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沈譽翃
- 法定代理人
- 沈東仁
- 送達代收人
- 謝雅慧
- 原告
- 李美玉
- 送達代收人
- 謝雅慧
- 被告
- 李國豪
- 德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蘇崇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