 核銷程序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青山國小之會計、出納人員陷於錯誤,因此撥付上開款項予子○○。 (二)明知其並未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小太陽幼教 社購買美勞教材、白膠、PP版、彩色筆(共2,620元),亦未 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小太陽幼教社購買金蔥 紙、厚紙板、刷子、吸管、水彩筆等物(共5,819元),卻仍 於辦理附表三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以空白收據填寫自不特定商號購得之交易品項、金額,在未經附表三所示交易對象及壬○○同意或授權下,以偽刻之「交易對象免用統一發票章 」、「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蓋印,黏貼於附表三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附表三所示日期以偽刻之「教保員壬○○」職名章於點驗人欄位蓋章,於附表三所示之收 據、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6枚,後於同日 送請不知情之癸○○覆核確認,以此逐級陳核,足生損害於附 表三所示交易對象、壬○○及青山國小對於請購物品核銷程序 管理之正確性,並使青山國小之會計、出納人員陷於錯誤,因此撥付上開款項予子○○。 (三)於辦理附表四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在未經壬○○、癸○○同意 或授權下,於附表四所示之付款憑單蓋印行使日期,以附表四所示商號提出之收據,黏貼於附表四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同日以偽刻之「教保員壬○○」、「教師兼 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分別於點驗人、採購單位欄位蓋章, 於附表四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56枚,並送出逐級陳核,足生損害於壬○○、癸○○及青山國小對於 請購物品核銷程序管理之正確性。 (四)於辦理附表五所示款項核銷作業時,在未經壬○○同意或授權 下,於附表五所示之陳核日期,以附表五所示商號提出之收據,黏貼於附表五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再於同日以偽刻之「教保員壬○○」職名章於點驗人欄位蓋章,於附 表五所示之傳票(付款憑單)上分別偽造印文共計5枚,後 於同日送請不知情之癸○○覆核確認,並逐級陳核,足生損害 於壬○○及青山國小對於請購物品核銷程序管理之正確性。嗣 子○○於108年2月13日,於青山國小幼兒園內,因不慎遭青山 國小總務主任癸○○發覺其持有私自偽刻之青山國小「教師兼 總務主任癸○○」職章,遂於同年3月22日,自行至法務部廉 政署署自首其涉犯上開附表四編號24~27所示關於行使偽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章之文書犯行,經法務部廉政署 移送本署後,復經本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循線查悉上開其他部分犯行,始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子○○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供述 1.坦承偽刻附表一所示印章及行使其所偽造之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收據、傳票(付款憑單)之事實。 2.坦承其並未實際向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交易對象購買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物品之事實。 2 證人即青山國小會計室主任林宗正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於107年1月13日至108年1月31日間,擔任青山國小會計室主任之事實。 2、青山國小正規之採購程序是請購人提出需求,由採購單位、會計單位、基金主持人(即校長)核准後,才由採購單位進行採購程序。如採購金額小或機關組織太小,業務單位或採購單位會先購買再報帳,點驗人依廠商出具的單據,確認購買品項、數量無誤後,請款核銷之事實。 3 證人即青山國小教保員壬○○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其從未授權他人刻其職名章或使用其職名章之事實。 2.本案傳票(付款憑單)編號3-01、3-2、4-1、4-2、4-3、4-6、5-1、5-2、5-3、5-4、5-5、5-6、5-7、5-8、5-9、5-10、5-11、5-12、5-13、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6-1、6-0、6-3、6-4、6-05、6-6、6-7、6-8、6-9、6-10、6-11、6-12、7-1、7-2、7-3、7-4、7-5、7-6、7-7、7-8、7-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皆非其所持有之職名章所蓋印,(證人壬○○證述提示資料詳證15)另其本人持有職名章是連續章型式,不需使用印台,而本案中遭私刻偽造之職名章是木製的橡皮印章,且標楷體字體比較其持有的寬大之事實。 3.被告有於本案案發後,私下請託證人壬○○於接受本署檢察官訊問時為虛偽證述之事實。 4 證人即前青山國小教師兼總務主任癸○○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附表二、四所示之本案傳票(付款憑單)上之「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印文,非其所持有之職名章所蓋印之事實。(證人癸○○證述提示資料詳證15) 2.其從未授權他人刻印其職名章使用,且其本人持有職名章,長度、寬度比本案中上開傳票中偽刻之其職名章短,且「玉」字上方一橫較細,而非其持有的職名章,「玉」字上方一橫較粗之事實。 5 證人丁○○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被告有向伊購買食材,但從未授權被告刻其私章、圓戳章及開立收據(即附表二傳票編號4-1、4-2、5-3~5-6、5-22、5-29、5-32、7-16-1、7-16-2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之事實。 6 證人即鴻億商行實際負責人吳春美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鴻億商行負責人係甲○○,伊為甲○○配偶,且鴻億商行是伊在經營之事實。 2.其有與被告交易過,但從未授權被告開立過提示之收據(即附表二編號5-1、5-15、5-19、5-20、5-31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之事實。 3.鴻億商行從未販賣過粽子之商品之事實,以佐證被告之前開詐欺犯行。 7 證人即亞樂蛋糕烘焙坊負責人戊○○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1.證人戊○○是亞樂蛋糕烘焙坊負責人,自92年起登記經營,於102年間歇業迄今之事實。 2.證人戊○○不認識子○○,未授權他人刻其私章、及亞樂蛋糕烘焙坊免用統一發票章,未開立本案附表二編號5-08、7-18之傳票【付款憑單】上之收據,且未曾與被告交易之事實。 8 證人即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實際負責人己○○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1.證人己○○是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實際負責人,伊配偶林愛雀是向日葵工作室登記負責人。 2.本案中附表二編號5-26、7-3、7-04、7-05、7-7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章、負責人私章皆非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所有,亦非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所授權用印之事實。 3.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未曾販賣附表二編號26所示收據中所載之墨水匣、影印紙(共2,032元);編號27所示收據所載之彩色墨水匣(共800元);編號29所示收據所載之圖畫紙、色紙(共1,080元)等物之事實。 9 證人即小太陽幼教社負責人丙○○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1.證人丙○○於90幾年起迄今擔任小太陽幼教社負責人,該社關於接洽青山國小幼兒園業務之人係蔡泓承。 2.未授權他人刻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之事實。 10 證人即小太陽幼教社職員蔡泓承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蔡泓承為小太陽幼教社之合夥人,且負責接洽關於青山國小幼兒園之業務。 2.證人蔡泓承與證人丙○○均未授權他人刻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未開立本案附表二、三傳票編號3-2、6-3、6-6、7-9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之事實。 