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周紹武、蕭雅毓、林岳葳
- 原告柯玉女
- 被告李承駿、吳鴻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宇誠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柯玉女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明忠律師 被 告 李承駿 吳鴻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宇誠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1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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