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傷害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秋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秋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秋燕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損壞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秋燕之胞兄為王仲義,林麗清乃王仲義之同居女友。王秋燕因不滿林麗清未搬離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7樓之2住 處,遂於民國109年7月16日12點31分許起至到13時許前在上揭地點,與林麗清發生爭執後,竟徒手打林麗清臉頰,並抓林麗清之頭髮,致林麗清受有嘴巴流血、頸部及手臂抓傷等傷害,並持紅色噴漆,往林麗清之衣櫃及衣櫃內之衣服噴上紅色油漆,毀壞衣櫃及衣櫃內之衣服。 二、案經林麗清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檢察官及被告王秋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 二、訊據被告王秋燕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林麗清發生爭執,並因告訴人林麗清欲攻擊她,才用辣椒水噴林麗清,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毀損犯行,辯稱:當天我回到家是為了要跟銀行貸款,所以有拍照,我從進門到離開大約50分鐘,在這當中我所有行動都有紀錄,拍完之後我請我父親起床,後來林麗清回來,我父親請我先離開,我不高興,之後我們就開始吵架,林麗清要打我,我才拿辣椒水噴她;我要離開時發現有一間房間的冷氣開著,我要進去關冷氣時發現林麗清的女兒在裡面,我都有紀錄時間,我不可能去噴漆等語。經查: ㈠被告王秋燕與告訴人林麗清於上揭時間、地點發生爭吵,林麗清並受有嘴巴流血、頸部及手臂抓傷等傷害,且上揭地點之衣櫃及衣櫃內之衣服均遭噴紅色油漆等情,與告訴人林麗清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大致相符,且有林麗清傷勢照片3張 、衣櫃及其內衣服遭噴灑紅色油漆照片10張附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可堪認定。 ㈡傷害部分: ⒈被告王秋燕雖以前詞置辯,並聲稱是告訴人林麗清要打 她, 她才以辣椒水噴林麗清等情,惟經證人即告訴人林麗清於 本院具結證述:109年7月16日被告王秋燕回來的時候,就說我為什麼沒有搬走,我說房子不是妳的,是我們的,我 為什麼要搬走,她就開始拿辣椒水之類的噴我,我們就開始爭吵,後來王秋燕就打我巴掌,我現在已經不記得是否打左右兩邊的巴掌,打完之後我跟王秋燕就扭打起來,她就是抓我頭髮,去撞佛桌,反正就是要把我往死裡撞的感覺,佛桌沒有撞到,當時頭部好像有撞到,不是很嚴重,就是輕微的,當時情形大概是這樣等語(本院卷第223至226頁、232頁 ),互核與證人王德鳴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問:王秋燕是否於109年7月16日13時在永康區中華二路358巷6號7樓 之2與林麗清發生爭執?請詳述經過)答:王秋燕與她先生 (女婿)來跟我說要林麗清與他3個女兒搬出去,我跟王秋 燕說一方是我兒子,一方是我女兒,不要這樣,後來我媳婦林麗清回來,我女兒王秋燕就直接打林麗清耳光,王秋燕有抓林麗清頭髮,我沒有注意有沒有撞牆壁,因為當時我在跟我女婿講話,沒有很注意王秋燕跟林麗清拉扯的事情,但我有聽到他們爭吵聲很大,然後王秋燕抓著林麗清頭髮;王秋燕有打林麗清,林麗清為了制止王秋燕,有抓傷王秋燕,2 人有拉來拉去,我女兒只是小傷卻要告人,真是丟臉」、「(問:王秋燕有無打林麗清耳光?)答:王秋燕有打林麗清,但打林麗清哪裡我不知道」、「(問:王秋燕是否抓林麗清的頭髮去撞佛桌?)答:王秋燕有抓林麗清的頭髮,有無撞桌子我沒看到」、「(問:後來他們如何結束拉扯?)