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 原告
- 戴永淩
- 被告
- 蔡錦畑
- 被告
- 郭志煌
- 被告
-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雯蘭
- 被告
- 邱翔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辯論終結、同年8月5日宣判,原告於同年11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該刑案判決、起訴狀上收文戳足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縱上,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