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 原告
- 邱榮宗
- 送達代收人
- 羅惠珍
- 被告
- 李泰年
- 被告
- 惠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鵬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藍慶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泰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