答:我把他們拉開,我叫我女婿帶王秋燕離開」等語大致相符(偵二卷第8頁、第112至114頁),且有林麗清傷勢照片3張在卷可參,細觀告訴人3張傷勢照片,拍攝日期雖為同年7月27日,惟可見告訴人林麗清之嘴角、手部及頸部有撞、抓傷後之傷勢痕跡,復經告訴人於審判中證述:嘴角的傷勢被王秋燕打巴掌的,右手手臂的傷勢是我跟被告互相抓的,頸部的傷也是被告抓的,我在7月16日案發之後至7月27日到警察局做筆錄並拍照,這段期間沒有受過這些傷勢以外的傷害,我公公有三個孩子,跟被告王秋燕最親近,我原本不想要提告,所以不懂得要驗傷,但是被告王秋燕一直不跟我和解,我去向律師諮詢,律師說我只能提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31 至236頁),觀之證人林麗清、王德鳴上開證述相符,且證 人林麗清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王德鳴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均業經具結程序擔保其等證言之可信性,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杜撰前開情節之必要,且據被告於審判中陳述其與父親王德鳴之關係很好,顯見證人王德鳴於警、偵訊之證述,應無特別偏袒告訴人林麗清之必要,是王德鳴所為證述堪可採信。故認告訴人林麗清上開證述之被害情節,並非子虛,具有一定可信度。 ⒉被告固辯稱如前,然觀諸被告提出之錄音光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後,於該錄音光碟之時間「00:00:01至00:01:42」聽見一男聲即王德鳴稱:幹啥。幹啥。好啦好。不要再打啦。(背後一陣爭吵聲)、光碟時間「00:05:41至00:06:21」告訴人林麗清稱:幹嘛又拿這個噴我、你不要拿那個噴我,你這樣打我。被告王秋燕說:誰叫你這樣子打我。你講話..;於光碟時間「00:13:12至00:14:16」告訴人林麗清又稱:你這個無賴的。你剛扯我頭髮不叫打我?拿東西...。你跟爸生 氣,我跟你說,你有氣出在我身上,不要出在爸身上。我讓你打。你就無賴說我打你,你拿辣椒水噴我,你是女人,這個人會做的事情嗎。光碟時間「00:15:11至00:15:59」告訴人林麗清又稱:那你幹麻扯我頭髮、被告王秋燕稱:那你幹麻打我,你幹麻打我等情,有本院110年12月30日勘驗筆錄 (本院卷第181至195頁)在卷可參,且從被告提出之光碟可知錄音時間是該日12時31分48秒至12時51分43秒,與被告於審理時陳稱:我們有開始對話是12點31分到1點以前,我跟 林麗清有互相拉扯等語(本院卷第250頁)相符,足認被告 確實有於上開時間、地點與告訴人在爭執過程中互相拉扯並傷害告訴人等情形,從而,被告上開空言所辯,顯係臨訴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毀損部分: ⒈被告王秋燕雖提出錄影光碟證明伊錄影時,衣櫃及衣櫃內之衣服均未遭噴紅色油漆,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錄影光碟,其內容顯示錄影時間早於12時20分,最遲於12時29分9秒之後 結束錄影,有本院110年10月21日勘驗筆錄(參附件一)附 卷可稽,且據被告於審判中自陳錄影時間為當天12點16分到12點25分當中,而本案衣櫃及其內衣服遭噴紅色油漆之發生時間係在被告與告訴人林麗清發生爭執即當日12時31分許之後,故上開錄影光碟為案發時間之前所錄製,並無法證明被告有無毀損衣櫃及衣櫃內衣物之行為,合先敘明。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麗清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噴漆是被告打完我以後,就馬上去噴,被告抓我頭髮,被告爸爸出來攔護的時候,攔完了以後被告就去噴,被告噴漆的聲音很大,我有聽到,我聽到吱吱響的聲音,我不知道她當時拿什麼東西去噴,我要衝進去房間的時候,王秋燕的先生還攔著我說你不要進去,進去會死人,當時我想到我二女兒還在房間,當時味道很重,我就衝進去,當時我們在吵架,小孩子害怕就躲在房間,但被告也一樣門開進去整個房間都噴,噴過以後,我就生氣,我說連這麼小的孩子你也不放過等語(見本院卷第226頁、229至230頁),互核與告訴人林麗清提出之109年7 月16日14:00以其手機所拍攝之衣物受毀損照片相符,並有證人王德鳴於偵查中證稱:王秋燕還拿紅色噴漆噴我孫女衣櫃,也有噴我孫女衣櫃裡面的衣服,王秋燕是自己拿紅色噴漆噴的等語(偵二卷第113頁),與林麗清指訴內容互核一 致而無扞格矛盾之處,自得用以補強林麗清之指訴,即可確知,被告王秋燕案發時確有以紅色噴漆噴衣櫃及衣服之事實,即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臨訟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傷害、毀損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 