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丁裕、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冠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原 告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被 告 蘇冠州 蘇晏代 蘇冠禎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蘇冠州、蘇晏代、蘇冠禎被訴之110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所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