3.被告未於附表二編號30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小太陽幼教社購買相框、輕黏土、黏土器具、模型、圖畫紙等物(共5,819元);未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小太陽幼教社購買美勞教材、白膠、PP版、彩色筆(共2,620元),亦未於附表三編號2所示收據交易日期向小太陽幼教社購買金蔥紙、厚紙板、刷子、吸管、水彩筆等物(共5,819元)之事實。 11 證人即僮書房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乙○○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1.證人乙○○於102年起迄今擔任僮書房兒童圖書社負責人,且與被告並不相識之事實。 2.證人乙○○未開立過本案附表二編號6-04、7-06、7-12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僮書房兒童圖書社免用統一發票店章及其私章。 3.證人乙○○及僮書房兒童圖書社未曾與被告交易之事實。 12 證人即星星百貨文具行負責人庚○○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1.證人庚○○自80幾年起迄今擔任星星百貨文具行負責人,且與被告並不相識之事實。 2.表示未開立過本案附表二編號6-5、6-7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僮書房兒童圖書社免用統一發票店章及其私章。 3.證人庚○○及星星百貨文具行未曾與被告交易之事實。 13 證人即明達成裝潢行負責人寅○○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1.證人寅○○於80幾年起迄今擔任明達成裝潢行負責人之事實。 2.證人寅○○未開立過本案附表二編號6-10、6-11之傳票【付款憑單】上黏貼之收據,亦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明達成裝潢行統一發票章及其私章。 14 證人即清安機車、農機行負責人辛○○、曾沛瑛於接受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1.證人辛○○於67年起迄今擔任清安機車、農機行負責人之事實。 2.證人辛○○無授權他人刻印及使用清安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之事實。 3.被告未於附表二編號24所示收據交易日向清安機車農機行購買門弓器(1,100元)之事實。 15 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0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編號3~7會計憑證簿內之傳票(付款憑單),即附表二、三、四、五所示「傳票(付款憑單)」共63份、收據共38張、108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109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子○○扣押筆錄、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扣押物品清單、附表一所示偽刻之印章各1枚等件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訊據被告子○○固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犯行坦承不諱, 然矢口否認涉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承認我在會計憑證中,有將不是向憑證上所載商家購買的商品記載在憑證上去申請核銷,但我真的有買,只是有些攤販沒有辦法開 立收據,我只好把向攤販購買的商品掛在其他商家的收據內拿去核銷云云,惟本件被告明知其未實際與商家交易,其並自行偽造上開商家開立收據,且購買之物品亦未經任何青山國小人員點驗,復自行偽造會計憑證向青山國小請款,經證人壬○○及各商家負責人證述明確,其所辯應無足採,本件事 證明確,請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嫌;就行使附表二編號9、10、19、20、21、24、25 、26、27、28、29、30、31、34及附表三所示收據部分,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本件被告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偽造印文後據以請款詐得款項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其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之。又本件被告於108年3月22日,於負責偵查犯罪之機關人員發覺其犯行前,自行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涉犯上開附表四編號24~27所示關於行使偽造「教師 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印文之文書部分犯行,其舉已合於 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請審酌依該條規定就此部分犯行減輕其刑。另請審酌本件被告係遭青山國小總務主任癸○○察覺犯行後,方主動向法 務部廉政署自首部分犯行,且被告於犯後就其所涉犯上開犯罪事實始終避重就輕,試圖以主動坦承4次偽造青山國小總 務主任癸○○印文犯行,隱瞞其長期以來於青山國小採購過程 中,獨自大量偽造廠商收據、點驗人員、採購單位等青山國小採購程序中各單位承辦人之印文,並藉此詐取青山國小採購款項之事實,復為此於本案偵查中,於本署傳喚證人即青山國小教保員壬○○前,教唆證人壬○○於接受本署檢察官訊問 時為不實之證述(壬○○涉犯偽證罪嫌,另經本署為緩起訴處 分),以掩飾其有偽造證人壬○○印文之事實,是其犯後態度 難謂良好,建請勿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末被告所偽刻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即於本案中偽造之上開印文,請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於本案中之詐欺所得,為被告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檢察官 莊 士 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 素 雅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子○○偽刻之印章 數量單位 1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職名章 1枚 2 「教保員壬○○」職名章 1枚 3 「丁○○」圓戳章 1枚 4 「丁○○」私章 1枚 5 「鴻億商行」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6 「甲○○」私章 1枚 7 「亞樂蛋糕烘焙坊」統一發票章 1枚 8 「戊○○」私章 1枚 9 「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1枚 10 「洪彥維」私章 1枚 11 「小太陽幼教社」免用統一發票章 1枚 12 「丙○○」私章 1枚 13 「僮書房兒童圖書社」統一發票章 1枚 14 「乙○○」私章 1枚 15 「星星百貨文具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6 「庚○○」私章 1枚 17 「明達成裝潢行」統一發票章 1枚 18 「寅○○」私章 1枚 19 「清安機車、農機行」統一發票章 1枚 20 「辛○○」私章 1枚 共計 20枚 附表二: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收據蓋印行使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章 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 偽蓋點驗人章、總務主任章及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採購單位總務主任章 1 4-1 4 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12日 107年9月12日 2735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1月6、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 4-2 4 107年11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7日 107年9月7日 2405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1月6、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3 5-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4日 107年10月24日 2795 鴻億商行 