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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劉怡孜陳淑勤潘明彥

原告
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原告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被告
蘇秀雄(已死亡)
法定代理人
蘇冠禎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尚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之110年度易字第194號刑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所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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