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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周紹武蕭雅毓林岳葳

原 告
洪金灼
楊惠美
陳家慶
李宗宸
銓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翰
被 告
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勛
被 告
胡琳
台灣精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新
被 告
陳亭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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