甲○○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4 5-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31日 107年10月31日 1565 鴻億商行 甲○○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5 5-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8月30日 107年8月30日 482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6 5-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3日 107年10月3日 2123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7 5-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29日 107年9月29日 1330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8 5-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690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9 5-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7日 107年10月17日 1600 亞樂蛋糕烘焙坊 戊○○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0 5-1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9日 107年7月19日 6518 鴻億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1 5-1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3日 107年7月13日 4960 鴻億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2 5-2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5日 107年7月25日 6645 鴻億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3 5-2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8月8日 107年8月8日 2307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4 5-2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997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5 5-3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5日 107年10月25日 5580 鴻億商行 甲○○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6 5-3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2848 丁○○圓戳章 丁○○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7 6-3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0月12日 107年10月12日 2080 小太陽幼教社 丙○○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9 6-4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7日 107年11月17日 3223 僮書房兒童圖書社 乙○○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0 6-5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9日 107年11月9日 2739 星星百貨文具行 庚○○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1 6-7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9日 107年11月19日 4642 星星百貨文具行 庚○○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2 6-10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3500 明達成裝潢行 寅○○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3 6-11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4日 1400 明達成裝潢行 寅○○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4 6-12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4日 107年12月4日 1100 清安機車、農機行 辛○○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5 7-3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6435 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6 7-4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4136 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7 7-5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5日 108年1月5日 2960 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8 7-6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7日 2404 僮書房兒童圖書社 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9 7-7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6日 108年1月6日 4900 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 洪彥維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30 7-9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5819 小太陽幼教社 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31 7-12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8日 3414 僮書房兒童圖書社 乙○○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32 7-15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108年1月7日 2200 鴻億商行 甲○○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08年1月4日 108年1月4日 2176 鴻億商行 甲○○ 33 7-16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15日 107年12月15日 1148 丁○○圓戳章 丁○○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07年12月17日 107年12月17日 1147 丁○○圓戳章 丁○○ 34 7-18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20日 107年12月20日 1600 亞樂蛋糕烘焙坊 戊○○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偽造印文 小計 36枚 小計 36枚 小計 34枚 小計 34枚 附表三: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收據蓋印行使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統一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章 交易對象之負責人私章 偽蓋點驗人章及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1 3-2 3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13日 107年9月13日 2620 小太陽幼教社 丙○○ 107年9、10月間 教保員壬○○ 2 