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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卓穎毓李俊彬莊玉熙

附民原告 邱翁秀燕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民被告 劉安成

陳俊男即宏燿金屬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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