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丁裕
- 原告
-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丁裕
- 被告
- 蘇秀雄(已死亡)
- 法定代理人
- 蘇冠禎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之110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所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