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李雪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附民原告 李雪華 李郡哲 李念耘 前列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 范馨予 附民被告 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亨 被 告 洪椿翔 楊錦龍 杜麗雪 上列被告杜麗雪因本院110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其中被告陳建亨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另被告洪椿翔、楊錦龍均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依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旨,原告主張被告陳建亨、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椿翔、楊錦龍,應與判決有罪之被告杜麗雪負連帶賠償責任,而依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原告此一主張尚屬有據,自應就被告陳建亨、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洪椿翔、楊錦龍部分,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