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黃美惠、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士勛、胡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玟律師 被 告 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士勛 被 告 胡琳 台灣精碳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建新 被 告 陳亭豪 黃致銘 馬俊凱 黃瑾嬿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被 告 莊馥蔚(原名:蔡馥蔚) 李志堅 賴葛然 郭雅典 孫梓涵 林語辰 盧育如 洪瑋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