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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本良陳貽明茆怡文

原告
許涵寧
被告
莊文良
被告
原鋒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青

上列被告莊文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5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茆怡文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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