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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7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金虎王鍾湄陳鈺雯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被告
陳昱勳
被告
黃豊珍
被告
張建洲
被告
馬大川
被告
品沁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蔡其品
代表人
晉通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淑媚
被告
鍾季仲
被告
陳又銘
被告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黃聰麟
被告
蔡長龍
被告
國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曾國璽
被告
曾華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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