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陳金虎、王鍾湄、陳鈺雯
- 法定代理人林志燦、陳冠文、陳家銘、邱平順
- 原告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歐周何、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56號 原 告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燦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被 告 歐周何 玖如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陳家銘 邱平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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