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卓穎毓李俊彬莊玉熙

  • 原告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長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長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林慶輝 許瓊元 楊世享 盧昭榮 張榮華 涂祐誠 盧建甫 陳育祥 陳進德 伍識齊 辜順昌 王柏淳 李亞秝 謝江圳 鄭志強 黃必成 黃首諭 陳侹語 姚宇鴻 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鏵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係以刑事案件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又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如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難謂為合法。 二、經查:原告等主張就學甲案地遭棄置一般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被告林慶輝、許瓊元、楊世享、盧昭榮、張榮華、涂祐誠、盧建甫、陳育祥、陳進德、伍識齊、辜順昌、王柏淳、李亞秝、謝江圳、鄭志強、黃必成、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世鏵應與被告陳金鉦、林雲弘、甲朝旭等人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惟 被告林慶輝、許瓊元、楊世享、盧昭榮、張榮華、涂祐誠、盧建甫、陳育祥、陳進德、伍識齊、辜順昌、王柏淳、李亞秝、謝江圳、鄭志強、黃必成、黃首諭、陳侹語、姚宇鴻、銓興環保實業有限公司、黃世鏵並非此部分刑事案件之被告,難認有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無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 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代理人、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之適用, 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並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