損壞他人物品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有口角衝突,竟不思以理性解決,即以上開方式傷害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其後又以上開方式破壞告訴人之衣櫃及衣物,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應予非難;衡酌被告犯後並未坦承犯行,無法在犯後態度之量刑上對其為有利之認定,且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亦未能獲得諒解,暨被告供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目前待業中,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檢察官、被告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鄭聆苓、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一 勘驗筆錄 [勘驗標的]被告提出之錄影影像光碟 [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mp4 [影片長度]9分9秒 [勘驗結果] 編號 畫面顯示時間 畫面說明 01 00:00:01秒 至 00:00:26秒 畫面為內有深藍色床單之房間(以下稱A房間),於畫面右側之米白色衣櫃約3扇門均未開啟,衣櫃上掛有紅色格紋上衣、白色衣物、黑色衣物,至少3件。 2-1 2-2 2-3 00:00:07秒 至 00:01:10秒 拍攝者將衣櫃門由畫面左至右依序開啟,內各有衣物數件,衣櫃及衣物均未遭噴紅色油漆。 03 00:01:11秒 至 00:01:55秒 衣櫃門蓋上。鏡頭轉往浴室內,畫面環顧浴室。 04 00:01:56秒 至 00:03:17秒 畫面轉回A房間,環顧A房間後離去。 拍攝者步行於走廊,畫面進入有粉紅色床單之房間,內有1張書桌其下方有4個並排之抽屜(以下稱B房間)。 鏡頭環顧B房間後離去。 05 00:03:18秒 至 00:03:40秒 鏡頭畫面轉為有淺藍色及花圖案床單之房間(以下稱C房間)。 房間內有四扇門衣櫃,均未開啟。 牆壁上的時鐘顯示為12:20分。 6-1 6-2 00:03:41秒 至 00:04:19秒 拍攝者將衣櫃門由畫面左至右分別依序開啟,內均有衣物數件,衣櫃及衣物均未遭噴紅色油漆。 07 00:04:20秒 至 00:05:37秒 背景有1名女聲(以下稱E女):爸,我回來了。你怎麼現在在睡覺啊。現在才11點,12點多,你幾點就睡了啊,到現在。 畫面離開房間。 背景有1名男聲(以下稱F男):11點...。 畫面進入浴室,停頓於同一畫面。 背景有1名女聲與1名男聲交談,談話內容聲音不清楚。 08 00:05:38秒 至 00:06:27秒 E女:我希望你站在公平的立場,這間房子我已經做處理了,(聲音不清楚),我不要在三年半,每天在擔心他們要不要付款,我現在也放了,大嫂說他願意負責,三年半,她絕對負責,我也讓他去分期付款,我只有唯一的要求,就是小清跟孩子離開,這是我唯一的要求,沒有商量,今天小清跟王仲義怎麼對我,你看的到,今天是我跟小清跟王仲義的私人恩怨,這跟房子沒有關係了,他們兩個怎麼對我的,你看的到,我對這個家付出你也看的到,所以我希望接下來你都不要管,我們都是你的孩子,我知道你也難為,這間房間裡發生什麼事情,都不要管,可以嗎? F男:我能不管嗎? E女:那你管,你是為我,還是為王 仲義? F男:為兩個...(聲音不清楚)。 09 00:06:28秒 至 00:07:18秒 E女:好,那就這麼解決了。王仲義 每天在問我說...(聲音不清 楚),媽從頭到尾私心的就是 什麼,王家人,只要是姓王 的,做錯任何一件事...(聲音 不清楚)。 10 00:07:19秒 至 00:07:38秒 E女:我告訴你,給不給有什麼重 要,王仲義養的活嗎,我跟你 講,爸,這件事沒得商量,什 麼事都可以跟我商量,就這件 事沒得商量,我就這麼一個原 則,你們可不可以順我一點, 為什麼我這一點點的要求你們 都做不到。 11 00:07:39秒 至 00:07:59秒 畫面為F男、G女對話。 F男頭部微搖頭。 E女:你們永遠知道幫王仲義跟林麗 清說話,他姓林耶,爸,他姓 林。 F男:我知道,你這樣的話,王仲義 活的下去嗎。 E女:他活不活的下去關我什麼事 情,那你怎麼沒有想到我活不 活的下去。 F男:你讓一點嘛。 12 00:08:00秒 至 00:08:53秒 E女:為什麼,為什麼一定要我讓, 就因為我能幹,我會賺錢,我 會理家,我就要讓他? F男:恩。 E女:我為什麼什麼都要讓他,你看 他那天什麼態度,那天他喝醉 酒,我不想跟他吵。 F男:對,這我知道。 E女:他把..(聲音不清楚)什麼樣, 我們好心要去扶他,結果咧。 你看小清對我什麼態度,你說 他沒有打我,你去問大嫂。兩 個夫妻這樣對我,你說我這口 氣忍的下來嗎。我今天,爸, 我不是一個無理取鬧的人,這 個家要不是靠我起來,過年過 節他們會回來嗎,每次只要一 回來,就打電話問我「你要不 要回去,你不回去我們就不回 去了」。這個家不靠我撐,媽 死的時候所有的喪葬費用我一 個人付。我女兒耶,這個家不 是靠我撐著嗎? 13 00:08:54秒 至 00:09:09秒 F男微朝向畫面右上方前進,約3步。 E女:不是靠我維的嗎?我是無理取 鬧的人嗎?爸,你說。 F男:你媽死了有20幾萬啊。 E女:王仲義拿走了,他拿去買車 了,他跟我說你答應的。 畫面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