6-6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12日 107年12月12日 2530 小太陽幼教社 丙○○ 107年12月月間 教保員壬○○ 偽造印文 小計 2枚 小計 2枚 小計 2枚 附表四: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 付款憑單蓋印行使日期 點驗人章 採購單位總務主任章 1 5-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5日 1350 美香美漢堡店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 5-9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4日 3950 高智能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3 5-1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6日 2060 牛津家族國際出版有限公司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4 5-1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0日 150 展盈五金行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5 5-12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13日 3624 高智能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6 5-1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3日 3120 高智能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1日 本件壬○○親自核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7 5-1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0日 583 慶年書局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8 5-1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4日 3500 高智能教育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9 5-1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17日 6600 福味秀麵食館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0 5-21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7月28日 6720 福味秀麵食館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1 5-2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9日 1580 兆欣企業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2 5-24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2月3日 2186 學穎文教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3 5-25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20日 3270 學穎文教用品社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4 5-26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9月11日 1303 向日葵美術陶藝工作室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5 5-27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4日 1456 上島咖啡用品專賣店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6 5-28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4日 360 美香美漢堡店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7 5-30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6日 1300 綠盈牧場 107年12月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18 6-1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7日 1761 鴻億商行 107年12月27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劉玉麟 19 6-2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1月20日 1600 日創電腦資訊用品社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0 6-8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14日 878 百偉文具行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1 6-9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9月21日 640 旻眾百貨 107年12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2 6-13 6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5冊 107年12月7日、12月13日、12月17日 142 東山東原郵局、官田工業區郵局 107年12月16日 本件壬○○親自核章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3 7-1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3700 成長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4 7-2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3日 6885 成長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5 7-8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5日 5691 成長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6 7-10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7日 7650 高智能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7 7-11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1月18日 6200 高智能教育用品社 108年1月16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8 7-13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11日 1200 全味香食品行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29 7-17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7年12月6日 1320 伍進約 108年1月23日 教保員壬○○ 教師兼總務主任癸○○ 偽造印文 小計27枚 小計29枚 附表五: 編號 傳票(付款憑單)編號 扣押物編號 扣押物名稱 收據交易日期 交易金額(元) 交易對象 偽蓋點驗人章及陳核日期 點驗人章 1 3-1 3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3冊 107年9月13日 880 清安機車、農機行 107年9、10月間 教保員壬○○ 2 4-3 4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19日 1120 台灣印神圖章有限公司 107年10、11月間 教保員壬○○ 3 4-6 4 107年10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0月23日 388 樺陞文具圖書行 107年10、11月間 教保員壬○○ 4 5-13 5 107年12月會計憑證簿第4冊 107年11月1日 130 金文堂 107年11、12月間 教保員壬○○ 5 7-14 7 108年1月會計憑證簿第2冊 108年1月15日 2731 全味香食品行 108年1月間 教保員壬○○ 偽造印文 共計5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