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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奇秀林欣玲陳碧玉

原告
詹連月雲
被告
謝奇勳
被告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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